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 告 統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亮達 被 告 黃柏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