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玲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明揚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6號),聲請第三人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揚係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保全公司)之代表人,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意圖為東亞保全公司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 104年1月1日某時、106年1月10日某時,指示不知情之承辦 人,以網路申報之方式,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網路申報〉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撥申報表)」上,不實登載林奕辰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別新臺幣(下同)19,273元、21,009元,並傳送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申請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奕辰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確各為上述申報金額,而據以核算東亞保全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費用、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王明揚即以上述方式減少東亞保全應負擔之勞工保險12,165元、2,800元、全民健康保險費2,838元、486元。合計共詐得少繳18,289元金額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 害於林奕辰之投保、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利益及健保署、勞保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審查之正確性。爰就東亞保全公司獲得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455條之13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明揚涉犯詐欺等案件,被告如有起訴意旨所指業務登載不實與詐欺得利之犯行,則因而少繳勞工保險費12,165元、2,800元與全民健康保險費2,838元、486元之利益 ,歸屬第三人東亞保全公司享有,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東亞保全公司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