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上一人代 表人 黃祥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翠玲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常照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登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欽耀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1633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第5671號、第9845號、108年度偵字第125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係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市○○○路00號1樓, 下稱泰吉營造)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壬○○為子○○之配偶, 負責泰吉營造之資金控管、財務會計、記帳及銀行業務;李仁義(已歿)係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代表人劉憶珍。現已更名,以 下仍以行為時之名稱宏義營造稱之,其被訴部分,由原審諭知不受理確定)之實際負責人;丑○○則獨資經營成德工程行 ;鄭永華(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係盟達土木包 工業(址設雲林縣○○市○○路000號,代表人賴建宏,下稱盟 達土木)之實際負責人;己○○及李明蒼(業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未經營任何公司商號,泰吉營造係政府採購 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子○○、壬○○分別為上述廠商之代表人 或從業人員。 ㈠、子○○、壬○○借牌予李仁義部分: ⒈104年1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 水資源局(下稱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劃-集水區保 育治理工程(第1期)」(案號:D00-000-00,下稱湖山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429萬3175元)。李仁義有意參加上開 「湖山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而子○○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為 取得該標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子○○ 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子○○、壬○○明知上情,仍 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李仁義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提供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李仁義,由李仁義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湖山案」之投標金額為5470萬元(內含1成即547萬元支付 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再由子○○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 政人員傅瑋雯製作「湖山案」之投標文件,且由子○○、壬○○ 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兆豐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5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李仁義指派不知情之宏義營造員工陳泳旭於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至中水局參與「湖山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之5470萬元得標「湖山案」。李仁義得標後,「湖山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李仁義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李仁義自行負擔,子○○、 壬○○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湖山案」於105年11月14 日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5年12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5147萬87元後,子○○以泰吉營造名義領得5147萬87元工程款,由壬○ ○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借牌費用。 ⒉104年4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 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辦理「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4K復建工程」(案號1042B0000000,下稱谷關案,預算金 額8853萬3214元)。李仁義有意參加「谷關案」工程之競標 ,而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子○○所經營之泰吉營 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子○○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 及證件投標,子○○、壬○○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李仁義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李仁義,由李仁義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5888萬元(內含1成即588萬元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子○○指示 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谷關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子○○、壬○○於104年4月7日,開立台中商業銀行南 投分行支票票號NWA0000000、金額410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李仁義持之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至二工處參與「谷關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5888萬元得標「谷關案」。李仁義得標後,「谷關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李仁義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李仁義自行負擔,子○○、壬○○ 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谷關案」於106年3月22日驗 收通過並結算,至106年8月14日共給付工程款總價5940萬6683元後,子○○以泰吉營造名義領得工程款,由壬○○記帳並扣 除其應獲取之1成借牌費用。 ㈡、子○○、壬○○借牌予丑○○部分: 105年12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同時辦理「149乙線7K+660-72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8,下稱149乙線案,預算金額898萬2000元)、「149甲線22K+800-900及31K+700-75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100,下稱149甲線案,預算金額448萬3900元)、「古坑鄉桂 林村往華山村村里聯絡道路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9,下稱古坑華山案,預算金額653萬4000元)等公共工程標 案,149乙線案及古坑華山案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丙級營 造業以上等級資格,149甲線案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 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資格,而丑○○有意參與投標上開標 案,然因個人資金財力不足,且為票信不良,為金融機構列為票據拒絕往來戶,而子○○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 業資格。丑○○為標得上開雲林縣政府149乙線、149甲線、古 坑華山案等工程標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子○○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 參與上開3個標案投標,子○○、壬○○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容許丑○○ 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上開3個標案,並提供泰吉營 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完稅證明文件予丑○○,丑○○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投 標金額(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子○○指示不知 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件工程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子○○、壬○○於1 05年12月30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 、金額44萬5000元之支票1張作為149乙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 額22萬4000元之支票1張作為149甲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32萬6500元 之支票1張,供丑○○用以作為投標上開3個標案之押標金,於 105年12月30日下午6時許,以泰吉營造之名義與證件參與149乙線、149甲線、古坑華山案等3個標案之開標,並於當日 分別以643萬元得標149乙線案、以377萬元為得標149甲線案,另古坑華山案則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丑○○得標 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後,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丑○○負責,所有工程盈 虧風險均由丑○○自行負擔,子○○、壬○○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 費用。 ㈢、子○○、壬○○借牌予己○○部分: ⒈105年間,新北市○○區○○○○○000○○○○區○○設○○設○○○○○○0○號10 5020,下稱永和公園案,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己○○有意參與該工程標案之投標,惟其並未經營任何土木包工 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之營造公司,而子○○所經營之泰吉 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己○○為標得永和公園案施作工程 以獲取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子○○借用泰吉營造之名 義及證件投標,子○○、壬○○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己○○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 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己○○,由己○○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296萬元(內 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子○○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 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永和公園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子○○、壬○○於105年6月15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 FA0000000、金額16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使己○○持之 而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開標時,以泰吉營造之名義投標,並以最低價之296萬元得標「永和公園案」。己○○得標 後,「永和公園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己○○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 險均由己○○自行負擔,子○○、壬○○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 。嗣「永和公園案」於105年12月14日驗收通過並結算工程 款為319萬1278元後,由子○○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壬○○ 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轉交予己○ ○。 ⒉己○○另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向子○○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之標 案,子○○、壬○○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容許己○○借用泰吉 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工程標案,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予己○○,由己○○計算承攬施作成 本並決定如附表四編號2至8之投標金額(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子○○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 雯製作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子○○、壬 ○○開立附表四編號2至8之支票供己○○作為押標金,以泰吉營 造名義及證件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參與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之標案,惟皆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能得標。 ㈣、子○○、壬○○借牌予李明蒼、鄭永華部分: 105年10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辦理「2017年台灣燈會停 車場及接駁設置工程(預估)」(案號1051B30031,下稱雲林 台灣燈會案,預算金額4461萬1000元),該工程限定投標廠 商須具有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李明蒼及鄭永華有意承作該工程標案,惟李明蒼並未經營任何乙級營造業級等以上之營造公司,鄭永華實際經營盟達土木包工業,渠等2人均 不具備上開投標資格,而子○○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 造業資格。李明蒼、鄭永華為標得雲林台灣燈會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向子○○借用泰吉營 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子○○、壬○○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李明蒼、鄭永華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李明蒼、鄭永華,由李明蒼、鄭永華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3730萬元(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子○○指示不知情之泰 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雲林台灣燈會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子○○、壬○○於105年10月30日,開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 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3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使李明蒼、鄭永華得以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參與投標,惟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子○○107年1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之供述,為被告子○○之自白,除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無證據 能力,其餘部分於證明被告子○○犯罪事實時,屬被告之自白 而有證據能力: ⒈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⒉經查,被告子○○於調查局製作之筆錄與回答內容有出入,經 原審勘驗部分內容,有與筆錄記載不一致之處(見原審卷三第195-205頁勘驗筆錄),上開不一致部分,依據前揭規定 ,自無證據能力。 ⒊至於其餘部分,被告子○○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一第231頁),於證明被告子○○之犯罪事實時,屬被 告之自白,而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子○○、壬○○、李仁義、丑○○、己○○、鄭永華、李明蒼、 傅瑋雯、鄭竣益、白偉吉、林岳弘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既經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並為完整連續陳述,復查無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事,亦無妨害其自由陳述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李仁義、丑○○、己○○、鄭永華、李明蒼、傅瑋雯、鍾洪 秀、鄭竣益、白偉吉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子○○、 壬○○、泰吉營造之辯護人否認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一第24 5頁、本院卷一第222頁);證人子○○、壬○○、傅瑋雯於調查 站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丑○○、己○○之辯護人否認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22、238頁),上開證人此部分之證據,對被告而言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於各別否認證據能力之範圍,不得用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 ㈣、本案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除前述已排除證據能力之部分外,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據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㈤、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 ⒈除附表四編號1部分,業據被告子○○、己○○均坦承有借牌投標 情事外,其餘部分,被告泰吉營造、子○○、壬○○均矢口否認 犯行,辯稱略以:泰吉營造與本案其他被告均為協力、合作關係,不是借牌,有收取10%管理費或必要費用,工程完工後就賺取利潤云云;其等共同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泰吉營造、子○○除前開認罪部分,其餘工程均為實際出資,投標金 額由子○○決定,被告泰吉營造並據以填寫標單內容,有投標 之真意而參與投標,且被告子○○統合工程及聯絡協力廠商, 是與其他被告(廠商)存在真實協力、協作關係,並非借牌;被告壬○○僅保管泰吉營造公司存摺、印章、記帳、製作傳 票、只是財務管理角色,並無參與公司工程決策,不該當借牌陪標構成要件。請求為無罪諭知等語。 ⒉被告丑○○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是借牌,當初我是找他 們說我接裡面噴漿的部分,其他部分就由泰吉營造公司負責,這個標案是我和子○○說我想接裡面的噴漿工程請他去標下 來,材料是由泰吉營造負責,我沒有資金所以無法自己去標,權鋒本來沒有想要標,我在裡面擔任股東,從事噴漿工程大部分都是人力還需要噴漿機,噴漿機是我師傅的,我去承攬這個工程權鋒並不知道等語;其辯護人辯護略以:系爭工程均由被告泰吉營造實際出資,投標金額也是由被告子○○決 定,並由被告泰吉營造填寫標單。被告丑○○提議希望被告泰 吉營造標下工程,再將噴漿部分交由被告丑○○施作,被告子 ○○於施工過程每周都會親至現場查看,是被告丑○○與被告子 ○○是共同合作承攬系爭工程,並非借牌關係,不該當借牌罪 構成要件云云。 ⒊被告己○○就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否認犯行,辯稱:這些工 程都是我先看好之後再去和子○○討論再由子○○決定投標金額 ,我純粹只是負責工地的事務,那是被告泰吉營造去投標的,不是借牌云云;其辯護人辯護略以: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均未得標,在客觀上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將來究係由被告己○○獨立施作或與被告泰吉營造協力施作,且被告泰吉營造對 於其他得標工程皆有雇請下包廠商施作,並無借牌情事云云。 ㈡、政府契約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具公共利益性質,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平、公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1 條即明。同法第87條第5 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保政府採購之品質,倘容認私人間得藉由訂立合作備忘錄或其他契約等之形式外觀,包裝其本質為借牌之實質內涵,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不僅違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意旨,破壞公平競爭,更難以確保採購品質,致使公共利益遭侵蝕,當非法之所許。若無論執行結果盈虧,均可依機關撥付之工程款項金額之固定比例分得利潤,可見其必然能夠從中獲利,並無任何虧損風險可言。衡酌工程之承攬有一定風險,非必能獲取盈餘,果若係屬合作關係,應分擔風險及分取利潤,豈有全然無需承擔虧損,卻可按固定比例分取利潤之理,自難認為合作關係而非借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該條新增訂第5項 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原條文第5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為第6項。亦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規定處罰,其立法意旨在發揮防弊功能,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之規定,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故借用無投標真意之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已造成假性競爭之情形,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此亦為修法增訂該條項之規範目的。 ㈣、被告子○○、壬○○、泰吉營造關於湖山案、谷關案部分:⒈經查,湖山案係104年1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中 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劃-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1期)」(案號:D00-000-00,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429萬3175 元)。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同案 被告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而被告子○○所經營之被告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被告子○○ 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湖山案」之投標文件,且由被告子○○、壬○○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兆豐銀 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5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同案被告李仁義指派不知情之宏義營造員工陳泳旭於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至中水局參與「湖山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之5470萬元得標「湖山案」。得標後,同案被告李仁義有於「湖山案」之工地現場施作。嗣「湖山案」於105年11月14日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5年12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5147萬87元後,由被告泰吉營造領得5147萬87元工程款,由被告壬○○記帳;谷關案係104年4月間,位 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二工處辦理「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 8線87. 4K復建工程」(案號1042B0000000,預算金額8853萬3214元)。同案被告李仁義有意參加「谷關案」工程之競標 ,而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同案被告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被告子○○所 經營之被告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由被告子○○指示 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谷關案」之投標文件,並由被告子○○、壬○○於104年4月7日,開立台中商業銀 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WA0000000、金額410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同案被告李仁義持之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至二工處參與「谷關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5888萬元得標「谷關案」。得標後,同案被告李仁義有於「谷關案」之工地現場施作。嗣「谷關案」於106年3月22日驗收通過並結算,至106年8月14日共給付工程款總價5940萬6683元,被告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由被告壬○○記帳等事實, 為被告子○○、壬○○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仁義於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結證(見偵卷二第27至30頁、原審卷四第391至447頁)、證人傅瑋雯、吳銚堂、鄭竣益、白偉吉於偵訊結證(偵卷一第232至236頁、偵卷二第193至195頁、第204至206頁、第218至220頁)、證人林岳弘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結證(見偵卷二第94至100頁、原審卷四第391至447頁) 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水局「湖山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證明書、落後原因一覽表、歷次請款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撥付款項簽呈各1件(見偵卷四第31至52、209至214頁) 、押標金支票資料、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見偵卷四第139至140頁)、泰吉營造投標資料《含標單封、證件封、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使用印章授權書、投標切結書、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103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泰吉營造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標單》(見偵卷四第145至166頁)、中水局104年 1月13日10時開標紀錄、參加投標廠商紀錄表各1件(見偵卷四第181至182頁)、二工處「谷關案」之:104年4月7日公 開招標更正公告、104年4月20日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證明書、落後原因一覽表、歷次請款撥付金額一覽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6年4月19日二工養字第1060038603 號函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逾期 違約金計算表各1件(見偵卷四第53至76、216至220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7年1月25日二工政字第1070011900號函文及「谷關案」開標紀錄、投標廠商簽到簿、二工處普通收款收據(見偵卷四第141至143、183頁)、 甲標封、投標文件簽收單據、證件封、授權書、標單封、標單、詳細價目表(見偵卷四第167至180頁)、扣押物品編號B1-4-32隨身碟DATA(檔名:谷關律師帳)泰吉- 宏義對帳單 (見偵卷四第125至134頁)、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李仁義、案外人林岳弘、黃信詮、丙○○、吳銚堂、被告壬○○、同案被告傅瑋雯對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見偵卷四第77至124頁)、扣押物品編號B1-4-16泰吉營造工程押金紀錄1件(見偵卷四第135至137頁)、扣案物品 編號B1-4-13泰吉營造月記帳(二)(見偵卷四第187至207頁 )、泰吉營造公司、宏義營造公司登記查詢資料2件(見偵 卷四第223至226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見 偵卷四第271頁)、扣案物品編號2-9同案被告李仁義之104 年行事曆影本(見偵卷二第19至20頁)、泰吉營造公司關於「谷關案」之估驗單、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及施工補充條款資料(見偵卷二第22至25頁)、「湖山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廠商買賣合約書、出貨單及報價單影本(原審卷一第259至286頁)、「谷關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廠商之出貨單及報價單影本(原審卷一第287至310頁)、湖山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原審卷二第203至266頁)、谷關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原審卷二第267至330頁)、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109年4月7日 水中品字第10950017870號函檢附之「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一期)歷次工程協調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各1份」(原審卷二第381至452頁)、扣押物品翻拍照片 (原審卷二第473至557頁)、交通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9年6月1日二工養字第1090058917號函檢附之「谷關案 歷次工程協調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資料各1份」(原審卷三第37至107頁)、湖山案支出傳票影本(原審卷三第213至221頁)、谷關案支出傳票影本(原審卷三第223至23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子○○、壬○○、泰吉營造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此 應審酌者為:被告子○○、壬○○、泰吉營造與李仁義、宏義公 司之間,係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子○○於偵訊時供證稱:我跟李仁義有合作湖山工程跟谷 關工程,只有這兩件,林岳弘是李仁義叫來這兩件工程當工地現場管理人。泰吉營造大都做小額工程,就是幾百萬元的工程,我都做南投縣的工程比較多,像河堤護岸、農路比較多,其他類型的也有做,但比較少做。(問:湖山案與谷關案得標金額分別為5470萬元、5888萬元,這麼大額工程且不在南投縣,為何你還願意出借牌照給李仁義去投標?)因為以前我就認識李仁義,他說他有工班,他說他會負責管理工地,所有的叫工、叫料他會處理,他的協力廠商或材料廠商請開發票給我泰吉,並且跟泰吉簽立小包合約,李仁義要跟我請款也要開發票給我。(問:谷關案及湖山案你與李仁義間,當時李仁義來找你談借牌,雙方約定如何拆帳?)整個工地由他負責管理、施作、盈虧由他負責,我的部分我拿工程結算金額的10%,施工期間如果有廠商或工班資金不夠要 借錢,我要收月息1%。下包請款需要經過李仁義同意,對帳之後才能撥款,因為工地是他負責,他知道數量跟單價對不對,我不知道我就要問李仁義,這個下包請款的金額、數量對不對,因為工程施作我不負責,這部分我不清楚,要問李仁義。下包請款的發票是開給泰吉,會交給李仁義或是寄到泰吉,李仁義會跟我或我太太壬○○說要撥多少款項給哪個下 包。泰吉營造之存摺、印章、銀行業務及相關帳務問題都是我太太負責。(問:如果你已經同意要撥款給李仁義的下包,有無壬○○不肯撥款的情形?)也是有,她會問我李仁義的 工地進度有沒有到請款的進度,她會瞭解谷關案及湖山案兩個工程施作進度,我就會向李仁義解釋為何我太太不肯撥錢,並請他施工進度要趕快一點。且我太太會質疑李仁義沒有將請款的錢用在這兩個工地,是拿去私用。(問:湖山案及谷關案投標金額是誰決定?)是李仁義評估完,由他決定好跟我說,我也認為合理,就照他說的數字去投,投標文件我們公司的傅瑋雯做,押標金泰吉出,標到後的履約保證金也是泰吉出。是李仁義先發現湖山案跟谷關案之後才找我,他來找我之前,我沒有注意過這兩個標案,是他自己想要做,如果李仁義沒有找我,我自己不會去投標這兩個標案,因為我自己沒有工班。(泰吉營造員工人數?)我、我太太及傅瑋雯。(問:你們公司只有三人,為何願意以泰吉公司名義在多個縣市投標並得標各種公共工程?)如果有認識的人來找我,要跟我配合,我評估這個人是不是在工程界可以做,如果我認為他的施作能力可以做,只要他有自己的工班可以管理工地,我就願意配合,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 責工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這是理論上,但湖山案跟谷關案李仁義後來無法施作 ,因為林岳弘是李仁義請來的現場工程師,林岳弘本人有機械,也會叫工班,這兩件工程後續下包請款的部分都由泰吉公司先付款,施工由林岳弘處理,現場工作情形我全部委託林岳弘,我就出錢。(問:〈提示105年9月5日21時59分54秒 譯文〉你與林岳弘討論借牌結算的細節,林表示「比如說發票是含5%的嘛,例如小李算4000多萬的5%,所以那是要從成本再扣掉的嘛,還有就是說,保留款1成的問題啦」〈編號田 -68〉,意指為何?發票款5%及1成保留款意指為何?)例如李仁義開他宏義營造或他其他工程行或企業社的4000萬元的發票向我請款,發票金額的5%營業稅的部分我要付給李仁義,因為當初他跟我談的合作模式是我拿結算金額的10%,但 是算給他的金額還要還給他5%的營業稅,因為業主撥給我的工程款,是按照工程進度一期一期給,但李仁義向我請款並不是跟著業主撥付的工程款,而是他缺錢時就會先跟我請當時進度的工程款。如果是下包或材料商開給泰吉的發票,我會先問李仁義有沒有這筆帳,經過他確認,小包自己請款的資料會寫上發票金額再加5%的營業稅,李仁義向我請款也是發票金額再加5%的營業稅,至於我應得的10%,我會到整個 工程結束之後才結算,所以工程過程中李仁義跟其他小包來請款,我都會掌控,不要先多付,盡量確保我可以拿到應拿的10%等語(見偵卷一第86至88頁)。 ⑵被告壬○○於偵訊時供證稱:泰吉營造登記負責人跟實際負責 人都是子○○。他是我先生。文書是由傅瑋雯負責,有時幫我 跑銀行,我負責資金的調度還有帳。湖山案及谷關案是李仁義提議要合作。資金、投標、材料是我們泰吉營造負責,材料由我們代墊。宏義營造負責施作、現場管理。這二案的投標金額是李仁義先算一算,再問我先生,我先生說看得可以,他就會交待傅瑋雯做一做,去投標。上開二個工程都是以泰吉營造名義投標。是宏義營造無甲級營造廠的資格,才由泰吉營造投標。有約定泰吉營造收取工程款的10%管理費。 另約定若泰吉營造有先支出款項的話,就該款項部分,泰吉營造可收取每100萬每月可拿1萬元的利息,上開二案的工程的盈虧由宏義公司承擔,李仁義現場施作的人員會提供廠商給我們,有些材料廠商請款是直接寄到我公司,我就要先暫墊款,有些像是李仁義做的工項的砂石水泥,帳單會寄給李仁義,李仁義他錢夠就他付,如不夠的話,就會請我代墊。施工廠商部分是做一段時間,要發工資,施工廠商像李仁義就會向公司借款,我們匯款給他。材料代墊款,施作暫借款如是現金部分就要收利息,材料因為都開票,所以沒收利息。泰吉營造所扣得的10%是我們的管理費、保險費或安全帽 的罰款,也有貼補像發票開出去的5%營業稅。上開湖山案、谷關案李仁義後來沒有繼續工程,原因要問現場施作的人。我是聽說他錢都沒有給林岳弘。所以工班不進來做。後來林岳弘就上開二案有請我幫忙,他說錢不要匯到李仁義那邊,要匯到林岳弘帳戶。子○○指示我在105年12月6日匯款5萬元 到林岳弘帳戶。我先生說工地要驗收,他們要上去住谷關,身上沒有現金還要加油,先來借5萬元。(問:泰吉營造跟 宏義營造就上開二案約定固定的利潤是5%或10%?)10%。泰 吉營造、宏義營造的對帳單業主保留款5%前面一欄是發票開出去的工程估驗款,5%是合約書甲方(公務機關)會扣留5%保留款,因為在契約就有約定業主就有留5%的保留款,等到工程驗收後,再給廠商。保留款10%就是指泰吉營造的管理 費等語(見偵卷一第173至176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仁義於偵訊時證稱:宏義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劉憶珍,是我太太。實質負責人是我,我是總經理。宏義營造有限公司有乙級的綜合營造業資格。我有與子○○合作湖山案及谷關案,湖山案是我上網找到,我先瀏覽下 來看是什麼工作,我就稍微以我個人的經驗稍做填寫,因為他的資格需要甲級的營造商,我的營造廠商資格不夠,我就打電話給泰吉營造公司的子○○詢問可否願意協助我拿到此標 案一起合作來賺錢。湖山案的地點在斗六,工程內容是做道路、橋樑工程,以泰吉公司的名義投標,投標的文件初步由我填寫,寫好我就mail到泰吉公司的小姐,投標的金額是我決定的,我有去訪價,也有去工地看過,是看他做的方法後的結論,我也有跟子○○討論過後才決定的,也有請教他是否 可以。工程相關的施工、材料廠商是我去找的,但子○○也有 協助我,因為他做的時間比較久,在雲林,他認識的廠商比較廣。訪價完,最後的決定權是我。我所找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跟泰吉營造訂約,材料、施工廠商人員在25日之前把每月的資料送至監工人員林岳弘。林岳弘審過後無誤,送到我豐原公司予我核對。再經我確認後,跟劉慧玲小姐確認之後,再送至泰吉營造請款。林岳弘負責整個工地的主任。林岳弘是我去找的。泰吉營造就上開工程有約定要拿取固定比例的利潤,我跟子○○談的時候,是他牌照需要的費用,他需 要支出的技師費,還有公司的管理營運費,他要我實際開立發票金額的5%,經我核算過,我覺得這樣很合理,我才會跟他合作。另外,我如果還沒有錢之前,要押標金或周轉金,他願意全力支援,但100萬一個月要一萬元的利息。依約定 泰吉營造要拿取固定比例的利潤,而且如果有支援我緊急的金錢需求的話,要每月100萬收取1萬元的利息,泰吉營造只有拿取剛剛所約定固定比例的利潤跟利息,這個工程的其他的損益,就完全由我負擔,而跟泰吉營造無關。湖山案相關的混凝土廠商、師傅、材料還是由我親自去訪價,由我跟林岳弘決定。谷關案是我在網路上看到,我個人本身的專業就是做這種工程的。我就找林岳弘研究看本案工程有無興趣,再繼續合作找泰吉營造,因為當時湖山案還沒有結束,快好了,想說繼續合作。當時我跟子○○是以泰吉營造名義投標, 谷關案也有甲級營造廠的限制,谷關案的投標金額是我跟林岳弘、子○○商議後決定的,谷關案的施作內容是道路工程、 邊坡工程、地錨工程,施作、材料廠商由我跟林岳弘決定的,施作、材料廠商請款方式跟湖山案的方式一樣。我們在谷關工路段有申請泰吉營造87k.4的工程專用章,方便使用發 文、簽約,就是用此章簽約,是用泰吉營造的名義來簽約,這也是經過泰吉營造子○○的同意才去申請的,是由我跟林岳 弘使用該章跟協力廠商簽約的。谷關案跟湖山案一樣,有約定泰吉營造收取固定5%的利潤。如果有借錢給我,可以100萬每月收1萬元的利息利息等語(見偵卷二第27至30頁)。 ⑷證人傅瑋雯於偵訊時證稱:民國87年之後,我在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任職,擔任行政職員,工作內容為做標單、跑銀行及發文等文書工作,泰吉營造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都是子○○,壬○○管理該公司會計業務,其工作內容為財務的部分, 提匯款是由她決定,以及開給廠商的支票,大部分財務的工作都是她在做的,泰吉營造公司是由老闆子○○負責工務管理 ,泰吉營造公司的職員除了我、子○○及壬○○以外,還有專任 工程人員張國欽。廠商向泰吉營造公司請款流程係廠商寄帳單到公司我會先拆開看核對發票,沒問題後交給壬○○看,由 她開立支票,泰吉營造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是由我負責製作投標文件,我從政府採購網上下載,填載的內容都是制式的,我會看標單的要求後製作,因為不同單位要求的文件會不一樣,投標金額及議價等部分由子○○決定,湖山水庫及 台八線工程等標案是由林岳弘及李仁義處理工地的施作,為何由他們負責處理工地的施作,要問老闆子○○。湖山案是由 子○○指示我製作標單,標價應該也是子○○決定,出席湖山案 開標的陳泳旭是宏義公司的員工, 谷關案是由子○○指示我製作投標文件,標價也是他跟我講的 ,我不記得該標案開標是由何人出席,我不知道湖山案及谷關案是否由李仁義向泰吉營造公司借牌去投標,子○○在105 年12月6日及7日交代我轉達壬○○要匯款5萬元給林岳弘 ,做驗收之用,但用途我不清楚。扣押物編號B1-4-32隨身 碟檔案名稱谷關律師帳之內容是壬○○寫給我打的,其中有登 載保留款業主5%及保留款10%,業主5%是估驗的扣款,是扣 我們發票的款項,業主是指發包的政府單位,至於保留款10%我就不知道了,也是壬○○指示我填載的等語(見偵卷一第2 32至236頁)。 ⑸證人林岳弘於偵訊時證稱:湖山工程跟谷關工程得標廠商是泰吉營造,但實際施作都是由宏義營造李仁義負責,一開始都是李仁義在做,兩個工程一開始的工地現場負責人、工班跟勞安人員都是李仁義找的,叫料一開始也都是李仁義叫的,我覺得他們之間是借牌,如果李仁義不是向子○○借牌,李 仁義角色會跟我一樣,只是負責管理現場,下包請工程款會直接向泰吉請款,由泰吉付錢。(問:從何認為李仁義與子○○間,就湖山工程與谷關工程是借牌關係?)一開始兩件工 程都是李仁義在付錢給下包商,而且李仁義有跟我說過他說谷關工程的牌他有找到,牌就是指牌主,但湖山工程部分他沒有提到是不是借牌,因為我進去湖山工程時,他就已經拿到湖山工程且已經在施作了。而且兩件工程所有小包要請工程款都要經過李仁義同意,我認為這個請款模式是借牌。(問:如果不是借牌,小包如何請款?)向得標廠商請款,不用經過得標廠商的下包同意。(問:子○○承諾你若幫他收尾 兩件工程,他會如何跟你拆分工程款?)我幫他收尾叫的機械錢、工班的工錢及我的工資,也就是管理費,文書錢及我叫料的材料費用,這些他都會給我,但後來我跟子○○請款時 ,都要不到錢,他說叫我去找李仁義要,因為他認為這些錢要算在李仁義帳上,要李仁義出,我才認為他們是借牌。泰吉確實有將業主撥下的工程款扣除一成,剩下的才給李仁義,但因為上開兩案工程進度落後,都被罰款。(問:如何知道泰吉確實有先將工程款扣一成,有剩的才給李仁義?)因 為後來我去向泰吉要錢,子○○承諾要給我錢卻不給我,壬○○ 就拿出檢察官剛才提示的泰吉日記帳㈡,壬○○說她要扣掉一 成保留款,再扣掉每期公家機關5%的保留款、廠商材料錢及已經給李仁義的款項,剩下的錢幾乎不夠,所以她不給我錢,但她沒有講她扣掉的一成是什麼費用。子○○自己也說請款 的部分要問他太太,錢都是他太太在處理,要不要撥款都是壬○○決定的,而且子○○不只這樣講一次,連電話中也這樣跟 我講請款要問他太太。全部都是子○○承諾要給我錢,但請款 時壬○○不給我錢,壬○○都懷疑我請的款項不是用在他們的工 地,認為我有灌水。(問:子○○是業界間若要借牌可以找他 ?)是,我也是後來才知道他有在借牌,我問過工程業界的朋友泰吉有在借牌嗎?風評?朋友回答我泰吉的牌都在借人、風評不錯,款項都會實在付給借牌的人,只收借牌費,不會牽扯。(問:〈提示106年1月6日14時21分25秒譯文〉子○○ 曾與你通話討論谷關案逾期罰款的狀況,他表示:「為什麼當初這個工程會標會弄成這樣呢,你們標都沒有評估過嗎?」、「給我放著…把我也拖下去…」〈編號田-95〉等語,為何 子○○把工程要評估的責任推給你?)因為他認為我跟李仁義 是一起的,我是李仁義找去的,我跟李仁義很熟,子○○應該 是認為他只是借牌,不關他的事,評估是我跟李仁義的事,他認為工程延遲罰款責任在我們,我才回答我都有在配合,不能這樣害我。在李仁義開始不管工程進度且不付錢時,子○○就要求我要把工程完成,要求我收尾,他不管工班、叫料 等,他只說他會付錢,他沒有自己跳下來施作工程,他覺得我要幫他找人,他說他對那區域不熟悉,無法叫人來做。(問:如果不是李仁義向子○○借牌標了湖山、谷關工程,你認 為子○○會自己標這兩個工程?)湖山我不敢講,但我覺得谷 關他一定不會標,因為他對谷關不熟,也沒有認識廠商可以做。(問:〈提示106年1月6日9點10分56秒譯文〉你表示:「 他到最後竟然都說不是他的吶…是岳弘跟泰吉借牌的啦!他都這樣講呀!」等語〈編號田-94〉,意指為何?)因為我爸 朋友來問我為何我收別人的爛攤子,別人還問我我有跟子○○ 借牌嗎?我就跟子○○說李仁義對外傳是我向泰吉借牌,但實 際上應該是宏義向泰吉借牌,這是我向子○○抱怨等語(見偵 卷二第98、99頁)。 ⑹證人即二工處谷關工務段長吳銚堂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03年 12月8日起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 段段長,主管該工務段養護之所有業務。子○○、李仁義、林 岳弘他們承包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所以我才認識他們, 該工程是我的業務管轄範圍。子○○是泰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仁義有無經營公司我原本不知道,後來他因為有標一件工程,所以我才知道他有經營宏義營造公司;至於林岳弘有無經營公司我不知道。我不認識泰吉營造公司其他人,我只有跟子○○接洽過。泰吉營造公司所得標承攬交通部公 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簡稱二工處〉辦理之103年度第二 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即谷關案),白偉吉是該案 承辦人,谷關案就我所知是甲級營造廠商才可以投標,會有上開限制,應該是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所定的金額大小。谷關案工地現場是由李仁義、林岳弘進入施作,上開工地聯絡人為他們2人,(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你曾在上開標案 工地現場督導時,發現廠商有異常的情形,詳情為何?)異常情況就是進度落後,工人比較少。(問:原因為何?)林岳弘有說有的工人錢領的比較慢,所以不太願意做。(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谷關案主要是李仁義在負責處理,後來有關擋土牆的施作由林岳弘接手,有關工程聯繫部分,你都與李仁義或林岳弘溝通等語,該2人分工為何?)李仁義是 做邊坡保護,林岳弘是做擋土牆構造的部分。(問:上開工程現場、工班調度、材料訂購是由何人管控?)不太清楚,李仁義或林岳弘好像都有。(問:你與子○○就上開工程的聯 繫情形,是否頻繁?)不頻繁。(問:你有與子○○聯繫過何 事?)聯絡過幾次,都是為了工程施工的進度問題。(問:你剛才所述主要是與李仁義、林岳弘聯繫溝通工程事宜,為何還會另外與子○○溝通工程施工進度問題?)因為施工進度 落後,對李仁義及林岳弘講效果不大,所以我才會找子○○。 (問:子○○在你找他溝通工程進度問題之前,有無在工地現 場處理工班調度、材料訂購等事宜?)據我所知沒有,且我很少去。(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你有懷疑谷關案工程有借牌情形等內容,你是從何事情判斷並產生懷疑?)因為我不常到工地,我是直覺認為他對於工地的掌握與其他廠商不一樣。一般來講廠商就算沒有去工地,也會跟我們常來往,開會也都會主動來,而子○○是我們要求他到場他才會去。( 問:子○○於106年1月6日與林岳弘通話時,林岳弘提及「當 初是你們託我收〈收尾之意〉,這段長也知道,大家都知道呀 」等語,其中「段長也知道」是何意?)林岳弘說我知道是指我知道收尾的部分是他做的。(問:子○○於105年7月12日 與你通話中,你提及:「但就我所知上面都是小李的阿」、「但你這邊…你自己要…我就當作是你的」等語。為何如此說 ?)小李是指李仁義,他們在互推進度慢的責任,我這樣講是指上面邊坡都是小李做的。至於其他的內容我想不起來。(問:谷關案逾期的情形及原因如何?)因為工班流動性太大,工人很少,逾期的天數滿多的,至於詳細天數我不記得。(問:有關該工程違約罰款金額為何?如何扣款?)金額以他逾期的天數乘以結算金額的千分之1,結算金額是5千9 百多萬元,他們有達到罰款的上限即百分之20,罰款有1千 多萬元。罰款的部分,泰吉營造公司有發文同意我們在他們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後來也有扣。(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稱依谷關案的工程契約第17條,有規範情節重大定義,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20以上者,經開會告知3次仍未 改善應提報政府採購公報,但谷關案整個過程中最多只有落後百分之19等語,是由何人來認定落後進度?)承辦人白偉吉會根據估驗及現場施作的情形去算,之後頂多只會呈核到我或副段長於監工日報表上,由我或副段長蓋章。(問:請你確認需要將工程落後百分比登載於何文書紀錄上?)監工日報表上。(問:監工日報表是由何人製作?)是白偉吉。(問:子○○於105年12月6日與林岳弘通話時,子○○提及工期 他是發文踩死,現在是可以解套等語,何意?)他的意思大概是說發文之後,因為施工之後會發生非乙方(廠商)的因素,如天災、颱風、豪雨、地震等因素,有這種狀況廠商是可以申請展延工期,發文是指要向我們申請,這個案子泰吉營造公司有向我們申請過展延工期,因為資料不齊全,我們有叫他們補,但是沒有補。他的意思是說若再不申請,時間過了就不能申請等語(見偵卷二第193至195頁)。 ⑺證人即中水局工程員鄭竣益於偵訊時證稱:我現任職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的工程員,於104年3月至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任職,我的職務內容是工程監造,負責工地現場的工地日報表填寫、現場材料查驗、檢驗,施工品質的查驗、檢驗及相關公文辦理,會簽請長官派員驗收,驗收時我也會在場。湖山案一開始的承辦人是王稚凱,我在104年3月間調至中水局後先是擔任該工程協辦工作,在105年1月才由我擔任主辦,該工程主要施作內容是2條農路改善及建設1座橋樑、擋土設施及坡面穩定等項目。協辦時的工作內容是到工地看現場工作情形,有無我們要的品質,包含材料檢驗,主辦也會請我們作工程數量計算、會議紀錄繕打等簡單事務,當時的協辦還有一位古先生,另外我當主辦後,鍾洪秀有擔任該工程的協辦,詳細的時間要看工程資料。主辦的工作內容要負責該工程的相關公文簽辦,例如請款、核定施工報表等,主辦及協辦的最大差別在於該案的公文簽辦是由主辦負責,主辦可以指派一些相關的工作請協辦處理。我不清楚湖山案為何會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為「甲級綜合營造業」,(問:湖山案施工、驗收、請款等相關業務請情為何,由何人負責?)施工的話是由主辦及協辦輪流排班每日到工地查看施作情形,紀錄他們施作的情形、數量、填寫監造日報表、材料檢驗、確認施工品質、複核廠商提供施工的檢驗或查驗結果的。施工完畢就是驗收,確認完工後,主辦會簽辦請長官派員驗收,因為本案有達一定的金額,標準多少,我忘記了,所以會有初驗,本件廠商施作完成後,會報竣工,我確認後簽請長官同意竣工。本案是因為初驗有一些小瑕疵,但是可以缺失改善,所以初驗之後有一個「初驗再驗」,這個案子的初驗是楊志益,「初驗再驗」也是他。通常是同一個人,除非是長官指派,初驗再驗通過了之後,我就簽請長官派員驗收,驗收是由邱嘉裕驗收,因為工程比較大,每次檢驗都會排好幾天進行,驗收的過程大概就是這樣,人員也是如我上述。初驗日期是105年8月16日、22日、26日、9月19 日,初驗再驗是105年10月13日,驗收是105年11月14日。請款是依照合約的規定,廠商會提出,他們先後依合約的規定總共估驗請款八次,大部分都是由林岳弘處理,他是工地負責人,另外有一位吳小姐也會處理,她是工地主任,她會負責製作請款文書的表格,我忘記她全名。(問:湖山案的請款及撥款情形為何?)請款情形就像我剛才講的,我們每日在工地輪班的主辦或是協辦,就會據實記載廠商施作的工程項目及數量,主辦就會去比對我們的監造報表,依照合約規定及廠商實際施作數量撥款,就是指估驗請款,但通常撥款額度會比實際施作數量的額度少一點,是留一點之後的瑕疵修補的空間,請款是依照合約規定,由我們每日的查驗來核對,不是經過前述的初驗及驗收,請款部分都是由主辦審核校對,我審核通過會簽請撥款,然後由局長決行。本件共分八期請款,我是處理第5期至第8期,之前都是王稚凱負責,中間廠商有工期展延、逾期,我印象中到第七期請款時,前面已經給了70%幾的工程款,本件工程因為逾期有罰款,依 照採購法的規定罰款的上限是工程款的20%,所以原則上, 我們到驗收完成時,我們都會保留20%的工程款不給廠商, 避免無法取得罰款。湖山案已經完工,並結算付款。(問:在施工期間湖山案的承覽廠商是何人跟你接觸?)林岳弘,他是工地負責人,大小情況都是他掌握,工班施作的情形他會跟我會報,另外工地主任吳小姐也會跟我接洽。(問:湖山案有無遲延及罰款?)有逾期,期間有無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動員能力不好,施工的態度也消極,所以造成逾期,我有趕快開趕工會議,並發公文催泰吉營造儘速施作,最後罰款是133萬8222元。目前我只記得子○○於趕工會議有來,其 他我沒有什麼印象。印象中李仁義這個名字有出現過,是工程的相關人,我沒有跟他聯繫過。壬○○我沒有聽過。我知道 泰吉有一個傅小姐,我不知道是不是她,我也沒有見過她,湖山案沒有植栽的保固,我有打過電話請傅小姐保固等語(見偵卷二第204至206頁)。 ⑻證人即二工處工程員白偉吉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我現職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工程員,職務內容是辦理搶修及復建工程。谷關案由我承辦,是由泰吉營造得標,因為八線87.4k當時發生大規模崩坍, 有近200公尺的路基缺口。因為工程金額龐大,所以投標廠 商資格設定為甲級綜合營造業,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作的。該案的主辦是我,沒有協辦,我負責內容是工程督導及相關文書作業,我要到現地督導、查驗、抽驗相關材料、依廠商文書資料辦理簽呈(廠商申請估驗、材料檢查、工地相關計畫書等)、填寫監造日誌等。谷關案這件有逾期,但已完工 也報竣工,我已經簽請處理報驗收,驗收當日驗收官有開立驗收缺失,並訂定改善期限。廠商在期限內有送改善成果報告,第一次複驗廠商仍有未改善缺失,再函送請廠商改正,改正完成後,又再送本段複驗,我們又進行第二次複驗,第二次複驗有通過。我只記得驗收官是李西瑩,他是主驗,第一、二次複驗我不記得是誰,但不是李西瑩,複驗是針對之前的缺失,如果有書面及現場缺失,我們就會書面及現場審查後,送給主驗,主驗審查過,認為驗收合格後,就結束。(問:谷關案工程為何會逾期,有無追究逾期責任?)因為廠商派不出人力,我們開了七、八次趕工會議,也多次發函督促廠商施工,我們有逾期罰款到上限1188餘萬元。(問:有無其他罰款?)施工當中勞安督導缺失及其他現場缺失,都有請他改正,沒有改正都有開罰,這部分的金額比較小。(問:在工地內都是跟何人接洽?)剛開始是李仁義、林岳弘都有,林岳弘好像是品管,李仁義是這個工程的統籌,開會的時候子○○會帶李仁義來,由李仁義統籌、協調工地相關 事宜,林岳弘協助李仁義。後期李仁義不接電話會推託在忙,然後就由林岳弘代替李仁義的角色,我都找林岳弘處理。我偶爾在工地會看到子○○,有工程事宜我聯絡子○○,他會叫 我找李仁義跟林岳弘,他說問他們會比較清楚,比較快。工程相關會議,近8成子○○都會出席,但是工地的實際事宜都 是當場或事後指派李仁義、林岳弘處理等語(見偵卷二第218-220頁)。 ⑼依據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李仁 義、案外人林岳弘、黃信詮、丙○○、吳銚堂、被告壬○○、案 外人傅瑋雯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林岳弘因為工程延宕,與機關開檢討會多次,曾向子○○詢問:「沒有啦田哥,我是這 樣想啦,你跟他(指李仁義)是純借牌而已嗎?」子○○則回 答:「對(停頓)你不能在電話跟我講這個,你來再講。」 (見偵卷四第87頁);子○○與黃信詮對話時,亦曾稱:「( A:子○○,B黃信詮)A :阿全〜B :田哥你好,你這兩天有沒 空?我去找你一下,現在小李說我所有的錢都要對你...我發票開你的啦,幹你娘我實在...A :你說什麼?B :小李啦, 湖山的啦,我全部要直接對你啦,他不要處理啦!A :(苦笑)他現在在講什麼…B:他說我發票開給你阿...他給我保留10 %嘛 ...10%他說叫我找你呀,還有一些尾數幾萬塊...」( 見偵卷四第91、92頁);谷關案主管機關吳銚堂與子○○討論 時,子○○稱「現在工錢從我這邊出去付比較不困難,昨天我 罵他,聽段長說我們都沒有一個專業的人在那邊,我以為岳弘在那邊,你知道嗎,結果也沒有- 」、「是這樣嗎,我的工地,如果要拿錢,小李說要拿錢我不算,因為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用在我的工地啦,所以我才跟他說工地要多少錢,我都是聽岳弘啦,因為岳弘說人都他叫的,只有噴漿是小李叫的啦〜」(見偵卷四第90、91頁);子○○與林岳弘討論帳目 明細時,亦曾稱「小李都沒說他用人家的牌(泰吉)做這樣是要怎麼收尾呢(生氣狀)」(見偵卷四第97頁);李仁義與子○○討論找老闆娘對帳,李仁義也曾抱怨壬○○不跟他對帳 ,子○○再打給壬○○,希望壬○○還是要付錢,後續子○○與林岳 弘討論前開李仁義與壬○○對帳一事,亦提及:「(A:子○○ ,B:林岳弘)B : 小李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啦(苦笑)…錢可能 有所出入沒有錯,但是那是方式不一樣啦,因為小李結帳…他有補發票,有補到足嘛,但老闆娘沒有把補到足的錢再算到成本裡面去,就是算到要應付款、未付款這樣子,比如說發票是有含5 % 的嘛,例如小李算4000多萬的5 % ,所以那是要從成本再扣掉的嘛,還有就是說,保留款1 成的問題啦…兩個都誤解啦…A:那我問你啦,我們跟機關請錢開千萬的 發票,那5%要不要繳?那我都繳了呐!B :我的意思是…你繳 了你要扣起來對不對?A :也沒有扣呀〜B :沒有沒有沒有,老間娘今天算帳有扣起來了…A :要扣起來呀!扣起來才知道 剩多少錢呀~B : 扣起來那5 % 沒錯,但小李他有補5 % 進 去,那前後的差距你知道嗎?差異在這裡。A :當然啦,你 有多錢在這邊…我怎麼幫你們繳都沒關係啦,沒這麼多錢在這邊的時候,當然要調整啦~」(見偵卷四第100、101頁) ;谷關案下包砂石車業者丙○○向子○○表示貨款至今未拿到, 子○○先表示「你那個砂石是做什麼用的?」,丙○○表示其為 林岳弘叫來的,後續2人對話則以:「(A:子○○,B:丙○○ )A: 金額多少?B: 13萬多而已啦!A: 我問岳弘看看,我 看貨款,你有發票嗎?B:發票我都都有開給你,因為太久了,現在都半年了,我問他就說你要處理,他就說現在...A:也都還沒領錢阿,小李...帳都沒跟我切阿!B: 我知道是小李(李仁義)把你誤到...他跟你借牌誤到…A: 嘿阿!你叫什 麼名?B: 我福豐貨運啦!」(見偵卷四第107頁) ⑽另依據扣押之日記帳(原扣押物品編號4-13,偵卷四第187-20 7頁)、泰吉-宏義對帳單(原扣押物品編號4-32,隨身碟列印資料,偵卷四第125-134頁),經檢察官勘驗,勘驗結果略 以:「㈠該日記帳之筆跡從頭到尾均相同一致,應係同一人記載,帳目以工程名稱為區別,其中「湖山水庫」工程之帳目中,按日期記載每張發票之編號、支付之金額,應係支出帳冊。㈡泰吉-宏義對帳單中,有日期、發票、保留款(業主 5%)、保留款(10%)等欄位(如下附表一所示),由該欄位 之數字加減後可證,發票欄位之數字A 乘以5 % ,即係保留款(業主5%)之數字B ,將發票金額扣除5%後 ,可得到數字C 之金額,另保留款(10%)欄位係將數字C(即發票金額扣除5%後之所餘95%金額)再扣除10%,即為數字D ,再將數字C扣除數字D 所得之金額,係數字E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被告子○○供述係指業主保留5%估驗款,而其個人有收結算 金額的1成,發票金額扣除業主5%保留款、扣除支付泰吉營 造10%保留款後,才是實際給宏義營造的款項等情,兩相對 照以觀,子○○之供述與對帳單記載之模式、金額相符。」( 見偵卷四第271頁) ⑾綜合上開證據,本件湖山案、谷關案雖係以被告泰吉營造名義得標,但實際上此2標案得標後實際到場施作者為李仁義 及林岳弘找來之下包廠商,下包廠商要請款也要經過李仁義、林岳弘核對或同意,不是直接向被告子○○之被告泰吉營造 請款,甚者,被告泰吉營造在撥款給宏義公司前,約定要扣除10%的費用等情,有前開被告、證人間之證述互核一致,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扣案帳冊等可資佐證,應堪採信。被告子○○、壬○○、同案被告李仁義在偵查中既均一致表示工程之 盈虧是李仁義的宏義營造承擔,被告泰吉營造不問盈虧,就是拿10%的管理費。證人李仁義雖在原審審理時翻異前供,改口證稱:湖山案、谷關案是我找子○○合作,其與泰吉營造 是互負盈虧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14頁),但李仁義同時為 本案被告,證述自有避重就輕之虞,且其證述亦與卷內之扣押帳目記載之泰吉營造必可取得10%管理費之內容不符,足認證人李仁義在原審之上開證述,係事後迴護被告子○○等人 之詞,自無可採信。可見被告泰吉營造在湖山案、谷關案與李仁義之約定,是泰吉營造必然能從中獲利,倘若泰吉營造與宏義公司之間,如被告子○○、壬○○所辯解,是合作關係、 承攬關係,應一同承擔風險,豈有約定泰吉營造固定收取10%管理費之道理?被告泰吉營造所收取的10%管理費,自屬借 牌費用,則泰吉營造與宏義公司間之合作關係,自屬非法之借牌投標行為。縱上開二案押標金係由被告子○○、壬○○開具 支票支付,並由泰吉營造人員製作投標單,然依被告子○○、 壬○○上開偵訊供述、證人李仁義上開偵訊證述及泰吉-宏義 對帳單可知,泰吉營造所支付之押標金無非屬代墊款,將可於結算工程款時扣回,而投標金額係由李仁義決定,業據被告子○○、證人李仁義分別於偵訊時供證述明確,已如前述, 且泰吉營造既有收取10%管理費,則由其人員製作投標單, 亦屬合理。足見本件係藉形式上由被告泰吉營造支付押標金,並由其所屬人員製作投標單,以包裝借牌投標之本質,以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故不能據此而否認非法借牌行為。另被告子○○等人之辯護人雖辯稱子○○有實際統合工程聯絡協 力廠商施工云云,然被告子○○於偵訊時供稱:湖山案跟谷關 案李仁義後來無法施作,因為林岳弘是李仁義請來的現場工程師,林岳弘本人有機械,也會叫工班,這兩件工程後續下包請款的部分都由泰吉公司先付款,施工由林岳弘處理,現場工作情形我全部委託林岳弘,我就出錢等語;被告壬○○於 偵訊亦稱:湖山案、谷關案李仁義後來沒有繼續工程,原因要問現場施作的人。我是聽說他錢都沒有給林岳弘。所以工班不進來做等語,及證人林岳弘於偵訊時證稱:在李仁義開始不管工程進度且不付錢時,子○○就要求我要把工程完成, 要求我收尾等語,且從證人吳銚堂、鄭竣益、白偉吉之上開證述可知,湖山案、谷關案李仁義、林岳弘等人實際施作狀況甚差(即施工現場人員稀少,工程嚴重落後,並有逾期罰款情形),經承辦人與李仁義等人聯繫均無法改善才開始要求被告子○○處理,而泰吉營造係實際簽訂契約之廠商,有履 約義務,在李仁義等人施作狀況甚差之情況下,倘若子○○不 接手處理,不但要負相關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更可能使借牌之犯行曝光,此種情況下子○○被迫接手完工,並不影響借 牌關係之認定,被告子○○等人此部分犯行,自堪認定。其辯 護人所辯自非可採;雖證人李仁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陳永旭及林岳弘係泰吉營造之員工,因為他們領泰吉營造的薪水等語,證人林岳弘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老闆是子○○,泰吉營造 支付我薪水等語。然被告子○○於偵訊供述林岳弘是李仁義叫 來這兩件工程(指系爭二件工程)當工地現場管理人,核與證人李仁義於偵訊時證述林岳弘是我找去擔任工地主任,證人林岳弘於偵訊時亦證稱:是李仁義找我去管理現場的等語相符,參以被告子○○於偵訊時供稱:泰吉營造的員工僅為我 、我太太(指被告壬○○)及傅瑋雯,證人傅瑋雯於偵訊時亦 證稱:泰吉營造公司的職員除了我、子○○、壬○○以外,還有 專任工程人員張國欽。陳永旭是宏義公司的員工等語,均未提及林岳弘係泰吉營造公司之員工,證人傅瑋雯甚至明白表示陳永旭係李仁義所經營之宏義營造公司之員工,且由證人壬○○上開偵訊證述及泰吉-宏義對帳單可知,宏義營造施作 系爭工程、現場管理之有關材料(包括工資)、下包廠商之請款均由泰吉營造代墊,則林岳弘、陳永旭由泰吉營造墊付薪資,本屬原約定範圍,自難以上開人等領取泰吉營造支付之薪資,遽認其等為泰吉營造之員工。是證人李仁義與林岳弘於原審所為上開證述,核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又依證人乙○○、甲○○、丁○○、癸○○、辛○○、寅○○及戊○○等人於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及卷附現金支出傳票、郵局匯款單、請款單、支票、收據等影本(見本院卷一第295至325、411至422、539至543、437至477、551至563頁),固堪認其等為湖山案及谷關案之施工廠商或人員,且均與被告子○○接洽,並與被告 泰吉營造簽約而施作,事後亦由被告泰吉營造給付工程款等情,然證人林岳弘於偵訊時證稱:李仁義就湖山案從104年7、8月,谷關案從104年11、12月,開始不付錢,不管工程進度等語(見偵卷二第95、96頁),而湖山案、谷關案確有工程嚴重落後,逾期罰款情形,經業主機關承辦人員通知李仁義等人聯繫均無法改善才開始要求被告子○○處理,被告子○○ 基於被告泰吉營造係簽約廠商,唯恐將來有債務不履行責任,更可能使借牌犯行曝光,而不得已接手處理善後,已如上述。審酌上述現金支出傳票、郵局匯款單、請款單、支票、收據等影本顯示泰吉營造支付上開證人等工程款之時間大抵落在105年至106年間,應可認係被告子○○接收處理善後,委 請上開證人至現場施工之款項,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泰吉營造自始為實際施工之廠商,並無借牌投標之行為。被告泰吉營造、子○○、壬○○等人之辯護人聲請函請崧 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與泰吉營造就谷關案工程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以釐清該公司總經理戊○○是否有與泰吉營造簽 訂施工契約,證明該工程確實為泰吉營造承作之事實。然基於上述說明,上開待證事實之釐清,並不影響本件非法借牌投標之認定,因認無函查必要,附此敘明。至於被告壬○○雖 辯稱其僅負責財務管理,惟從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同案被告李仁義向被告壬○○請款時,被告壬○○尚有准駁之權限, 被告子○○還需向被告壬○○溝通,表示若不付款會衍生問題, 被告壬○○才願意撥款,證人林岳弘亦證稱:子○○自己也說請 款的部分要問他太太,錢都是他太太在處理,要不要撥款都是壬○○決定的等語(見偵卷二第99頁),足見被告壬○○在被 告泰吉營造非但負責財務管理,負責記帳、撥款等重要工作,對於公司資金控管仍有一定之決定權,並非單純受人指示之角色,被告壬○○在被告泰吉營造之非法借牌行為自屬犯罪 不可或缺之角色,而為共同正犯。綜上,被告子○○、壬○○在 湖山案、谷關案,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之方式,借牌予同案被告李仁義得標此2工程,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 ,2人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被告子○○為被告泰吉營造之 負責人,被告壬○○則為被告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2人 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被告泰吉營 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㈤、被告子○○、壬○○、泰吉營造、丑○○關於149乙線案、149甲線 案、古坑華山案部分: ⒈經查,105年12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同時辦理「149乙線7 K+660-72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8,下稱149乙線案,預算金額898萬2000元)、「149甲線22K+800-900及31K+700-75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100,下稱149甲線案,預算金額448萬3900元)、「古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村里聯絡道路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9,下稱古坑華山案,預算金額653萬4000元)等公共工 程標案,149乙線案及古坑華山案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丙 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149甲線案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資格,而子○○所經營之泰吉營 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子○○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 員傅瑋雯製作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件工 程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子○○、壬○○於105年12月30日,開 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44萬5000元 之支票1張作為149乙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22萬4000元之支 票1張作為149甲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32萬6500元之支票1張,用以作為投標上開3個標案之押標金,於105年12月30日下午6時許 ,以泰吉營造之名義與證件參與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個標案之開標,並於當日分別以643萬元得標149乙線案、以377萬元得標149甲線案,另古坑華山案則因投 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得標後,丑○○有於施工現場施作噴漿工程之事實,為被告等人所不否 認,並有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件標案之 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件(見偵卷五第81至115頁)、149乙線案工程標案之:雲林縣政府開標紀錄、決標紀錄、 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任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泰吉營造105 年9-10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南投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第一類票據用資料查覆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營造業登記證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117至146頁)、149甲線案工程標案之:雲林縣政府開標及決標紀錄、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泰吉營造105年9-10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第一類票據用資料查覆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任書、投標廠商印模單、營造業登記證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147至176頁)、古坑華山案工 程標案之:雲林縣政府開標及決標紀錄、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任書、泰吉營造105年9-10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 、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用資料查覆單、章程變更登記函文、營造業登記證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177至206頁)、被告子○○持有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丑○○、同案被告傅瑋雯、被告壬○○、案 外人甲○○、蔡明助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五第207至2 14頁)、扣押物品編號B1-4-30被告子○○扣案手機LINE對話 截圖照片4張(見偵卷五第547頁)、泰吉營造、權鋒營造之營造業查詢資料各1件(見偵卷五第569至571頁)、149乙線案工程標案、149甲線案工程標案之契約書正本各1份(見偵卷二第124至125頁)、149甲線案、149乙線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工程合約書、估價單及報價單影本(原審卷一第311至334頁)、149甲線案、149乙線案與成德工程行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各1份(見原審卷二第71至73頁) 、被告子○○、壬○○於109.3.18答辯狀提出之149甲線、乙線 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見原審卷二第331 至343頁)、被告子○○壬○○於109.7.1答辯狀提出之149甲線 、乙線案支出傳票影本(見原審卷三第235至24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子○○、壬○○、泰吉營造、丑○○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 ,是此應審酌者為:被告子○○、壬○○、泰吉營造與丑○○之間 ,係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子○○偵訊時供證稱:(問:為何願意借牌給丑○○,於105 年12月30日同時以泰吉名義投標雲林縣政府149甲線、149乙線及古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道路修復工程等三個工程,並以643萬元得標149乙線、377萬元得標149甲線?)我跟丑○○認 識十幾年,我知道他都在雲林縣做,他來找我配合,他說他有詢問過施工工班,他說他做的起來,我就跟他說工地現場你要負責管理,我沒時間管,所有工程施作、叫料、小包都是他決定,但我有跟他說要來請款一定我跟該小包有訂約、且開泰吉的發票,小包請款時我都要問過丑○○,問他要撥多 少錢給該小包,跟他確定金額,我才會請壬○○撥錢。(問: 跟丑○○如何拆帳?)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地 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 工程賺或賠,我就是拿10%等語(見偵卷一第88頁)。 ⑵被告壬○○偵訊時供證稱:(問:泰吉營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為何人?)登記負責人跟實際負責人都是子○○。他是我先生 。(問:傅瑋雯跟你在公司負責何職?)文書是由傅瑋雯負貴,有時幫我跑銀行,我負責資金的調度還有帳。(問:泰吉營造所扣得的10%是做何目的?)是我們的管理費、保險 費或安全帽的罰款。(問:10%有無是在貼補稅款?)有。 貼補像發票開出去的5%營業稅。(問:10%就是指貼補營業 稅的稅款、管理費、保險費及罰款?)對。有時有含技師的出差費。(問:泰吉營造是否有跟丑○○、己○○、李明蒼等人 進行類似上開的合作模式?)有。(問:丑○○的幾件?)2 件。(問:〈提示107年1月24日初詢筆錄〉你在筆錄提到與丑 ○○合作的標案是149乙線案、149甲線案,是否屬實?)對。 (問:合作模式是否也是由泰吉營造固定取得10%的工程款 項且由泰吉營造名義來投標?)是。10%是管理費等語。( 見偵卷一第173至176頁) ⑶被告丑○○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阿權」是否為你本 人綽號?)是。成德工程行是我獨資設立,負責人為我本人,資本額為150萬元,營業項目為土木、紮鋼筋、檔土支撐 及模版等工程之施作。我經營之成德工程行不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但我跟友人蔡吉平、林諺豐合資設立的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資本額為300萬元,我們3人各出資100萬元,該公司具有丙級營造商 資格。(問:〈提示:決標公告計3份〉你是否曾承攬雲林縣 政府於105年12月間辦理「149乙線7K+660-72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標案」〈案號:1051B20098,下稱:149乙線案 〉、「149甲線22K+800~900及31K+700~75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 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100,下稱:149甲線案〉及「古 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村里聯絡道路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 051B20099,下稱:古坑案〉等標案?詳情為何?)(詳視後 作答)有的,「149甲線案」、「149乙線案」及「古坑案」這3件工程案當時是古坑鄉草嶺村村長陳兵通建議我可以去 投標,因為我自己資金不夠,考量政府工程撥款會比較慢,我才去找子○○合作,請子○○幫忙,因為子○○曾經多次向我表 示有意與我合作公共工程標案,我就聯繫子○○看他是否同意 以泰吉營造參標該3件標案,後來我就與子○○約在南投(詳 細地點忘記了)碰面討論合作方式及利潤分配事宜,經子○○ 同意後,就由我先行估價後決定參標金額,再由泰吉營造人員製作投標文件後交給我拿到雲林縣政府發包中心投遞,後來「古坑案」因沒有得標,所以我並沒有參與施作。至於前述,「149甲線案」、「149乙線案」這2件標案,我跟子○○ 分工,由我負責該2件標案的工程人員、機械調度及全權施 作,工程施作期間,為了要支付該2標案的工班薪資、材料 及機械設備等費用,子○○曾匯款5次金額共約600萬元到我玉 山銀行斗六分行的帳戶(帳號忘記了),作為支付前述工程開銷。(問:〈提示同前〉所示資料顯示,前述你承攬施作「 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之相關發票,所示開立發票廠商「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元山五金工業公司」、「正基檢驗科技公司」、「一協茂網有限公司」、「昌惲業有限公司」、「成德工程行」等廠商係何人聯繫?對口人員各為何人?發票品項大致為何?)(經檢視後作答)「成德工程行」是我經營的,我開立發票的內容為工資,前述我除了聯繫「正基檢驗科技公司」、「昌惲實業有限公司」,其餘「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元山五金工業公司」、「一協茂網有限公司」都是噴漿廠商聯繫。前述支付給廠商的費用,都是我前述泰吉營造先匯款到我名下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再由我轉支給廠商。「正基檢驗科技公司」、「昌燁實業有限公司」沒有固定的聯繫窗口,該2家公司都是專門處理鋼筋 、混凝土檢驗的實驗室,我都是直接將檢體直接送到該2家 實驗室送驗。至於前述5家公司都是直接將發票寄到泰吉營 造,開立發票品項的內容為何我不清楚。(問:〈提示同前〉 經查,該日記帳「餘額」欄記載的金額為「支付金額」欄的5%,發票開立金額共730萬712元,5%合計金額為36萬5,039 元,何以需在「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2件工程之發 票款面額登載後,另詳計一欄5%面額之金額,用途為何?你係如何與子○○對帳及請款?)(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 我從沒有看過該日記帳,這個要問泰吉營造的人才知道。如我前述,施工期間我不曾與子○○對帳及請款,就是等到最後 決算時才會跟子○○結算。(問:據子○○供述,你與他洽談前 述2件標案時,他有明確告知你由他墊款代為支付工程款項 的部分,每100萬元每月需支付1 萬元利息,而他雖沒有明 確告知你出借泰吉營造牌照的費用係固定收取參標金額的10%,但他表示你與他相識十餘年,熟識泰吉營造出借牌照給 他人的費用為前述10%,且該2件標案工程盈虧係由你自行負責,與你前述「你不知道他收取的費用」、「不需要支付利息」及「盈虧係共同負擔」等供述不符,你作何解釋?)因為時間有點久遠,我的記憶跟子○○有點出入,經我再三回想 ,子○○的供述是實在的。(問:「149甲線案」及「149乙線 案」2件工程之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人員及工班係由 何人找來並聘用?薪資由何人支付?)該2工程的工地主任 、勞安人員及工班都是由我找來的師傅請他們兼任,我自己擔任品管人員,前述人員的薪資,係由泰吉營造匯款到我個人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再由我提領現金發放。(問:〈提示:「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契約書封面影本〉所示前開2案工程你是否代表泰吉營造與雲林縣政府簽約?該2件工程契約書正本均係由你前往雲林縣政府領取並簽收,顯見你於該2工程案負有全責,工程盈虧亦你承擔,泰吉營造 僅收取前述固定借牌費用,你有無意見?)(經檢視後作答)我已經忘記是不是由我跟雲林縣政府簽約,但所示資料有我個人簽名,應該是我去縣政府將合約領回再拿去泰吉營造,我個人沒有保管該2件工程契約書,至於工程盈虧的部份 ,如果子○○認為該2件工程他只收取固定費用,工程盈虧由 我自負,我也沒有意見。(問:前述2件工程,何人與泰吉 營造核對每期工程款帳目?)這2件工程都沒有分期估驗的 問題,如我前述,就是等工程完工驗收後,由廠商提供請款發票,再由泰吉營造向縣政府辦理請款等語(見偵卷二第102至108頁)。 ⑷又依據被告子○○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丑○○、 案外人傅瑋雯、被告壬○○、案外人甲○○、蔡明助等人之通訊 監察譯文(第207-214頁)。丑○○於105年12月30日上午9時1 6分(即丑○○參與之3個標案決標當日上午),才向子○○表示 要子○○幫忙,子○○表示「是一樣的吼?」、「電話不方便喔 ?」,丑○○表示有幾項工作要寄,5點半截止(見偵卷五第2 70頁);隨後同日9時37分,子○○即將丑○○手寫之149甲案4, 944,000元、古坑華山案6,534,000元、149乙線8,982,000元之金額傳送給傅瑋雯(見偵卷五第547頁);再以手機聯絡 傅瑋雯,要求把標單做起來,5點前要寄進去,2點半丑○○會 來公司講等等(見偵卷五第209頁);隨後同日9時45分子○○ 又聯絡壬○○,表示有3件雲林縣政府標單,需要押金,壬○○ 表示「好啦」等語(見偵卷五第210頁);106年1月3日上午9時53分,子○○向丑○○表示「那個履約和那個…合約是要怎麼 弄...你處理吶...」,丑○○表示再問一下(見偵卷五第210 頁);106年1月9日,子○○先向甲○○表示「我這邊有個下包 有標呐…你要不要參考看看,雲林縣政府的。」,隨後又向丑○○表示「阿權喔〜我有把你的電話和名字介紹一個姓江的( 指甲○○),那是做噴漿的啦,我以前有給他做過啦,以前我 和洪仔做的都他做的啦,你自己參考看看啦,你們自己講,我有把你的電話給他〜」(見偵卷五第212頁);106年1月10 日,壬○○因為在台銀支票無法代收,要求子○○把丑○○電話給 他,要直接聯絡丑○○(見偵卷五第212頁);106年2月7日, 丑○○向子○○表示「我是想說要打合約,要怎麽樣比較妥適呀 ?」子○○稱「你看要怎麼打,看他要怎麼弄沒關係呀〜公司 這樣…幫你付款沒關係呀,印章要蓋啦…」、「你看是付款要 不要從我這邊…看你怎麼跟他談沒關係啦〜付款從我這邊付也 沒關係啦,公司的印章跟他打也沒關係啦」;106年2月9日 ,蔡明助與子○○與討論其他公司之事務,隨後聊到「阿權( 指丑○○)不是有用你的牌標那件?」,子○○稱「對呀,那個… 不要像小李(指李仁義)那樣就好了啦…」(見偵卷五第213頁 )。 ⑸綜合上開證據,被告子○○、壬○○對於與被告丑○○之間,是約 定固定拿取10%之管理費,盈虧由被告丑○○負擔等情,於偵 訊均為一致之供述,被告丑○○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表示子○○ 所稱固定拿取10%牌照費用等情,經回想表示子○○供述實在 。則三人在偵查中對於泰吉營造是向丑○○固定拿取10%費用 ,不受盈虧影響等情,均為一致之證述。雖被告子○○、壬○○ 、丑○○等3人在原審審理時不問以被告身分或證人身分均改 稱是合作關係,丑○○只是參與其中之噴漿工程,尋找下包要 跟老闆子○○商量決定等語。但被告3人同時為本案共同被告 ,偵查中距離事發時間接近,記憶清晰,對於上開約定泰吉營造可以不問盈虧獲得固定利潤等情,誤記可能較低,偵查中3人尚未權衡利害得失,而為上開供述,應較可採信,何 況依據被告子○○與丑○○等人之間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子○○直 到附表三所示3件標案決標當日早上,始經被告丑○○告知有 此3件標案,並由被告丑○○提供投標金額訊息,才連忙聯絡 傅瑋雯製作標單,以及要被告壬○○準備押金,等待被告丑○○ 來拿等情,已堪認被告子○○、壬○○自始無承攬附表三所示3 件工程之意,只是借牌給被告丑○○。是被告3人至原審審理 時,慮及偵查中供述有涉及非法借牌罪之可能,而更易其詞,無非係卸責目的,無足採信。至於辯護人雖主張泰吉營造確實有與丑○○之成德工程行簽訂工程合約,並提出吉營造 與成德工程行簽立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支出傳票影本等為證(原審卷二第71至73頁、原審卷三第235至245頁)。然查上開支出傳票影本內容,可知泰吉營造係匯款至玉山銀行斗六分行被告丑○○名下帳戶,其會計科目均載為「暫借款」,而 依被告丑○○前述供述,支付給廠商的費用都是泰吉營造先匯 款到我名下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再由我轉支給廠商。149甲線、乙線二工程的工地主任,勞安人員及工班都是由我 找來的師傅請他們兼任,前述人員的薪資係由泰吉營造匯款到我個人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再由我提領現金發放等情,參以上開106年2月7日被告子○○與被告丑○○通話監察譯文 ,顯示被告子○○對被告丑○○言及公司幫你付款沒關係,..付 款從我這邊付也沒關係啦等語,足見被告泰吉營造上開匯款給被告丑○○,應係墊付款項,並非工程款,而難認被告丑○○ 之成德工程行確為被告泰吉營造之下包,為被告泰吉營造施作工程。況查上開被告子○○與蔡明助對話中,蔡明助對被告 子○○提及被告丑○○不是有用被告黃詳田的牌標工程,被告子 ○○隨即明確回答「對呀」,並表示希望不要像李仁義那樣就 好了之意,此益徵被告丑○○確實向被告子○○借用被告泰吉營 造之牌照投標系爭工程,其借牌投標模式與同案被告李仁義借用被告泰吉營造牌照投標模式相同。另被告子○○提出泰吉 營造支付其他廠商之明細及支票影本等(原審卷二第331至343頁),雖可證明被告泰吉營造確有支付其他廠商工程款,然依上述說明,亦可認係被告泰吉營造為被告丑○○墊付之工 程款。足見本件係藉由被告泰吉營造支付押標金,並由其所屬人員製作投標單,事後簽立上開合約書,及由被告泰吉營造支付廠商款項等形式,以包裝借牌投標之本質,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故不能據此而否認非法借牌行為。又被告壬○○在借牌予丑○○部分,依據被告壬○○之供述及前開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係負責泰吉營造財務管理之重要工作,被告丑○○ 借牌投標需要押金,尚須被告子○○請示被告壬○○後方可支用 ,被告壬○○在此部分犯行自屬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而屬共 同正犯。再者,古坑華山案部分,雖未得標,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罪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 為目的,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自不影響犯罪之成立。綜上,被告子○○、壬○○在149乙線、149 甲線、古坑華山3案中,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之方 式,借牌予丑○○得標149乙線、149甲線此2工程,自屬非法 之借牌行為,被告子○○、壬○○、丑○○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 又子○○為泰吉營造之負責人,壬○○則為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 人員,2人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泰吉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㈥、被告子○○、壬○○、泰吉營造、己○○關於永和公園案及附表四 編號2至8之其他標案部分: ⒈經查,105年間,新北市○○區○○○○○000○○○○區○○設○○設○○○○○○ 0○號105020,下稱永和公園案),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被告己○○並未經 營任何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之營造公司,而被告子○○所經營之被告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被告子 ○○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永和公園案 」之投標文件,並由被告子○○、壬○○於105年6月27日,開立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16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開標時,以被告泰吉營造之名義投標,並以最低價之296萬元得標「永和公 園案」。「永和公園案」得標後,被告己○○負責工地現場事 務。嗣「永和公園案」於105年12月14 日驗收通過並結算工程款為319萬1278元後,由被告子○○以被告泰吉營造領得工 程款,被告壬○○記帳。又被告子○○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 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被告子○○、壬○○開立附表四編號2至8之支票供己○○作為押 標金,以被告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參與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之標案,惟皆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能得標等事實,為被告子○○、壬○○、己○○所不否認 ,被告子○○、己○○並坦承附表四編號1部分之犯行。並有附 表四編號1「永和公園案」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1件( 見偵卷五第217至234頁)、⒉附表四編號2至8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件(見偵卷五第235至302頁) 、附表四編號2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泰吉營造外標封 、標單、總表(標單)、工程明細表(標單)、價格文件審查表、形式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營造業聲明書、104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 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押標金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325至344頁)、附表四編號3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投標封套、投標廠商聲明書、同意書、切結書、104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 會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函文、投標書、授權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通知書及決標結果通知書、押標金領取簽收單各1件(見偵 卷五第365至389頁)、附表四編號4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 錄、投標封套、證件封、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105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南 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函文、切結書、押標金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投標書、標單工程總表、標單總表、價格封、簽到表各1件(見偵卷五第391至417頁)、附表四編號5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泰吉營造外標封、形式審查表、標單、總表(標單)、工程明細表(標 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營造業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函文、押標金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419至438頁)、附表四編號6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外標封、押標金支票、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切結書、營造業聲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電子憑據資料各1件(見 偵卷五第439-456頁)、附表四編號7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外標封、押標金支票、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營造業聲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切結書、總表(標單)、 詳細價目表(標單)、外標封各1件(見偵卷五第457至478頁 )、附表四編號8標案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支票 、形式審查表、基本文件審查表、資格文件審查表、價格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478至488頁)、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 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 卷五第489至494頁)、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8年1月14日新北永經字第1082170566號函覆之「105年度永和區公園設施新 設及維護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1份」(見偵卷三第107至155頁)、「永和公園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 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及廠商報價單影本(見原審卷一第335至349頁)、永和公園案支出傳票影本(見原審卷三第247至261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並足以補強被告子○○ 、己○○前開自白。 ⒉被告子○○、壬○○、泰吉營造、己○○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 ,是此應審酌者為:被告子○○、泰吉營造、己○○就附表四編 號2至8未得標部分標案及被告壬○○就附表四全部標案,係屬 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子○○於偵訊時供證稱:(問:你有湖山案跟谷關案兩個 各5000多萬元的工程有遲延糾紛,為何還願意再次借牌給其他人,如丑○○、己○○、李明蒼?)因為這三人我都認識很久 ,這三人都主動來找我合作,合作模式都一樣,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 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工程賺或賠我不管,我就是拿10%。但我要求來請款一定我訂約、且開泰吉的發票。小包請款時我也都是問過丑○○、己○○、李明蒼要撥給下包的金額是多 少,因為我不在現場,經過他們確認,我才會同意撥款。(問:你借牌給己○○跟李明蒼,押標金誰出?投標文件誰做? 投標金額寫多少?)押標金泰吉出,投標文件由傅瑋雯做,投標金額是己○○跟李明蒼來找我合作時,他們會跟我說他們 詢價過後,決定投標的金額多少,有時候有詢價單,有時候沒有,我也可以上公共工程委員會看公告的標單,再核對他們二人決定的金額,但他們兩人決定的金額我都沒有變動,就照他們兩人講的金額去投標等語(見偵卷一第86至91頁)。 ⑵被告壬○○於偵訊時供證稱:(問:〈提示107年1月24日初詢筆 錄〉你在筆錄提到跟己○○有8 件,但只有永和公園設施案得 標,是否屬實?)是。(問:合作模式是否也是由泰吉營造固定取得10%的工程款項且由泰吉營造名義來投標?)是等 語(見偵卷一第174頁)。 ⑶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你是否認識子○○、壬○ ○、傅瑋雯等人?如何認識?有無交往及私人借貸關係?)我認識子○○,他是我大學的同學,也是泰吉營造公司負責人 ;壬○○應該是子○○的配偶;傅瑋雯是泰吉營造公司的職員。 我與子○○比較有私交,我自104年下半年起開始與他的公司 有業務往來,至於壬○○及傅瑋雯只是認識,並無私交及金錢 借貸關係。(問:你本人是否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都沒有。(問:你是否曾任職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泰吉營造〉或弘吉土木包?期間?兩家 實際負責人為何人?)都沒有,泰吉營造的負責人是子○○, 弘吉土木包好像是子○○的另一間公司,但我不確定實際負責 人為誰。(問:你近年有無得標或承攬過公共工程標案?)沒有,我本人沒有開設公司,無法投標或承攬政府的公共工程。(問:你平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我是使用0000-000000門號,申登人是我配偶董于菁。(問:子○○平日係如何 稱呼你?)他都稱我為「同學」。(問:你是否曾承攬新北市○○區○○於000○0○○○○○000○○○○區○○設○○設○○○○○○○○號:105 020,下稱:永和公園設施案〉?詳情為何?)我自政府採購 網有看到永和公園設施案,我認為這個標案可以承攬,就通知我同學子○○,他也認為該標案有利潤,便以泰吉營造的名 義去投標並順利得標,之後他便將工程全權交由我負責,泰吉營造僅負責財務的部分。(問:「永和公園」是何人前往開標?)我自政府採購網有看到永和公園設施案,我認為這個標案可以承攬,於是就通知我同學子○○,他評估後覺得可 行才決定參與投標,待他做好相關投標文件後,我再向他拿投標文件及公司大小章前往永和區公所參與開標。(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標價是否為你計算成本後決定?標單及標封係何人製作?押標金係何人出具?自何帳戶出具?)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標價是我計算出來,經子○○同意後 所訂出來的標價,因為若子○○認為標價過低沒有利潤,寧可 不參與投標,標單及標封是由泰吉營造的員工製作,押標金也是泰吉營造所開立的支票,是何帳戶我不清楚。(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施工地點及施作內容?工地現場為何人負責?子○○是否曾至工地現場或曾至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洽 公?)永和公園施設案施工地點是永和區4個公園及1個圖書館地磚,施作內容都是更換公園遊具及軟墊,工地現場都由我全權負責,子○○未曾至工地現場或至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洽 公。(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開工日期及驗收、結算日期各為若干?是否已完工、驗收?有無逾期扣款之情形?)(經檢視後作答)永和公園施設案約於105年7月開工,同年12月20日左右驗收,106年1月中旬結算。本案已完工及驗收,但有逾期20多天遭扣款6、7 萬元的情形。(問:何以 你於承攬「永和公園施設案」期間向子○○周轉工程款?是否 事先已約定如你承攬該標案期間有資金不足之情形,可以向其借款,日後再從該標案工程款中扣除?)因我本人資金不足周轉工程款,日後再從該標案工程款中扣除,這是我們投標前就先約定好的,但工程盈虧由我自行負擔,泰吉營造不擔付盈虧責任。(問:據查,「永和公園施設案」實際係你承攬施作,你再將工程發票交付給泰吉營造記帳,詳情及目的為何?)子○○負責出牌和資金,我負責工程叫工及現場施 作。永和公園施設案施作、協力廠商、工程所需材料、零件、設備及勞務都由我全權負責,只有在105年7月至10月間因我曾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需易勞役,我另聘有1位工地主任 吳晉弘協助我處理現場事務,子○○不曾接觸開立發票之下包 廠商及參與施工流程。(問:「永和公園施設案」係何人辦理驗收、竣工、工程款請領及保固?流程為何?)(經檢視後作答)都由我本人辦理,我向永和區公所報竣工後,永和區公所便會監造進行竣工確認後,再派主驗官、監造及政風陪同初驗及複驗,驗收通過後就可以結算及請款。另保固款是從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保固期滿後再全額退款。(問:「永和公園施設施案」之主辦單位永和區公所承辦人為何人?由何人負責與承辦人員聯繫?)(經檢視後作答)永和公園施設案主辦單位是經建課,承辦人為林翔,都由我直接與他聯繫,子○○不會與他有聯繫。「永和公園施設案」並無發生 減價驗收的情形,但有逾期20多天遭扣款的部分都是由我自行吸收,最後工程款核發至泰吉營造後,扣除泰吉營造需支付的加值稅及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前述子○○借我的週轉金 30萬元及泰吉營造代墊的費用後,我取得10、20萬的剩餘工程款,這也是我賺得的利潤。(問:你以子○○所開設的泰吉 營造牌造得標永和公園施設案,如何約定朋分利潤?)最後工程款核發至泰吉營造後,我跟他約定給付工程款的10%作 為相關稅金成本及利潤。(問:你為何會找子○○幫忙以其泰 吉營造牌投標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等標案?何以子○○會 願意配合出具泰吉營造牌照投標?)子○○是我大學同學,我 本身也沒有開設公司,所以才請子○○幫忙以其泰吉營造牌投 標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標案,子○○也知道我當時經濟狀 況不佳,也是基於照顧同學的情誼才願意配合出具泰吉營造牌照投標。(問:〈提示:己○○承攬泰吉營造有限公司【000 00000】得標之公共工程一覽表【不含變更設計】1紙〉你是否願意於偵查中承認該等工程係你向泰吉營造公司借牌投標?)(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我承認該8件工程確係我借牌 投標,我為了糊口不得已才這樣做,但除了編號5永和公園 施設案有得標外,其它7件皆未得標,但投標前都有先與子○ ○約定,若有工程有得標,盈虧均由我自行承擔拆帳方式與「永和公園施設案」相同,由泰吉營造子○○先扣除1成款項 及我於施工期間請他代墊之款項後,所餘的工程款均交付予我等語(見偵卷二第135至139頁)。 ⑷被告己○○於偵訊時供證述:(問:剛剛及在調查局所述關於 子○○部分是否都是實在?)是。(問:調查局所提供你的一 覽表內的8件[即本判決附表四所示8件]都是你跟泰吉借牌?)是。(問:你與泰吉公司借牌模式?)標案是我去找,都是我熟悉的工程,因為這都需要營造牌,我就會先傳給子○○ 看,如果他說可以就請他處理,一般就是工程結束後工程款10%給泰吉做為他們稅金跟成本、報酬,他的稅金跟成本約 在8至9%左右,收10%也是合理。(問:盈虧是何人負責?)我自己。(問:工期逾期由何人承擔?)由我,會從工程款裡面扣。(問:這8個標案投標金額何人決定?)我決定, 但標案金額大的我也會參考子○○意見。(問:永和公園施做 跟協力廠商、材料、設備、勞務何人負責?)都由我負責,現場也是由我全權負責。(問:子○○稱你找他合作請他以泰 吉公司出面投標,金額是你決定後告訴他,由泰吉公司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購買押標金,泰吉公司會保留10%工程款作 為保留款,盈虧由你負責?)都對。(問:現場都是由你負責,他都不清楚?)是等語(見偵卷二第149-150頁)。 ⑸依據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9845 號卷第489-494頁),105年7月21日上午9時43分,己○○向子 ○○稱在趕工永和公園案,稱「拜託跟老闆娘講一下啦〜都沒 人接電話…先轉一些…周轉金好不好〜我光你們南投的…再其他 的…卡著幾百萬都還沒下來呀〜」;105年10月17日下午12時3 分,己○○又向子○○稱「在趕工呀,還要麻煩你跟老闆娘說一 下,我已經寄很多發票下去,要請款了啦〜可以的話,幹,看是匯3 、40萬的零用金來啦…因為我之前…幹你娘,被跳幾 百元的票啦,所以麻煩你跟老闆娘講一下啦〜」;105年10月 18日上午11時31分,己○○向子○○詢問「喂〜田董,你有跟老 闆娘交待了嗎?」,子○○稱「有跟她講呀,不過她說你這樣 超過了呐…」、「我叫她跟你聯絡好不好,我在忙…你尾巴不 是有來個160幾萬的,她加一加就超過了呀,這樣怎麼付? 」;106年1月14日上午8時50分,子○○向己○○稱:「你傳來 的那個…樹林那個,你傳來的喔?(指106年1月20日開標樹林 區公所辦理之「樹林區鎮前公園暨和平公園兒童遊具設施改善工程」)」,己○○稱「對〜」、「不然再來沒工作了呀…」 ,子○○又問己○○幾號投標,己○○稱「20」,子○○稱「20喔, 那你標價再傳給我好了啦〜你要事先來拿…還是要我這邊寄過 去,你來拿好了啦〜」。 ⑹綜合上開證據,關於被告子○○、己○○就附表四編號1部分非法 借牌行為,業據被告2人自白不諱,並有投標資料等證據可 資補強,足堪認定;被告子○○、己○○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 即未得標部分),被告子○○、壬○○、己○○偵查中均一致供述 是約定由泰吉營造固定收取10%費用,盈虧由己○○負擔,從 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見,如附表四編號8之標案,也是己○ ○於投標前主動向子○○傳送資訊,子○○除了投標日、標價以 外,其餘均不關心,就同意己○○來拿資料,與被告3人偵查 中所供述泰吉營造只是負責借牌,固定收取10%保留款,工程施作及盈虧都是己○○負擔等情相符,堪認子○○自始應無承 攬附表四工程之意,只是借牌給己○○;至於被告子○○、壬○○ 、己○○在原審審理時,不問以被告身分或證人身分,均改稱 是合作關係,但核與被告3人在偵查中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 文所見內容不符,被告3人無非慮及偵查中供述有涉及非法 借牌罪之可能,而更易其詞,以達卸責目的,均無足採信。至於被告子○○提出「永和公園案」泰吉營造支付廠商貨款資 料及廠商報價單等影本,固可證明被告泰吉營造有支付該案施工廠商工程款項,被告己○○已明白供述因我本人資金不足 周轉工程款,日後再從該標案工程款中扣除,這是我們投標前就先約定好的,但工程盈虧由我自行負擔,泰吉營造不擔付盈虧責任等語,參以被告子○○亦供述其與丑○○、己○○、李 明蒼合作模式都一樣,其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 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對方負責。但其要求來請款一定與其訂約、且開泰吉的發票。小包請款時其也都是問過丑○○、己○○、李明蒼要撥給下包的金額是多少,因為其不 在現場,經過他們確認,其才會同意撥款等語。堪認係由被告泰吉營造為被告己○○墊付工程款予施工廠商,而不影響非 法借牌投標之認定。至於辯護人雖主張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均未得標,並無借牌投標云云。但被告己○○在偵查中坦承此 部分確係借牌投標,此7件雖未得標,但投標前都有先與子○ ○約定,若工程有得標,盈虧均由我自行承擔拆帳方式與「永和公園施設案」相同,由泰吉營造子○○先扣除1成款項及 我於施工期間請他代墊之款項後,所餘的工程款均交付予我等語,核與被告子○○偵查中上開供述相符,自堪認此部分亦 有借牌投標情形。且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罪以確 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為目的,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自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被告子○○、己○○前開否認犯罪之辯詞,均無足採。又被告壬○○辯稱 只是負責管帳等語,但從前開被告子○○與被告己○○之通訊監 察譯文可見,被告己○○開始向被告子○○借牌後,遇到要請款 的部分,只要金額稍大,都要請被告子○○去請示被告壬○○, 被告子○○亦曾表示被告壬○○表示金額超過,要被告己○○自己 跟被告壬○○聯絡,足見被告壬○○在被告己○○借牌部分,對於 資金支出保有決定權限,並非單純受被告子○○指示,乃犯罪 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而屬共同正犯。綜上,被告子○○、壬 ○○在附表四編號1至8之8案中,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 用(保留款)之方式,借牌予被告己○○,自屬非法之借牌行 為,被告子○○、壬○○、己○○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被告子 ○○為被告泰吉營造之負責人,被告壬○○則為被告泰吉營造之 財務管理人員,2人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被告泰吉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⑺被告丑○○、己○○之共同辯護人聲請本院囑託「社團法人台中 市會計師公會」派專業人員鑑定本件關於泰吉營造就領得之工程估驗款先行扣款10%之部分之合法性。本院審酌被告丑○ ○、己○○上揭犯行事證至臻明確,縱囑託上開機構鑑定,亦 不足動搖非法借牌投標之認定,因認無囑託鑑定必要,附此敘明。 ㈦、被告子○○、壬○○、泰吉營造、李明蒼、鄭永華關於雲林台灣 燈會案部分: ⒈經查,105年10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辦理「2017年台灣燈 會停車場及接駁設置工程(預估)」(案號1051B30031,下稱 雲林台灣燈會案,預算金額4461萬1000元),該工程限定投 標廠商須具有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同案被告李明蒼並未經營任何乙級營造業級等以上之營造公司,同案被告鄭永華實際經營盟達土木包工業,渠等2人均不具備上開投標資 格,而被告子○○所經營之被告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 。被告子○○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雲林 台灣燈會案之投標文件,並由被告子○○、壬○○於105年10月3 0日,開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 、金額223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以被告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105 年11月1日上午10時參與投標,惟因投標價格 非最低價而未得標等情,為被告子○○、壬○○及同案被告李明 蒼、鄭永華所不否認,並有雲林台灣燈會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件(見偵卷五第495至506頁)、雲林台灣燈 會案之:開標紀錄、決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委任書、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105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 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修正章程函文各1件(見偵卷五第507至542頁)、被告子○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李明蒼持用之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五第543至545頁 )、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15日府工運一字第1073318807號函覆之「2017臺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案號105B30031)標案工程之公告招標、決標、得標及竣工、驗收、結 算及撥付工程款之相關資料」(見偵卷三第65至101頁)、 盟達土木包工業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司資料查詢資料(見原審卷一第38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子○○、壬○○、泰吉營造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此 應審酌者為:被告子○○、壬○○、泰吉營造與同案被告李明蒼 、鄭永華之間,究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子○○於偵訊時供稱:其與李明蒼之合作模式,與李仁義 、丑○○、己○○等人相同,業如前述(見偵卷一第86至91頁) 。 ⑵被告壬○○於偵訊時亦供稱:(問:〈提示107年1月24日初詢筆 錄〉你在筆錄提到李明蒼合作只有2017年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案,是否屬實?)是。(問:合作模式是否也是由泰吉營造固定取得10%的工程款項且由泰吉營造名義 來投標?)是等語(見偵卷一第175頁)。 ⑶同案被告李明蒼於偵訊時證述:我是繹順工程行、力翔信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繹順不能投標,力翔信只能投600萬以下 工程。我有投標雲林縣政府105年燈會案,我找我朋友子○○ 一起,我就住在燈會附近,我就知道有這個案子,我就叫他去投標,由我來代工,因為我沒有資金,他有資金,代工部分由我估償,每月5號跟子○○請款,子○○現金給我,我開工 資發票給他。投標金額是我跟朋友鄭永華一起決定的,由我跟鄭永華承擔盈虧,我固定給子○○一成做為稅金,子○○不負 盈虧。如果工程逾期扣款是由我跟鄭永華負責,子○○不用負 責,(問:你說的一成稅金是何意?)是給公司的牌稅,就是用他的牌照去投標,他也要繳營業稅(問:為何這件沒有得標,還問子○○文件費要補貼他多少?)因為不好意思叫他 幫忙做標單,只有500、600元沒有多少。(問:子○○稱台灣 燈會案泰吉公司固定收取結算金額的10%作為公司管銷、稅 金及利潤,至於工程盈虧由李明蒼自負?)是。是我自己找合作廠商的,這件標案就是挖土機、怪手較多,主要是要整地。(問:廠商發票要跟何人對?)開給子○○的泰吉公司。 (問:你在10月30日跟子○○以電話說我晚上跟你報價格,是 何意?)就是我跟他講這件要投標的金額,他也會再看過。 (問:成本由何人估算?)我要施做部分我會算。(問:現場工地負責人?)我跟鄭永華會共同管理。(問:發下來的工程款要扣何項目才會發給你?)材料錢,材料錢是廠商跟泰吉請款。(問:前述的10%是如何支付?)要結案款項進 來之後才會扣那10%。(問:除材料錢、10%外還有無扣其他部分?)沒有。(問:泰吉這件有無跟你的力翔信公司訂約?)沒有。也沒有提過要訂約,且也沒有標到。(問:本件如果沒有找子○○,他會不會自己投標?)不會,他不會做到 雲林去,且這個需要怪手、挖土機、推土機,這部分他都沒有。(問:台灣燈會標案是何人去找的?)我朋友鄭永華在網路上看到的,我自己也有去看,我之後再去找子○○。(問 :投標金額何人決定?)我和朋友鄭永華討論決定的,之後再給子○○看這樣可不可以。(問:這件盈虧是何人負擔?) 我跟鄭永華,子○○就單純拿10%稅金,就是牌稅。(問:如 果工期有延宕,扣款何人負責?)我跟鄭永華等語(見偵卷二第165、166、167頁)。 ⑷同案被告鄭永華於偵訊時證述:子○○是李明蒼在105年間介紹 我認識的,我自己上網看到「2017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預估)」的招標公告,我看到該工程後我認為可以做,招標金額雖然是4000多萬元,但是工作內容就是把一大片的草地用挖土機整理出一片停車場,我認為該工程可以做,我就去找李明蒼,因為我和他都有挖土機,我跟李明蒼說這件工程有分10幾個工區,我可以分2個工區來做,李明 蒼也可以找2個工區來做,其他工區再找其他包商進來合作 ,因為工程期限只有2個月,需要很多挖土機同時進場整理 土地,但該工程限制參標廠商資格要乙級以上,我與李明蒼都不符合,我沒有認識符合資格的廠商,我就請李明蒼去找,李明蒼就介紹子○○給我認識。(問:第一次見到子○○是何 時?)就是要開標前幾天,李明蒼帶我到子○○的家,我從雲 林跑來南投與子○○見面,我們和子○○說明我們想要標「2017 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由他出牌投標,我和李明蒼各負責幾個工區,其他工區由我們去找人出挖土機,子○○不負責施工,他只負責標工程。(問:你和李明蒼去找 子○○時,子○○有無說他借牌一般都是收10%左右的錢?)他 沒有說,我是表達請他出面去標,我和李明蒼各自負責一些工區,如果有標到,其他的工區,我們會請我們的朋友陸續進場處理,我們請子○○幫忙的部分是出牌標工程、標到後文 書的處理、請款、送審資料,都要請他幫忙,現場施工部分,則由我、李明蒼想辦法處理。(問:你與李明蒼請子○○出 牌投標時,你們三人有無約定若有得標,工程的盈虧由你和李明蒼自負,子○○只負責出牌、請款、行政流程及文書處理 。)工程盈虧部分當然和子○○沒有關係。他不負盈虧。至於 盈虧是由我們負責每個工區施作的包商負責,而且我有特別跟子○○講,請他自己抓自己要的利潤,牌主不可能自己賠錢 借牌等語(見偵卷三第31至33頁)。 ⑸依據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李明 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 五第543至545頁),李明蒼於105年10月29日上午11時46分 聯絡子○○,詢問子○○有沒有看到「4千4百多那個」,子○○稱 「燈會那個咩」,李明蒼稱「麻煩你囉」;105年10月30日 上午11時50分,李明蒼向子○○表示晚上要報價格;同日下午 1時7分,子○○問李明蒼「蒼仔,你那個...這麼大件,你有 辦法做嗎?」,李明蒼表示可以,只是做AC、路燈而已;105年10月31日上午11時14分,子○○向李明蒼表示「有看到了 」,李明蒼稱會請「阿華」(應係指鄭永華)去拿標單,再拿去縣府:105年10月31日下午3時28分鄭永華聯絡子○○,表 示被別人標走,要退押標金給子○○,子○○說要跟太太說,並 稱若其不在找其太太也可;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52分,子○○聯絡壬○○,告知「標不到」,壬○○稱「我不就跟你說嘛, 怎麼可能,一定是後面後面」,子○○另與壬○○約下午3點過 去拿押標金(見偵卷五第543至545頁)。 ⑹綜合上開證據,被告子○○、壬○○及同案被告李明蒼在偵查中 ,對於附表五之雲林台灣燈會案,均一致供述是約定由泰吉營造固定收取工程款的10%,被告子○○、壬○○及同案被告李 明蒼、鄭永華更一致供述被告子○○不負盈虧,從前開通訊監 察譯文亦可見,雲林台灣燈會案也是同案被告李明蒼發現後自行向被告子○○詢問借牌事宜,被告子○○尚詢問同案被告李 明蒼有無能力施作該工程,參以同案被告李明蒼亦證述本件需要怪手、挖土機、堆土機,被告子○○都沒有,他不會投標 等情,顯然被告子○○並無親自承攬該工程之意,只是借牌予 同案被告李明蒼、鄭永華;同案被告李明蒼、鄭永華未得標後,被告子○○與被告壬○○聯絡之內容,亦可見雲林台灣燈會 案部分,被告壬○○有與被告子○○共同評估借牌後得標之可能 性,同時也負責押標金部分之收支。被告子○○、壬○○及同案 被告李明蒼、鄭永華雖在原審審理時,不問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均改稱是雙方是承攬合作關係,得標後續施作材料都要由泰吉營造來負責提供等語。但同案被告李明蒼在偵查中證述是我自己找合作廠商的,這件標案就是挖土機、怪手較多,主要是要整地。工地現場是由我跟鄭永華共同管理;同案被告鄭永華在偵查中亦證述我們請子○○幫忙的部分是出牌標 工程、標到後文書的處理、請款、送審資料,都要請他幫忙,現場施工部分,則由我、李明蒼想辦法處理。堪認本案如有得標,現場施工部分概與被告子○○、壬○○、泰吉營造無關 。又從通訊監察譯文可見,被告子○○與同案被告李明蒼聯絡 之內容,除了押標金和借牌事宜外,從未提及泰吉營造在雲林台灣燈會工程要參與哪些部分,僅詢問同案被告李明蒼有無能力施作,益徵雲林台灣燈會案部分,被告子○○及被告泰 吉營造除了提供甲級營造業牌照,並固定收取10%費用外,其餘工程內容均由同案被告李明蒼、鄭永華處理,並無實際承攬該工程之意。被告子○○、壬○○及同案被告李明蒼、鄭永 華在原審審理時所為上開供證述,與渠等偵查中所述及通訊監察譯文顯現之事實不符,無非慮及偵查中供述有涉及非法借牌罪之可能,而更易其詞以卸責,自無足採信。又被告壬○○在本案,除擔任被告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負責借牌 投標之押標金工作外,依據上開其與被告子○○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亦有參與本案借牌投標得標可能性之評估,屬犯罪不可或缺之角色,而屬共同正犯。綜上,被告子○○、壬○○在附 表五之雲林台灣燈會案中,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方式,借牌予同案被告李明蒼、鄭永華投標,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被告子○○、壬○○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被告子○○ 為泰吉營造之負責人,被告壬○○則為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 員,其等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罪,被告 泰吉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㈧、綜上,被告泰吉營造、子○○、壬○○、丑○○、己○○及其辯護人 所辯,均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被告等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共同正犯與罪數: ⒈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⑴被告子○○、壬○○,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⒉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⑴被告子○○、壬○○,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 ⑴被告子○○、壬○○,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附表三編號1至3之3件借牌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 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被告2人就 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⑶被告丑○○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 表三編號1至3之3件借牌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 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⒋事實欄一、㈢⒉即附表四編號1至8部分: ⑴被告子○○、壬○○,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附表四編號6、7之借牌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被告2人就此部 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⑶被告己○○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 表四編號6、7之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⒌事實欄一、㈣即附表五編號1部分: ⑴被告子○○、壬○○,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⒍數罪併罰: ⑴被告子○○、壬○○、泰吉營造各就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 號1至3(論以接續一罪),附表四編號1、2、3、4、5、8及論以接續一罪之「6、7」,附表五編號1等部分,所犯共1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⑵被告己○○就附表四編號1、2、3、4、5、8及論以接續一罪之 「6、7」,所犯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㈡、被告己○○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偽證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5年10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就附表四編號8所犯之罪,是於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泰吉營造、子○○、壬○○、丑○○、己○○ 上揭犯行事證明確,而分別適用上述規定予以論罪,且說明被告泰吉營造、子○○、壬○○、己○○所犯數罪應分論併罰,及 被告己○○就附表四編號8部分所犯之罪構成累犯,應依法加 重其刑之理由,復審酌被告等人無視政府採購法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精神,卻貪圖一己私利,以借牌或容許他人借牌之方式,破壞公共工程之責任釐清正確性及品質,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除被告子○○、己○○坦承部分犯行,否認其 餘犯行,其他被告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分別審酌各別被告所涉借牌或容許借牌犯行,該次標案之工程規模、是否得標等情。以及被告子○○本案行為前有竊盜、違反政府採購 法之前科記錄,被告丑○○前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前科記錄,被 告己○○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記錄外另有背信罪之前科記錄 ,其餘被告則均無有罪科刑前科記錄之素行。暨被告等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審酌被告子○○前已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前科記錄,仍故態復萌,利用 泰吉營造甲級營造廠之資格,再犯本案11次容許他人借牌犯行以牟利,全然視政府採購法制為無物,惡性非輕,被告壬○○在泰吉營造公司擔任財務管理、資金控管之重要工作,與 子○○共同犯罪牟利,亦難辭其咎,就附表二編號1、2所犯工 程規模較大,且涉及重要民生建設工程,並實際得標之2罪 ,均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附表六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其餘各罪及其餘被告部分,則依前揭說明,量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敘明被告子○○、壬○○、泰吉營造所犯數罪,均係以容許 他人借用泰吉營造之牌照資格所犯,借牌對象約有4組,借 牌次數11次,時間集中於104年1月至106年1月間;被告己○○ 所犯數罪,均係向子○○、壬○○借用泰吉營造之資格投標,借 牌次數7次,時間集中於104年9月至106年1月間等情,就被 告泰吉營造部分,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0萬元;就被告子○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就被告壬○○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己○○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子○○、壬○○所 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不在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且就沒收部分, 敘明:⒈被告子○○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借牌給李 仁義部分,其應得的10%整個工程結束才結算,借牌予丑○○ 、己○○之部分,應得的10%有拿到(見偵卷一第88、89頁) 。⒉是以,本案被告子○○借牌他人,約定固定收取10%之款項 ,無論約定之名目為何,均屬被告子○○犯妨害投標罪之犯罪 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⒊附表二編號1之湖山案,依據卷內工程結 算驗收證明書(見偵卷四第209頁),結算總價共51,470,087元,扣除逾期違約金1,338,222元(見偵卷四第211頁), 共獲得50,131,865元,其中10%即5,013,186元(未足1元無條件捨去),為被告子○○之犯罪所得;附表二編號2之谷關 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為59,406,683元(見偵卷四第218頁),扣除逾期違約金11,881,337元( 見偵卷四第217頁),共獲得47,525,346元,其中10%即4,75 2,534元(未足1元無條件捨去),為被告子○○之犯罪所得; 附表三編號1之149乙線案,被告子○○警詢時稱還沒結算(見 偵卷一第38頁),被告丑○○亦稱還沒有與子○○結算,還沒拿 到款項(見偵卷二第128頁),卷內亦無結算驗收資料,無 從證明被告子○○實際從結算款項扣取10%之犯罪所得,此部 分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2之149甲線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為3,770,000元(見偵卷五第175頁),其中10%即377,000元,為被告子○○之犯罪所得;附表 四編號1之永和公園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 偵卷五第229至231頁),結算總價共3,191,278元,其中10% 即319,127元(未足1元無條件捨去),為被告子○○之犯罪所 得。上開犯罪所得,應於被告子○○歷次行為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或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可維持。被告泰吉營造、子○○、壬○○上訴,除被告子○○坦承附表 四編號1部分犯行而請求諭知較輕之刑外,其餘否認犯罪, 並無可採,如前所述。又渠等主張如有罪,則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諭知較輕之刑,或改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原判決就上開被告所犯各罪所量處之刑,經核均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難認有量刑過重情形。又原審就被告子○○、壬○○如附表二編號1 、2部分所犯之罪,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已詳予論述其 理由如上,經核並無不當。是上開被告等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諭知較輕之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刑,難認有據。至於被告壬○○提出診斷書(見本院卷二第145頁)固可證明其 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然此尚非減輕刑罰之法定事由,自無從據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從而,上開被告等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被告丑○○、己○○上訴,除附表四編號 1部分,其餘部分均否認犯罪,並無可採,亦如前述。而被 告己○○就附表四編號1部分,請求諭知較輕之刑,核屬無據 。是渠等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泰吉營造帳冊記載借牌牌費計算方式: 日期 發票 保留款(業主5%) 保留款(10%) A B(=A*5%) C (=A-B) D (C*10%) E (C-D) 附表二:被告子○○、壬○○借牌予被告李仁義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1 中水局 湖山案 甲級綜合營造業 104年1月13日 5470萬元 泰吉營造 5470萬元 2 二工處 谷關案 甲級綜合營造業 104年4月15日 5888萬元 泰吉營造 5888萬元 附表三:被告子○○、壬○○借牌予被告丑○○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1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149乙線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2月30日 643萬元 泰吉營造 643萬元 2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149甲線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2月30日 377萬元 泰吉營造 377萬元 3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古坑華山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2月30日 519萬9900元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泰吉營造未得標) 520萬元 附表四:被告子○○、壬○○借牌予被告己○○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押標金支票票號及金額 1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105年度永和區公園設施新設及維護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6月16日 296萬元 泰吉營造 296萬元 FZ0000000 00萬元 2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中和區遊具及其他設施改善 1.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非具絕往來戶及3年內無退票紀錄 3.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104年9月24日 390萬元 禾盈工程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419萬元 NVZ0000000 00萬7000元 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古亭河賓公園永福橋下休息區整體改善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 105年3月10日 306萬元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48萬2000元 NVZ0000000 00萬元 4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 A案:105年度校園優質化工程(室外遊戲場地整修) B案:校園遊具汰換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5月10日 218萬元 譽寬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249萬8000元 NWZ0000000 00萬元 5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105年中和區遊具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1.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 2.非具絕往來戶及3年內無退票紀錄 3.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105年7月28日 263萬元 鴻豐土木包工業(泰吉營造未得標) 288萬6000元 FZ0000000 00萬元 6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105年度蘆洲區公園墊、遊具、體健設施更新工程(第一標)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9月5日 307萬元 嘉大興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54萬元 NVZ0000000 00萬元 7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105年度蘆洲區公園墊、遊具、體健設施更新工程(第二標)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9月5日 325萬5000元 嘉大興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59萬元 NVZ0000000 00萬元 8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樹林區鎮前公園暨和平公園兒童遊具設施改善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6年1月20日 154萬3912元 禾盈工程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194萬7000元 FZ0000000 00萬5000元 附表五:被告子○○、壬○○借牌予被告李明蒼、鄭永華部分: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押標金支票票號及金額 1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2017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預估) 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1月1日 2992萬元 泰邦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730萬元 NVZ0000000 000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事實欄一、㈠⒈ 即附表二編號1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臺幣伍佰零壹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2 事實欄一、㈠⒉ 即附表二編號2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3 事實欄一、㈡即 附表三編號1至3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四、丑○○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㈢⒈即 附表四編號1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㈢⒉即 附表四編號2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㈢⒉即 附表四編號3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欄一、㈢⒉即 附表四編號4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㈢⒉即 附表四編號5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一、㈢⒉即 附表四編號6、7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事實欄一、㈢⒉即 附表四編號8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事實欄一、㈣即 附表五編號1 一、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四、鄭永華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盟達土木包工業,其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六、李明蒼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七: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一 原審卷一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二 原審卷二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三 原審卷三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四 原審卷四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五 原審卷五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一 偵卷一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二 偵卷二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三 偵卷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71號卷 偵卷四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66號卷 偵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