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紹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紹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 度易字第2475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紹麒(更名前為李冠旻)前為告訴人張定瑋所經營「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 ○○○街0號1樓,下稱騰運公司)員工,告訴人簡莉莉為張定 瑋聘僱並擔任騰運公司行銷總監兼網頁小編。緣被告因不滿前遭告訴人簡莉莉開除工作,於民國109年5月2日11時14分 許,以臉書暱稱「李冠旻」之帳號創設「命理師爆料公社」社團,於同日12時23分許,改以暱稱「XU Jian-wen」更改 社團簡介為「有很多無知的民眾被命理師詐財騙色,雖然五術人士詐騙一定下地獄,但是避免無辜的民眾繼續被害,讓我們來揭發這群社會害蟲爛蛆!」後,即接續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在「命理師爆料公社」(嗣由「XU Jian-wen」改名「靠北命理師」 )及「神棍爆料公社」等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及照片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張定瑋及簡莉莉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基於無罪推定 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服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請調查或提出之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應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視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檢察官之舉證,業因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告不利判斷之確信,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被害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係指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被害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平素曾否說謊,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再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 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經審理後既為無罪之判決(詳如後述),依據前揭最高法院所採見解,本院爰不就後述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等程序事項,再於理由中逐一論述,先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自承臉書暱稱「李冠旻」帳號是其自學生時代使用至今等語,另有證人即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之指證,及如附表所示臉書「命理師爆料公社」、「靠北命理師」、「神棍爆料公社」等社團之貼文截圖,及被告108年5月、6月間就職紀錄影本 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108年5月至7月間 在騰運公司工作,並有使用臉書暱稱「李冠旻」之帳號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並辯稱:我未曾申辦或使用臉書暱稱「XU Jian-wen」之帳號,亦不知「XU Jian-wen」為何人使用之帳號,附表所示文字並非我所張貼,我離職以後,就與騰運公司之老闆、員工沒有聯繫;而我在任職騰運公司期間,並未與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發生衝突,當時是因為我想回臺中就業才會離職,這單純是我個人計畫,我不知道有人以「李冠旻」之名義去設立「命理師爆料公社」,但我身旁周遭並無他人也叫「李冠旻」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5月至7月間,曾在告訴人張定瑋所經營之騰 運公司工作,告訴人簡莉莉為騰運公司行銷總監兼網頁編輯,被告嗣已自騰運公司離職;又被告使用之社群網站臉書帳號暱稱為「李冠旻」,該帳號有於109年5月2日11時14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建立「命理師爆料公社」,嗣於 同日12時23分許,暱稱「XU Jian-wen」之人將社團簡介 更改為「有很多無知的民眾被命理師詐財騙色,雖然五術人士詐騙一定下地獄,但是避免無辜的民眾繼續被害,讓我們來揭發這群社會害蟲爛蛆!」等語,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命理師爆料公社」、「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等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刊登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張定瑋及簡莉莉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貼文、照片等情,有暱稱「李冠旻」之臉書帳號網頁資料(詳參他字卷第19至24頁)、「命理師爆料公社」、「靠北命理師」、「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等臉書社團之貼文列印資料(詳參他字卷第25至70、129至144、215至265頁)、被告在騰運公司工作之紀錄在卷可稽(詳參他字卷第211至213頁),被告對此亦無異詞(詳參原審卷第43至46、89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先予敘明。 (二)依臉書「命理師爆料公社」、「靠北命理師」、「神棍爆料公社」等社團之貼文截圖所示,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之行為主體,應為暱稱「XU Jian-wen」之人(詳參他字卷 第30至99頁);則公訴意旨既認被告係先以臉書暱稱「李冠旻」之帳號創設「命理師爆料公社」社團,再改以「XUJian-wen」之名更改社團簡介,並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誹 謗貼文及照片(詳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5至14行), 就暱稱「XU Jian-wen」之人與被告是否具備人格上之同 一性,即應由檢察官承擔舉證責任。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服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 判決參照)。觀諸本案現存證據資料,並無暱稱「XU Jian-wen」之人相關姓名年籍可憑,且未見檢察官進一步追 查前述貼文資料之發送位址或通信裝置,或藉由其交友網絡及聯繫對象,具體特定出可資識別「XU Jian-wen」真 實身分之資訊,遑論據以推知「XU Jian-wen」即為被告 本人。本案被告既已否認犯罪,檢察官卻未能指出足以說服法院之證據方法,用以證明被告與暱稱「XU Jian-wen 」之人具有人格上之同一性,難認其已善盡前述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再者,卷附臉書頁面截圖中固然顯示「李冠旻建立了命理師爆料公社社團」等文字,且該則留言之「李冠旻」名稱及照片,亦與被告先前在臉書帳號所使用者相同,此有上述頁面截圖及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可資為憑(詳參他字卷第26頁,本院卷第180頁)。則被告於原審猶以其並未成立 前揭社團,且臉書帳號疑似遭人盜用等語為辯(詳參原審卷第89頁),卻未能適時提出其所指稱遭到盜用臉書帳號之確切時間及經過,反而於本院改稱:「我不太確定自己帳號有沒有被盜用過,疑似有,但我並不確定」等語(詳參本院卷第181頁),其真實性自堪存疑。惟被告前揭所 辯縱非可採,然依上開頁面截圖所顯示之事證,亦僅能推知被告確有建立「命理師爆料公社」之網路社團而已,至於暱稱「XU Jian-wen」之人其後在「命理師爆料公社」 、「靠北命理師」、「神棍爆料公社」等社團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及貼文,是否皆屬被告本人為之,則無從單憑上開書面證據逕予推論。況檢察官如無法提出證明被告犯罪之確切證據,縱然被告之辯解猶有可疑,但基於公平法院之理念,仍須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參照),則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貼文確係被告本人所為乙節,尚未能提出確切可憑之證據資料以佐其說,即令被告上開所辯非無可議,參諸前揭說明,仍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僅因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而遽認其涉有前述加重誹謗犯行。 (四)又按刑事被告並非訴訟客體而係訴訟主體,其有權決定是否陳述及如何行使訴訟防禦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尊重被告陳述之自由,禁止強制其為不利之陳述,因而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即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以保障被告消極的不陳述自由,如被告行使緘默或拒絕陳述,不得即認係默示自白或為不利於被告之推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3869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縱使寬認被告即為建立「命理師爆料公社」之人,其後並任由暱稱「XU Jian-wen 」之人更新社團簡介,及將社團名稱更改為「靠北命理師」,並發送如附表所示之誹謗貼文;然被告消極不予提供「XU Jian-wen」之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檢警機關蒐證調查 ,本屬其不自證己罪權利之一環,非可逕以被告拒不配合檢警機關查證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即可推斷其本人涉案,或與暱稱「XU Jian-wen」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尤其網 路原本即具有匿名特性,任何人均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大多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是以被告未能供述「XU Jian-wen」之姓名年籍等個人資料,尚無法排除其根本無從掌握 此等隱私資訊之可能性,此觀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不知何人使用「XU Jian-wen」之帳號等語(詳參偵字卷第18頁) ,即可明瞭,自不得率謂被告必係有意掩飾隱瞞。至於被告於騰運公司任職期間,是否與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心生怨隙及其離職原因為何,雖可作為評斷被告有無誹謗動機之認定基礎,惟騰運公司之現職或離職員工應非僅有被告一人,其他同行或客戶未必均與該公司合作愉快而毫無齟齬,且附表貼文所指涉之相關事件情節,更無從認定僅有被告一人單獨知悉,則被告以外之其他人恐亦存有誹謗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之犯罪動機,非可僅憑被告於原審坦承遭告訴人簡莉莉開除乙情(詳參原審卷第43頁),據以推斷本案應係由被告所為。 六、綜上所述,被告否認誹謗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之辯解,縱非全無可議,本院仍不得忽略檢察官應承擔之實質舉證責任,而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被告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犯行,雖經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就被害經過為相關之指訴,然上開告訴人與被告在訴訟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等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然本件經調查其他現存證據,仍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懷疑存在,於此情形,自無從僅憑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單方之臆測與聯想,作為證明被告有罪之論據。原審因此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判決被告無罪。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其認定之依憑,雖原判決論述無罪之理由與本院前揭所陳未盡相符,然應為無罪諭知之結論則無二致,當無違法不當之瑕疵可指。 七、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已認定被告使用臉書帳號「李冠旻」建立「命理師爆料公社」等情,而使用暱稱「XU Jian-wen」帳號之人,係於被告創立系爭社團後,隨 即經被告許可而加入該社團並取得管理權限,顯見被告與暱稱「XU Jian-wen」之帳號關係匪淺。況被告所使用之 「李冠旻」與暱稱「XU Jian-wen」帳號二者既非好友, 於臉書又無社交往來,殊難想像被告會開放權限予「XU Jian-wen」。又暱稱「XU Jian-wen」帳號加入上開社團及更改社團名稱、簡介,均與被告使用「李冠旻」創設系爭社團之時間相近,且參酌「XU Jian-wen」所張貼之內容 ,均為誹謗被告之前雇主及同事即告訴人張定瑋及簡莉莉,且誹謗內容多係公司內部同仁始能知情,被告又因任職期間與上述告訴人發生糾紛而離職,足徵暱稱「XU Jian-wen」帳號實際上亦為被告使用,並為被告在網路上俗稱 之「小號」。是原審漏未審酌該等帳號間之關聯性,尚有違誤,並請勘驗被告持有之手機等語。 (二)惟查:本案歷經偵查階段,猶未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曾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扣被告手機,其後於本院審理時,被告亦未自願提出手機以供檢視其內容,則檢察官上訴意旨請求本院勘驗被告所持用之手機,即屬不能調查之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1款之規定,本院應予駁回檢察官前揭調 查證據之聲請。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臉書帳號「XUJian-wen」與被告關係匪淺,且所述情節亦係騰運公司內部事務,從而推論被告即係使用上開帳號之人;惟檢察官上開論述仍係植基於既有證據之推測或擬制,仍非提出足以超越合理懷疑之確切事證,據以說服本院產生被告有罪之心證,已有未洽。且被告果真即為使用臉書帳號「XU Jian-wen」之人,則其大可逕以上開帳號成立「命理師爆料公 社」之網路社團,更能掩人耳目而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其真實身分,根本不須先以自己慣用之「李冠旻」帳號成立該社團,徒留可供連結被告身分資訊之軌跡或線索,反不利於其掩飾隱蔽之目的。是以檢察官前揭所指被告與使用帳號「XU Jian-wen」者具有人格上同一性之論點,是否 符合上訴意旨所稱之經驗法則?恐非無疑。又檢察官掌握龐大之偵查資源,猶有指揮調度司法警察(官)之法定權限,惟遍觀本案偵查期間所蒐集調查之事證,尚無任何關於追查「XU Jian-wen」真實身分之具體作為,或提出足 以認定其與被告為同一人之積極證據,難謂檢察官已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自無許其事後反指法院不積極蒐集被告罪證或應為有罪之推論,而執此事由提起上訴。綜上所陳,檢察官仍以前開理由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無罪為不當,提起上訴,即屬無據。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暱稱 發文內容 1 109年5月2日12時28分 臉書社團:命理師爆料公社(嗣改名為靠北命理師)。暱稱:XU Jian-wen。 一個姓名學老師,解析名字時道貌岸然,邊把春秋禮術掛在嘴邊,邊與小編不倫,他改的名字你敢用嗎?(貼文下刊登張定瑋、簡莉莉合照)。 2 109年5月3日15時32分、15時33分 臉書社團:神棍爆料公社、命理師爆料公社(嗣改名為靠北命理師)。暱稱:XU Jian-wen。 #文長#圖多,來爆料一下,社團熱議的張老師,透過話術招攬學生付出高額學費,最後前往大陸發展一事卻無疾而終...【如何詐騙詐財?】...張老師短短兩三個月進帳2千萬(不用開發票,不用繳稅),簡小編拆帳二成合作無兼,口袋輕鬆百萬入袋。【關於張老師高調的不倫戀】其實在同行及張老師的學員、員工中,這老早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他們在官網中長期展現親密的互動,不倫關係從未隱藏,十分高調。【張太太vs.簡小編】張老師和簡小編兩人孤男寡女天天同進同出,國內國外看陽宅風水都是兩人一起住旅館,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鬼,難道張太太是默許嗎?不是默許難道是太笨?【共處一房學生掩護】學員們透露跟著張老師和簡小編去中南部看陽宅出差時,晚上外宿青年旅館,照例都是學生一房,張老師和簡小編一房,大家心照不宣。公司員工去沖繩旅遊,也是張老師和簡小編同住一房,在眾人面前展現神仙眷侶般的恩愛毫不遮掩。【學員被迫配合】為了讓人在新竹家中,在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任職副理的師母-張太太放心,學生們被利用成為了幫老師遮羞的擋箭牌和共犯!學生雖心中滿滿的不認同,但是受到『不乖就沒資格去大陸工作』的威脅不得不配合。為什麼學員明知被利用但是不得不就範呢?【船過水無痕】第一期「大陸工作」的學員上課完成後沒有半個得到工作...張老師竟於2020年3月親自把line群組解散,船過水無痕!很多學員當初用信用卡分期付學費的還在苦苦的拚繳息...繼續詐騙詐財爽賺輕鬆錢【天網灰灰疏而不漏】到底五術中人不倫、詐財、欺騙,會有什麼樣的報應和下場?學員們被騙之後能否討回公道?張太太在知道老公有小三後到底是什麼樣的反應?【關於公司對待員工、學員】這次就來分享張簡兩人對待自家員工與學員;強制員工購買直銷產品獲得推薦點數圖利自己,在網路上攻擊自己學生,公布對方全名。為人師,這樣子攻擊自己門生...【強制員工加入直銷會】只要錄取為該公司員工,便強制本人或直系親屬必須加入直銷會,員工薪資上也確實的扣除了該項目。【惡言被開除員工,落井下石】凡是被該公司開除的員工,小編會在個人頁面上落井下石,順便讚頌自己的優秀領導力...【自導自演的惡意攻擊?】被指控自導自演攻擊張老師...除了大肆宣揚是自家學生外,也同時消費對方,大方公開出對方的全名。怎麼整個公司都是由一位小編在主導?張老師呢?辦相關公司決策、臉書發文,張老師既然沒有特別的干涉,就表示默認及許可。這一白一黑的完美組合,真是羨煞他人...【天天在一起的哈尼】大方熱情的簡小編,說了天天都能哈尼在一起,忙碌與張老師各處跑行程忙工作的她,也還能與哈尼天天見面(暗指小三、不倫戀、婚外情等貶損字語) 3 109年5月6日17時35分、17時50分 臉書社團:靠北命理師、神棍爆料公社。暱稱:XU Jian-wen。 …這個不肖張老師解名字時,各種感情婚姻外遇、事業、病痛等解釋非常到位。是因為還沒賺到你的錢。等到客戶決定改名,一個人十秒鐘搞定10組名字,給完名字錢收了結束掰掰下一位…客戶有任何疑問LINE去問時,對方回覆的小編兇神惡煞(想知道有多麼恐怖,請自行上網查詢相關聯繫方式)的不唸死你才怪,反正錢已入袋,比誰兇而己了【十秒鐘3600入袋】…要應付一個高度炫富,每一個月要買一個名牌包,常常要吃無菜單料理美食,要用錢堆出他的美貌的年輕小三,不渾身解術搶錢怎麼行?連學生的退休金、離職金都被騙光,說保證去大陸會賺翻天結果二年過去影子沒一個。【曾經不是這樣的老闆】…老闆一切的沈淪發生在簡小編進來之後。真的是免費的最貴,年老入花叢果然是會身敗名裂的!… 4 109年5月7日15時35分 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暱稱:XU Jian-wen。 …關於一位經營多年的姓名學老師利用「保證有工作」的頭銜招攬學生用高額的學費參與課程,事後卻一拖再拖,直至今日都沒任何一位學員得到工作,甚至連群組都解散掉了!還與自家小編有著不倫戀情!【如何詐騙詐財?】...張老師短短兩三個月進帳2千萬(不用開發票,不用繳稅),簡小編拆帳二成合作無兼,口袋輕鬆百萬入袋。【強制員工加入直銷會】只要錄取為該公司員工,便強制本人或直系親屬必須加入直銷會,員工薪資上也確實的扣除了該項目。【張老師高調的不倫戀】其實在同行及張老師的學員、員工中,這老早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他們在官網中長期展現親密的互動,不倫關係從未隱藏,十分高調。【張太太vs.簡小編】張老師和簡小編兩人孤男寡女天天同進同出,國內國外看陽宅風水都是兩人一起住旅館,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鬼,難道張太太是默許嗎?不是默許難道是太笨?【共處一房學生掩護】學員們透露跟著張老師和簡小編去中南部看陽宅出差時,晚上外宿青年旅館,照例都是學生一房,張老師和簡小編一房,大家心照不宣。公司員工去沖繩旅遊,也是張老師和簡小編同住一房,在眾人面前展現神仙眷侶般的恩愛毫不遮掩。【學員被迫配合】為了讓人在新竹家中,在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任職副理的師母-張太太放心,學生們被利用成為了幫老師遮羞的擋箭牌和共犯!學生雖不認同,但是受到『不乖就沒資格去大陸工作』的威脅不得不配合。為什麼學員明知被利用但是不得不就範呢?【船過水無痕】第一期「大陸工作」的學員上課完成後沒有半個得到工作...並於2020年3月line群組被解散,船過水無痕!很多學員當初用信用卡分期付學費的還在苦苦的拚繳息...繼續詐騙詐財爽賺輕鬆錢!【天網灰灰疏而不漏】到底五術中人不倫、詐財、欺騙,會有什麼樣的報應和下場?學員們被騙之後能否討回公道?張太太在知道老公有小三後到底是什麼樣的反應? 5 109年5月16日13時6分 臉書社團:靠北命理師。暱稱:XU Jian-wen。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 張老輸 生活中的小細節...張定痿老輸和簡弱編在2018年12月,慶祝大陸招生開班騙錢成功,買了一台賓士車慶祝!車牌號碼是特別挑選過的-「***-2099」!聰明的人一看就會知道,那是「愛你久久」!父女小倆口自稱是神雕俠侶搶錢一族!然而全世界都知道他們的不倫... 6 109年5月20日13時44分 臉書社團:靠北命理師。暱稱:XU Jia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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