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8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弦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56號、564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17號、第25798號、第27507號、第32850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1741號、第147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金弦震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08年間,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引薦而接手灃 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21樓之2,108年6月19日遷址至臺中市○○區○○○○街000號2 樓之2,下稱灃霈公司)擔任負責人,並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鹿港分行開立灃霈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再於108年9月9日間由灃霈公司與代收代付業者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書,約定由灃霈公司向派維爾公司租用電子付款系統,即由派維爾公司向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航 科技公司)申請代收代付服務,再由訊航科技公司向銀行申 請虛擬帳號,該虛擬帳號則交灃霈公司使用,銀行收款後或超商收款後,再依序撥款予訊航科技公司,訊航科技公司撥款予派維爾公司,經派維爾公司收取手續費後,於約定時間將消費者之網路刷卡付款或匯款之資金金額結算後撥款予灃霈公司之系爭帳戶內,而為下列行為: ㈠起訴部分: ①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K.C.」於108年11月12日,向告訴 人汪詣庭訛稱:可投資SCHWARZEN二元期權獲利云云,致使 告訴人汪詣庭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11月14日21時16分 許、21時19分許、21時24分許,在網路刷卡付款新臺幣(下 同)1萬5000元、2萬7000元、2萬5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銀行虛擬帳戶內(告訴人汪詣庭所匯之其他 筆款項非匯至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後因作業程序尚 未完成前,金融機構發現上開詐騙情事,該3筆款項已經刷 退,而詐欺取財未遂。 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Lin Lele」於108年12月10日16時 許,向告訴人郭承佳訛稱:可至利幸投資網站平台申辦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郭承佳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 月22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以網路銀 行匯款3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銀行虛 擬帳戶內,再經撥款至系爭帳戶內。 ③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花朵圖案」於109年4月6日,向告 訴人侯尊耀訛稱:可至HY國際投資網站平台申請會員投資項目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侯尊耀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18日15時27分許、15時29分許、15時34分許、同年月19日18時30分許、21時9分許、同年月21日16時29分許、同年月22日15時42分許、15時46分許、15時47分許,分別匯款3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4000元、1000元、3000元、2萬元、1萬元等9筆款項,共計4萬5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 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再撥款至系爭帳戶內。 ④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速捷程式系統專員」於109年3月1 7日16時30分許,向告訴人徐維佑訛稱:可以至LEO娛樂城網站申請帳戶投資,並可帶其體驗LEO博奕遊戲代練,但需先 繳交操作費1萬元云云,致使告訴人徐維佑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3日22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以網 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 帳戶內,再撥款至系爭帳戶內,而告訴人徐維佑並在該網站申設帳戶後匯款2萬3000元購買遊戲點數,依其指示操作而 輸光遊戲點數。 ⑤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工程師阿坤」於109年4月13日13時許,向告訴人黃榮輝訛稱:可至「渣打理財通」網站投資、玩遊戲下注,並依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黃榮輝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投資匯款,而分別於109年4月18日上午10時33分許、上午10時37分許、14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8萬元、8萬元至派維 爾公司提供予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告訴人黃榮輝所匯 之其他筆款項非匯入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內),再撥款 至系爭帳戶內。 ㈡追加起訴部分: 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網路購物平台「Rakute n樂趣購」網頁上,以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陳家和」之 成年賣家名義刊載訊息佯稱欲販售IPhone 11智慧型手機1支,告訴人林家伶於同年月29日22時許瀏覽該訊息後,信以為真而透過網頁內建訊息平台及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該賣家「陳家和」談妥確認以1萬8000元之價格成交,該賣家 「陳家和」並要求先行支付訂金9000元,告訴人林家伶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1日3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 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ATM)匯款9000元至 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林家伶未收到商品IPhone11手機,始發現受騙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間在Youtube網站刊登「星月娛樂百家樂遊戲」之廣告,告訴人周斌瀏覽後依網頁教學影片指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周斌佯稱可以加入會員並轉帳儲值進行遊戲,致告訴人周斌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23日17時20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00號之龍潭中興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ATM)匯 款1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周斌發覺上開遊戲網站無法 登入,始發現受騙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小額投資賺錢」之訊息,告訴人王昇德瀏覽後與 自稱「數據師郭俊雄」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對方向告訴人王昇德佯稱可以帶其操作投資以獲利,惟須以信用卡刷卡支付云云,致告訴人王昇德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17日某時,以其所持花旗(臺灣)商業銀行 信用卡,在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戶內刷卡消費8萬9962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於同年月21日退刷上開金額),嗣因告訴人王昇 德發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 PP發表投資賺錢之廣告,告訴人高紀平瀏覽後與自稱「溫蒂」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對方向告訴人高紀平佯稱有獲利5倍之投資機會云云,致告訴人高紀 平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08年9月26日15時37分許、同年月30日14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之全家超商圓通店,以代碼繳費方式,轉帳匯款各5000 元、6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戶內;告訴人高紀平再於108年9月28日13時23分許、同年10月5日14時13分許、同日21時1分許,在臺中市潭子區圓通南路住處內,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方式,分別轉帳5000元、5000元、1萬5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 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派維爾公司均尚未及撥付上列款項至灃霈公司系爭帳 戶)。嗣因告訴人高紀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通知派維 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⑤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間經由交友平台社群網站「SKOU T」使用暱稱「jasmine」與告訴人劉進昇結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絡,向告訴人劉進昇佯稱可帶領其進行小額投資「幸運飛艇遊戲」以獲利,致告訴人劉進昇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地點,以網路銀 行轉帳匯款方式,轉帳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派維爾公司提供 給灃霈公司使用如附表1所示之虛擬金融帳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均尚未及撥付上列款項至灃霈公司合庫帳戶)。告訴人 劉進昇復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便 利超商商店,以代碼繳費方式,轉帳匯款如附表2所示金額 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戶內(派維 爾公司均尚未及撥付上列款項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 告訴人劉進昇經友人提醒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二元期權投資」之訊息,告訴人徐信鴻瀏覽後,暱稱「小總管wayne」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徐信鴻聯絡,向告訴人徐信鴻佯稱可以加入投 資必定獲利之課程,惟須支付20萬元之課程費用云云,致告訴人徐信鴻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26日23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住處,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8萬元、4萬元、8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 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20萬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合 庫帳戶)。嗣因告訴人徐信鴻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 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⑦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GPS理財管理機構」之訊息,告訴人黃育榛瀏覽 後,暱稱「INT領導噠噠」、「楊恩」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 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育榛聯絡,向告訴人黃育榛佯稱可以加入轉輪盤遊戲賺錢之投資,惟須匯款投資及支付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黃育榛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9月21日15時許、22時6分許、同年月24日23時19分許、同年月25 日14時13分、14時15分、15時43分許(共計6次),在彰化縣 和美鎮和順路住處,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5000元、1萬8760元、5萬元、5萬元、3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22萬3760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 嗣因告訴人黃育榛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 PP發表「BW」網站投資之訊息,告訴人李柏澔瀏覽後,暱稱「丸丸丸丸」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李柏澔聯絡,向告訴人李柏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二元期權」必定獲利之課程,惟須支付課程費用及轉帳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李柏澔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9月25日9時35 分許、9時37分許、9時41分許、同年月26日19時48分許、19時49分許(共計5次),在彰化縣和美鎮和順路住處,以其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9萬元、9萬元、2萬元、3萬4464元、1萬2449元、7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24萬6913元,派維爾公司尚未 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李柏澔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⑨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2日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利幸」網站投資之訊息,告訴人陳智宣瀏覽後,暱稱「子琪」、「里昂」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智宣聯絡,向告訴人陳智宣佯稱可以參與「利幸」網站投資獲利,惟須先轉帳儲金云云,致告訴人陳智宣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12月18日20時42分許、同年月19日18時14分許、18時11分許、同年月20日8時4分許(共計4次),在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不詳地址便利商店操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 、1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10萬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 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陳智宣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 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㈢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等罪嫌等語。 二、原判決則以本件卷內,僅有被告擔任灃霈公司人頭負責人、被告與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書等行為之相關事證,而無任何相關共犯供述、對話紀錄或其他類此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不詳詐欺者事前同謀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詐術之實施、對詐騙所得款項進行提領或轉帳等構成要件行為,無從認定被告與不詳詐欺者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被告以灃霈公司負責人名義向派維爾公司申請金流服務供不詳詐欺者使用,使告訴人等將遭詐騙款項以刷卡付款或轉帳方式進入該公司提供之虛擬帳戶,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且卷内復無證據顯示被告主觀上知悉有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取財,而認被告僅構成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幫助犯。此與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97號、第32110號、第43363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12日繫屬新北地院 ,由該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案件(下稱前案)受理之 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本案起訴部分係於110年1月29日始繫屬原審法院,追加起訴部分則於110年7月2日始繫屬原審法院,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 起訴及追加起訴之前揭犯行,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因而均論知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金弦震於108年6月間接手並擔任址設臺中市西屯區之灃霈公司人頭負責人後,於108年9月9日以灃霈公司負責人身 分與派維爾公司簽訂合約,並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原審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於108年9至11月間刷卡遭詐之金額後,被告金弦震食髓知味,又於109年1月20日以灃霈公司負責人身分與金恆通公司簽訂合約,隨即於109年2月20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去申辦灃霈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作為收取被害人遭 詐騙款項之用,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原審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於109年3至4月間刷卡遭詐之金額,被 告再利用不知情之派維爾公司、金恆通公司將前揭款項轉入上開帳戶,藉此方式詐得款項造成金流斷點,且被告金弦震於前開新北地檢案件偵查中供稱其擔任灃霈公司負責人,匯款至上開帳戶之款項均由其拿走等語,然被告金弦震對於公司業務內容以及何以須向派維爾公司、金恆通公司簽訂合約等情,均無法說明,顯見被告金弦震係基於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事前謀議之犯意聯絡,事先規劃並從事前揭犯行,被告金弦震之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主導地位,應屬共同正犯。原審判決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調查而未慮及此,所為之認定應有違背經驗法則之情形。 ㈡又被告金弦震於偵查中坦承係由其提領上開帳戶之款項(被告金弦震已著手施行「取財」之詐欺犯罪構成要件),惟於前開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審理中改稱:我先前所 述均是孫駿騰教我的,孫駿騰給我文件叫我簽名我就簽,我不知道被害人遭詐一事也不清楚金錢流向等語,則孫駿騰究竟有無指示被告金弦震或彼等係共同參與本案詐騙等節,事關被告金弦震應成立共同正犯抑或幫助犯,是證人孫駿騰既係釐清被告金弦震於本案中所擔任角色之重要證人,然其未有警詢或偵訊筆錄,於前述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 審理中經傳喚未到庭而無從釐清被告金弦震之角色地位,故應傳、拘證人孫駿騰到庭作證,始能完備本案調查。 ㈢又被告金弦震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始稱同一灃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涉及各被害人被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19號判決認定,是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罪云云,然查上述案件是臺灣新北地方係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497號、第32110 號、第43363號)及追加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2366號,第二次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082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065號、第9836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7192號、第15173號),均係認被告金弦震身為共同正犯而犯數罪(數罪併 罰),致使前述案件被害人等人各被詐欺取財,且業經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數罪併罰),顯然就被告金弦震上述經營公司,非一般之單純人頭,有必要就同一前述公司所涉相關連案件之人證及物證,一併調查審理,以查明究竟被告金弦震於全國涉及各種公司涉嫌詐欺案件之共同正犯人證、物證,及各涉案之相關金流等之該公司相關員工等及匯款實際運作情形,顯然,上述精細犯罪,涉及被害人眾多,該公司若無身為負責人關鍵人物即被告金弦震之參與、分工或概括授權某人,並不能運作到位,而被告金弦震僅係單純於個案陳辯稱自己係人頭云云,並無提供任何人證、物證供釋明於法院,其所辨係有依據、可能,何以被告金弦震身為負責人,僅係另不詳之人所安排之單純人頭?又何以被告金弦震前已參與發翔廣國際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9號)所涉之相關案件、之後被告 金弦震仍天然無辜去做人頭,身為尊貴且重要關鍵之該公司負責人,並無任何利益或分紅?單純做人頭之事?被告金弦震顯然仍有共同犯意聯絡,自己參與及概括授權不詳人共同實際運作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去運行涉嫌詐欺案件(詳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721號之追加起訴書;109年度偵字第8816號、第90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是被告金弦震確有涉展詐騙公司案件之前例經驗,則本案不可能單純如同公園流浪漢僅充當出賣證件之人頭。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四、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又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72條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間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引薦而接手灃霈公司擔任 負責人,再於108年9月9日間由灃霈公司與代收代付業者即 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書,約定由灃霈公司向派維爾公司租用電子付款系統,並將消費者(被害人)經由信用卡網路付款之資金,透過派維爾公司收取手續費後,於約定時間將消費者之刷卡金額結算後轉入系爭帳戶內,嗣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詐騙告訴人王慧瑄(原名王秀雲)、徐筱媛、熊思惠,致該等告訴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信用卡網路刷卡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澧霈公司虛擬帳號,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犯罪事實,前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97號、第32110號、第43363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12日繫屬新北地院,由該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案件審理,並於110年12月16日以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罪刑,而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收受該判決後,業以111年度上字第13號上訴書提起上訴 在案,此有新北地檢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97號、第32110號、第43363號起訴書、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檢察官111年度上字第13號上訴書在卷可憑。 ㈡原審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警詢供稱:其係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之商業行為都是由其經手等語(偵字第32850號卷第78頁 ),又於偵訊供稱:其係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其有實際經營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只有其一人,負責跑外面業務、報稅及作帳,該公司有一頁式網站,錢有進來,其才會請廠商出貨等語(偵21062卷 二第44、45頁)。由被告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既係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有實際經營該公司,全公司僅其一人跑業務、報稅、作帳,則本案被害人受騙後將款項匯入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帳戶,被告應無不知悉之理?而卷附被告與LINE暱稱「小李鬼」之LINE對話截圖,顯 示渠等有金錢往來,則該暱稱「小李鬼」之人是否詐欺集團成員?且被告與其聯繫對話,是否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均與被告是否成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共同正犯有重要關係,自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審判決置上述證據而不論,亦未詳加調查上述疑點,即認被告僅係單純之人頭,僅構成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幫助犯,與前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難謂無調查未盡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綜上所述,被告本案所為之行為與前案犯行是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仍存有上述諸多疑義尚待釐清,原判決未詳加審酌,逕以被告所犯同一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而先繫屬新北地院,本案原審為後繫屬之法院,不得審判,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尚非無研求之餘地。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有理由,且為維護被告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新臺幣/元) 使用之信用卡卡號 1 王秀雲 108.10.21 20:41 7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王秀雲 108.10.21 20:48 4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王秀雲 108.10.21 20:57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 王秀雲 108.10.21 20:59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 王秀雲 108(以上刷卡日期前案起訴書均誤載為109年).10.21 22:04 1萬1千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 徐筱媛 108.11.16 17:21 3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 徐筱媛 108.11.16 17:27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 徐筱媛 108.11.16 17:27 3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 徐筱媛 108.11.16 19:18 5萬元(已刷退)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 徐筱媛 108.11.16 19:20 5萬元(已刷退)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 徐筱媛 108.11.16 19:25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 徐筱媛 108.11.16 19:28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 熊思惠 108(前案起訴書誤 載為109年 年).11.7 15:40 5千元(已刷退)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附表1: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虛擬帳號 匯款地點 1 108年12月10日15時49分 2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 2 108年12月10日18時9分 3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 3 108年12月10日22時9分 7萬31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4 108年12月11日8時2分 10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5 108年12月11日15時15分 2萬88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6 108年12月11日23時21分 7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7 108年12月15日22時19分 2萬644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8 108年12月16日09時51分 9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9 108年12月16日11時24分 9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0 108年12月15日22時8分 8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1 108年12月16日22時32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2 108年12月16日22時38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3 108年12月17日0時01分 9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4 108年12月17日0時04分 4萬9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5 108年12月17日0時06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6 108年12月17日0時09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7 108年12月18日8時19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8 108年12月18日9時48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9 108年12月19日0時02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20 108年12月19日0時05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21 108年12月20日10時07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22 108年12月20日10時07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合計 124萬7348 附表2: 編號 匯(繳)款時間 繳款金額 (新臺幣元) 超商繳費代碼 匯(繳)款 地點 1 108年12月18日10時15分 2萬 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2 108年12月18日10時21分 2萬 836AB3371J7573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3 108年12月18日10時22分 2萬 580AB0897J9919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4 108年12月19日14時07分 4000 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5 108年12月17日10時37分 2萬 0000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6 108年12月17日10時39分 2萬 0000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7 108年12月17日10時44分 2萬 00580AB0897J9919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8 108年12月17日10時44分 2萬 00836AB3371J7573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9 108年12月22日16時55分 2萬 00203AB0636J8238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建南店) 10 108年12月22日16時55分 2萬 00518AB1355J2737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建南店) 11 108年12月22日17時11分 2萬 00128AB9116J9758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濟南二店) 12 108年12月22日17時11分 2萬 00172AB9547J4129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濟南二店) 13 108年12月22日17時27分 2萬 00165AB8773J3465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齊東店) 14 108年12月22日17時27分 2萬 00850AB1918J9950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齊東店) 15 108年12月22日17時40分 2萬 00179AB9737J4839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復林店) 16 108年12月22日17時40分 2萬 00410AB7280J1912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復林店) 17 108年12月22日17時54分 2萬 00119AB2248J8820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遼寧店) 18 108年12月22日17時54分 2萬 00152AB3594J2116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遼寧店) 19 108年12月22日18時04分 2萬 00112AB1313J8195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長復店) 20 108年12月22日18時04分 2萬 00131AB2627J0049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長復店) 21 108年12月23日11時16分 2萬 00163AB0306J3278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22 108年12月23日11時16分 2萬 00169AB9918J3830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23 108年12月23日11時23分 2萬 00107AB7150J7672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橋興店) 24 108年12月23日11時23分 2萬 00727AB9648J5630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橋興店) 25 108年12月23日11時31分 2萬 00175AB4730J4482 全家便利商店(木新店) 26 108年12月23日11時31分 2萬 00438AB9178J3710 全家便利商店(木新店) 27 108年12月23日11時43分 2萬 00182AB9500J5182 全家便利商店(木興店) 28 108年12月23日11時43分 2萬 00207AB5886J8658 全家便利商店(木興店) 合計 54萬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