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寧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寧湘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41、26337、30757、32916、34064、38224、38246、38935號、111年度偵字第868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111年度偵字第2124、3855、8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癸○○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前為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怡誠公司)之負責人,其 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及在與資金代收代付相關之契約上簽名後,授權他人持之與任何一人簽約,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詐欺贓款之工具,並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利用其所簽署與資金代收代付相關契約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間接故意,除將怡誠公司透過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串接之超商代收服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C羅」 之人(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使用,並應「C 羅」之要求 ,以怡誠公司名義在張秉宥(原名張介齡,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 案)已先簽名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上簽署,表示怡誠公司將其與金流業者合作之金流付費平台,提供予張秉宥收取他人所給付之款項,另於民國110年1月19日代表怡誠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署「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收取/虛擬 帳戶使用,約定由派維爾公司代理收付怡誠公司之交易款項,並依約定期間將款項支付予怡誠公司,怡誠公司亦和派維爾公司與金融機構簽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由金融機構提供收單服務予派維爾公司,且由他人先將款項存入派維爾公司於該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迨他人將款項匯入該等款項收取/虛擬帳戶經一定期間後 ,派維爾公司再自專用存款帳戶轉付款項至怡誠公司之帳戶中,而金恆通公司亦另依約撥款予怡誠公司,其後怡誠公司即依其與張秉宥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將款項轉付至張秉宥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內;癸○○復將上開代收服務綁 定之怡誠公司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予「C羅」使用。「C羅」完成前述簽約流程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無證據顯示參與詐騙者達3人以上),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21「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手法,詐騙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受詐騙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分別給付如各該編號「付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各該編號「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欄所示帳戶內。且如附表編號6、7、10、12 、13、14、15、16、20、21所示部分受詐騙人繳付之款項,並經派維爾公司轉付至「C羅」實質掌控之怡誠公司帳戶, 而由「C羅」得以支配、管領該款項,惟怡誠公司在「C羅」提領各該款項之前,即又應派維爾公司要求而匯還,致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編號1至5、8、9、11、17、18、19所示款項部分,則因派維爾公司配合警方辦案,遂就該等款項暫行止付,尚未撥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5、8、9、11、17、18、19「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所應撥付對象」欄所示該等公司名下帳戶 中,故該等公司亦未撥款至張秉宥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內,以致「C羅」無從支配、管領該等受詐騙人受詐欺而給付之款 項,復因未及提領款項,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嗣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受詐騙人均驚覺受騙,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書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事實亦有自然之關連性,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癸○○( 以下稱被告)於準備程序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均不爭執 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曾提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且卷內之傳聞書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5等規定,下述認定事實 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其對於「C羅」從事詐騙一事毫無所悉,「C羅」稱其係從事正當之事業活動,且會盡速將公司轉移至其個人名下,不料「C羅」一再拖延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前為怡誠公司之負責人,並將怡誠公司透過案外人金恆通公司串接之超商代收服務提供予「C羅」使用,且依「C 羅」之要求,以怡誠公司名義在同案被告張秉宥已先簽名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上簽署,表示怡誠公司將其與金流業者合作之金流付費平台,提供予同案被告張秉宥收取他人所給付款項之外,另應「C羅」所請於110年1月19日代 表怡誠公司與案外人派維爾公司簽署「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收取/虛擬帳戶使用,約定由案 外人派維爾公司代理收付怡誠公司之交易款項,並依約定期間將款項支付予怡誠公司,怡誠公司亦和案外人派維爾公司與金融機構簽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由金融機構提供收單服務予案外人派維爾公司,且由他人先將款項存入案外人派維爾公司於該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迨他人將款項匯入該等款項收取/虛擬帳戶經一定 期間後,案外人派維爾公司再自專用存款帳戶轉付款項至怡誠公司之帳戶中,而案外人金恆通公司亦另依約撥款予怡誠公司,其後怡誠公司即依其與同案被告張秉宥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將款項轉付至同案被告張秉宥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秉宥於偵訊、原審審理中所為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3441卷第137至143頁,原審卷第163至211、215至227頁)。 而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受詐騙人遭到如各該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手法詐騙後,均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分別給付如各該編號「付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各該編號「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欄所示帳戶內,然附表編號1至5、8、9、11、17、18、19款項部分,因派維爾公司配合警 方辦案,以「基於約定條款及商業行為與道德準則」為由,暫行止付而未完成撥款,編號6、7、10、12、13、14、15、16、20、21所示部分,派維爾公司則於完成撥款予怡誠公司後,怡誠公司又應派維爾公司要求而匯還等情,亦據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受詐騙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如 附件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及派維爾公司112年1月13日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卷②第381至423頁) ,均可認定。 ㈡金融機構帳戶、資金代收代付服務之申請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帳戶、該等服務之必要,通常需用人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實毋庸委請他人為之或向他人借用,況且蒐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被害人匯入款項、犯罪行為人提領贓款之交易媒介,多用於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犯罪,此乃一般使用人頭帳戶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衡以擔任公司負責人、簽署契約,必然會擔負相關法律、契約責任,此乃一般具有相當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均得以知悉且可預見之事,而被告具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水產廠工作、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乙情 ,此經其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77頁),足知被告並非毫 無生活經驗、社會歷練,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機構帳戶、申請資金代收代付服務,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取得、使用者,當有該人可能藉以從事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犯行之合理懷疑及認識。依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所陳:我在朋友的聚會上認識「C羅」,認識約2、3 年,我不知道「C羅」的真 實姓名,也沒有「C羅」的地址、電話,後來我撥打他使用 的門號也無法聯絡上等語(見偵字第9號卷第16、68頁,偵 字第23441號卷第138頁,原審卷第374、375頁),即知被告與「C羅」並不熟識;且由被告於偵查期間供稱:怡誠公司 都是「C羅」出資的,我沒有實際參與怡誠公司的營運,是 「C羅」跟我說要販售何種產品,相關的進、出貨資料及發 票開立都是「C羅」在做,我不知道有沒有倉儲處所,管銷 帳都是「C羅」以網路銀行在操作,我不清楚「C羅」如何操作怡誠公司的網路銀行帳戶等語(見偵字第9號卷第14、69 頁),可見被告對於「C羅」實際上欲以怡誠公司之名義從 事何種行為,或如何運用怡誠公司所申請之超商代收服務、款項收取/虛擬帳戶、與金流業者合作之金流付費平台等均 不明瞭。惟被告卻將怡誠公司之帳戶、超商代收服務提供予「C羅」使用,並聽從「C羅」所言以怡誠公司名義在「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上簽署後,任由「C羅」使 用怡誠公司名下帳戶與所申請之資金代收代付相關功能,故被告既已預見其任令「C羅」使用怡誠公司名下帳戶、超商 代收服務,及聽從「C羅」指示以怡誠公司名義為前述簽約 行為時,甚有可能遭「C羅」作為收受詐騙款項之工具;復 由「C羅」特意不使用自己的金融帳戶,反而要求被告提供 帳戶、超商代收服務、以怡誠公司負責人名義簽署該等契約乙情言之,被告自知「C羅」係欲藉此收受、轉付、提領特 定犯罪所得之款項,且此舉將增加檢警日後追查金流之難度,而極易遮斷金流、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被告依然配合「C羅」為之,顯係漠視第三人致生財產上受害之可能性,堪 信被告具有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㈢又被告前於108年9月12日擔任湘湘商行負責人,並向案外人睿聚科技有限公司申設取得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嗣因案外人黃泓叡於108年12月3日晚間9時36分許,轉帳5萬元至上開虛擬帳戶內一事而遭檢警調查,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筆5萬元未匯入湘湘商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內,且無證據足認上開虛擬帳戶係被告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遂以110年度偵字第27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 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湘湘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存卷可佐(見原審卷第307至309、379至381、383、384頁),然經上開偵查程序後,被告當知不得隨意將帳戶資料、資金代收代付相關服務提供予他人使用,且對實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者極有可能利用第三人帳戶、資金代收代付相關服務收受不法款項、阻斷或使金流趨於複雜而不易追查等情,更無諉為不知之理。則被告提供怡誠公司名下帳戶、超商代收服務予「C羅」使 用、以怡誠公司負責人名義簽署該等契約在先,於已得悉其上開行為可能助益於「C羅」實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犯行 時,卻未見被告有何積極表明不再出借帳戶、超商代收服務或解除契約之舉,而容任該等犯罪行為繼續實現,是被告確有幫助他人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㈣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張秉宥於110年1月15日左右有來找我,張秉宥說沒有辦法開公司,要用我申辦的第三方代收代付,於是我先將第三方代收代付代碼給張秉宥使用,跟張秉宥於110年2月1日在我公司補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 請我公司幫他代收點數買賣的貨款,我有查詢過警方寄到公司要查詢的第三方代收代付代碼,發現並非我給客戶的代碼,所以被害人繳費代碼是由張秉宥給的,進到帳戶的錢,張秉宥會自己來找我對帳,我再拿現金給張秉宥,是張秉宥來找我配合,我先把繳款條碼給張秉宥,張秉宥再給他的客人等語。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承:「(問:癸○○你是何 時認識張介齡(即張秉宥)?認識多久?)我們也是開庭見到面我才知道張介齡這個人,因為合約是已經簽好才拿給我的」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59頁),證人張秉宥於偵中亦 證稱:我在110年2月就是類似做人頭,「C羅」說簡簡單單 做筆錄,1年也沒有2件,「C羅」叫我說死說我是做點數買 賣,我有簽幾份合約書,後來發現對接4間公司,我都沒有 看過簽合約書的本人,我簽完本名後把合約書交給「C羅」 ,「C羅」去處理,後來接到警察的通知書,才知道我實際 跟4家公司簽約,以前沒見過被告,是110年4、5月案件發生後,因為一起被調查才見過被告,我簽約不是跟被告簽的,案件發生後才知道被告是怡誠公司的負責人,被告說客人要付款,是我跟被告聯絡、我跟被告拿要付款的號碼後再給客人,之後被告會拿錢給我等,都是「C羅」教我們的一套說 詞,實際上我没有操作,也完全沒有接觸,「C羅」跟我說 如果警察有找我,就說是點數買賣,「C羅」說1個月會給我新臺幣5000元等語(見偵字第23441號卷第140至141頁), 準此,被告前述辯詞,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㈤被告又辯稱怡誠公司係從事網路生活用品買賣,並提出網頁、對話紀錄截圖(其內有記載服務費、品名為「GAME POINT」單據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231至241頁),惟由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原本我跟「C羅」是用紙飛機聯絡,後來沒有 聯絡「C羅」就把帳號删除了,怡誠公司賣洗髮精、沐浴乳 ,我是從國外進口的,跟哪一家廠商進口、哪一家貿易商交易,我手邊沒有資料、我不知道貨拿去哪,我也沒有收貨,是「C羅」出貨的,主要都是「C羅」在負責買賣,「C 羅」在哪裡做,我也不知道,他的公司是用租的等語(見偵字第9號卷第68頁,偵字第23441號卷第142頁),可知被告並未 介入怡誠公司之經營,故其所提出前開網頁、對話紀錄截圖之真實性,容有疑義,且自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中亦無從辨識係何人之間的對話,實無從單憑該等網頁、對話紀錄截圖,即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參、論罪之說明: 一、按現行電信網路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中,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罪被發覺並特意造成資金流向斷點,往往使用人頭帳戶之方式,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人頭帳戶中,因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均為犯罪行為人所掌握,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至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金融機關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項時止,犯罪行為人處於隨時得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狀態,顯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於被害人將財物匯至人頭帳戶內時,即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因遭警示、凍結等因素,致使犯罪行為人未能或不及領取而成為未遂犯。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與 同法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 為是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存在」及「利得」,僅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而非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特定犯罪之既遂與否與洗錢行為之實行間,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洗錢行為,在後續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得以成立一般洗錢罪。以「人頭帳戶」為例,當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與犯罪行為人無關之「人頭帳戶」時,即已開始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之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此時即應認已著手洗錢行為。只是若「人頭帳戶」已遭圈存凍結,無法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此時僅能論以一般洗錢罪之未遂犯。查如附表編號6、7、10、12、13、14、15、16、20、21所示款項,業經派維爾公司撥款至「C羅」所實質 掌控之怡誠公司帳戶,而由「C羅」取得實際管領力,雖嗣 後怡誠公司復將之匯還與派維爾公司,致「C羅」未及自帳 戶提領,且其資金流動過程依然透明,並未造成資金流動軌跡之斷點,然依上開說明,仍無礙於詐欺取財既遂之認定。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6、7、10、12、13、14、15、16、20、2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編號1至5、8、9、11、17、18、19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犯幫助一般洗錢既遂、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等罪,容有誤會。 二、被告以交付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並導致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洪浩鈞等21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 度偵字第32888號、111年度偵字2124號、111年度偵字第3855號、111年度偵字第8238號、111年度偵字第22667、23714 號、111年度偵字第4312、10492、10894、12259、13252、13404、13444、19997號、111年度偵字第12612號、111年度 偵字第2945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被告所幫助之一般洗錢犯罪雖已著手,惟其後未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僅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一般洗錢罪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並應依法遞減之 。 肆、撤銷改判及科刑之審酌: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之後,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5告訴人子○○、6甲○○、8畢經武、9辛○○、11丁○○、12壬○○、13丙○○、14徐偉程、15 朱宴玲、16丑○○、17郭盈姍、18戊○○、19己○○部分請求併辦 (見本院卷第71、79、87、93、107頁),此併辦之犯罪事 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併辦部分,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又原判決認附表編號7、10、20、21部分 ,因派維爾公司暫行止付,致使「C羅」無從取得詐欺贓款 之實際支配,僅該當詐欺取財未遂等情,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亦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開違誤之處,為有理由,指稱被告附表1至21部分應論以幫助一般洗錢 既遂、編號1至5、8、9、11、17、18、19部分亦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等語,則無理由;被告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亦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已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導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各受有如附表「付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損失,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彌補其等所受損害,兼衡自陳高中畢業、從事水產廠販賣工作、經濟狀況普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參諸被告於原審時陳稱:我雖然有提供怡誠公司的帳戶給「C羅」 使用,但是「C羅」說公司過一陣子就會轉到他名下,他就 沒有給我報酬等語(見原審卷第159、374頁),且依卷存事證,尚無以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報酬、詐欺之不法利得,是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子凡、黃秋婷、賴謝銓移送併辦,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附件: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114100號 卷《高雄警卷》 ⒈柯雯菱繳費單(第15頁) ⒉柯雯菱提供之投資網站介面畫面(第51-53頁) ⒊怡誠科技有限公司mail(第55-58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7月22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2225號函(第143-151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7911號函(第153-156頁) 張秉宥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⒍柯雯菱報案資料(第189-1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㈡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441號卷《偵23441卷》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查處張秉宥詐欺案犯罪一覽表(第25-26頁)被害人洪浩鈞 ⒉金恆通科技有限公司e-mail信件(第27-28頁) ⒊洪浩鈞繳費單據(第29-31頁) ⒋洪浩鈞報案資料(第33、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怡誠科技公司e-mail信件 ⑴110年4月7日e-mail信件(第39頁) ⑵110年4月6日e-mail信件(第48頁) ⑶110年8月2日e-mail信件(第113頁) ⒍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癸○○與張秉宥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 書(第40-47、49-71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8661號函(第73-84頁) 張秉宥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開戶資料及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 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徴信中心查詢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第119 頁) ㈢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916號卷《偵32916卷》 ⒈陳秀婷報案資料(第33-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陳秀婷繳費單(第35頁) ⒊陳秀婷與暱稱「益鼎讓你每天收益」對話紀錄及與「Mitra de服務中心」對話紀錄(第35-46頁) ⒋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60 004號函(第49-50頁)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51-57頁) ⒍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61-789頁) ⒎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張秉宥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第93-103頁) ㈣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8935號卷《偵38935卷》 ⒈張家狀龍潭南龍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第23頁)⒉張家狀提供之超商繳費代碼單據(第24-28頁) 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來超(商)字第6398號函(第31-38頁) ⒋e-mail信件 ⑴怡誠科技公司110年6月7日e-mail信件(第41-42頁) ⑵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4日e-mail信件(第45- 46頁) ⑶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日e-mail信件(第4 9-50頁)張家狀超商繳費代碼對照表 ⑷怡誠科技公司110年8月2日e-mail信件(第57頁) ⒌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査詢服務-怡誠科技公司登 記資料(第53-54頁) ⒍張家狀報案資料(第71-8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367號卷一《偵26367卷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7909號函(第107-111頁) 張秉宥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㈥【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一《偵32888卷 一》㈣ ⒈孔令欣報案資料(第47、55-67、125、137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⒉孔令欣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第69-71頁) ⒊孔令欣郵局網銀提款紀錄畫面及「快捷收益」平台紀錄(第73-77頁) ⒋孔令欣與「快捷客服」、「怡雯」對話紀錄(第79-123頁) ⒌孔令欣繳費單據(第129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30170號函(第131-133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係「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申請金流服務所設之虛擬帳號 ⒎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327-383頁) ⒏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311-325頁) ⒐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及公司登記資料(第287-309頁) ㈦【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二《偵32888卷 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8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0002608號函(第3-37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迄110年05月01日之歷史交 易明細 ㈧【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三《偵32888卷 三》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迄110年05月01日之歷史交 易明細(第3-105頁) ㈨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號卷《偵9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9月16日合金朝馬字第1100002911號函(第43-52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迄110年08月25日之開戶資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㈩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55號卷《偵3855卷》 ⒈姚佳君報案資料(第33-37、109-1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⒉姚佳君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第39頁)及匯款畫面(第41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函(第4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本行申請金流服務所設之虛擬帳號 ⒋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0日派管字第11008100008號函(第47-48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8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2608號函(第49-5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迄文到日之歷史交易明細 ⒍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51-79頁) ⒎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81-94頁) ⒏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及公司登記資料(第96-10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55號卷《偵3855卷》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76879號函(第4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本行申請金流服務所設之虛擬帳號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8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2608號函(第49-5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迄文到日之歷史交易明細 ⒊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51-79頁) ⒋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81-94頁)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及公司登記資料(第96-10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24號卷《偵2124卷》 ⒈代碼繳費一覽表(第25頁) 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35-41頁) ⒊金恆通科技有限公司e-mail信件(第63-66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5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1061號函(第67-8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迄110年2月10日之歷史交易明細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張秉宥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81-95頁) ⒍王嬿真報案資料(第97-111、121-1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2月3日切結書、南市政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⒎王嬿真繳款單(第113頁) ⒏王嬿真對話紀錄(第115-119頁)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428號卷《核交3428卷》 ⒈張秉宥110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5日上網位址查詢(第49頁 ) ⒉張秉宥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51-52、79-80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238號卷《偵8238卷》 ⒈黃義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1頁) ⒉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e-mail信件(第23-2 7頁) 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派管字第1100907000 2號函(第29-30頁) ⒋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31-37頁)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39-74頁) ⒍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公司登記資料(第76-84頁) ⒎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85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100175913號函(第87-89、95-97頁)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11月23日合金朝馬字第1100003697號函(第91-94、99-102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卷 柯雯菱所出繳費單據影本(第229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667號卷《偵22667卷》 ⒈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影本(第168-169頁) ⒉辛○○報案資料(第187-189頁) 被害人匯款資料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6月6日函文暨所附:繳費 單、金恆通公司回覆資料(第219-227頁) ⒋代收款項對應虛擬帳戶及交易明細(第89-147頁、第149頁 )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714號卷《偵23714卷》 ⒈丑○○(原名蕭迦謙)報案資料(第20頁、第23-153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儲值記錄、被害人繳費證明、LINE對話截圖 ⒉訂單資訊(第157頁) 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第159頁) 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怡誠、派維爾】(第161-167頁)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171-173頁) 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癸○○ 】(第199-236頁) ⒎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函及交易資料(第2 37-238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12號卷《偵4312卷》 ⒈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影本(第19-20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第21頁) ⒊戊○○報案資料(第23-5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單、被害人與對方通聯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單 ⒋癸○○110年度偵字第29999號不起訴處分書(第65-67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1年3月9日函暨所附:怡誠科 技有限公司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第77-235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92號卷《偵10492卷》 ⒈乙○○報案資料(第23-25頁、第79-80頁) 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0日函暨所附: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怡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團體(含行號)實質受益人暨股份發行形式聲明書、高階管理人資料明細表、金流付款契約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第29-67頁) 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影本(第69-73頁) 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怡誠公司-代表人癸○○】( 第7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894號卷《偵10894卷》 ⒈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函暨所附:代收代 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怡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團體(含行號)實質受益人暨股份發行形式聲明書、高階管理人資料明細表、金流付款契約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第31-53頁、第73-89頁) ⒉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第61-63頁 ) ⒊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函文(第64-67頁) ⒋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68-69頁) ⒌壬○○報案資料(第95-119頁) 匯款申請書、手機翻拍匯款資料、被害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鎖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鎖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259號卷《偵12259卷》 ⒈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影本(第31頁) ⒉子○○報案資料(第33-41頁) 受理子○○遭詐騙案照片、對話照片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05號卷《偵3605卷》 ⒈畢經武報案資料(第7頁) 繳費收據5張 高雄市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高市警 苓分偵00000000000卷》 ⒈畢經武報案資料(第24-47頁) 被害人與ofa大老爺-白白及大老爺客服中心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⒉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影本(第50-51頁) ⒊被告張秉宥與同案共犯癸○○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 書(第52-55頁)(與附件㈡⒍、附件㈢⒎、附件⒌、附件⒉ 同)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404號卷《偵13404卷》 ⒈甲○○報案資料(第31-63頁)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匯款單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⒉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函及所附怡誠公司 相關資料(第109-132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444號卷《偵13444卷》 ⒈丙○○報案資料(第33-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繳費截圖畫面、張俊瑋及En於LINE及IG上主頁畫面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 ⒉交易資料(第41頁) 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函所附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怡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團體(含行號)實質受益人暨股份發行形式聲明書、高階管理人資料明細表、金流付款契約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第45-53頁、第71-131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997號卷《偵19997卷》 ⒈丁○○遭詐欺案匯款紀錄一覽表(第17頁) ⒉丁○○報案資料(第31頁、第43-45頁、第47-5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繳費代碼截圖、對話紀錄及繳費單據與存摺封面影本 ⒊電子郵件影本(第35-38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612號卷《偵12612卷》 ⒈徐偉程報案資料(第103-227頁、第238-24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⒉刑案現場照片(第229-237頁) ⒊帳戶個資檢視(第245-261頁) ⒋平鎮分局偵查隊偵辦李錫宏等4人遭詐欺案一覽表(第263- 267頁) ⒌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影本(第270頁) ⒍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千謙康有限公司】(第271-278頁) ⒎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千謙康有限公司、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83-289頁) ⒏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金流付款服務契约書各1份(第431-473之1頁)(與附件㈢⒍⒎、附件 ㈥⒎⒏、附件㈩⒍⒎同)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453號卷《偵29453卷》 ⒈被害人遭詐欺情形一覽表(第69頁) ⒉電子郵件(第73-75頁) ⒊全家超商調閱詐欺案回覆(第77頁) ⒋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第79-80頁、第81 頁) ⒌郭盈珊(原名郭玉萍)報案資料(第127-149頁) LINE對話紀錄、繳費單據、匯款畫面截圖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3號卷《少連偵273卷》 ⒈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第65頁) ⒉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第67-73頁) ⒊己○○報案資料(第79-93頁、第99-105頁、第111頁) 轉帳交易明細單、臉書對話紀錄、全家超商繳費條碼與繳費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367號卷《核交2367卷》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及歷史交易明細(第9頁、第15頁、第17-377頁) 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卷《本院上訴1627卷二》 ⒈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3日派管字第112011300 01號函暨所附:派維爾函請怡誠公司將暫押款項匯回之相關往來資料(第381-423頁) 附表: 編 號 受 詐 騙 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繳款或匯款時間及金額 款項收取/虛擬帳戶 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所應撥付對象 1 ︵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洪浩鈞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向洪浩鈞佯稱因投資獲利超過,需再儲值云云,致洪浩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27日晚間9時59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2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11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3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21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6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28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7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39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8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44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9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49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30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59分許繳款1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31 2 ︵ 併辦偵2 1 2 4案 ︶ 王嬿真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向王嬿真佯稱在投資網站下單需至超商繳費云云,致王嬿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56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繳款2500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57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64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繳款1萬2000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66 110年1月30日上午6時46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AB2NC41XGE0055;繳費代碼:AB2NC41XGE0056 110年1月30日上午6時53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AB2NC41XGE0059;繳費代碼:AB2NC41XGE0059 3 ︵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張家狀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年初某日向張家狀佯稱需先儲值,方可投資國際球賽及期貨云云,致張家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30日繳款1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1XFZ0009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2月1日繳款2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1FZ0001 110年2月3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3FZ0027 110年2月3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3FZ0029 110年2月4日繳款14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4FZ0028 110年2月8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8FZ0020 110年2月8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8FZ0021 110年2月17日繳款1萬元 繳費代碼:AB2NC42HFZ0000 110年2月21日繳款1萬元 繳費代碼:AB2NC42NFZ0007 4 ︵ 起訴書附表編號5 ︶ 柯雯菱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2月3日晚間7時42分許向柯雯菱佯稱可投資穩定獲利,但需先行儲值云云,致柯雯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上午8時27分許繳款1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2247;繳費號碼:AM2NC42QFZ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繳款2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5030;繳費號碼:AB2NC42SFZ0002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繳款2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5037;繳費號碼:AB2NC42SFZ0003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繳款1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5040;繳費號碼:AB2NC42SFZ0004 5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子○○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3月12日20時29分向子○○佯稱可代操遊玩線上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3月13日16時53分繳款1萬元 繳費代碼:AB2NC43W0217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6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甲○○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4至5月間向甲○○佯稱可代操遊玩線上娛樂城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偵4312等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有誤載,見本院金上訴1642卷第84頁,應予更正) 110年4月1日1時45分匯款1萬14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7 ︵ 併辦偵3 2 8 8 8案 ︶ 孔令欣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4月15日某時許向孔令欣佯稱有「快捷收益」平台可小額投資賺錢云云,致孔令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繳款2萬元 交易序號:010421QP814134;繳費代碼:CCAZ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8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畢經武 佯裝為線上娛樂城人員於110年4月22日8時許向畢經武佯稱可儲值遊玩線上娛樂城贈送彩金云云,致畢經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34分繳款6000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95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1分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89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84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2分繳款8000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82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繳款5000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79 9 ︵ 併辦偵2 2 6 6 7等 案 ︶ 辛○○ 佯裝為百家樂投資平台人員於110年4月25日向辛○○佯稱可代操娛樂城並投資獲利,惟需先匯佣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4月25日15時55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SCW0108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4月25日15時55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SCW0109 110年4月25日15時55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SCW0111 110年4月25日15時55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SCW0112 110年4月27日10時21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UHA0009 110年4月27日10時21分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UHA0011 10 ︵ 起訴書附表編號4 ︶ 陳秀婷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向陳秀婷佯稱投資需儲值云云,致陳秀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繳款3000元 交易序號:010429QP821118;繳費代碼:CCAZ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丁○○ 佯裝為精品包網路賣家於110年5月2日0時33分許向丁○○佯稱可販賣精品包,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5月6日12時10分繳款5000元 串接代碼:AB2NC456DP0009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2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壬○○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5月5日向壬○○佯稱可儲值代碼並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5月7日12時42分繳款3000元 繳費代碼:CCAZ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3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丙○○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5月22日向丙○○佯稱可儲值VOLYA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5月15日20時37分繳款1萬元 繳費代碼:CCAZ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4 ︵ 併辦偵1 2 6 1 2案 ︶ 徐偉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在臉書刊登博奕遊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告訴人徐偉程好友,佯稱操作投資博奕遊戲網站獲利,致徐偉程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偵1261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將「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所應撥付對象」誤載為「匯款帳號」,見本院金上訴1642卷第89頁,應予更正) 110年7月12日11時34分匯款32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5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乙○○ 佯裝為保養品網路賣家於110年6月7日12時許向乙○○佯稱可販賣保養品,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6月19日12時許繳款14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6 ︵ 併辦偵2 2 6 6 7 等 案 ︶ 丑○○︵原名蕭迦謙 ︶ 佯裝為博奕平台人員於110年6月10日向丑○○(原名蕭迦謙)佯稱可儲值壹鼎旺網站並遊玩博奕獲利云云,致丑○○(原名蕭迦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6月10日21時16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10610QP00000000;第三段條碼:000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7 ︵ 併辦偵2 9 4 5 3 案 ︶ 郭 盈姍︵原名郭玉萍︶ 以假投資之詐術,使郭盈姍(原名郭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6月17日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AB2NC46HHQ0016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6月18日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AB2NC46JHQ0000 110年6月18日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AB2NC46JHQ0003 18 ︵ 併辦偵4 3 1 2等 案 ︶ 戊○○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6月20日向戊○○佯稱可儲值鑫悅娛樂城並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18時21分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6XHQ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6月30日22時26分繳款2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6XHQ0002 19 ︵ 併辦少連偵2 7 3 案 ︶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22時30分許,宣稱能有被動收入,投資人僅需匯款至其提供之帳戶等,即能以投資或博奕方式獲利,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內。 110年7月25日12時49分繳款2萬元 超商代碼:AB2NC47SCW0109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7月25日12時55分繳款2萬元 超商代碼:AB2NC47SCW0111 110年7月25日12時59分繳款2萬元 超商代碼:AB2NC47SCW0113 110年7月25日13時4分繳款2萬元 超商代碼:AB2NC47SCW0114 20 ︵ 併辦偵8 2 3 8 案 ︶ 黃義錫 佯裝為網購服飾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9日晚間7時35分許向黃義錫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訂單重複云云,致黃義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7月9日晚間8時59分54秒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7月9日晚間9時11分14秒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併辦偵3 8 5 5案 ︶ 姚佳君 佯裝為三民書局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24日晚間6時19分許向姚佳君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多下10筆訂單云云,致姚佳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7月24日晚間8時30分許匯款2萬8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