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謝樹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謝樹林 湯秉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明康 上列被告何明康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