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志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洽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3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志洽部分撤銷。 蔡志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洽與陳慶安、洪麗月○○,共同出資 在彰化縣○○市○○段000號土地上經營「晉升企業社」,並由 陳慶安向高杏吉承租上址土地及土地上之鐵皮倉庫,做為堆放資源回收物品使用。被告蔡志洽與陳慶安、洪麗月均有抽煙之習慣,渠等均明知「晉升企業社」係以收取資源回收物品為業,上址之鐵皮倉庫之內、外,均堆置大量易燃之回收物品,本應注意抽完香煙之煙蒂應丟棄於煙灰缸,不應隨地棄置。且被告蔡志洽與陳慶安、洪麗月均是「晉升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皆應注意落實火源管理,督促彼此間於抽完香煙後,確實將煙蒂熄滅後,再丟棄於煙灰缸內,不應隨地棄置,以免發生火災。竟均疏未注意及此,渠3人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晚上,在上址「晉升企業社」回收場東側建築物 鐵皮倉庫中段附近抽完香煙後未確實熄滅煙蒂,造成該煙蒂餘燼蓄積餘熱,引燃該處易燃之資源回收物品,繼而擴大燃燒,進而於翌日(8月19日)凌晨1時22分許,火勢延燒擴大可見,致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回收場東側鐵皮倉庫盡遭火舌吞噬,該鐵皮倉庫因而燒燬坍塌,火勢復延燒至同地號土地之北側倉庫(高杏吉所有,未燒燬),造成附表編號1之物品 燒燬;火勢造成之輻射熱造成回收場北側黃建勝所有之鐵皮屋南側牆面受燒,造成附表編號2之物品燒燬。另因火勢輻 射熱之關係,造成附表編號3、4、5鄭明清、邱素梅及洪木 森所種植之農作物枯萎無法收成。嗣彰化縣消防局東區分隊據報到場,於8月19日清晨5時02分許,始將火勢撲滅。因認被告蔡志洽涉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後段之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及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志洽涉有前開失火罪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陳慶安、洪麗月於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被害人高綉鈴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彰化縣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失火犯行,辯稱:我沒有過失,本件失火與我無關等語。經查: ㈠上開回收場東側建築物鐵皮倉庫中段附近,因遺留火種蓄積燃燒,而於109年8月19日凌晨1時22分許,火勢延燒擴大可 見,致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回收場東側鐵皮倉庫盡遭火舌吞噬,該鐵皮倉庫因而燒燬坍塌,火勢復延燒至同地號土地之北側倉庫(高杏吉所有,未燒燬),造成附表編號1之物品燒 燬;火勢造成之輻射熱造成回收場北側黃建勝所有之鐵皮屋南側牆面受燒,造成附表編號2之物品燒燬;另因火勢輻射 熱之關係,造成附表編號3、4、5鄭明清、邱素梅及洪木森 所種植之農作物枯萎無法收成;嗣彰化縣消防局東區分隊據報到場,於8月19日清晨5時02分許,始將火勢撲滅等情, 業據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慶安、洪麗月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洪木森、高綉鈴、鄭明清、黃建勝及邱素梅於警詢或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3至25、29至31、91頁及其反面、95頁及其反面、123頁及其反面、173頁),並有彰化縣消防局109年9月15日彰消調字第1090025491號函暨所附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鑑定書摘要、現場勘查記錄及原因研判、觀察記錄、談話筆錄、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及設定解除表、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及物品配置、拍照位置圖、現場照片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證明書、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土 地租賃契約書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至229頁,偵卷第65 至67、73、81至87頁)。 ㈡被告成立晉升企業社,並與同案被告陳慶安、洪麗月共同在上開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鐵皮屋經營資源回收場,其亦為 本案資源回收場之經營者。分述如下: ⒈據證人林蕙苓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9年8月18日本案回收場發生火災時,其剛進去工作2個多星期,是陳慶安面試的, 其沒有記住公司的名字是力鼎還是晉升,只記得好像有改過名字,其有看過蔡志洽,知道回收場有兩個股東,一個老闆是陳慶安,一個老闆是蔡志洽,是因為進去回收場的時候,都有介紹身分,他們兩個人都沒有反對意見,聊天的時候也有提過,其感覺陳慶安是大老闆,蔡志洽是小老闆,蔡志洽平常也是在裡面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0至66頁);以及證人陳建豪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資源回收場一成立時,其就在那邊工作,本案109年8月18日發生火災時,其已經在那邊工作3年多,當時是陳慶安找其進去的,蔡志洽也有在回收 場裡面工作,他有聽陳慶安提過蔡志洽有出資,但其不知道出資多少,蔡志洽、陳慶安都曾拿薪水給其過,而公司後來有改名字,本來係叫做力鼎,後來改的名字其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6至74、77頁)。衡以證人林蕙苓、陳建豪與被告並無怨隙存在,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等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復參以被告於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中供稱:本案回收場的老闆及負責人為其等語(見警卷第103頁);於警詢中供稱:本案資源回收場之前係叫力鼎資 源回收場,其係力鼎的員工,一直到108年8月他們經營不下去,要其擔任負責人,力鼎資源回收場就結束營業,其便成立晉升企業社讓他們繼續經營資源回收場等語(見警卷第11至17頁);及於偵訊中供稱:其有於彰化市○○段000地號土 地內經營晉升企業社,負責人係其,本來陳慶安係其老闆,其係員工,後來陳慶安說做不下去,其就出錢成立晉升企業社讓陳慶安、洪麗月繼續經營等語(見偵卷第169至173頁)。足認被告確實為本案資源回收場之經營者之一甚明。 ⒉再者,晉升企業社係於108年8月2日申請商業登記,而於109年9月1日申請歇業等情,有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綠商字第1120046457號函暨所附晉升企業社設立及歇業登記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97至118頁);又晉升企業社蔡志 洽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於109年8月18日、19日有提領款項之交易紀錄後,該帳戶即未再有使用之情形,亦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3日三信銀行管字第11200384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二第205至229頁)。可知晉升企業社於本案回收場109年8月19日發生火災後,即於109年9月1日申請歇業,且銀行帳號於109年8月19日後即未有交易紀錄,若晉升企業社與本案之資源回 收場無任何關係存在,何以於火災發生後,即未再營業。 ⒊綜上,被告成立晉升企業社,並與同案被告陳慶安、洪麗月共同在上開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鐵皮屋經營資源回收場乙 情,堪以認定。 ㈢本件火災經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後認:「綜合上述,本案經勘查於晉升企業社回收場辦公室及住家大門外發現菸蒂,於東側建築物南段樓梯北側電源開關箱下方附近地面發現一蚊香鐵盤燒餘物,回收場三位關係人洪麗月、陳慶安、蔡志洽均有抽菸習慣,其中陳慶安及洪麗月○○晚上居住於回收場住家 ,且火災發生前一天晚上11點多有夾子車至回收場卸貨,卸貨之回收物未特別檢查,停留時間約半小時,表示火災發生前回收場有人員進出活動情形,另本案起火處附近為洪麗月工作時丟置塑膠袋的地方,火災發生前該處約有20至30袋飼料袋裝之塑膠袋,較為蓬鬆且易燃,如有微小火源即可蓄積燃燒,故本案以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出動觀察紀錄、關係人談話筆錄、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回覆查詢資料等跡證分析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結論:起火處位於晉升企業社回收場東側建築物中段附近,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有彰化縣消防局109年9月15日彰消調字第1090025491號函附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2至43頁)。故本件火災起火處位於回收場內,起火原因可能為遺留火種所引起。 ㈣本件尚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火災係因被告在回收場內抽煙後未確實熄滅煙蒂所造成,被告應無過失責任,分述如下: ⒈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決先例、72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有無過失情形,應就各個事實具體判斷,不 能以行為人任某種職務,為概括之推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644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起訴意旨認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為: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慶安、洪麗月於109年8月18日晚上,在晉升企業社回收場東側建築物鐵皮倉庫中段附近抽完香煙後未確實熄滅煙蒂,造成該煙蒂餘燼蓄積餘熱,引燃該處易燃之資源回收物品,繼而擴大燃燒。是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違反之注意義務為其抽完香煙後未確實熄滅煙蒂。然前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所指起火原因可能為遺留火種所引起,所指遺留之火種為何?是否確實為煙蒂?並不明確。且被告有無於109年8月18日晚上在晉升企業社回收場東側建築物鐵皮倉庫中段附近抽煙?是否未確實熄滅煙蒂?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之。故被告是否有抽煙之先行行為?及違反應將煙蒂確實熄滅之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尚屬有疑。 ⒊本案火災延燒擴大之時間為8月19日凌晨1時22分許,而被告於彰化縣消防局訪談時供稱:回收場當日下午5點下班,我 大約5點10分離開等語(見警卷第105頁),核與同案被告洪麗月於彰化縣消防局訪談時供稱:8月18日回收場下午5點下班,最後離開回收場的員工是蔡志洽,每天都是他最後去關電燈和輸送帶的開關,大約下午5點5分出來回收場,然後在辦公室吃完晚餐才離開等語相符(見警卷第85頁),顯見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左右已離開前開回收場,迄 至火災延燒擴大之時間(8月19日凌晨1時22分許)已長達8 小時以上,衡諸情理,倘若被告有於8月18日下午5時10分左右將未熄滅之煙蒂隨便丟棄在回收場內,而回收場內易燃物品甚多,該煙蒂蓄熱引燃回收場內易燃物品之時間須長達8 小時?顯然有疑。另同案被告洪麗月於警詢時供稱:回收場於下午5點下班,下班後到火災發生之間,有1個大貨車司機於晚上11時來卸貨,還有到客廳找陳慶安聊天,一直聊到12時才離開等語(見警卷第5頁)及同案被告陳慶安於警詢時 亦供稱:回收場於下午5點下班,晚上11點左右有一輛車來 下貨等語(見警卷第21頁),亦可見8月18日晚上11時許亦 有1輛貨車進入回收場內卸貨,雖同案被告洪麗月及陳慶安 供稱該貨車司機並無抽煙之習慣等語,惟同案被告洪麗月、陳慶安均有抽煙之習慣,此據洪麗月、陳慶安供明在卷,則不能排除其等陪同貨車司機進入回收場卸貨時有抽煙及未熄滅煙蒂之可能。 ⒋基上說明,被告雖為上開回收場之經營者,然其就上開火災之發生有無過失情形,應就具體事實而為判斷。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違反之注意義務為其抽完香煙後未確實熄滅煙蒂,然被告是否有抽煙之先行行為?及違反應將煙蒂確實熄滅之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如陳慶安、洪麗月有在回收場內抽煙,則被告是否有在場,進而有督促其等確實將煙蒂熄滅之可能?均無證據足以證明之,自難令負過失罪責。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故被告之辯解應可採信,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難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則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部分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受損物品 證據 1 高杏吉、高綉鈴(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北側) 高杏吉位於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北側2棟倉庫燒損。高綉鈴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燒燬不堪使用 109偵11600號卷內高綉鈴提出之求償費用明細表、鐵皮建築物受燒損照片、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損照片 2 黃建勝(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勝有軸承五金企業社」) 建築物南側牆面燒損、12面窗戶玻璃破裂、冷氣機1台、水管4條燒損、南側牆面電線全部受損 109偵11600號卷內黃建勝標示出其鐵皮建築物之地理位置、提出估價單,及冷氣機、電線受損照片 3 鄭明清(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鄭明清於左列土地種植之香蕉、木瓜、桃子、芭樂、荔枝、李子等水果因輻射熱、煙燻而受損,損失合計共約5萬5,000元 109偵11600號卷內鄭明清標示出其作物種植之地理位置 4 邱素梅(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邱素梅於左列土地種植之空心菜、黃宮菜、九層塔等蔬菜,因輻射熱、煙燻而枯萎受損,損失合計共約20萬1,000元 109偵11600號卷內邱素梅提出之作物受損照片、受損物品求償清單 5 洪木森(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洪木森於左列土地種植之水稻,因輻射熱、煙燻而枯萎受損,損失約2萬元。 109偵11600號卷內洪木森標示出其作物種植之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