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一文、林狄南、陳宥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 訴訟代理人 王奐勻 被 告 林狄南 被 告 陳宥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