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奎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奎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鍾享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鍾孟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辛尚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楊于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双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六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耿鋕律師 被 告 陳子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被 告 陳彥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賴冠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曾凱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許顥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邱凱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呂坤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蔡旭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陳冠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正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唐佳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 原易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奎仰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享泫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奎仰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擔任址設彰化縣○○市○○○路000 號2樓「華人德州撲克彰化分會(下稱德州撲克彰化分會) 」分會長,鍾享泫擔任店長(自111年8月1日起),鍾孟珊 (自112年4月20日起)擔任櫃臺人員 ;辛尚洋(自112年5 月26日起)、陳子平(自112年5月底起)、楊于萱(112年4月起,但5月份未在職)、黃双磊(111年9月至10月、112年4月起)擔任計分員(即荷官、發牌人員),7人共同意圖營 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其等分別於任職期間,以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賭博場所,並透過德州撲克彰化分會LINE群組、分會臉書網站公告德州撲克彰化分會舉辦德州撲克賽程之方式,聚集不特定人加入會員,由會員於公告賽事期間前來報名對賭德州撲克,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德州撲克」玩法進行賭博,參加者每次繳交當次賽事報名費新臺幣(下同)200元至2,000元不等後,即可取得3萬分計分牌(即籌碼)參與賭局,其中75%報名費作為當 次賽事獎金,其餘報名費由分會取得以營利。賭客取得籌碼後,輪流做莊,由荷官即辛尚洋、陳子平、楊于萱、黃双磊負責發牌,每名賭客依序先發放2張底牌,賭客依此決定加 注或放棄此局後,由荷官在桌面放置5張公牌,賭客再次決 定加注或放棄此局,最終未放棄之各賭客依據持有之2張底 牌加5張公牌,任選5張最有利牌面後,互比大小論輸贏,由最大牌面之賭客贏得該局所有下注之籌碼,每次下注最低跟注為大盲注之籌碼金額,最高為自己檯面上之籌碼總額,如此循環,倘檯面上之籌碼全輸完者即淘汰;惟淘汰者可於比賽開始2小時30分內,依照各次比賽前公告之可重覆報名次 數,再次繳交報名費,兌換籌碼後持續參與賭局,待籌碼最終全歸一人後,賽局始結束,扣掉於比賽前已公告之第一名獎金後,依各賭客持有之計分牌(籌碼)與獎池之總獎金(即賭客參與繳交之報名費),依比例兌換獎金。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陳子平、楊于萱、黃双磊以此種方式,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 二、賭客即該德州撲克彰化分會會員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及唐佳煌從德州撲克彰化分會網站廣告得知訊息或接獲LINE群組訊息後,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12年6月9日18時至19時許 ,在上址公眾得出入場所內,繳交報名費用600元後,參與 德州撲克彰化分會舉辦之日常錦標賽,及以前揭德州撲克方式進行賭博。經警於112年6月9日19時22分許,持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唐佳煌、選任辯護人及公設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調查證據時,未到庭之被告黃正琪於原審調查證據時,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就其等於上開時間,在德州撲克彰化分會所擔任之職務內容、該分會所舉辦比賽之賽事規則,及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就其等於上開時間,在德州撲克彰化分會繳交報名會後參與賭局等情,均坦承在卷,然分別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罪嫌,被告等人均辯稱:德州撲克係在比賽競技,並非賭博等語。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之辯護人為其等辯稱:德州撲克並非僅具有射倖性,是需要有高度技巧性;本次比賽參賽者係都繳交相同報名費,是競技,且中間各個牌局的勝負無法讓玩家先得到任何獎金,除依照名次發放獎金外,籌碼最終無法兌換任何現金,難認係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賭博,且被告陳奎仰等人如欲賭博營利,實無對玩家遭淘汰後重複報名設有時間限制,難認被告等人有起訴書所載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嫌等語;公設辯護人則為被告陳子平辯稱:本案進行的德州撲克錦標賽,不管是首次參賽或是重複參賽,玩家都需透過思考策略、計算機率及心理戰等技巧進行,且籌碼不能換取現金,應屬競賽,與靠運氣賭博財物之行為不同。至於報名費以及重複繳報名費的部分,核與一般競賽繳納報名費以取得參賽資格之情相同,不僅每次報名費相同,亦需在比賽開始後限定時間內才能重覆報名,核與一般賭博者可隨時依己意願決定投入賭本不同,被告陳子平僅係受僱者,主觀上認此賽制係合法活動,並無犯罪意圖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奎仰為德州撲克彰化分會之分會長,被告鍾享泫擔任店長,被告鍾孟珊擔任櫃臺人員;被告辛尚洋、陳子平、楊于萱、黃双磊擔任計分員(即荷官、發牌人員),被告陳彥 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則為參與本案德州撲克比賽之玩家。警方於上開時地持票搜索時,現場所進行者為德州撲克限時錦標賽牌局,欲參與之玩家需先登記為會員,並繳納固定之報名費600元兌換計分牌即籌碼,比賽2小時30分鐘內可以重複報名參加,由玩家在每一場次內進行多次牌局,玩家取得籌碼後,輪流當大盲注、小盲注,每次下注最低跟注為大盲注之籌碼金額,由荷官被告辛尚洋、陳子平、楊于萱、黃双磊負責發牌,每名玩家依序先發放2張底牌即手牌,玩家 依此決定加注或放棄此局後,由荷官在桌面掀開3張公牌, 玩家決定要過牌、加注或放棄此局,再由荷官在桌面掀開第4張公牌,玩家亦須決定要過牌、加注或放棄此局,再由荷 官在桌面掀開第5張公牌,玩家再次決定要過牌、加注或放 棄此局,最終未放棄之各玩家依據持有之2張底牌加桌面上 之5張公牌,任選5張最有利牌面後,互比大小論輸贏,由最大牌面之玩家贏得該局所有下注之籌碼,而棄牌之人無須掀底牌給他人看,如此循環,直至籌碼終歸一人所有,再依照該次比賽淘汰順序決定名次及分配獎金,玩家不能選擇將籌碼直接兌換回現金。再倘若玩家在比賽過程中放棄比賽,其籌碼即歸零,不得將籌碼用於下次比賽等情,業據被告等17人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且互核大致相符,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許顥譯於原審,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呂坤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賽局制度及經過相符(原審卷第262至266、256至261頁,本院卷第219至221頁),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與照片、德州撲克彰化分會網站截圖賽事冠軍一覽表(他卷第39至48頁)、達人企業社員工名冊(他卷第49頁)、賽事廣告(偵卷一第45頁)、賽事結果獎金分配表(偵卷一第47至48頁)、 現場座位圖(偵卷一第49至51頁)、賽事結果獎金分配表(偵卷一第83至153、169至237、271至339、375至443、459至529、561至631頁)、彰化華人德州撲克群組截圖照片(偵卷一第667至668頁)、現場電視螢幕畫面及Poker fans APP擷圖照片(偵卷二第15至24、147至154頁)、賽事冠軍照片(偵卷二第235頁)、賽事結果獎金分配表(偵卷二第279至615頁)在卷可稽,前情應可認定。 ㈡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於前揭時地所進行之「德州撲克」比賽為賭博行為: 1.按賭博行為,凡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之得喪變更之射倖行為者言;凡以勝負繫於偶然之事實,並非事前所能預知者,即為賭博,並無方法之限制。查本案德州撲克比賽之玩法,係由荷官先發給各參加者2張底牌,玩 家分別下注或放棄底牌後,荷官再依序掀開3至5張公牌,玩家即自行將底牌與公牌排列出最有利之組合,再決定是否過牌、加注或放棄此局,最後由牌面組合最大者贏取該場次比賽之籌碼,業如前述。而荷官所發給之底牌、公牌均係一副撲克牌洗牌後隨機發給,是玩家之輸贏仍繫於荷官所發給底牌、公牌間之組合大小,則玩家就自己持有底牌與檯桌上公牌間組合結果,本即含有偶然、不確定性之因素存在。 ⒉本案賽事賭局玩家須於活動開始前繳交相同數額,與一般賭博參與者係自行決定投入多少財物作為賭資,固尚有別;且係以以每次固定之賭資(即所謂報名費)與同桌之人對賭,並於比賽結束後方能兌換獎金之模式,亦與一般賭場常見之德州撲克賭博經營模式,係任由玩家自行決定以多少數量之財物作為賭本,並得隨時加入或退出賭局不同。然查,本案賽事賭局本身蘊含射倖性,業如前述,支付等額報名費始得參與賭局,該參與門檻形式無解於射倖性之本質。且被告陳子平警詢時供稱:有些賽事可以在報名截止前,被淘汰後再次繳納參賽費用報名後再次下場比賽,會依每場賽事規定不同,能否再次入場也會不同,我上班期間的賽事大部分都沒有限制參賽次數,只要在報名時間內就可以等語(偵卷一第351頁);證人呂坤諺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參加德州撲克賽事的玩家在沒有出局前,不可再繳交報名費領取籌碼參加賽事;但遭淘汰的玩家在報名截止前,可以重複繳費再取得起始籌碼數參加。以本案當天比賽而言,是在開始賽局後的2個半小時報名截止, 在該時間前玩家如輸光籌碼可以再重複報名參賽。就重複報名的次數,在本案比賽是沒有限制的,但有些比賽會有限制等語(本院卷第219至221頁),另觀諸卷附以下賽事紀錄:「六月九日下午茶冠軍賽」(偵卷一第562頁)、 「2023/12 6600限時錦標賽」、(偵卷一第565頁)、「2023/1/12日常深籌賽」(偵卷一第569頁)、「2023/1/14彰化經典月賽」(偵卷一第573-577頁)、「2023/2/2 6600限時錦標賽」(偵卷一第581頁)、「2023/2/28巨籌冠軍賽」(偵卷一第585頁)、「2023/2/19超級巨人賽」(偵卷一第589頁)、「2023/3/5假日吃雞賽」(偵卷一第593頁)、「2023/3/18雙冠挑戰賽」(偵卷一第597頁)「2023/3/26超級巨人賽」(偵卷一第601頁)、「2023/4/7獵人OK冠軍賽」(偵卷一第605頁)、「2023/4/16超大型巨人賽」(偵卷一第609頁)、「2023/4/25 3400限時錦 標賽」(偵卷一第613頁)、「2023/5/21超級巨人賽」(偵卷一第617頁)、「2023/5/5海賊懸賞賽」(偵卷一第627頁),以各玩家投入現金欄觀之,可見玩家多次繳費、繼續賭局之情形實屬常見。參與賽事之玩家既可於開始比賽輸光籌碼後,可於一定時間內繼續繳費、參賽,則各個玩家可能投注金額有異,且獎池內之總獎金亦處於浮動狀態,此實與一般正規比賽獎金均係於開賽前即公布獲勝者獎金,且落敗者即淘汰之賽制有明顯差異。且落敗者既已輸光籌碼,其仍願再度繳費參與,當係認可透過前述偶然、不確定性因素,成為最終贏家。從而,參加本案「德州撲克」比賽之被告等投入金錢參與比賽,嗣比賽結束後依照該比賽之輸贏結果取得或喪失金錢(持有籌碼者經依比例換取現金,倘換取之現金大於原投入之金錢,則係透過比賽取得金錢,反面言之,則喪失金錢),造成參加者財物之得喪變更,且本案「德州撲克」比賽之輸贏本即含有偶然、不確定性之因素存在,德州撲克彰化分會又為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於前揭時地進行之「德州撲克」比賽,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無疑。 ⒊被告等人及辯護人雖均辯稱德州撲克須仰賴玩家本身之智力、心理素質、遊戲技巧與判斷力來決定勝負,且參賽者係繳交相同報名費,於中間牌局的勝負無法讓玩家先得到任何獎金,且最終除獎金外,籌碼無法兌換現金等語。然查: ①本案賽制之輸贏,既仍繫於荷官隨機所發給底牌、公牌間之組合運氣,即參加者持有牌組好壞之影響,而具有偶然之射倖性存在,即為刑法賭博罪所欲規範之對象,否則常見之賭博項目例如:麻將、象棋等,亦具有一定之技術性及射倖性存在,如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前揭活動,並以活動勝負決定、影響財物之得喪變更,於實務上亦均認屬賭博行為。 ②本案參與賽制之被告陳彥群等人,固均繳交相同報名費,然其等於比賽開始後,報名截止前,如已輸光籌碼,尚得無限制地重新繳費參與比賽,其等為參與賽事所繳納之報名費,已難與一般比賽之參賽者所繳納報名費等同視之;至本案賽事雖限制參賽者需待比賽進行結束後始得以持有籌碼多寡決定輸贏,並以籌碼為計算基礎,計算領取獎金之規定,然此實質上與賭客持現金賭博,並因此造成財物得喪變更結果無異,上開「德州撲克」比賽進行之方式、規則及現金籌碼兌換過程,實不足以影響本案「德州撲克」比賽玩法為賭博行為之認定。 ③從而,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及辯護,均尚難認為有據。 ㈢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有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 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出此之動機或目的,所謂「營利」,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藉此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是以,營利意圖並非需以客觀上獲取大量利益或確有盈餘為必要。查被告陳奎仰擔任德州撲克協會德州撲克彰化分會,被告鍾享泫擔任店長,被告鍾孟珊擔任櫃臺人員;被告辛尚洋、陳子平、楊于萱、黃双磊擔任計分員,德州撲克協會德州撲克彰化分會於前揭時間起有舉辦「德州撲克」比賽,供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等人,及參與其他次賽事之賭客賭博財物,而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等參與賭博之人,均需繳交報名費用,而報名費用之75%作為當次賽事獎金,其餘報名費則由德州撲克彰化分會取得作為行政費等情,業如前述,蓋德州撲克彰化分會係透過LINE群組、分會臉書網站公告各場賽事資訊,而聚集參賽賭客,各場賽事參與者越多,甚而於各賽事中重複加入賽事者越多,德州撲克彰化分會所分得之費用即越多。故德州撲克彰化分會以公眾得以共聞之網路公告「德州撲克」進行時地之方式招攬、聚集參賽者,足見於德州撲克彰化分會任職領薪之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等人,為完成各次「德州撲克」比賽,提供德州撲克彰化分會會址並分別擔任行政、財務、計分等工作,而完成「德州撲克」比賽,其等主觀上已具藉此牟利之營利意圖,且與同時在職之被告間,就提供場地及聚眾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綜上所述,被告陳奎仰等17人前揭所辯,尚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奎仰等17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㈠論罪法律適用: ⒈核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等7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⒉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等10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㈡共同正犯: 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就其等任職期間共同為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說明: ⒈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共同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藉此牟利,此種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型態,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等人係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多數人賭博行為,乃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其等所犯上開二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原審以被告陳奎仰等17人並無賭博犯意,所進行之德州撲克比賽,屬會員間之競技而非賭博財物,諭知被告陳奎仰等17人均無罪,固非無見,然依前揭㈡、㈢之說明,本院認本案 之德州撲克賽事應屬賭博行為,被告陳奎仰等17人應為有罪之認定。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自屬有據,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㈤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陳奎仰擔任德州撲克彰化分會分會長、被告鍾享泫擔任店長、被告鍾孟珊擔任櫃臺人員 、被告辛尚洋、陳 子平、楊于萱、黃双磊分別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擔任計分員職務,共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助長不正投機風氣且有害社會善良風俗,然審酌其等犯後雖否認所舉辦、參與之賽事係屬賭博行為,惟就所為客觀行為均坦承在卷,且被告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陳子平、楊于萱、黃双磊獲利來源係賭客繳交報名費中之固定比例,及被告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投入本案賭博之金額均非鉅大,併參酌各被告前均無賭博之前科素行,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參與本案之程度及犯罪之動機、其等於原審及本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4至2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員警於112年6月9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在德州撲克 彰化分會所扣得之物,其中就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物,均 係於現場賭桌臺扣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楊于宣於警詢時陳稱在卷(偵卷一第453頁),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係當場查獲之參賽金即賭金,該些物品顯與「德州撲克」比賽進行方式、規則相關,係屬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及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6至39,則係於德州撲克彰化分會所查扣,分為被告鍾享泫、鍾孟珊所有及持有,且前開物品均與被告鍾享泫、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等人共同犯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有關,係屬其等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四、被告黃正琪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無在監押之情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無正當理由,於本院審判期日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強制換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 附表: 編 號 名 稱 數量 持有人 1 現金(當場查獲參賽金) 13,800元 鍾享泫 2 撲克牌 1副 陳子平 3 座位卡 5張 陳子平 4 莊家鈕 1個 陳子平 5 all in牌 1個 陳子平 6 遮底牌 1張 陳子平 7 座位卡 6張 楊于萱 8 莊家鈕 1個 楊于萱 9 撲克牌 1副 楊于萱 10 遮底牌卡 1張 楊于萱 11 all in鈕 1個 楊于萱 12 籌碼(面額5,000) 56個 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 13 籌碼(面額1,000) 112個 14 籌碼(面額500) 28個 15 籌碼(面額100) 140個 16 籌碼(面額100,000) 100個 鍾享泫 17 籌碼(面額25,000) 603個 鍾享泫 18 籌碼(面額10,000) 100個 鍾享泫 19 籌碼(面額5,000) 1344個 鍾享泫 20 籌碼(面額1,000) 2986個 鍾享泫 21 籌碼(面額500) 1272個 鍾享泫 22 籌碼(面額100) 1858個 鍾享泫 23 每場比賽計分表 1件 鍾享泫 24 參賽券 1批 鍾享泫 25 撲克牌(尚未拆封) 9副 鍾享泫 26 KO卡 1盒 鍾享泫 27 時間卡 1盒 鍾享泫 28 112年6月9日賽事結果獎金分配表 1件 鍾享泫 29 112年6月8日賽事結果獎金分配表 2件 鍾享泫 30 達人企業社員工、薪資單、6月份班表 1件 鍾享泫 31 彰化達人盃晉級名單 1件 鍾享泫 32 公司月報表 1件 鍾享泫 33 夜城盃晉級名單 1件 鍾享泫 34 限時錦標賽積點 1件 鍾享泫 35 6月賽程表 1張 鍾享泫 36 懸賞金額 1張 鍾享泫 37 CTP Payout限時錦標賽 1件 鍾享泫 38 現金(公司零用金) 9,900元 鍾享泫 39 現金(公司帳) 27,200元 鍾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