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林清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被 告 林清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