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常業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十四號中華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一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常業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冒用「王金財」名義與賴秀惠所簽定之租賃契約書上「王金財」之署押貳枚及 印文拾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復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二年六月,而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仍不知警 惕,復基於收受、搬運贓物賴以為生之常業犯意,緣李森樺(原審另案審理中) 及另一名綽號「劉董」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由該綽號「劉董」之人召集李森樺及 其他不詳姓名之人等人,基於常業竊盜犯意,共組竊盜集團,再與丙○○結合為 銷贓集團,由丙○○基於常業贓物之犯意,為下列之犯行:㈠丙○○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持 綽號「劉董」之人交予不詳姓名人所偽造之「王金財」身分證、印章(「王金財 」身分證上之年籍資料及相片,係丙○○先前所提供予「劉董」),冒用「王金 財」之名義,在租賃契約書上偽造「王金財」之署押及印文,交予賴秀惠,租得 台中市○○路○段三九五巷廿九號及同路段三二三巷五號倉庫據以行使,做為綽 號「劉董」等人所竊得之贓車藏放之用,足以生損害於「王金財」及賴秀惠等人 。 ㈡再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四月初止,由該綽號「劉董」及李森樺等所 組之竊盜集團人員分別連續在台中市等地專門以偷竊市面流行高級朋馳S三二○ 型轎車為主,或再行向不詳姓名之竊嫌收購該竊盜所得之上開同型贓車。得手後 ,運至上開台中市○○路○段三九五巷廿九號及同路段三二三巷五號倉庫等處藏 放。李森樺再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廿六日止,分別以人頭 公司百和有限公司或以彭明裕遺失而遭變造之身份證,冒用彭明裕名義委託不知 情之報關行報關員以塑膠廢料出口,向財政部台中關稅局提出申報出口貨櫃,再 將該等轎車裝櫃經由香港至中國大陸由綽號「劉董」之人或李森樺前往大陸地區 販售圖利,每出口一貨櫃即由該劉董其人或李森樺給付與丙○○新台幣(下同) 十萬元作為代價。 ㈢嗣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財政部台中關稅局發現以彭明裕名義申報塑膠廢料出口 貨櫃報關項目不合,乃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在台中港立榮貨櫃場查獲UGMU0000 000貨櫃,取出夾藏車牌號碼QO—六七○○號(為吳昆琪所有,於八十六年 三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梅川東路口失竊)、MU—八一九九號 (車主為大進木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上午六時,在台中市○○路一 一一六號前失竊)朋馳S三二○型自用小客車二部,並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下 午八時許,復經警在台中市○○路○段三二三巷五號及三九五巷廿九號,當場查 獲車牌號碼S3—四六八○號(為吳佳育所有,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上午六時, 在台中市○○路四九七巷口失竊)、RK—三八三三號(為黃廖素貞所有,於八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在台中市○○路○段一六三號前失竊)、PT— 九三六三號(為朱宗富所有,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六時,在台中縣大雅鄉 ○○街四十六號前失竊)同型失竊朋馳自用小客車三部,並扣得丙○○等人用以 裝載贓物轎車之工具鐵削三支、螺絲起子七支、開口板手七支、鐵鎚三支、工具 箱一盒、老虎鉗四支、、鋸子一支、空氣壓縮機一台、滑輪三個、釘槍一支、鐵 釘一盒、吊牌卡二張、吊猴二支、鐵鏈一箱、活動板手一支。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冒用「王金財」身分證,向賴秀惠租得上開處所 ,嗣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在上址負責裝載贓車入貨櫃為警查獲之事實坦承不諱 雖矢口否認有贓物犯行,辯稱:伊因在酒店經由李森樺認識綽號「劉董」之人, 劉董要伊承租倉庫,作為存放電動玩具IC板出口使用,伊事後才知劉董與李森 樺等人從事贓車出口生意,因已代墊十萬元之租金,為了回收,只好幫忙做,劉 董等人尚欠伊十萬元承租倉庫之費用,伊亦為被害人云云。二、本院查: ㈠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財政部台中關稅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 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在台中港立榮貨櫃場查獲U GMU0000000貨櫃,取出夾藏,吳昆琪所失竊車牌號碼QO—六七○○ 號及大進木業有限公司所失竊MU—八一九九號,朋馳S三二○型自用小客車二 部,並於同日下午八時許,復經警在台中市○○路○段三二三巷五號及三九五巷 廿九號,當場查獲吳佳育所失竊車牌號碼S3—四六八○號、廖黃素貞所失竊R K—三八三三號、朱宗富所失竊PT—九三六三號同型失竊朋馳自用小客車三部 之事實,就被告承租倉庫部分,業據被告自白在卷,核與證人即倉庫房東賴秀惠 於警訊時所證:「右址倉庫是我所有,目前是王金財Z0000000000號 承租,年約3○歲」「他自85、12、2○開使承租」「警方通知我,我會同 警方經我本人同意請鎖匠開啟於右記時間一起進入我出租之倉庫,發現三部朋馳 S32○轎車,S3468○、PK3833、PJ9363號轎車,均警方查 詢均為失竊轎車無誤」「(323巷5號倉庫)也是王金財於今86、4、1○ 承租」「29號月租5萬元,323巷5號月租7萬元,都是電匯台中市南屯分 行給我,之前於85、12、2○曾開台中市中小企銀大甲分行的支票0000 000、0000000、0000000號公司票,但他於86、2、19取 回並直接拿現金給我」「確係丙○○向我承租 (以王金財名義)」等情節相符, 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二紙、現場相片八幀附卷可考。貨櫃場查獲贓車部分,證人 即貨櫃拖運司機蔡政達於警訊時證稱:「是由我們公司拖運的沒錯」「有關貨主 彭明裕之出口櫃我們公司於86、3、26及86、4、14分別由我及葉明波 前往台中市○○路○段395巷29號倉庫放櫃,隔日拖回台中港結關」「是( 丙○○),是他與我接洽的,有關拖櫃的事情」「因為我去拖櫃那一天,他曾與 我談拖櫃以及封條要如何封等事情,所以我印象深刻」等語。證人葉明波於警訊 時亦證稱:「這個貨櫃是由我提領送到台中市○○路○段395巷29號倉庫, 貨主叫我放櫃由他們裝貨(時間約早上九點),並於同日下午十四時左右,前往 右記地址拖回台中港結關」「經警方提示口卡相片,確係此人丙○○(51年1 1月12日)開著S32○朋馳車,是李森樺及他自己稱『老闆』劉先生之人」 「我可以百分之百確定」等語,並有出口報單影本二紙、現場相片一幀附卷足稽 。 ㈡前開事實欄所載車牌號碼QO—六七○○號、MU—八一九九號、S3—四六八 ○號、RK—三八三三號、PT—九三六三號朋馳S三二○型自用小客車分別係 吳昆琪、大進木業有限公司、吳佳育、黃廖素貞、朱宗富所有於前揭時、地失竊 之車輛,除經被害人吳昆琪、大進木業有限公司(劉湯粉)、吳佳育、黃廖素貞 、朱宗富等人指述外,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 可資料、贓物認領收據各五件附卷可稽,前開車輛均係贓物,應堪認定。 ㈢被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警訊時供稱:「我在去85年11月底在台中市桃花鄉 酒店因酒醉嘔吐,在廁所李森樺遂替我按摩,因感覺他人不錯,遂過去他的包廂 敬酒而認識並互相留電話,沒幾天他打電話給我至台北市○○路一間茶坊,李森 樺介紹一劉先生予我認識,說要讓我賺錢。」「在85年12月初劉先生(劉董 )叫我在台中替他租倉庫,劉董叫我想一個假姓名及假住址,要替我做一張假身 份證,我遂報給劉董王金財、住址:台中市○○街26號..他交付我一張王金 財之偽造身份證..並交付租金75○○○元及二張富爾有限公司支票、王金財 印章乙只給我,我遂出面向房東以偽造身份證王金財及印章並填報假資料..8 6、4、1○再依劉董之指示,以同樣手法向房東賴秀惠再承租隔壁倉庫(黎明 路一段323巷5號)」「於86年3月中旬劉董說要走私電玩等IC板出口, 並於3月26日以APLU7○5412先以沒問題之塑膠廢料由台中港中國貨 櫃站出口,試探闖關流程,劉董並在86、3、26晚上告訴我要走私失竊朋馳 轎車出口」「直至同年4月14日走私UGMU0000000號貨櫃並夾藏Q O67○○及MU8199號車出口」「我未去偷車子,我只將贓車從舊倉庫( 黎明路一段395巷29號)開至新倉庫(黎明路一段323巷5號)及幫忙以 夾板等用壓縮機及工具裝訂夾板及固定贓車,及為貨櫃車司機帶路,以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等語。被告於本院調查時,陳稱上開警訊筆錄係依 照其自由意志所為陳述之紀錄,無違法取供情事。被告既自承「劉董」於八十六 年三月二十六日晚上告訴伊要走私失竊朋馳轎車出口,且確於同年四月十四日走 私貨櫃夾藏QO—六七○○號、MU—八一九九號贓車出口,復將車由舊倉庫開 至新倉庫及幫忙以夾板等用壓縮機及工具裝定夾層及固定贓車,並為貨櫃車司機 帶路及以偽造之身分證件,租得上開倉庫,並提供其住處隔壁空戶台中市○○○ 街七之二號九樓地址,作為中華電信公司寄發通信帳單之用,如綽號「劉董」之 人與李森樺等僅從事單純之IC板出口生意,並無涉及任何不法勾當,被告丙○ ○僅事後知情云云,何須自始即以假冒之名義承租倉庫、申請電話?被告丙○○ 為綽號「劉董」之人承租倉庫,焉有不知倉庫存放何種貨物之理。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查被告丙○○原承做音響工程,因倉庫失火至血本無歸,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認 識綽號「劉董」之人,得知其等從事將朋馳S三二○型名貴轎車私運大陸情事, 竟與其等沆瀣一氣,為其等承租倉庫,從事贓車裝箱入櫃工作,圖謀每運出一貨 櫃十萬元之報酬,其收受、搬運贓物,顯與綽號「劉董」、李森樺、楊鴻民等人 之竊盜集團,共生結合,係以犯贓物罪賴以為生,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 十條之常業贓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就租賃契約書偽造印章及署押之行為,為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論罪,被告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與「劉董」、李森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 常業贓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贓物罪處斷。又查被告曾於 八十一年間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一年,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完 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被告因本件犯行,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後,於偵 查卷附之自白聲請狀稱:其係遭受「劉董」、李森樺等有意設計、利用而跌入陷 阱,請求交保,配合檢警逮捕李森樺等人,以雪冤情,伊定振作重新做人,絕不 再犯任何違法之事云云,嗣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檢察官准予具保釋放後,自八 十六年七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分別向楊鴻民(原審通緝中)以 五萬元至九萬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之朋馳及皮姆威(BMW)牌自用 小客車,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台中市○○市○○路二巷二十九號倉庫,並陸續便向 失主恐嚇取財 (被告所涉恐嚇取財部分,業據本院審理在案),被告於本案羈押 後既明言改過自新,是其後之故買贓物行為應係另行起意所為,原判決認係基於 同一常業贓物之整體犯意,尚有未洽。又,原判決就後述三部分之偽造文書罪嫌 ,誤為不受理之判決,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 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智識程 度,不思以正當職業謀生,以參與組織化分工之手段,犯贓物罪為業,使行竊之 人得以順利銷贓,又將贓車利用假出口名義矇混出關,加劇失主取回失車之困難 或以恐嚇方式,其惡性難謂輕微,非生活困難、遭人利用等語所能搪塞,量刑自 不宜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偽造之「王金 財」之署押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偽造H四 —七九九九號車牌二面、後三碼為二九扣案之鐵削三支、螺絲起子七支、開口板 手七支、鐵鎚三支、工具箱一盒、老虎鉗四支、鋸子一支、空氣壓縮機一台、滑 輪三個、釘槍一支、鐵釘一盒、吊牌卡二張、吊猴二支、鐵鏈一箱、活動板手一 支,被告丙○○供承壓縮機係綽號「劉董」之人給伊一萬五千元購得,其餘均係 「劉董」帶過來等語,上開扣案物品既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被告雖有用以搬 運贓物,然「劉董」等人與被告就贓物行為部分並非共同正犯之關係,自無從依 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劉錦明」所遺失而遭變造後之 身分證,冒用劉錦明名義交不知情之楊英泉,填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 話一退一租申請書,持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申請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作為專責對外與該劉董及李森樺通信之用,足生 損害於劉錦明及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用戶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訊之被告堅決否認 犯行,其於警訊時供稱:「(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劉董於今(8 6)年3月初在倉庫交給我,劉董要與我聯絡就打我呼叫器000000000 及我家電話叫我開機,如我要聯絡使用000000000時我就打00000 0000呼叫1○○○叫他開密碼才能使用」「是劉董於85年12月左右,他 叫我報假地址(因怕監聽)要申請一隻行動電話給我(即000000000) ,我遂報右假地址(空戶)予他並按時去收電話帳單,我並未冒用,且直至今年 三月中旬要出櫃時才開始交予我作聯絡出櫃事宜,在本案發生後,86、4、1 5說他沒帶行動電話叫我先借他,也沒告訴我出事,因我有代墊新台幣十萬元第 二次租金,我也向他要,他說下午就給我,但卻一去不回頭」「他 (劉董)只有 一只000000000呼叫1○○○的呼叫器,駕駛一輛黑色朋馳2○○轎車 ,其他資料我曾問他及李森樺,但他們都叫我不要問那麼多,我總以為他是電話 單上之『劉錦明』」等語,參酌卷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一退一租申 請書影本所載上所載,本件行動電話租用申請事宜亦非被告前往辦理,復無「劉 錦明」遭變造之身分證或偽刻之印章扣案,亦無綽號「劉董」之人供詞可參,是 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公訴人就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依裁 判上一罪起訴,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 敏 諄 中 華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附表: 編號一 ㈠被害人:吳欽淵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朋馳三二○,PC─二三五八號 ㈢失竊時間、地點: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凌晨四時許,在台中市○○路與平德路 口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八十六年七月下旬某日,八萬元 ㈤恐嚇犯行:丙○○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晚間十一時,以盜拷行動電話向被害 人恐嚇勒索四十五萬元,並約定七月二十五日中午在台中市○○○路 、振興路口附近交付贖款,但丙○○懷疑被害人業已報警不敢出面, 乃憤而將該懸掛偽造車牌J六—六八五八號轎車,開往台中市東區○ ○○路與東英二街附近草堆中放火焚毀。 編號二 ㈠被害人:楊志清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朋馳五○○,車牌號碼NS─三三六六號 ㈢失竊時間、地點:八十六年八月六日晚上八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三段一 九三號前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八十六年八月初,九萬元 ㈤恐嚇犯行:丙○○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十時起,數次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勒索四 十五萬元,後降為三十五萬元,惟被害人覺得價碼過高而未遂,藍富 春乃將該車藏放於上址倉庫中,業經被害人將該車領回。 編號三 ㈠被害人:甲○○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BMW七三○,車牌號碼NJ─五一六一號 ㈢失竊時間、地點:八十六年八月七日上午七時許,在台中市○○路○段一八號對 面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八十六年八月初某日,五萬元㈤恐嚇犯行:丙○○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晚間八時起數次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勒索 金錢,議定價格由三十萬元降為十七萬元,並於同年八月八日下午二 時許在台中縣太平市一江橋附近交錢交車。 編號四 ㈠被害人:不詳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不詳 ㈢失竊時間、地點:不詳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八十六年八月中旬,五萬元 ㈤恐嚇犯行:丙○○於警訊時自承,向車主開價十八萬元,嗣以十三萬元成交,而 在台中縣太平市一江橋附近河堤交錢交車。。 編號五 ㈠被害人:林恭寬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BMW五二五,車牌號碼MQ─二八九九號 ㈢失竊時間、地點: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在台中市○○路九十九之 八十一號前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八十六年九月初,五萬元 ㈤恐嚇犯行:丙○○於八十六年九月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起,數度打電話向被害人 勒索金錢贖車,議定價格由二十五萬元降為十八萬元,並約定在台中 市○○○路旁交錢交車,惟被告丙○○見被害人報警,不敢出面取贖 而未遂,被害人在該處附近尋回該車。 編號六 ㈠被害人:曾正中、羅秋燕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BMW五二五,車牌號碼OQ─二八九九號 ㈢失竊時間、地點: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零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街三二八 號前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五萬元 ㈤恐嚇犯行:丙○○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數度打電話向被 害人勒索金錢贖車,議定價格為二十萬元,並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入 中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呂美 華」帳戶後,一小時內即可取回失車,惟被害人尚未付款被告即遭警 查獲而未遂,於上址倉庫內起獲該車,交予被害人領回。 編號七 ㈠被害人:葉丁愷 ㈡車輛型式及車牌號碼:朋馳三○○,車牌號碼HQ─五一一三號 ㈢失竊時間、地點:八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凌晨四時許,在台中市○○街五十五號樓 下 ㈣丙○○購入贓物時間及價格:不詳 ㈤恐嚇犯行:丙○○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數度打電話向被害 人勒索金錢贖車,議定價格由二十五萬元降為二十萬六千元,並要被 害人將款項匯入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活存帳號000000000 0「呂美華」帳戶,一小時後告知被害人該車停放在台中縣太平市全 家福KTV停車場。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