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右上訴人等因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以犯重利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 、五、六、七、八、十七、十八、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 三、三四、三五、三六、三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三編號一─五所示偽造之印文、署名, 均沒收。 戊○○共同以犯重利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 二、三、五、六、七、八、十七、十八、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 二、三三、三四、三五、三六、三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三編號一─五所示偽造之印文 、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三 年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戊○○、乙○○與自稱「許金 城」(綽號「許董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乘人急迫重利盤剝牟取顯不相當 重利之常業犯意聯絡,由「許金城」擔任金主提供資金,由乙○○擔任負責人, 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薪資僱用戊○○(嗣於 八十七年二月後改為乙○○、戊○○二人合夥經營),另僱用有犯意聯絡不詳姓 名綽號「不良仔」、「順仔」之成年男子,先租用台中市○○路○段三二三號處 經營「信義融資」(或以「中信融資」為名義)地下錢莊,並於聯合報、自由時 報、中國時報及電視廣告等傳播媒體刊登小額融資借款之廣告,將款項借貸予潘 秀珠、曾銘璋、林顯州、許博堯、劉昌仁、紀焜偉、施鈺娟、林炳伶、張聯榜、 陳俊毅、劉惠文、林榮城、賴棟昌等(詳如附表一所示)急需款項使用之人,以 每十日為一期、每期一萬元中收取一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重利,而對如附表所 示之急需款項之人員收取重利,借款人並需簽發支票、本票或車輛供擔保借款( 借款人及詳細借款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以此為常業。嗣於八十七年二月間 起戊○○改與乙○○二人共同經營上開地下錢莊。 二、乙○○先於八十六年一、二月間某日,在台中市某處拾得丁○○○所遺失之國民 身份證,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起意加以侵占,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同年二 月底某日在臺中市○○路委由不知情成年印章店負責人偽刻「丁○○○」印章一 枚後,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持偽刻之丁○○○印章及身分證並委由不知情之代辦 人員俞贊敏代辦申請電話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分 公司以丁○○○之名義填載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為聲請0四─0000000號 電話之裝機業務,並利用不知情之俞贊敏在用戶簽章欄蓋用「丁○○○」印章, 而偽造「丁○○○」之印文一枚,足生損害於丁○○○本人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對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三、戊○○、乙○○二人為掩護上開經營地下錢莊常業重利之非法行為,共同基於概 括犯意聯絡 (乙○○部分承上開概括犯意),由乙○○向不詳姓名綽號「阿周」 、「大頭」等人提供張建中、丙○○、蕭慶龍等人之身分證後: Ⅰ戊○○於八十七年一月初某日,在臺中市○○路委由不知情成年印章店負責人偽 刻「張建中」印章後,另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至臺中市○○○街一三五號三樓 民U2傳呼資訊聯盟以張建中名義申請聯華電信門號0九四三─0三三二三三號呼 叫器(公訴人誤為持偽刻之張建中印章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申請 ),並於聯華電信APLHACall門號申請書客戶/公司簽章欄偽簽「張建中」署名一 枚,足生損害於張建中本人及聯華電信公司對呼叫器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Ⅱ乙○○於八十七年一月底某日在臺中市○○路委由不知情成年印章店負責人偽刻 「丙○○」印章後,另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至臺中市○○○街一三五號三樓民U2 傳呼資訊聯盟以丙○○名義申請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電訊公司,公 訴人誤為東榮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九三一─六五八二二三號行動電話,並 於服務申請表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丙○○」署名一枚,足生損害於丙○○本人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申領該行動電話供經營地 下錢莊連絡之用。 Ⅲ戊○○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至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一五0號豐富企業社以蕭 慶龍名義辦理東信電訊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於服務申 請表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蕭慶龍」署名一枚,足生損害於蕭慶龍本人、東信電訊 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Ⅳ乙○○於八十七年六月底某日,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 ,在臺中市○○路、市政路口附近,交付個人照片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 ,而偽造廖彭仁之身分證,足生損害於廖彭仁本人及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 性。 Ⅴ乙○○於八十七年六月底某日,在臺中市○○路委由不知情成年印章店負責人偽 刻廖彭仁之印章一枚,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乃持前開偽造之廖彭仁身分身分證 及印章至臺中市○○路慶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銀行)文心分行以廖彭仁之名義 聲請開立存帳戶,並於聲請書蓋以前揭偽刻廖彭仁印章,偽造印文一枚,並於印 鑑卡蓋用廖彭仁印章偽造印文三枚、及偽簽「廖彭仁」署名一枚,足生損害於廖 彭仁本人、慶豐銀行對客戶管理及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管理之正確性,以開 立該銀行帳戶供借款人匯款用。 Ⅵ另戊○○復於前開經營地下錢莊期間偽造照片為戊○○本人之「陳松義」身分影 本,並委由不詳姓名之人偽刻「陳松義」之印章,足生損害於陳松義本人及戶政 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而連續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足生損害 於廖彭仁、丁○○○、丙○○、張建中、蕭慶龍、陳松義及東信電訊公司、中華 電信公司、慶豐銀行及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戶籍 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四 段一八二號十三樓之六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⑴被告並未僱用綽號「不良仔」「阿順」等二人。⑵ 原審判決所列被告共有二八九筆營業,實則其中一二九筆為延期清償,是被告營 業額及筆數較原審所認定為少。⑶被告對於本件犯行,己分別於偵查、審理時坦 承,請求審酌上情、本件為財產犯罪、犯罪所得大多為金主取得及被告目前已有 正當職業,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諭知。被告戊○○上訴理由略以:⑴被告自八 十六年十月間始受僱於共同被告乙○○所經營地下錢莊,關於八十六年二月底偽 刻丁○○○印章申辦電話部分,被告不可能與乙○○有犯意聯絡之可能。⑵原審 判決認定被告於不詳時、地偽造「陳松義」之身分證影本云云,然查被告係於八 十六年十月間始受僱於乙○○,則如何認定被告與乙○○間有犯意聯絡。⑶被告 係受僱於乙○○,非投資人亦非負責人,八十七年二間因乙○○無法支付薪資, 乃以薪資所得加入合夥,情節顯較輕微。⑷被害人許博堯等十人於警訊時明明確 指出,被告二人無暴力討債行為,此與實務上常見業者動輒以暴力討債方式不相 同。⑸依原審法院就常業重利之量刑多在有期徒刑五月至八月之間,本件原審處 被告有期徒刑三年,顯失均衡等語。 二、本院查: ㈠被告乙○○、戊○○二人對於上開貸放重利之行為,均分別於警訊、偵查、原審 審理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潘秀珠、曾銘璋、林顯州、許博堯、劉 昌仁、紀焜偉、施鈺娟、林炳伶、張聯榜、陳俊毅、劉惠文、林榮城、賴棟昌等 人於警訊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收支簿冊帳簿六本、收支簿冊帳簿二本、電話記 錄簿二本、被害人林顯州所有車牌號碼M三─七七一八號自用小貨車、廣告貼紙 (含大、小)一批、廣告打火機一批、空白本票三十一張刊登廣告一張、借款人 擔保債務之支票(見附表二編號九─十六)、客戶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一批、 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影本三份(見附表二編號十七、十八)扣案可資佐證。 ㈡被害人潘秀珠於警訊時稱渠因急需用錢等語,被害人林顯州於警訊時稱急需用錢 ,因此向地下錢莊借款,並不是向被告二人借款,其所有車牌號碼M三─七七一 八號自用小貨車係向地下錢莊借款,因此該車才遭錢莊扣押等語,另被害人劉昌 仁於警訊時稱渠經營之雙嘉傢俱行時生意週轉有困難,不得已情形下遂向戊○○ 、乙○○等借款等語,又被害人紀焜偉於警訊時稱渠因作生意急需要借款,不得 已情形下向地下錢莊借款等語,被害人施鈺娟於警訊時稱渠係缺錢用才向地下錢 莊借款等語,被害人林炳伶於警訊時稱渠急需用錢,向地下錢莊借款等語,被害 人張聯榜急需用錢方才借款等語,被害人劉惠文於警訊時稱渠急需支付貨款給廠 商才向地下錢莊調用現金等語,又被害人林榮城於警訊中稱急需用錢,向地下錢 莊借款等語,顯見被告乙○○、戊○○等人均係乘被害人等借款人急迫之際貸以 重利,應無疑義。復次,被告戊○○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警訊時即供稱:伊自 八十六年十月間起,任職於乙○○所經營之「信義融資」,公司另有兩名同事, 綽號為「順仔」「不良仔」,該二人在公司任職三個多月,報酬同樣是看平均業 績再抽成等語。被告乙○○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警訊時亦供稱:本件地下錢 莊之成員,包括伊及戊○○、綽號「不良」、「阿順」之男子及金主自稱係「許 金城」真實年籍不詳之人,一般由伊向金主拿取現金,交付借款給客戶,再向客 戶收取利息及本金交回金主,戊○○及「阿順「不良」等人均為伊向客戶收取支 票等語。被告乙○○事後所辯,伊未僱用綽號「阿順」及「不良仔」云云,尚難 置信。 ㈢被告乙○○所辯,附表編號一示所示同一筆借款有重覆記載情形云云,查:⑴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借款情形係依被告等所使用扣案之收支簿冊帳簿為據,自有其相 當程度之客觀性。⑵依被害人潘秀珠、曾銘璋、林顯州、許博堯、劉昌仁、紀焜 偉、施鈺娟、林炳伶、張聯榜、陳俊毅、劉惠文、林榮城、賴棟昌等人於警訊中 之指訴,被害人等分別一次或連續多次,以簽發支票方式向被告等借款,或全數 按期清償完畢、或因財務需要按期支付利息,本金部分則多次延展清償日期、或 清償部分本金、利息,餘額再以高額利息向被告等借貸,是形式上固有被告乙○ ○所指延展清償日情事,惟就實質上被害人須支付顯不相當利息觀之,被害人法 益確係多次遭受侵害,是難憑此為被告有利認定。 ㈣被告乙○○於八十六年一、二月間某日,在台中市某處拾得丁○○○所遺失之國 民身份證後,侵占入已,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持偽刻之丁○○○印章及身分證 並委由不知情之代辦人員俞贊敏代辦申請電話之人至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分公司以 丁○○○之名義填載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為聲請0四─0000000號電話之 裝機業務等情,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審理時自白在卷,復 有丁○○○之身分證、印章各一枚扣案可憑,而證人丁○○○於同日審理中證稱 伊並無扣案之「丁○○○」印章,亦無授權他人刻印章,且未向中華申請電話裝 機等語,另確有人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以丁○○○之名義填載聲請書為聲請0四 ─0000000號電話之裝機業務一節,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臺中營運 處八十七年十月六日中信南服(八七)字第三六六三號函附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憑。顯見被告乙○○確 有偽以丁○○○名義申請電話裝機,當無疑義。 ㈤被告乙○○持有黎芳伶、張建中、丙○○、陳耀彬、蕭慶龍之身分證、王慧娟之 駕駛執照係由不詳姓名綽號「阿周」、「大頭」等人提供予被告乙○○使用之「 人頭」身分證一節,業據被告乙○○於警訊供明。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亦供 承偽刻「丙○○」印章後,有向東信電訊公司申請門號0九三一─六五八二二三 號行動電話等語,並有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影本一紙在卷可參,復有該門號行動 電話一具、「丙○○」印章、身分證各一枚可憑,另被告乙○○於警訊中供稱被 告戊○○以「張建中」名義申請聯華電信門號0九四三─0三三二三三號呼叫器 一節,為被告戊○○所是認,復有聯華電信APLHA Call門號申請書一紙在卷可參 ,復有呼叫器一具、「張建中」印章、身分證各一枚扣案可證,另被告戊○○以 蕭慶龍名義辦理東信電訊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節,業據 被告乙○○供述明確,而被告戊○○亦於查扣清冊編號第三十六項「行動電話0 00000000號以蕭慶龍姓名申請」欄簽名捺指印,復有東信電訊服務申請 表影本一紙在卷可憑,復有該具行動電話扣案可證。 ㈥被告乙○○於八十七年六月底某日,在臺中市○○路、市政路口附近,交付個人 照片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而偽造廖彭仁之身分證一節,並在臺中市○○ 路委由不知情成年印章店負責人偽刻廖彭仁之印章一枚,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 乃持前開偽造之廖彭仁身分證及印章至臺中市○○路慶豐銀行文心分行以廖彭仁 之名義聲請開立存款帳戶,並於聲請書蓋以前揭偽刻廖彭仁印章等情,業據被告 乙○○供明在卷,復有「廖彭仁」印章一枚、金融卡一枚、偽造廖彭仁身分證一 枚、影本一份可憑,復有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八七) 慶銀心字第一四二號函附之印鑑卡影本在卷可參。 ㈦被告戊○○偽造「陳松義」之身分證影本、偽刻「陳松義」印章一節,業據被告 乙○○於警訊時供明,復有偽造之「陳松義」身分證影本、印章各一枚扣案可憑 ,而被告戊○○於扣案「陳松義」身分證影本上亦簽名捺指印註明係伊所偽造, 被告戊○○於嗣後雖否認有偽造該身分證影本犯行,辯稱係「許金城」所為云云 ,惟該身分證影本之照片顯係被告戊○○,且其犯行亦據被告乙○○於警訊時陳 明,被告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合上述,被告等二人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戊○○、乙○○等人以在媒體刊登廣告方式招攬客戶貸放款項,且被害人 甚多,其手法已甚專業,顯有以此為生之意,核被告等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又被告等二人偽造身分證、偽刻印章、偽造他人署名申 請行動電話、呼叫器、並偽以他人之名至銀行開立帳戶等情,被告等所為,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 條偽造特種文書(即身分證)罪。被告乙○○就侵占被害人丁○○○身分證部分 ,另犯刑法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乙○○所犯侵占遺失物罪與行使偽造 私文書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論以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二 人利用不知情之人偽刻印章、辦理申請行動電話、呼叫器門號,為間接正犯。被 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偽刻印章、偽造署押分別係偽造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又被 告等偽造私文書後及偽造身分證後持以使用,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常業重利犯行與「許金城」、「順仔」、「不 良仔」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身分證 犯行,被告戊○○、乙○○二人與不詳姓名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 (除事實欄編號二部分)。被告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時間緊 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行使 偽造身分證、常業重利犯行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 五條常業重利罪。又被告戊○○曾於八十二年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有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 四、原審就被告等上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被告乙○○侵占被害 人丁○○○之身分證,進而偽造其名義申請電話裝機部分誤認與被告戊○○有共 犯關係尚有未洽,應予撤銷改判。查地下錢莊以無須押保、借款手續簡便為餌, 專門招徠急需用錢,向銀行借貸無門的生意人及供應一般民眾短期資金周轉應急 ,以賺取顯不相當之利息。就其社會意義言,固不脫資金之市場供需法則,惟其 禍害在於,地下錢莊常常為了討債結合黑白兩道,形成特殊犯罪組合。或養一批 手下討債,逐漸演變成幫派堂口,擁槍自重,展現暴力。或以較民間高的利息接 受白道存款,以換取電話查地址及汽機車電腦資料。然就本件言,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等之犯罪己具有此部分之發展傾向,被害人潘秀珠、曾銘璋、林顯州、許博 堯、劉昌仁、紀焜偉、施鈺娟、林炳伶、張聯榜、陳俊毅、劉惠文、林榮城、賴 棟昌等人於警訊時均明白指稱,被告二人均無暴力討債情事,爰審酌上情、被告 二人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經營規模非小、被害人數亦多、所生之危害及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公訴人就事實欄三ⅢⅥ所示 之犯行,雖未起訴,惟此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經本認定有罪部分犯罪事實有連 續犯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五、扣案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收支簿冊帳簿、編號三所示收支簿冊帳簿、編號五 所示廣告貼紙(含大、小)、編號六所示廣告打火機、編號七所示刊登廣告、編 號十七所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證件影本一批、編號十八所示戶口名簿及謄本影本 三份,均為被告犯重利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編號八所示空白本票為犯重利 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附表二編 號三三─三五所示之行動電話、附表二編號三六所示之呼叫器、編號三七之金融 卡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附表二編號三一所示偽造廖彭仁之身分證 一枚、編號三二所示偽造廖彭仁、陳松義身分證影本各一張為犯罪所得之物,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沒收之。附表二編號二六─三十所示偽刻之印章,及附 表三編號一─五所示之偽造印文、署名,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又附表 二扣案行動電話一具被告乙○○供稱係渠以陳耀彬名義申請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云云,惟查該門號行動電話係證人李絹申請使用,業據證人李 絹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之行動電話申 請書影本在卷可參,是被告乙○○自白以陳耀彬名義申請該門號行動電話使用云 云,顯與事實不符,是該扣案行動電話機具尚難認本件犯行有何關連,自無從沒 收之。又被告乙○○於警訊及審理中時供稱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在臺中市○○路 ○段三二三號偽以「林志勇」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四段一八二號十三樓之 六室及停車位云云,被告戊○○於警訊時供稱現居地(即臺中市○區○○路四段 一八二號十三樓之六室)是由乙○○與房東訂定契約,並繳交房租費用等語,被 告乙○○於警訊時亦稱係渠假冒林志勇身分在河南路辦公室訂立租約云云。然為 被告乙○○於審理中否認,辯稱該契約實係「許金城」所簽訂等語。經查被告乙 ○○、戊○○係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始加入該地下錢莊之經營,而上開租賃契約 早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簽定,有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一份可憑,被告江、謝二人 自不可能於加入之前即有何參與偽簽林志勇之名、蓋用偽刻印章簽定租約之犯行 ,況證人即該租約出租人之代理人張孟焄於審理中亦證稱係和身分證影本上之「 林志勇」者在惠雙房屋公司簽約等語,顯見該簽約者並非被告二人,是被告等二 人就此部分偽造文書之犯行難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此部分行為並非被告 二人為,上開契約之偽造印文、署名,自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之,而該契約書 (附表二編號三九)亦非被告等二人所有,亦無從沒收。編號四之自用小貨車為 被害人林顯州所有,自無從沒收之,又編號九─十六所示支票為借款人用以擔保 借款簽發之票據,雖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被告就實際借款額度內仍得執上開 票據行使民事上之權利,其性質不宜沒收。又其他扣案物品尚乏實據與本件犯行 有何直接關連,均無從宣告沒收之。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 百十六條、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 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人 │借款金額 │ 借款利息 │ 借款時間 │ │ │ │(新臺幣) │ │ │ ├───┼────┼──────┼───────┼───────────┤ │一 │柯色儒 │二十五萬元 │五萬五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日 │ ├───┼────┼──────┼───────┼───────────┤ │二 │莊千慶 │六萬元 │一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 │ ├───┼────┼──────┼───────┼───────────┤ │三 │蕭孟精 │十萬元 │一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 ├───┼────┼──────┼───────┼───────────┤ │四 │賴錦雄 │二十萬元 │三萬八千一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 ├───┼────┼──────┼───────┼───────────┤ │五 │溫榮卿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 │ ├───┼────┼──────┼───────┼───────────┤ │六 │林佑信 │七萬元 │一萬五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 │ ├───┼────┼──────┼───────┼───────────┤ │七 │洪文煌 │四萬元 │七千二百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 │ ├───┼────┼──────┼───────┼───────────┤ │八 │翁至剛 │二十二萬元 │三萬五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三日 │ ├───┼────┼──────┼───────┼───────────┤ │九 │盧進源 │五萬元 │一萬一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 │ ├───┼────┼──────┼───────┼───────────┤ │十 │盧進源 │三萬元 │三千三百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 ├───┼────┼──────┼───────┼───────────┤ │十一 │黃春泉 │二十萬元 │三萬五千三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 ├───┼────┼──────┼───────┼───────────┤ │十二 │莊千慶 │六萬元 │一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 ├───┼────┼──────┼───────┼───────────┤ │十三 │紀坤偉 │十萬元 │一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 ├───┼────┼──────┼───────┼───────────┤ │十四 │莊千慶 │三萬元 │ 三千三百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 ├───┼────┼──────┼───────┼───────────┤ │十五 │柯色儒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 ├───┼────┼──────┼───────┼───────────┤ │十六 │黎維石 │八十萬元 │三十八萬九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 │ │ │ │八百元 │ │ ├───┼────┼──────┼───────┼───────────┤ │十七 │陳奉奎 │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 ├───┼────┼──────┼───────┼───────────┤ │十八 │黃春泉 │三十萬 │五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 ├───┼────┼──────┼───────┼───────────┤ │十九 │楊茂隆 │十四萬 │二萬七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 ├───┼────┼──────┼───────┼───────────┤ │二十 │楊茂隆 │七萬五百元 │一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 ├───┼────┼──────┼───────┼───────────┤ │二一 │柯色儒 │五萬元 │一萬三千五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 ├───┼────┼──────┼───────┼───────────┤ │二二 │林佑信 │七萬元 │一萬三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 ├───┼────┼──────┼───────┼───────────┤ │二三 │何五結 │二十萬元 │三萬二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 ├───┼────┼──────┼───────┼───────────┤ │二四 │莊千慶 │十萬 │一萬九千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 ├───┼────┼──────┼───────┼───────────┤ │二五 │盧進源 │三萬元 │一萬三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 ├───┼────┼──────┼───────┼───────────┤ │二六 │紀坤偉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 ├───┼────┼──────┼───────┼───────────┤ │二七 │江春嬌 │二十萬元 │二萬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 ├───┼────┼──────┼───────┼───────────┤ │二八 │林佑信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 ├───┼────┼──────┼───────┼───────────┤ │二九 │紀坤偉 │五萬元 │一萬一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 ├───┼────┼──────┼───────┼───────────┤ │三十 │柯色儒 │九萬零四百元│二萬三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 ├───┼────┼──────┼───────┼───────────┤ │三一 │莊千慶 │五萬元 │九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 ├───┼────┼──────┼───────┼───────────┤ │三二 │莊千慶 │五萬元 │九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三三 │陳奉奎 │四萬四千八百│九千八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 │ │ │元 │ │ │ ├───┼────┼──────┼───────┼───────────┤ │三四 │黃春泉 │十二萬六千元│二萬七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 ├───┼────┼──────┼───────┼───────────┤ │三五 │蘇燧昌 │十八萬元 │四萬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 │三六 │沈內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 │三七 │紀坤偉 │二萬五千元 │五千五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 │三八 │陳敦正 │二十六萬元 │二萬七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 ├───┼────┼──────┼───────┼───────────┤ │三九 │林佑信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 │四十 │林佑信 │二萬八千六百│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元 │ │ │ ├───┼────┼──────┼───────┼───────────┤ │四一 │陳敦正 │二十六萬元 │五萬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 │四二 │黎石維 │七十萬元 │三十四萬二千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 │四三 │紀坤偉 │四萬五千一百│九千九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 │ │元 │ │ │ ├───┼────┼──────┼───────┼───────────┤ │四四 │莊千慶 │四萬五千五百│一萬零五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 │ │元 │ │ │ ├───┼────┼──────┼───────┼───────────┤ │四五 │柯色儒 │二萬元 │四千四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 │四六 │王松梧 │七萬元 │一萬三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 │四七 │賴貴田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 │四八 │賴建勳 │十六萬元 │二萬八千三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 ├───┼────┼──────┼───────┼───────────┤ │四九 │楊茂隆 │七萬零五百元│一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 ├───┼────┼──────┼───────┼───────────┤ │五十 │溫國豐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 ├───┼────┼──────┼───────┼───────────┤ │五一 │黎維石 │五十萬元 │二十四萬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 ├───┼────┼──────┼───────┼───────────┤ │五二 │曾慶城 │二十萬元 │三萬九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 │五三 │蘇燧昌 │十二萬元 │二萬六千五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 │五四 │蕭孟精 │二十萬元 │三萬八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 │五五 │蕭孟精 │八萬四千元 │一萬六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 │ ├───┼────┼──────┼───────┼───────────┤ │五六 │莊千慶 │六萬八千元 │一萬三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 │五七 │莊千慶 │三萬二千八百│七千七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 │ │ │ │元 │ │ │ ├───┼────┼──────┼───────┼───────────┤ │五八 │洪文煌 │三萬五千元 │八千四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五九 │陳奉奎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六十 │莊敦正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六一 │柯色儒 │十萬八千一百│三萬零五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 │元 │ │ │ ├───┼────┼──────┼───────┼───────────┤ │六二 │柯色儒 │十萬八千一百│三萬零五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 │ │元 │ │ │ ├───┼────┼──────┼───────┼───────────┤ │六三 │莊千慶 │五萬六千元 │五千四百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六四 │莊千慶 │四萬六千元 │一萬零七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 ├───┼────┼──────┼───────┼───────────┤ │六五 │劉惠真 │四十萬元 │八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六六 │陳敦正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六七 │黎維石 │八十萬元 │三十八萬九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 │八百元 │ │ ├───┼────┼──────┼───────┼───────────┤ │六八 │林佑信 │二萬八千六百│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 │元 │ │ │ ├───┼────┼──────┼───────┼───────────┤ │六九 │黃春泉 │二十五萬元 │四萬四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 ├───┼────┼──────┼───────┼───────────┤ │七十 │曾慶城 │三十萬元 │五萬五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 ├───┼────┼──────┼───────┼───────────┤ │七一 │曾慶城 │十四萬二千五│三萬三千五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 │ │百元 │ │ │ ├───┼────┼──────┼───────┼───────────┤ │七二 │柯色儒 │五萬元 │一萬一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 ├───┼────┼──────┼───────┼───────────┤ │七三 │紀坤偉 │五萬元 │九千五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 ├───┼────┼──────┼───────┼───────────┤ │七四 │陳奉奎 │十四萬元 │三萬一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 │ ├───┼────┼──────┼───────┼───────────┤ │七五 │陳敦正 │四十萬元 │八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 │ ├───┼────┼──────┼───────┼───────────┤ │七六 │劉惠真 │四十萬元 │八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 ├───┼────┼──────┼───────┼───────────┤ │七七 │劉惠真 │九萬五千二百│二萬六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元 │ │ │ ├───┼────┼──────┼───────┼───────────┤ │七八 │莊千慶 │五萬元 │九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 ├───┼────┼──────┼───────┼───────────┤ │七九 │溫國豐 │七萬一千四百│二萬零一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 │ │ │元 │ │ │ ├───┼────┼──────┼───────┼───────────┤ │八十 │黃春成 │二十萬元 │三萬五千三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 ├───┼────┼──────┼───────┼───────────┤ │八一 │黎維石 │一百萬元 │四十二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 ├───┼────┼──────┼───────┼───────────┤ │八二 │李茂林 │十萬元 │一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 ├───┼────┼──────┼───────┼───────────┤ │八三 │曾慶城 │二十萬元 │三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八四 │曾慶城 │十萬元 │二萬二千七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八五 │賴貴田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 │八六 │蘇燧昌 │三十萬元 │六萬六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 │八七 │賴重友 │十五萬元 │二萬八千六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 │八八 │紀坤偉 │四萬元 │六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 │八九 │莊千慶 │二萬元 │四千四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 │九十 │溫國豐 │二十萬元 │一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 ├───┼────┼──────┼───────┼───────────┤ │九一 │柯色儒 │七萬元 │一萬五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 ├───┼────┼──────┼───────┼───────────┤ │九二 │黃春泉 │二十七萬元 │四萬八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 ├───┼────┼──────┼───────┼───────────┤ │九三 │陳進豐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 │九四 │古美雀 │三十五萬元 │七萬六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 ├───┼────┼──────┼───────┼───────────┤ │九五 │柯色儒 │七萬元 │一萬五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 ├───┼────┼──────┼───────┼───────────┤ │九六 │藍審義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九七 │黃春泉 │二十五萬元 │四萬五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九八 │黃春泉 │十二萬五千五│二萬七千元 │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 │ │ │ │百元 │ │ │ ├───┼────┼──────┼───────┼───────────┤ │九九 │柯色儒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一00│柯色儒 │七萬一千二百│二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 │ │ │元 │ │ │ ├───┼────┼──────┼───────┼───────────┤ │一0一│溫國豐 │十五萬六千元│三萬五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一0二│柯色儒 │六萬四千元 │一萬四千一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一0三│柯色儒 │七萬六千一百│二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 │ │ │元 │ │ │ ├───┼────┼──────┼───────┼───────────┤ │一0四│沈內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一0五│劉惠真 │三十五萬元 │七萬六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一0六│劉惠真 │十五萬六千元│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 │ ├───┼────┼──────┼───────┼───────────┤ │一0七│黃春泉 │二十萬元 │五萬七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一0八│黃春泉 │四萬八千五百│二萬一千五百元│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 │ │ │元 │ │ │ ├───┼────┼──────┼───────┼───────────┤ │一0九│柯色儒 │十三萬六千元│二萬九千九百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一一0│柯色儒 │十三萬七千八│二萬九千一百二│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 │ │ │百元 │十元 │ │ ├───┼────┼──────┼───────┼───────────┤ │一一一│陳奉奎 │五萬元 │一萬一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一一二│黎維石 │五十萬元 │二十萬八千六百│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元 │ │ ├───┼────┼──────┼───────┼───────────┤ │一一三│古美雀 │十五萬元 │二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一四│陳進豐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一五│藍審義 │十六萬元 │四萬二千八百五│八十七年一月五日 │ │ │ │ │十元 │ │ ├───┼────┼──────┼───────┼───────────┤ │一一六│陳奉奎 │二十五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六日 │ ├───┼────┼──────┼───────┼───────────┤ │一一七│陳進豐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 ├───┼────┼──────┼───────┼───────────┤ │一一八│柯色儒 │十萬八千一百│三萬零五百元 │八十七年一月八日 │ │ │ │元 │ │ │ ├───┼────┼──────┼───────┼───────────┤ │一一九│溫國豐 │三十萬元 │六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九日 │ ├───┼────┼──────┼───────┼───────────┤ │一二0│溫國豐 │十三萬八千六│四萬四千四百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 │ │百元 │ │ │ ├───┼────┼──────┼───────┼───────────┤ │一二一│古美雀 │二十五萬二千│四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 │ │ │元 │ │ │ ├───┼────┼──────┼───────┼───────────┤ │一二二│黎維石 │一百萬元 │六十二萬七千一│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 │ │ │ │ │百元 │ │ ├───┼────┼──────┼───────┼───────────┤ │一二三│劉惠真 │二十萬元 │一萬一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 ├───┼────┼──────┼───────┼───────────┤ │一二四│劉惠真 │六萬一千元 │三萬九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 │ ├───┼────┼──────┼───────┼───────────┤ │一二五│張怡莉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 ├───┼────┼──────┼───────┼───────────┤ │一二六│柯色儒 │六萬零九百元│一萬七千二百元│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 ├───┼────┼──────┼───────┼───────────┤ │一二七│黃春泉 │二十萬元 │六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 ├───┼────┼──────┼───────┼───────────┤ │一二八│黃春泉 │十萬三千八百│二萬九千二百元│八十七年二月四日 │ │ │ │元 │ │ │ ├───┼────┼──────┼───────┼───────────┤ │一二九│黃春泉 │九萬一千九百│三萬七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 │ │ │元 │ │ │ ├───┼────┼──────┼───────┼───────────┤ │一三0│黃春泉 │十一萬九千八│九千一百元 │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 │ │ │百元 │ │ │ ├───┼────┼──────┼───────┼───────────┤ │一三一│黃春泉 │十二萬三千一│二萬九千三百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 │ │百三十元 │十元 │ │ ├───┼────┼──────┼───────┼───────────┤ │一三二│黃春泉 │十三萬六千二│一萬六千二百元│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 │ │ │百元 │ │ │ ├───┼────┼──────┼───────┼───────────┤ │一三三│柯色儒 │三十八萬二千│八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 │ │六百元 │ │ │ ├───┼────┼──────┼───────┼───────────┤ │一三四│古美雀 │十萬元 │一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二月二日 │ ├───┼────┼──────┼───────┼───────────┤ │一三五│溫國豐 │九萬六千九百│二萬七千三百元│八十七年二月二日 │ │ │ │元 │ │ │ ├───┼────┼──────┼───────┼───────────┤ │一三六│溫國豐 │十六萬七千元│一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二月三日 │ ├───┼────┼──────┼───────┼───────────┤ │一三七│溫國豐 │七萬一千四百│二萬零一百元 │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 │ │ │元 │ │ │ ├───┼────┼──────┼───────┼───────────┤ │一三八│陳奉奎 │九萬六千五百│二萬九千五百元│八十七年二月四日 │ │ │ │元 │ │ │ ├───┼────┼──────┼───────┼───────────┤ │一三九│許博堯 │八萬元 │一萬七千六百元│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 ├───┼────┼──────┼───────┼───────────┤ │一四0│黃春泉 │二十六萬六千│二萬九千二百元│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 │ │ │元 │ │ │ ├───┼────┼──────┼───────┼───────────┤ │一四一│吳石勳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 ├───┼────┼──────┼───────┼───────────┤ │一四二│古美雀 │二十一萬元 │四萬元 │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 ├───┼────┼──────┼───────┼───────────┤ │一四三│賴貴田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 ├───┼────┼──────┼───────┼───────────┤ │一四四│賴正東 │三十萬元 │六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 ├───┼────┼──────┼───────┼───────────┤ │一四五│紀坤偉 │六十七萬二千│十二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 │ │ │元 │ │ │ ├───┼────┼──────┼───────┼───────────┤ │一四六│許博堯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二日 │ ├───┼────┼──────┼───────┼───────────┤ │一四七│陳奉奎 │四萬五千元 │九千九百元 │八十七年三月十日 │ ├───┼────┼──────┼───────┼───────────┤ │一四八│張進德 │二萬元 │四千四百元 │八十七年三月十日 │ ├───┼────┼──────┼───────┼───────────┤ │一四九│紀坤偉 │五萬二千零八│九千九百二十元│八十七年三月十日 │ │ │ │十元 │ │ │ ├───┼────┼──────┼───────┼───────────┤ │一五0│賴錦雄 │二十萬元 │三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 ├───┼────┼──────┼───────┼───────────┤ │一五一│李茂林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 ├───┼────┼──────┼───────┼───────────┤ │一五二│紀坤偉 │二萬六千四百│五千零四十元 │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 │ │ │六十元 │ │ │ ├───┼────┼──────┼───────┼───────────┤ │一五三│詹月娥 │三十萬元 │四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 ├───┼────┼──────┼───────┼───────────┤ │一五四│陳奉奎 │四萬元 │八千八百元十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 │一五五│許耿碩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 ├───┼────┼──────┼───────┼───────────┤ │一五六│吳泓毅 │十萬元 │二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 ├───┼────┼──────┼───────┼───────────┤ │一五七│吳泓毅 │四萬五千二百│一萬元 │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 │ │ │元 │ │ │ ├───┼────┼──────┼───────┼───────────┤ │一五八│紀坤偉 │四萬二千元 │八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 ├───┼────┼──────┼───────┼───────────┤ │一五九│陳奉奎 │四萬五千一百│九千九百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 │ │ │元 │ │ │ ├───┼────┼──────┼───────┼───────────┤ │一六0│詹月娥 │三十萬 │四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 │一六一│江尊郎 │十萬元 │一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 │一六二│李茂林 │十五萬元 │三萬七千五百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 │一六三│陳奉奎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 │一六四│許耿碩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五│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 │ │ │ │十元 │ │ ├───┼────┼──────┼───────┼───────────┤ │一六五│紀坤偉 │五萬元 │八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 ├───┼────┼──────┼───────┼───────────┤ │一六六│劉昌仁 │三十萬元 │六萬元 │八十七年四月七日 │ ├───┼────┼──────┼───────┼───────────┤ │一六七│紀坤偉 │五萬五千元 │八千八百元 │八十七年四月七日 │ ├───┼────┼──────┼───────┼───────────┤ │一六八│郭秀琴 │三十五萬元 │五萬元 │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 ├───┼────┼──────┼───────┼───────────┤ │一六九│詹月娥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 ├───┼────┼──────┼───────┼───────────┤ │一七0│詹月娥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 ├───┼────┼──────┼───────┼───────────┤ │一七一│李茂林 │二萬五千元 │一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 ├───┼────┼──────┼───────┼───────────┤ │一七二│林炳伶 │二十萬元 │三萬元 │八十七年四月十日 │ │ │ │ │ │ │ ├───┼────┼──────┼───────┼───────────┤ │一七三│許耿碩 │二十三萬元 │四萬一千四百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 │ │ │ │ │ │ ├───┼────┼──────┼───────┼───────────┤ │一七四│劉昌仁 │十八萬元 │三萬元九千五百│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 │ │ │ │元 │ │ ├───┼────┼──────┼───────┼───────────┤ │一七五│郭秀玲 │二十萬元 │二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 │ │ │ │ │ │ ├───┼────┼──────┼───────┼───────────┤ │一七六│詹月娥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 │ │ │ │ │ │ ├───┼────┼──────┼───────┼───────────┤ │一七七│詹月娥 │十八萬三千元│四萬零四百元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 │ │ │ │ │ │ ├───┼────┼──────┼───────┼───────────┤ │一七八│謝晉玄 │十萬元 │二萬元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 │ │ │ │ │ │ ├───┼────┼──────┼───────┼───────────┤ │一七九│黃秀泉 │二十六萬元 │五萬七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 │ │ │ │ │ │ ├───┼────┼──────┼───────┼───────────┤ │一八0│許耿碩 │十一萬五千元│二萬五千三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 │ │ │ │ │ │ ├───┼────┼──────┼───────┼───────────┤ │一八一│潘秀珠 │十二萬元 │一萬九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 │ │ │ │ │ │ ├───┼────┼──────┼───────┼───────────┤ │一八二│賴貴田 │七萬元 │一萬五千四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 │ │ │ │ │ ├───┼────┼──────┼───────┼───────────┤ │一八三│詹月娥 │十二萬二千元│二萬三千三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 │ │ │ │ │ ├───┼────┼──────┼───────┼───────────┤ │一八四│郭秀琴 │十萬元 │一萬二千五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 │ │ │ │ │ ├───┼────┼──────┼───────┼───────────┤ │一八五│李坤湖 │三十萬元 │七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 │ │ │ │ │ ├───┼────┼──────┼───────┼───────────┤ │一八六│黃碧雲 │二十萬元 │三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 │ │ │ │ │ ├───┼────┼──────┼───────┼───────────┤ │一八七│謝晉玄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 │ │ │ │ │ │ ├───┼────┼──────┼───────┼───────────┤ │一八八│詹月娥 │二十二萬三千│四萬二千五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 │ │ │四百元 │ │ │ ├───┼────┼──────┼───────┼───────────┤ │一八九│賴錦雄 │三十五萬元 │六萬七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 │ │ │ │ │ │ ├───┼────┼──────┼───────┼───────────┤ │一九0│黃秀泉 │二十八萬元 │六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 ├───┼────┼──────┼───────┼───────────┼ │一九一│潘秀珠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 │ │ │ │ │ │ ├───┼────┼──────┼───────┼───────────┤ │一九二│許耿碩 │十一萬五千元│二萬五千三百元│八十七年五月二日 │ │ │ │ │ │ │ ├───┼────┼──────┼───────┼───────────┤ │一九三│許耿碩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八日 │ │ │ │ │ │ │ ├───┼────┼──────┼───────┼───────────┤ │一九四│吳慶洲 │三萬元 │六千六百元 │八十七年五月八日 │ │ │ │ │ │ │ ├───┼────┼──────┼───────┼───────────┤ │一九五│賴錦雄 │二十萬八千五│三萬九千八百元│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 │ │ │百元 │ │ │ ├───┼────┼──────┼───────┼───────────┤ │一九六│紀坤偉 │五萬元 │八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 ├───┼────┼──────┼───────┼───────────┤ │一九七│宋肇泯 │四十萬元 │六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 ├───┼────┼──────┼───────┼───────────┤ │一九八│黃秀泉 │二十萬元 │三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 ├───┼────┼──────┼───────┼───────────┤ │一九九│陳秉琦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 │ ├───┼────┼──────┼───────┼───────────┤ │二00│張震龍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 ├───┼────┼──────┼───────┼───────────┤ │二0一│廖黃碧雲│十萬元 │一萬七千五百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 ├───┼────┼──────┼───────┼───────────┤ │二0二│宋肇泯 │二十三萬二千│二萬零五百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 │ │ │五百元 │ │ │ ├───┼────┼──────┼───────┼───────────┤ │二0三│黃秀泉 │十八萬元 │三萬九千五百五│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 │ │ │ │十元 │ │ ├───┼────┼──────┼───────┼───────────┤ │二0四│林炳伶 │二十萬元 │五萬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 ├───┼────┼──────┼───────┼───────────┤ │二0五│陳秉琦 │六萬一千元 │六千七百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 ├───┼────┼──────┼───────┼───────────┤ │二0六│宋肇泯 │二十萬元 │三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 ├───┼────┼──────┼───────┼───────────┤ │二0七│張聯榜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 ├───┼────┼──────┼───────┼───────────┤ │二0八│曾銘章 │十萬元 │一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 ├───┼────┼──────┼───────┼───────────┤ │二0九│陳俊毅 │三萬元 │六千元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 ├───┼────┼──────┼───────┼───────────┤ │二一0│王麗美 │五十萬元 │八萬元 │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 ├───┼────┼──────┼───────┼───────────┤ │二一一│邱阿絨 │三十三萬元 │五萬九千四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 ├───┼────┼──────┼───────┼───────────┤ │二一二│陳秉琦 │六萬一千元 │二萬零一百元 │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 ├───┼────┼──────┼───────┼───────────┤ │二一三│洪文煌 │十萬元 │三萬元 │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 ├───┼────┼──────┼───────┼───────────┤ │二一四│劉惠文 │十萬元 │一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 ├───┼────┼──────┼───────┼───────────┤ │二一五│宋肇泯 │十三萬元 │一萬零四百元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 ├───┼────┼──────┼───────┼───────────┤ │二一六│林炳伶 │二十萬元 │五萬元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 ├───┼────┼──────┼───────┼───────────┤ │二一七│張聯榜 │二十萬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 ├───┼────┼──────┼───────┼───────────┤ │二一八│紀坤偉 │七萬元 │一萬一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 ├───┼────┼──────┼───────┼───────────┤ │二一九│曾銘章 │十萬元 │一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 ├───┼────┼──────┼───────┼───────────┤ │二二0│黃秀泉 │十二萬元 │二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六日 │ ├───┼────┼──────┼───────┼───────────┤ │二二一│紀坤偉 │三萬元 │四千八百元 │八十七年六月八日 │ ├───┼────┼──────┼───────┼───────────┤ │二二二│吳治明 │六萬元 │七千五百元 │八十七年六月九日 │ ├───┼────┼──────┼───────┼───────────┤ │二二三│宋肇泯 │四十萬元 │三萬八千一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日 │ ├───┼────┼──────┼───────┼───────────┤ │二二四│邱阿絨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日 │ ├───┼────┼──────┼───────┼───────────┤ │二二五│王美麗 │四十萬元 │七萬六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日 │ ├───┼────┼──────┼───────┼───────────┤ │二二六│劉建峰 │十六萬六千元│三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 ├───┼────┼──────┼───────┼───────────┤ │二二七│許博堯 │五萬元 │一萬二千五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 ├───┼────┼──────┼───────┼───────────┤ │二二八│洪文煌 │八萬元 │一萬七千六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 ├───┼────┼──────┼───────┼───────────┤ │二二九│張聯榜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 ├───┼────┼──────┼───────┼───────────┤ │二三0│宋肇泯 │四十萬八千一│二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 │ │ │百元 │ │ │ ├───┼────┼──────┼───────┼───────────┤ │二三一│陳秉琦 │六萬七千七百│三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 │ │ │元 │ │ │ ├───┼────┼──────┼───────┼───────────┤ │二三二│吳治明 │十萬元 │一萬二千五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 ├───┼────┼──────┼───────┼───────────┤ │二三三│宋肇泯 │十六萬元 │一萬二千八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 ├───┼────┼──────┼───────┼───────────┤ │二三四│紀坤偉 │四萬元 │六千四百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二三五│張聯榜 │六萬五千元 │一萬四千四百元│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二三六│王美麗 │十七萬八千六│三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 │百元 │ │ │ ├───┼────┼──────┼───────┼───────────┤ │二三七│邱阿絨 │二十萬元 │四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二三八│吳治明 │七萬五千元 │八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 ├───┼────┼──────┼───────┼───────────┤ │二三九│許博堯 │九萬五千元 │二萬三千八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 ├───┼────┼──────┼───────┼───────────┤ │二四0│宋肇泯 │二十五萬元 │二萬三千八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 ├───┼────┼──────┼───────┼───────────┤ │二四一│宋肇泯 │二十五萬元 │二萬三千八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 │二四二│許博堯 │十萬元 │二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 │二四三│林榮城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 ├───┼────┼──────┼───────┼───────────┤ │二四四│洪文煌 │六萬元 │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 ├───┼────┼──────┼───────┼───────────┤ │二四五│宋美惠 │二十七萬三千│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八百元 │ │ │ ├───┼────┼──────┼───────┼───────────┤ │二四六│潘秀珠 │十二萬元 │一萬九千二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 │二四七│吳治明 │十一萬二千五│一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 │ │百元 │ │ │ ├───┼────┼──────┼───────┼───────────┤ │二四八│宋肇泯 │二十七萬三千│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 │ │八百元 │ │ │ ├───┼────┼──────┼───────┼───────────┤ │二四九│黃秀泉 │十五萬元 │三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 │二五0│王盈貴 │十萬元 │一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 │二五一│許博堯 │十萬元 │二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 │二五二│張聯榜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 │二五三│邱阿絨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 │二五四│洪文煌 │十萬元 │二萬元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 │二五五│林進順 │二十萬元 │三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 │二五六│紀坤偉 │二萬元 │三千二百元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 │二五七│邱阿絨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 │二五八│王麗美 │十四萬六千元│二萬五千八百元│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 │二五九│宋肇泯 │六十四萬一千│五萬四千元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 │ │八百元 │ │ │ ├───┼────┼──────┼───────┼───────────┤ │二六0│潘秀珠 │六萬元 │一萬一千四百元│八十七年七月二日 │ ├───┼────┼──────┼───────┼───────────┤ │二六一│許博堯 │四萬元 │一萬元 │八十七年七月二日 │ ├───┼────┼──────┼───────┼───────────┤ │二六二│吳治明 │十一萬二千五│六千二百五十元│八十七年七月三日 │ │ │ │百元 │ │ │ ├───┼────┼──────┼───────┼───────────┤ │二六三│吳治明 │六萬七千五百│七千五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三日 │ │ │ │元 │ │ │ ├───┼────┼──────┼───────┼───────────┤ │二六四│宋肇泯 │四十萬元 │三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四日 │ ├───┼────┼──────┼───────┼───────────┤ │二六五│羅茂成 │十萬元 │一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 ├───┼────┼──────┼───────┼───────────┤ │二六六│賴棟昌 │四萬八千八百│一萬零七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 │ │ │元 │ │ │ ├───┼────┼──────┼───────┼───────────┤ │二六七│邱阿絨 │六萬一千元 │一萬三千四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 ├───┼────┼──────┼───────┼───────────┤ │二六八│許博堯 │六萬元 │一萬五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 ├───┼────┼──────┼───────┼───────────┤ │二六九│紀坤偉 │二萬五千元 │五千六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 ├───┼────┼──────┼───────┼───────────┤ │二七0│林榮城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 ├───┼────┼──────┼───────┼───────────┤ │二七一│邱阿絨 │六萬一千元 │一萬三千四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八日 │ ├───┼────┼──────┼───────┼───────────┤ │二七二│王麗美 │十八萬元 │二萬八千八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八日 │ ├───┼────┼──────┼───────┼───────────┤ │二七三│吳治明 │七萬二千五百│五千五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八日 │ │ │ │元 │ │ │ ├───┼────┼──────┼───────┼───────────┤ │二七四│宋肇泯 │二十二萬元 │一萬七千六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八日 │ ├───┼────┼──────┼───────┼───────────┤ │二七五│宋肇泯 │三十萬元 │四萬八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 ├───┼────┼──────┼───────┼───────────┤ │二七六│黃秀泉 │十四萬元 │二萬六千七百元│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 ├───┼────┼──────┼───────┼───────────┤ │二七七│紀坤偉 │二萬元 │三千二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 ├───┼────┼──────┼───────┼───────────┤ │二七八│吳治明 │十一萬二千五│六千二百五十元│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 │ │ │百元 │ │ │ ├───┼────┼──────┼───────┼───────────┤ │二七九│張聯榜 │二十萬元 │三萬六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 ├───┼────┼──────┼───────┼───────────┤ │二八0│邱阿絨 │十五萬元 │三萬三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 ├───┼────┼──────┼───────┼───────────┤ │二八一│潘秀珠 │三萬元 │七千五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 ├───┼────┼──────┼───────┼───────────┤ │二八二│紀坤偉 │二萬五千元 │四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 ├───┼────┼──────┼───────┼───────────┤ │二八三│宋肇泯 │二十二萬元 │一萬七千六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 ├───┼────┼──────┼───────┼───────────┤ │二八四│張聯榜 │十萬元 │二萬二千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 ├───┼────┼──────┼───────┼───────────┤ │二八五│紀坤偉 │四萬元 │六千四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 ├───┼────┼──────┼───────┼───────────┤ │二八六│王麗美 │十萬元 │一萬七千七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 ├───┼────┼──────┼───────┼───────────┤ │二八七│賴棟昌 │四萬八千八百│一萬零七百元 │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 │ │ │元 │ │ │ ├───┼────┼──────┼───────┼───────────┤ │二八八│吳治明 │十一萬二千五│六千二百五十元│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 │ │ │百元 │ │ │ ├───┼────┼──────┼───────┼───────────┤ │二八九│宋肇泯 │二十二萬元 │一萬七千六百元│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 數 量 │ 持 有 人 │ ├──┼─────────────┼────────┼────────┤ │一 │收支簿冊帳簿 │六本 │乙○○ │ ├──┼─────────────┼────────┼────────┤ │二 │收支簿冊帳簿 │二本 │戊○○ │ ├──┼─────────────┼────────┼────────┤ │三 │電話記錄簿 │二本 │乙○○ │ │ │ │ │戊○○ │ ├──┼─────────────┼────────┼────────┤ │四 │車牌號碼M三─七七一八號自│一部 │乙○○ │ │ │用小貨車(林顯州所有) │ │ │ ├──┼─────────────┼────────┼────────┤ │五 │廣告貼紙(含大、小) │一批 │同右 │ ├──┼─────────────┼────────┼────────┤ │六 │廣告打火機 │一批 │同右 │ ├──┼─────────────┼────────┼────────┤ │七 │刊登廣告 │一張 │同右 │ ├──┼─────────────┼────────┼────────┤ │八 │空白本票 │十二張 │乙○○ │ │ │(公訴人誤為空白支票) │十九張 │戊○○ │ ├──┼─────────────┼────────┼────────┤ │九 │林榮城支票 │一張 │乙○○ │ │ │票號OR─0000000號│ │ │ ├──┼─────────────┼────────┼────────┤ │十 │林榮城支票 │一張 │同右 │ │ │票號OR─0000000號│ │ │ ├──┼─────────────┼────────┼────────┤ │十一│郭志強支票(詹月娥背書) │一張 │同右 │ │ │票號PA─0000000號│ │ │ ├──┼─────────────┼────────┼────────┤ │十二│郭志強支票(詹月娥背書) │一張 │同右 │ │ │票號PA─0000000號│ │ │ ├──┼─────────────┼────────┼────────┤ │十三│陳壬新支票 │一張 │同右 │ │ │票號TH─0000000號│ │ │ ├──┼─────────────┼────────┼────────┤ │十四│詹月娥支票 │一張 │同右 │ │ │票號WG─00000000│ │ │ │ │號 │ │ │ ├──┼─────────────┼────────┼────────┤ │十五│詹月娥支票 │一張 │同右 │ │ │票號WG─00000000│ │ │ │ │號 │ │ │ ├──┼─────────────┼────────┼────────┤ │十六│賴正東支票(已退票) │十一張 │同右 │ ├──┼─────────────┼────────┼────────┤ │十七│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證件影本 │一批 │同右 │ ├──┼─────────────┼────────┼────────┤ │十八│戶口名簿及謄本影本 │三份 │同右 │ ├──┼─────────────┼────────┼────────┤ │十九│丁○○○身分證 │一枚 │乙○○ │ ├──┼─────────────┼────────┼────────┤ │二十│張建中身分證 │一枚 │同右 │ ├──┼─────────────┼────────┼────────┤ │二一│丙○○身分證 │一枚 │同右 │ ├──┼─────────────┼────────┼────────┤ │二二│陳耀彬身分證 │一枚 │同右 │ ├──┼─────────────┼────────┼────────┤ │二三│蕭慶龍身分證 │一枚 │同右 │ ├──┼─────────────┼────────┼────────┤ │二四│黎芳伶身分證 │一枚 │同右 │ ├──┼─────────────┼────────┼────────┤ │二五│王惠娟駕駛執照 │一枚 │同右 │ ├──┼─────────────┼────────┼────────┤ │二六│偽刻廖彭仁之印章 │一枚 │同右 │ ├──┼─────────────┼────────┼────────┤ │二七│偽刻丁○○○印章 │一枚 │同右 │ ├──┼─────────────┼────────┼────────┤ │二八│偽刻丙○○印章 │一枚 │同右 │ ├──┼─────────────┼────────┼────────┤ │二九│偽刻張建中印章 │一枚 │同右 │ ├──┼─────────────┼────────┼────────┤ │三十│偽刻陳松義印章 │一枚 │戊○○ │ ├──┼─────────────┼────────┼────────┤ │三一│偽造廖彭仁之身分證 │一枚 │乙○○ │ ├──┼─────────────┼────────┼────────┤ │三二│偽造廖彭仁、陳松義身分證影│各一張 │乙○○ │ │ │本 │ │ │ ├──┼─────────────┼────────┼────────┤ │三三│0九三一─六五六二二三號行│一具 │乙○○ │ │ │動電話一具 │ │ │ │ │(以丙○○名義聲請) │ │ │ ├──┼─────────────┼────────┼────────┤ │三四│0九三五─七0三七七0號行│一具 │戊○○ │ │ │動電話一具 │ │ │ │ │(以丙○○名義聲請) │ │ │ ├──┼─────────────┼────────┼────────┤ │三五│0九三一─六三六一六一號行│一具 │同右 │ │ │動電話一具 │ │ │ │ │(以蕭慶龍名義聲請) │ │ │ ├──┼─────────────┼────────┼────────┤ │三六│0九四三─0三三二三三號呼│一具 │同右 │ │ │叫器一具 │ │ │ │ │(以張建中名義聲請) │ │ │ ├──┼─────────────┼────────┼────────┤ │三七│慶豐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乙○○ │ │ │卡號─六0一五二一─0二九│ │ │ │ │00000000000號 │ │ │ ├──┼─────────────┼────────┼────────┤ │三八│行動電話一具 │一具 │同右 │ ├──┼─────────────┼────────┼────────┤ │三九│台中市○○路○段一八二號十│一份 │同右 │ │ │三樓之六號不動產租賃契約書│ │ │ ├──┼─────────────┼────────┼────────┤ │四十│彰化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乙○○ │ │ │帳號─三五0三三─二號 │ │ │ ├──┼─────────────┼────────┼────────┤ │四一│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四二八二三號 │ │ │ ├──┼─────────────┼────────┼────────┤ │四二│台新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一00七三0─三號 │ │ │ ├──┼─────────────┼────────┼────────┤ │四三│玉山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000│ │ │ │ │八一─七號 │ │ │ ├──┼─────────────┼────────┼────────┤ │四四│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 │一本 │戊○○ │ │ │帳號─0000000000│ │ │ │ │號(開戶─張福順) │ │ │ ├──┼─────────────┼────────┼────────┤ │四五│慶豐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乙○○ │ │ │帳號─0一0七二0─二號 │ │ │ ├──┼─────────────┼────────┼────────┤ │四六│慶豐商業銀行代收票據記錄簿│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000│ │ │ │ │0二00號 │ │ │ ├──┼─────────────┼────────┼────────┤ │四七│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存摺 │一本 │戊○○ │ │ │帳號─0000000─七號│ │ │ ├──┼─────────────┼────────┼────────┤ │四八│台新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一00八九五─二號 │ │ │ ├──┼─────────────┼────────┼────────┤ │四九│第七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0─0│ │ │ │ │號 │ │ │ ├──┼─────────────┼────────┼────────┤ │五十│世華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000│ │ │ │ │一號 │ │ │ ├──┼─────────────┼────────┼────────┤ │五一│泛亞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八一0八四號 │ │ │ ├──┼─────────────┼────────┼────────┤ │五二│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一0七八七八─六號 │ │ │ ├──┼─────────────┼────────┼────────┤ │五三│第七商業銀行存摺 │二本 │乙○○ │ │ │帳號─0000000─三號│ │ │ ├──┼─────────────┼────────┼────────┤ │五四│第七商業銀行代收票據記錄簿│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三號│ │ │ │ │(開戶─江柳青) │ │ │ ├──┼─────────────┼────────┼────────┤ │五五│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號 │ │ │ │ │(開戶─東歐機械企業) │ │ │ ├──┼─────────────┼────────┼────────┤ │五六│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三八二八八號 │ │ │ ├──┼─────────────┼────────┼────────┤ │五七│郵政存款簿 │一本 │同右 │ │ │帳號─0二0七八五─五號 │ │ │ │ │(開戶─陳麗珠) │ │ │ ├──┼─────────────┼────────┼────────┤ │五八│彰化商業銀行代收款項抄錄 │一本 │同右 │ │ │帳號─一一一六0─三號 │ │ │ ├──┼─────────────┼────────┼────────┤ │五九│乙○○印章 │一枚 │同右 │ ├──┼─────────────┼────────┼────────┤ │六十│李明洲印章 │一枚 │同右 │ ├──┼─────────────┼────────┼────────┤ │六一│陳紹聰印章 │二枚 │同右 │ ├──┼─────────────┼────────┼────────┤ │六二│張福順印章 │一枚 │戊○○ │ ├──┼─────────────┼────────┼────────┤ │六三│戊○○印章 │一枚 │同右 │ ├──┼─────────────┼────────┼────────┤ │六四│泛亞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0000000000│ │ │ │ │八四─0一號 │ │ │ ├──┼─────────────┼────────┼────────┤ │六五│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0000000000│ │ │ │ │八一七號 │ │ │ ├──┼─────────────┼────────┼────────┤ │六六│台新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0000000000│ │ │ │ │0三00號 │ │ │ ├──┼─────────────┼────────┼────────┤ │六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0二六─五三─四九八│ │ │ │ │九三0─一號 │ │ │ ├──┼─────────────┼────────┼────────┤ │六八│彰化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五八五二─五一─三五│ │ │ │ │0三三二─00號 │ │ │ ├──┼─────────────┼────────┼────────┤ │六九│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五八九六九五─0四四│ │ │ │ │0四四九九─四號 │ │ │ ├──┼─────────────┼────────┼────────┤ │七十│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金融卡│一張 │同右 │ │ │卡號─一四五─一七─0五─│ │ │ │ │0000000號 │ │ │ ├──┼─────────────┼────────┼────────┤ │七一│第七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戊○○ │ │ │卡號─0六─0一─000一│ │ │ │ │四九0六─0號 │ │ │ ├──┼─────────────┼────────┼────────┤ │七二│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四六─五0─00三七│ │ │ │ │五二─一號 │ │ │ ├──┼─────────────┼────────┼────────┤ │七三│台新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0二七─一0─一00│ │ │ │ │八九五─二─00號 │ │ │ ├──┼─────────────┼────────┼────────┤ │七四│慶豐銀行金融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六0一五二一─0二九│ │ │ │ │000000000000號│ │ │ ├──┼─────────────┼────────┼────────┤ │七五│世華商業銀行通用印鑑卡 │一張 │同右 │ │ │卡號─0000000000│ │ │ │ │一號 │ │ │ ├──┼─────────────┼────────┼────────┤ │七六│美國銀行銀行卡 │一張 │同右 │ │ │活存帳號─00000000│ │ │ │ │一八號 │ │ │ │ │支存帳號─00000000│ │ │ │ │二一號 │ │ │ ├──┼─────────────┼────────┼────────┤ │七七│賴正東房屋買及土地買賣契約│二份 │同右 │ ├──┼─────────────┼────────┼────────┤ │七八│抵押憑證 │一批 │乙○○ │ ├──┼─────────────┼────────┼────────┤ │七九│黎維石戶口名簿 │一本 │同右 │ ├──┼─────────────┼────────┼────────┤ │八十│ 四三─0三三二三三號呼 │各一張 │戊○○ │ │ │叫器聲請書及繳費通知書 │ │ │ ├──┼─────────────┼────────┼────────┤ │八一│0九三五─七0三七七0號行│二張 │同右 │ │ │動電話繳費通知 │ │ │ ├──┼─────────────┼────────┼────────┤ │八二│台中市○○路○段三二三號十│三把 │同右 │ │ │一樓之二九鑰匙及車道搖控器│ │ │ ├──┼─────────────┼────────┼────────┤ │八三│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份 │乙○○ │ └──┴─────────────┴────────┴────────┘ 附表三: 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偽造「丁○○○」之印文一枚。 二、聯華電信APLHACall門號申請書客戶/公司簽章欄偽簽「張建中」署名一枚。 三、東信電訊公司服務申請表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丙○○」署名一枚。 四、東信電訊公司服務申請表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蕭慶龍」署名一枚。 五、慶豐銀行文心分行開戶聲請書上偽造「廖彭仁」印文一枚,並於印鑑卡上偽造印 文三枚、及偽簽「廖彭仁」署名一枚。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