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原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中 己○○ 住同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中 益樺通運有限公司 設台中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朱 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