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О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兼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六三四巷七號 法定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二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