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人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 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三二號) ,起訴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經營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鐵公司), 東鐵公司偽造永冠公司進口自訴人乙○○所擁有之「速開隱藏式四段鎖」新型專 利第一二一七七七號專利權,自訴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向同案被 告王麗鳳(另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之吉昌五金行購買GMT四段鎖一組, 經追查才發現被告甲○○所營東鐵公司偽造,又以永冠公司名義進口偽造品加以 販賣,經送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結果,完全侵害自訴人乙○○之專利權,並 經自訴人乙○○以存證信函通知製造人即被告甲○○,通知其公司停止仿造、販 賣及賠償侵害專利權損害等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但被告甲○○依然置之不 理,市面仍充滿偽造品,因認被告甲○○涉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法製造 侵害新型專利權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偽造自訴人之新型專利「速開隱 藏式四段鎖」,並販賣與台中縣之王麗鳳。王麗鳳在偵查中亦承認販賣東鐵公司 之「速開隱藏式四段鎖」,則甲○○販賣偽造專利品之地點為台中縣,亦即犯罪 地為台中縣,原審法院應有管轄權。原審疏未詳查,遽為管轄錯誤之判決,尚有 未當,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 回原審法院,重為妥適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瑩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