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О號 聲 請 人 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乙○○殺人未遂等案件(九十年上訴字第二○○八號),聲請發還扣 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FM─845號、引擎號碼8DC9─4 06563號營業大貨車壹輛,發還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FM─84 5號、引擎號碼8DC9─406563號營業大貨車壹輛,係廣安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出租予丙○○,租期至九十年三月三十 日止,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由丙○○駕駛中搭載警方追緝 之丁○○、洪錦縯,嗣被警方攔檢,乙○○於警方攔檢中擬駕駛上開車牌號碼F M─845號營業大貨車逸,致被警方開槍射中車輪而撞及擋土鋼板,此上開車 輛被查扣十一個月,外表生鏽,恐將影響該車性能,為此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 者,應即發還。經查:本件於偵查中確有扣得車牌號碼FM─845號、引擎號 碼8DC9─406563號營業大貨車壹輛,而車牌號碼FM─845號、引 擎號碼8DC9─406563號營業大貨車,確係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出租予丙○○,租期至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止, 有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影本、行車 執照影本、丙○○與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復經 丙○○及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明印到庭指述明確。而上開車牌號碼F M─845號營業大貨車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由丙○○駕駛 中搭載警方追緝之丁○○、乙○○,嗣被警方攔檢,乙○○於警方攔檢中擬駕駛 上開車牌號碼FM─845號營業大貨車逃逸,致被警方開槍射中車輪而撞及擋 土鋼板,其車輛亦經警拍攝照片十八幀附於彰化縣警察局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和警 刑字第○○一三五號卷,確已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發還予聲請人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