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互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十六巷二十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七號被告等被訴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 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並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宣判,原告遲至九十年七月二 十六日始向本院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顯己逾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