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熾松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