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己○○ 庚○○○ 戊○○ 丁○○ 辛○○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 告 丙○○ 住南 被 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端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