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查 字第七十六號),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有聲請權者厥為受處分人 ,其他之人則不與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扣押物品收據影本所載,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因偵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查字第 七十六號竊盜案件,係對持有人湯景智在水利署河川局勘測對繪製之土石堆置示 意圖編號十一之土堆執行扣押,則該扣押處分之受處分人為湯景智,並非聲請人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該扣押處分之受處分人,其聲請本 院撤銷檢察官之扣押處分,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三項、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