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二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人 承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秋峰 被 告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 失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其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 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收受第一審判 決之送達,有該送違證書附卷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其上訴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