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四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一三、六九七二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二六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徐明壎(原審法院通緝中)係國立中興大學夜間部法律系畢業,明知本身並無律 師資格,依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之律 師法業已明定,未取得律師資格,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亦不得設立 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業務。竟對外以「徐律師」名義經營律師事務所,並早於 八十二年三、四月間至八十三年四、五月間,僱用具有律師資格之江雅萍律師執 行律師業務,在臺中市北區○○○○街一0一號,以「江雅萍律師事務所」名義 對外營業(實則由徐明壎負責);另於八十四年間自任負責人,成立「法昇聯合 法律事務所」(下簡稱「法昇事務所」),並僱用具有律師資格之戊○○律師執 行律師業務,在同上址,以「法昇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同時自八十二年、八 十三年起,以底薪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之代價,僱用知情之胞弟 丙○○擔任主任一職,負責招攬業務,並依其招攬業務金額抽取一成之獎金,直 至律師法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後,徐明壎、丙○○仍基於上開共同犯意 聯絡,繼續經營該律師事務所業務並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其自八十六年四月 二十五日後之營運方式為:由徐明壎或聘僱丙○○、不詳姓名已成年業務員多名 ,對外招攬民、刑事訴訟案件,再交由戊○○律師承辦,每案約給二萬元出庭費 ,每月再給付一萬元之車馬費,實際上承接之民、刑事訴訟案件,除少部分較複 雜案件由戊○○律師親自出庭、繕寫訴狀外,大多數案件,則由徐明壎或丙○○ 趁戊○○律師不知情之情況下,與當事人洽談案情及調查證據,並代撰書狀,而 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徐明壎、丙○○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徐明壎對外自稱「徐律師」,或由丙○○對外介紹其兄為「徐律師 」,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國民旅行社臺中分公司等不特定公司 行號負責人或承辦人招攬法律顧問業務,使如附表所示國民旅行社臺中分公司等 多家公司行號,誤認徐明壎具有律師資格,而陷於錯誤同意委任「法昇事務所」 擔任法律顧問,並交付如附表所示每年三萬元,或每二年四萬元、五萬元不等法 律顧問費用。徐明壎、丙○○於招攬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委任「法昇事務所」為 法律顧問後,即基於共同偽造私文書及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未徵得江雅萍、戊 ○○同意,竟盜用江雅萍、戊○○先前交由徐明壎保管作為訴訟案件委任契約或 民、刑事訴狀蓋章使用之印章,蓋用於「法昇事務所」法律顧問證書上,偽造成 江雅萍、戊○○名義出具之法律顧問證書,足生損害於江雅萍、戊○○,再將上 述法律顧問證書交予如附表所示國民旅行社臺中分公司等多家公司行號負責人或 承辦人,而持以行使。 二、緣八十九年八月間,設於台中市○○區○○里○○路○段五一號駿琪模業有限公 司(以下稱駿琪公司,負責人張宗達)之會計賴蕾雯因以偽造文書方法侵占該公 司六百餘萬元,張宗達遂與徐明璋聯絡,委請法昇事務所對賴女提起自訴,由原 審法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三進行審理,徐明璋、徐明壎見張宗達不諳自訴程 序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認有機可乘,仍基於前開詐欺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十 月五日,由徐明璋向張宗達訛稱,要處理本件官司,應先繳交法院規費三十萬元 云云,致張宗達陷於錯誤,指示該公司會計朱素娥簽發公司名義,付款人台中市 第二信用合作社松竹分社,到期日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一紙 交付徐明璋。徐明璋再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向張碧月、賴蕾雯母女誆稱,渠可 以促促兩造和解免除賴蕾雯之刑事追訴,惟需二十萬元向駿琪公司相關人員疏通 ,致彼二人陷於錯誤,由張碧月交付其子賴嘉政至其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帳戶 內提領十五萬二千元(二千元部分係賴嘉政個人使用)後,再同上手頭五萬元, 湊足二十萬元後,由賴蕾雯於當日在台中市○○路、軍和街交叉路口之統一超商 徐明璋所駕駛之小客車內交付徐明璋,然嗣後查證結果,徐明璋亦未將該二十萬 元交付駿琪公司,賴女亦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 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七號駁回上訴。 三、另緣於九十一年間財團法人中壢三教紫雲宮以甲○○及其他親屬共六人為被告, 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徐明璋與徐明璋等二人, 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甲○○住處商討案情,除表示應收取律師訴訟代理費 用十五萬元外,另承前開詐欺犯意,佯稱將提出反訴,需要律師費十五萬元及繳 交法院規費二十三萬元,致甲○○陷於錯誤,交付金額分別為二十三萬元及三十 萬元之支票各一紙,徐明璋並於翌日表示,要求甲○○將上開二十三萬元之支票 換成現金後,將該紙已背書之支票返還甲○○,而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到期之面額 三十萬元支票亦已兌現,然除為甲○○等委請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外,未 提起反訴,而詐騙取得三十八萬元(即十五萬元委託訴訟代理人費用除外)。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下簡稱中機組)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就事實欄一部分固直承受僱於同案被告徐明壎所營「法昇事務 所」擔任主任一職,底薪從一萬二千元到二萬元,擔任開拓案源業務,再依所招 攬案件金額,抽取一成獎金,並會將法律顧問證書親自送至伊個人所招攬之客戶 手上,同案被告徐明壎不具有律師資格,伊也沒有律師資格等情不諱,惟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律師法、偽造私文書及其行使、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對 外稱同案被告徐明壎是律師,伊招攬案源回來,就交給他處理,伊只知道同案被 告徐明壎會將江雅萍、戊○○律師印章蓋在法律顧問證書上,如果是伊招攬的客 戶,伊就會拿去給客戶,但伊不知道江雅萍、戊○○律師是否知道同案被告徐明 壎有蓋用其等印章於證書上之事,當事人也都沒有質疑過;另伊有代為書寫過一 、二次存證信函,都是以當事人名義發出的,案情大多由同案被告徐明壎解答, 因為他對案情較清楚,有當事人也叫他「徐律師」,可能因他有在法界待過一陣 子,而他所接的案子,會事先與江雅萍、戊○○律師聯絡,他先寫好訴狀再傳真 給律師,律師改好後,才又傳真過來,伊只是受僱於同案被告徐明壎而已云云。 經查: ㈠被告對於同案被告徐明壎並無律師資格,卻意圖營利設立「法昇事務所」,先後 僱用具有律師資格之江雅萍律師、戊○○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再由伊與同案被告 徐明壎及其他業務員對外招攬案源,伊並按月領取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薪資 ,另依所招攬訴訟件數及法律顧問金額,抽取一成獎金,直至八十六年四月二十 六日後仍為如上營運模式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時自白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徐明 壎供述情形相符,並經證人即「法昇事務所」會計丁○○、聘僱律師江雅萍、戊 ○○於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期間證述綦詳,有各該訊問筆 錄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確實有與同案被告徐明壎共犯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 ,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業務之犯行,至堪認定。 ㈡雖被告辯稱:伊僅代為書寫一、二次存證信函,及代為送業已蓋妥江雅萍律師、 戊○○律師之法律顧問證書予伊所招攬之公司行號,其餘事項均由同案被告徐明 壎處理,且未對外自稱或表示同案被告徐明壎即為「徐律師」云云。然: ⑴證人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法昇事務所 登記負責人是誰我並不清楚。惟實際上法昇事務所之業務皆由徐明壎、丙○○兄 弟處理,我知道法昇事務所掛牌律師是戊○○,因戊○○律師自已在臺北開設律 師事務所,有時二個月才會到法昇事務所一次,有時一個月來二、三次,依接案 之情形不同而異,惟戊○○律師在法昇事務所並無自己之辦公室及辦公桌」、「 法昇事務所之人事、行政、房租、雜項等開銷都是由徐明壎拿給我繳交相關行政 、房租及雜項開支費用,因法昇事務所除徐明壎、丙○○兄弟掛名執行長及主任 外,就我一個員工從事行政助理工作,我的薪水每月一萬七千元都是向徐明壎支 領現金」、「扣押物編號1-25現金簿乙冊,自八十九年四月後是由我所製作 ,內容是法昇事務所平日之進銷流水帳,其中收入部分有當事人直接交付由我代 收之『訴訟費』、徐明壎交付之『零用金』,支出部分則是法昇事務所平日之行 政支出及雜項開支」、「我不清楚戊○○有無親自審閱該現金簿或傳票,我都在 每月月底將前述資料交給徐明壎,再由徐明壎將審閱過的現金簿或傳票交還給我 ,惟我並未看過戊○○每月固定在月底到法昇事務所審閱該資料」、「扣押物編 號1-45『戊○○等印章』、1-46『法昇事務所及律師戊○○等印章』為 何置放於法昇事務所我不清楚,該章係置放於徐明壎辦公桌抽屜內,若需使用時 ,徐明壎即會指示我取出戊○○相關印章蓋在律師函、委任狀或民刑事訴訟狀紙 上,使用後隨即歸還原處,蓋完章之律師函、委任狀或民、刑事訴訟狀紙等則交 由徐明壎、丙○○兄弟使用」、「(你前述之律師函、民刑事訴訟狀內容都是由 何人繕打?)都是由徐明壎或丙○○擬好草稿後,再交由我在電腦上繕打,繕打 列印後依徐明壎、丙○○指示用印」、「我從來沒有收過戊○○之任何匯款,只 有徐明壎不定期會交給我一筆款項(金額不定,約數萬元左右)並交待我匯給戊 ○○,我會將匯費記載在現金簿上,再將匯款委託書黏貼在傳票後面送徐明壎審 閱」、「大部分都是徐明壎、丙○○兄弟之友人介紹案件,少數是客戶自行找來 的」、「法昇事務所通常以新接案件一審五萬元計算費用,並無區分刑事或民事 案件,至於額外之支出皆是由徐明壎、丙○○兄弟與當事人洽談,我並不清楚, 雖然法昇事務所之會計業務是由我負責登帳,惟事務所之開銷零用金皆由徐明壎 交給我,我再依實際開銷登帳,當事人之訴訟費用除當事人親自付到法昇事務所 ,或由徐明壎交待收受當事人之訴訟費,我會依實際金額入帳外,餘都由徐明壎 、丙○○兄弟直接向當事人收執,此部分並未交給我入帳;前述訴訟費當事人皆 以現金或支票支付,再由我將現金或支票存入華僑銀行北台中分行徐明壎第00 000000000000帳戶中」、「當事人打電話到法昇事務所時,常會說 要找『徐律師』,丙○○及徐明壎有時在法昇事務所與當事人交談時,當事人也 會稱他作為徐律師,而他們也都會為當事人解釋案情及法律條文,惟我所知丙○ ○及徐明壎並不會以律師身分出庭辯護」等語。於同日檢察官覆訊時陳稱:「( 事務所之訴狀、律師函均是你打字?)是,草稿是徐明壎或丙○○寫好的」等詞 (均參八十八年他字一0三八號第二二九頁以下詢問、訊問筆錄)。再於本院調 查時證稱:上開筆錄確係依照伊之意思所製作等語。 ⑵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約四年前左右,是 法昇事務所徐明壎、丙○○來臺北找伊,表示可代為接受臺中地區案件,增加伊 案件收入,每案件收二萬元,每月另補貼車馬費一萬元,聘任法律顧問的事伊都 不清楚,也從沒看過蓋有伊名義的法律顧問證書,辦公處所之人事、管銷費用則 由法昇事務所支付;法昇事務所實際是由丙○○、徐明壎二人經營,徐明壎於月 初時,會將上個月伊應得款項匯入伊設於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內,月結一次, 有時改以現金支付;伊有授權徐明壎代刻橡皮章、職名章,方形印章做為訴訟用 途,由徐明壎保管;在臺中地區案件,大部分是由徐明壎、丙○○接案後,交由 伊處理,亦有小部分是伊自已關係所接的案件;他們每接一個案子就先詢問伊要 不要接,然後告訴伊案情,然後問可否來開庭,當事人則在開庭前會在事務所或 法院見面,訴狀擬稿均是徐明壎,傳真給伊修改,伊再傳真回去;至於扣押物編 號1-23(民刑事訴訟書狀手稿乙冊)中,有原告林育新、被告葉榮吉,訴訟 代理人戊○○律師之民事起訴狀手稿是徐明壎所草擬,再交由伊確認,有時伊會 耍求他先打好字,再交由伊確認等詞(均參八十八年他字一0三八號第二六二頁 至第二六五頁、第二七八頁至第二七九頁詢問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九日審理時則具結證稱:是被告與同案被告徐明壎找伊去法昇事務所,去該事務 所時,就有看到很多律師在那裡出入,接案時,伊會先確認有無衝突,瞭解案情 後,與當事人洽談部分包括調查證據等都是徐明壎處理,當事人也都會到事務所 找徐明壎,事務所也會打字,複雜案件徐明壎會傳真給伊,伊修改後再傳真給他 ,有看過催告函等不用開庭者,徐明壎會事先與伊講重點,但書類部分伊都沒有 看過;徐明壎是有提到要作法律顧問的事,但徐明壎究竟收了多少顧問費用伊並 不清楚,伊有同意徐明壎可以用伊名義去招攬法律顧問,但伊從未收取任何顧問 費,當時徐明壎是說法律顧問只是接辦案件做服務性質,並沒有收費,對此,伊 很不高興,因為顧問應當要論件計酬才對,事後有部分當事人反應伊有當他們的 法律顧問,伊才知道有法律顧問這件事,扣案印章伊有同意徐明壎去刻,但他應 當告訴伊要做哪一案件的用途等詞。 ⑶證人江雅萍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時,證陳:在八十二年三、四 月間,徐明壎主動電話與伊聯繫,表示其所開設之明弘法律事務所欲聘請一臺北 市執業之女律師處理該事務所案件,事後相約至臺北市○○○路○段之麥當勞洽 談,席間徐明壎自稱「徐律師」,並出示明弘法律事務所「李弘仁律師」名片, 表示李弘仁律師辭職,希望聘請伊以兼職論件計酬方式,替該事務所處理訴訟案 件,伊才同意受聘,另丙○○則於受聘後才認識;伊當時並不知道徐明壎是否具 有律師資格,之後,親自詢問結果,他說原具有律師資格,不過已遭註銷,伊知 道後,即以結婚為由,於八十三年五月間離職,前後任職明弘法律事務所約一年 三個月。當時該事務所實際負責人為徐明壎,並設主任丙○○及會計兼打字小姐 一名;當初僅與徐明壎口頭協議,受聘期間每月固定支領車馬費補助費一萬五千 元,另每接一案件酬勞為二萬元,除此外並無領取其他費用;在受聘明弘法律事 務所期間,徐明壎從未向伊提及曾以「江雅萍律師事務所」名義對外招攬客戶及 以該名義對外接受委任為法律顧問;徐明壎均於月初時,會將上個月伊應得款項 匯款或以現金支付,有關法律顧問部分則未細談,並無另外支付法律顧問費用; 當初徐明壎向伊表示因報稅需要,希望以伊名義向稅捐單位申報,員工薪資表才 會有「江雅萍律師事務所」字樣,相關稅捐則全數由徐明壎自行吸收支付;伊所 經手之明弘法律事務所客戶之民、刑事案件,相關再議聲請、答辯狀、律師函、 抗告狀、辯護意旨狀、民事起訴狀等書類,均由伊親擬後,再行傳真明弘法律事 務所,由打字小姐繕打,製作完成後,再行傳真給伊,或由伊到事務所親自確認 後陳送法院或發函,至於徐明壎有無未經伊同意確認而自行擬稿,以伊名義陳送 法院或發函,伊不清楚;伊有授權徐明壎代刻江雅萍律師長條戳章二枚、方章一 枚置放於事務所,供徐明壎作為法院書狀、委任狀及函文蓋印使用,於離職時均 取回,並未授權徐明壎代刻江雅萍律師事務所印章,該印章應係徐明壎自行刻印 ,作何用途伊不清楚;伊受聘明弘法律事務所期間,並未擔任任何公司行號或個 人之法律顧問等情。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稱:伊離職時,有要求徐明壎返還全部 印章,徐明壎也還伊三顆章,並稱章均已還伊,所以他還保有伊的印章,伊並不 知情,也沒有同意他使用伊的印章」等語(均參八十八年他字一0三八號第一七 四至第一七九頁詢問、訊問筆錄)。 ⑷另: ①證人即任職於如附表編號一國民旅行社臺中分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之徐家有,於中 機組詢問時,證稱:徐明壎主動找伊說,他現在是法昇事務所負責人,可以提供 法律顧問服務,伊即同意簽約,事後徐明壎再拿法律顧問證書過來,聘任期間為 二年,每年三萬元,共交付六萬元現金給徐明壎等語(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七 二號卷第三頁以下筆錄)。 ②證人即擔任如附表所示編號二白鯨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江季穗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伊公司透過股東朱樹財介紹,聘僱徐明壎擔任法律顧問,之後收受法律 顧問證書時,曾提出質疑說為何該顧問證書上之署名並非該位徐明壎律師,而係 別位律師署名之顧問證書(詳細姓名我已記不清楚),但因屬捧場性質,並未再 繼續追問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六頁以下筆錄)。 ③證人即任職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國倉機械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副理之陳惠娥於中機 組詢問時,證稱:該公司先後聘僱江雅萍及戊○○二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是經 由某友人引介一自稱徐律師及助理劉治育,才聘僱江雅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由 劉治育收取法律顧問費用並交付顧問證書,該公司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因 買賣交易貨款之民事債權糾紛,委任公司法律顧問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打民事求 償官司,當時是徐律師與劉治育帶伊和伊夫王國雄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出庭,而 且徐律師有著律師服陪同伊先生王國雄出庭陳述,當時徐律師向伊收取九萬餘元 費用,他說要交付規費及訴訟費用保證金,惟保證金事後均未歸還等詞;於同日 檢察官覆訊時證述:國倉公司於八十四年間,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打民事官司, 徐明壎有穿律師服代理公司出庭,是伊先生陪他出庭,伊先生說他有穿律師服出 庭。至於律師委任費,共多少現已忘記了,不過有印象的是拿了九萬元,他說是 繳規費及保証金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二頁以下筆錄)。 ④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四客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詮妹於中機組詢 問時,證稱:某自稱徐主任主動到伊公司,表示他哥哥是律師,希望本公司能夠 聘任他們,因伊對其言詞不疑有他,隨即答應,並向伊表示聘任費用為一年四或 五萬元,經過數日後,該位「徐主任」第二次來公司收取費用後,並交給伊署名 為「法昇聯合法律事務所」顧問證書乙張,伊個人有民事官司主動找徐主任,徐 主任表示可以幫忙打官司,前後共收取十萬元律師費用,當時徐主任說他會找另 一名女律師出庭,徐主任即丙○○等語;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述:曾看過徐明壎 ,大家都叫他徐律師,他也沒有否認等詞(同上偵查卷第三一頁以下筆錄);於 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陳:法律顧問是丙○○主任與伊接洽,至於徐 明壎,大家都說他是徐律師,有問題時,都是找徐主任談,未曾與開庭的律師談 過等語。 ⑤證人即任職於如附表編號五遠健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杜鳳足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該公司曾於八十四年間,聘僱法昇事務所為法律顧問,聘書記載內容為一 徐姓律師,當時是丙○○介紹說他哥哥是律師,開設法昇事務所,有法律問題可 以找他,伊才同意聘僱徐律師為法律顧問,並由丙○○交付法律顧問證書,費用 五萬元也是交給他,於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曾因債務問題以電話諮詢丙○○ ,但對其答覆不滿意,遂未繼續聯絡等語;於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人仍證稱: 當時丙○○有說他哥哥是律師等語(同上偵查卷第四0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證陳:因工廠糾紛,而認識徐律師及徐主任兄弟, 是徐主任來談的,顧問證書上徐律師是他哥哥,伊有到過他們事務所,有看到徐 律師一眼,當時他要上樓,徐主任就說那是他哥哥,(後稱),伊不確定證書上 律師是否為徐律師,因為丙○○說他哥哥是律師,所以直覺認識證書上應該是徐 律師等語。 ⑥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六立新診所負責人之沈里興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八十 九年十月六日前委請法昇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是戊○○,是徐明壎稱他開 設法昇事務所,本身也是律師,伊才聘僱他為法律顧問,也是徐明壎將證書交予 伊,伊從未見過戊○○律師,有問題去電法昇事務所,徐明壎轉由許齡燕律師處 理等語;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稱:當時被告徐明壎確實自稱為律師等語(同上 偵查卷第四九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則證陳:當時徐 明壎自稱是律師,他講話蠻專業的,診所內有一些醫療行為或交通事故會找徐明 壎處理,丙○○是他的弟弟等情。 ⑦證人即任職如附表編號七所示長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弘偉於中機組 詢問時,證稱:約八、九年前,有自稱法昇事務所業務員前來招攬法律顧問,後 續相關事宜則找徐主任洽談,當時是由徐主任的哥哥,即徐律師(留八字鬍)與 伊洽談,伊將顧問費用以簽發支票方式交予徐律師,徐主任即以電話聯絡伊前往 領取載明徐律師之顧問證書給伊,印象所及,徐律師曾幫公司繕寫過訴訟狀、律 師函,有任何問題,均找徐律師處理,費用則均交給徐律師,實際費用若干已不 太記得,沒有請徐律師出庭,徐律師即徐明壎等詞;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述: 當時徐明壎確實自稱為徐律師等語(同上偵查卷第六二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 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陳:公司有問題,都找徐明壎律師,他有幫忙寫過律 師函,沒有看過丙○○,伊當時以為徐主任就是徐律師等語。 ⑧證人即任職如附表編號八所示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林崑鐔於中機組詢問 時,證稱:該公司曾於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聘僱法昇公司為法律顧問,是江雅萍 律師及戊○○律師,是丙○○本人主動至該公司洽談,也是丙○○將證書送至公 司,顧問費用也是交給丙○○,公司遇有法律問題或需律師簽證、代表繕發有關 法律事件之函件時,皆找丙○○處理,由丙○○之律師事務所代為處理,並未另 行支付律師費用等詞(同上偵查卷第七0頁以下筆錄)。 ⑨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九所示道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潘國昭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伊依廣告內容去電詢問法昇事務所,是徐主任與伊接洽,費用是徐主任至 伊公司收取,聘僱期間,未曾有法律問題找過該公司(同上偵查卷第七七頁以下 筆錄)。 ⑩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十潮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炳陽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因友人彭時彰介紹,才認識徐明壎律師、丙○○主任二兄弟,證書上是戊 ○○律師名義,公司有法律問題,都是找徐明壎律師及丙○○主任,不曾接觸過 戊○○律師,伊並不知道徐明壎不是律師等語;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述:友人介 紹徐明壎當法律顧問時,直稱他為徐律師(同上偵查卷第九四頁以下筆錄);於 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陳:伊有問題,都找徐主任,再轉給徐明壎,有 朋友推薦徐明壎律師不錯,才會找他當顧問,但交付證書時名字不是他,他說事 務所本來就有很多律師等語。 ⑪證人即開設如附表編號十一震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清江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經友人介紹而認識自稱徐律師之徐明壎,伊答應委請他當長年法律顧問 ,費用交由徐明壎收執,該公司實際並無委請他處理訴訟事件,相關法律諮詢均 找徐明壎,從未找過戊○○律師等語;於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述:當時伊等都 稱呼徐明壎為徐律師,他也都沒否認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0一頁以下筆錄); 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陳:認識徐明壎二十幾年來,大家都稱呼他 為徐律師,他也沒說什麼,丙○○是他弟弟,也都是在事務所內,但伊沒與他接 洽過等語。 ⑫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十二陳朝進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伊曾於八十二年間,聘僱 徐明壎、丙○○為法律顧問,證書上是江雅萍律師名義,另伊所居住之大樓「柳 陽河畔」因與建商發生法律糾紛,購買戶組織「柳陽河畔」自救委員會,亦聘請 該兩人為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證書上署名亦為江雅萍律師,證書是丙○○交給伊 的,法律函件不知何人所寫,是事務所的人拿給伊,出庭是由江雅萍律師出庭, 但從未與江雅萍律師討論過案情,均是與徐明壎、丙○○談的等語(同上偵查卷 第一0六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證陳:伊好像有 看過在場之丙○○,至於徐明壎有無自稱律師,已不記得,但好像有這麼聽說, 伊並沒有碰過徐明壎等語。 ⑬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十四要重工程行負責人田瑞瑜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八 十二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同事介紹,委任法昇事務所徐明壎律師為偵 查中及刑事一審之辯護人,但出庭者均是江雅萍律師,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之後,因房地產糾紛、姊姊傷害、姊夫車禍、退票及立遺囑等問題而委由徐律師 處理;之後柳楊河畔大樓住戶與建商王振聲興訟,也都是委託徐明壎處理,他都 會偕同江雅萍律師前來開會,顧問證書上也都是江雅萍律師名義,但伊有問題都 是找徐明壎,從未與江雅萍律師接洽,費用則交由丙○○主任等詞;於同日檢察 官覆訊時,證述:當時徐明壎自稱徐律師一語(同上偵查卷第一一二頁以下筆錄 );伊打官司案情是徐明壎接洽,但出庭是江雅萍律師,伊是找徐明壎當法律顧 問等語。 ⑭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杯樂食品企業社負責人洪昆海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於九十年三月間,委請法昇事務所戊○○律師為法律顧問,是由一名自稱 徐律師男子與伊接洽,期間曾以電話諮詢徐律師,有關該公司原料買賣問題,徐 律師即徐明壎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三一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 日審理時,證陳:伊找法昇事務所徐明壎當顧問,伊有請他寫過存證信函,有問 題也都找他,但沒看過丙○○等語。 ⑮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十六中原建築物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于慧翊於中機組 詢問時,證稱:因堂嫂李月霞關係,才聘任法昇事務所為法律顧問,之後由丙○ ○與伊洽談,證書是李月霞交付,該公司在東勢泰昌大樓有民事訴訟官司,均委 由丙○○哥哥徐律師處理,該訴訟事件,丙○○向伊收受四萬五千元費用,他說 是徐律師負責,有關社區的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等皆找丙○○處理,徐明壎 即徐律師等語;於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述:當時伊等都稱呼徐明壎為徐律師, 他都沒有否認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三五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 日審理時,證陳:伊有問題都找丙○○主任,處理一般存證信函,伊有看過徐明 壎,當時大樓處理違約問題,丙○○有帶徐明壎來,他們二人都有與伊交談,丙 ○○當時說徐明壎是他哥哥,而大家叫徐明壎為徐律師,他也都沒有否認等語。 ⑯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十七安拓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建鋒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 該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聘僱法昇事務所為法律顧問,當時是某業務員出面 接洽,證書上是戊○○律師名義,有問題則初步請該業務員解答,伊並沒有看過 戊○○律師本人,後來伊有反應服務不好,才改由徐主任前來說明,之後就未再 與該公司的人接洽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四二頁以下筆錄)等語。 ⑰證人即擔任如附表編號十八三東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李象賢於中機組詢問時, 證稱:八十八年間,徐明壎、丙○○兄弟至公司遊說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證書是 丙○○主任拿來公司,費用由該事務所小姐及丙○○主任簽收,有法律問題時, 都找徐明壎律師或丙○○主任,從未與戊○○律師聯絡等語;於同日檢察官覆訊 時,證述:徐明壎並沒有明講他自己是律師,但稱他為徐律師他都沒有否認等詞 (參同上偵查卷第一五0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陳 :伊等是稱呼丙○○是徐主任,徐明壎是徐律師等語。 ⑱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十九李宏章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在八十五年間,因有人徐 忠俊介紹認識徐明壎,並介紹他是某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伊給友人徐忠俊面子 ,就委請徐明壎擔任法律顧問,也是徐明壎交付戊○○律師顧問證書給伊收受, 在八十八年左右,曾委請徐明壎律師幫忙打民事官司,將二百萬元追討回來,其 餘僅是法律諮詢,也都是找徐明壎,當時都稱呼他為徐律師等語;於同日檢察官 覆訊時,證稱:當時徐明壎沒有自稱為律師,但因介紹人稱他為徐律師,伊等稱 呼他為徐律師,他也沒有否認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五八頁以下筆錄);於原審 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陳:約在十年前左右,有打官司,是找徐律師,徐 律師有一起來開庭協助等節。證人徐忠俊於本院同日審理時,具結證述:伊原先 經營裕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請徐明壎、丙○○擔任法律顧問,後來徐明壎 自己出來開業,就繼續找他,當時大家都叫他徐律師,丙○○也在場,並沒有說 什麼等語。 ⑲證人即如附表編號二十廖俊杰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七月間,因互助 會被倒會問題,而前往法昇事務所認識徐明壎,徐明壎要伊寫「常年法律顧問聘 任書」,且表示聘任之法律顧問期間可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諮詢討論及撰擬訴狀、 契約等服務,當天並向伊收取三萬元之顧問費(期間一年),且表示會代為撰寫 上述被倒會之書狀,數後日,經該事務所人員電話通知,伊即親自前往領取法律 顧問聘任證書,該證書係由戊○○律師署名發給的,有關被倒會之法律問題諮詢 及代為繕發法律函件,均係向徐明壎洽詢辦理,徐明壎代伊撰寫催償會款書函後 ,因會首置之不理,伊即請徐明壎代撰刑事詐欺訴狀,徐明壎於撰擬刑事訴狀稿 時,曾與伊討論確認相關案情內容,再交由該事務所小姐以電腦繕打,當日刑事 訴狀繕打完成後,徐明壎即向伊表示代為遞送訴狀要收費一萬餘元,經伊表示要 親自送件後,徐明壎即改收取五千六百元之「規費」及三百四十元之郵資,共計 五千九百四十元費用,隔數日後,經向律師友人請教上述收費是否合理,友人告 知民事案件才須繳交訴訟金額百分之一訴訟費用,刑事案件並不須繳交任何訴訟 費用後,伊即前往「法昇事務所」要求退還上述五千九百四十元費用,經數日, 該事務所小姐即退還上述五千九百四十元費用,但伊表示要解除聘任法律顧問, 並取回三萬元之顧問費,小姐則表示不能退還三萬元之顧問費,伊不認識戊○○ 律師,前述徐明壎代伊撰寫刑事詐欺訴狀時,曾向伊表示將來詐欺案審理時,可 委任他代為出庭辯論,收費為五萬元,伊因前述會款未能順利收回,當時並未答 應其要求等語;於同日檢察官覆訊時,證述:是與徐明壎接洽,當時他跟我說他 是徐主任,並未自稱是律師,幫伊寫刑事詐欺告訴狀,收取五千多元,後來朋友 說刑事訴訟不用花錢,伊向他要回五千九百四十元,但顧問費三萬元他不願返還 等語(參同上偵查卷第一六四頁以下筆錄);於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審理 時,證陳:聘請法昇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時,是徐明壎自稱徐主任與伊洽談,當 時因為被倒會問題找徐明壎談,徐明壎有幫伊書寫民事、刑事起訴書狀,是小姐 拿給伊,她說是徐明壎寫的,也有說他是律師,伊再拿到法院來送件,徐明壎有 與伊討論案情,至於開庭是伊親自出庭等語。 ⑸足見依證人徐家有等人前開證詞,法律顧問大多皆由被告與同案被告徐明壎招攬 ,且同案被告徐明壎均自稱及本案被告亦均直稱同案被告徐明壎,即為徐律師, 甚者,有當事人質疑其等所收受之法律顧問證書上律師姓名非同案被告徐明壎時 ,隨即告稱:事務所內有多名律師,只書寫一個姓名代表之語,惟凡有相關法律 案件,仍均與被告或同案被告徐明壎聯繫討論,未曾與江雅萍或戊○○律師接洽 。證人戊○○亦表示同案被告徐明壎雖曾提及招攬法律顧問之事,但細節從未與 其談過,伊至今均未領得顧問費用,證人江雅萍甚且證稱同案被告徐明壎從未提 及法律顧問費用之事,且其等所領取之車馬費,僅是每月自臺北往來臺中之交通 費用,並非涵蓋顧問費用。此外,復有證人陳惠娥、林炳陽、陳朝進、洪昆海、 于慧翊、李建鋒、李象賢、廖俊杰所提供之法律顧問證書(均影本)、證人田瑞 瑜提供收據(均影本)多紙為證,並經原審調閱扣案法律顧問名冊核對其上日期 屬實。而其中如附表編號三之證人陳惠娥更證稱:伊曾委任徐明壎律師前往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開庭,徐明壎有穿著律師服裝;如附表編號十六之證人于慧翊證稱 :凡社區有聲請支付命令,核發存證信函者,都會找丙○○處理;如附表編號十 八之證人李宏章證述:先前有委請徐明壎打官司,幫伊討回二百萬元,事後有拿 到錢;如附表編號二十之證人廖俊杰證稱:因為互助會被倒會,曾委請徐明壎幫 忙寫民事及刑事起訴狀等情。益徵,被告與同案被告徐明壎確實有藉經營法昇事 務所機會,私下接案,從事繕寫民、刑事訴狀之不法情事,並利用僅在臺中地區 兼業之江雅萍、戊○○,在其等不知情情況下,利用其等名義,並盜用其等原留 於事務所內,本用於其等允諾承接之訴訟事件蓋用之委任書狀等印章,於法律顧 問證書上,偽造完畢,再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國民旅行社臺中分公司等公司行號負 責人或承辦人持以行使,使該等公司行號陷於錯誤,誤認為同案被告徐明壎具有 律師資格,及證書上之江雅萍律師及戊○○律師均有意願擔任其等公司行號之法 律顧問,而願委由法昇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致使該等公司行號分別交付每年三 萬元,或每二年四、五萬元法律顧問費用至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辯解應無可採。被告此部分與同案被告徐明壎有共犯未取得 律師資格卻辦理訴訟事件圖利,及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至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事實欄二、三所示移送併辦部分犯行,辯稱:就駿琪公司交付三 十萬元法院規費部分伊不太清楚,如果有的話,應該是徐明壎講的,伊才去收錢 ,另二十萬元部分為和解費用,伊收受後交付徐明壎,徐明壎表示要將之交付張 宗達,後來發展情況伊不知情。另就告訴人甲○○部分,伊確實有去收了四、五 十萬元,有現金亦有支票,伊收受後,交給徐明壎,另交三萬元予訴訟代理人戊 ○○律師,嗣後反訴並未提起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欄二項之事實,業據告訴人 張宗達、張碧月、賴蕾雯、證人朱素娥分別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訊問時指訴及證 述甚詳,並有駿琪公司交付支票簽收單(上有被告簽名)、賴嘉政台中市第九信 用合作社存摺影本附卷可考。事實欄三部分,業據告訴人甲○○分別於警訊、偵 查及本院調查時指訴綦詳,並有支票影本二紙附卷,其中面額二十三萬元部分並 有被告之背書,參酌被告就告訴人甲○○部分確未提起反訴及就告訴人賴蕾雯部 分,自訴之提起毋須繳納裁判費用之事實,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訟事件罪、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前律師法第五十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 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業務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查現行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之罪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同年月十六日生效,其法定本刑為「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條係於八十 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初訂為律師法第五十條,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嗣後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則修正公布 為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其法定刑度已提高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與現行法相同刑度,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 效。而被告自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違反上開律師法規定,其法律事後業已變 更,比較被告行為前後法律,自以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同年月二十五日 生效之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其刑度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自應適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告與同 案被告徐明壎就上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盜用 證人江雅萍、戊○○印章而加蓋在前開法律顧問證書上之盜用印章行為,乃偽造 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至被告偽造法律顧問證書完畢,進而交付於如附表 所示國民旅行社臺中分公司等公司行號,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 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復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均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 續詐欺取財罪論處,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徐明壎未具律師資格 ,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及設立律師事務所,僱用律師執行業務,旨在利 用以為詐欺客戶之幌子,進而偽造法律顧問證書、收取訴訟費用及法律顧問費用 ,足見被告與同案被告徐明壎所犯上開各罪,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 欄二、三部分與已起訴事實欄一部分之犯行,係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自亦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四、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查原判決就事實欄二、三項所示移送併辦部分之 犯行,既未及審理,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查被告與共犯徐明壎共 謀,使如附表所示客戶等公司行號誤認同案被告徐明壎,具有律師資格,向其請 教問題,甚而委其代為書寫書狀,冒用他人名義擔任法律顧問,藉此牟利,且進 而利用訴訟當事人對法律之無知,以莫須有名義收取巨額費用,嚴重破壞司法威 信,損害司法形象,其犯罪情節重大,犯後一概推託不知,委過於未到案之共犯 徐明壎,犯後仍無改過之意,爰審酌上情,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方法、手段、 其並非本案主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律師法第五十條(八 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 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R 附表: ┌─┬──────┬───────┬───┬────┬───┬─────┐ │編│客戶名稱 │時 間 │顧問律│費 用│招攬人│備 註│ │號│ │ │師姓名│ │ │ │ ├─┼──────┼───────┼───┼────┼───┼─────┤ │1│國民旅行社 │年月日至│戊○○│二年六萬│徐明壎│參偵69│ │ │臺中分公司 │年月日 │ │元 │ │72第3頁│ │ │負責人徐瑋成│ │ │ │ │以下 │ │ │業務經理徐家│ │ │ │ │ │ │ │有 │ │ │ │ │ │ ├─┼──────┼───────┼───┼────┼───┼─────┤ │2│白鯨建設有限│年3月日至│戊○○│約三、五│朱樹財│參偵69│ │ │公司 │年3月9日 │ │萬元 │介紹徐│72第頁│ │ │負責人江季穗│ │ │ │明壎 │以下 │ ├─┼──────┼───────┼───┼────┼───┼─────┤ │3│國倉機械有限│年月3日至│江雅萍│二年四萬│徐明壎│參偵69│ │ │公司 │年月2日 │ │元或四萬│劉治育│72第頁│ │ │負責人王國雄│年1月1日至│戊○○│五千元 │ │以下 │ │ │業務副理陳惠│年1月1日 │ │ │ │ │ │ │娥 │ │ │ │ │ │ ├─┼──────┼───────┼───┼────┼───┼─────┤ │4│客通小客車租│年4月日至│戊○○│二年四或│丙○○│參偵69│ │ │賃股份有限公│年4月日 │ │五萬元 │ │72第頁│ │ │司 │ │ │ │ │以下 │ │ │負責人羅銓妹│ │ │ │ │ │ ├─┼──────┼───────┼───┼────┼───┼─────┤ │5│遠健貿易有限│年8月8日至│徐律師│二年五萬│丙○○│參偵69│ │ │公司 │年8月7日 │(姓名│元 │ │72第頁│ │ │負責人王國裕│ │忘記)│ │ │以下 │ │ │副總經理杜鳳│ │ │ │ │ │ │ │足 │ │ │ │ │ │ ├─┼──────┼───────┼───┼────┼───┼─────┤ │6│立新診所 │年1月日至│戊○○│二年六萬│徐明壎│參偵69│ │ │負責人沈里興│年3月日 │ │六千元 │ │72第頁│ │ │ │ │ │ │ │以下 │ ├─┼──────┼───────┼───┼────┼───┼─────┤ │7│長鴻房屋仲介│年4月日至│徐律師│二年四或│蘇先生│參偵69│ │ │有限公司 │年4月日 │(姓名│五萬元 │及某位│72第頁│ │ │負責人楊麗玉│ │忘記)│ │業務員│以下 │ │ │實際負責人林│ │江雅萍│ │ │ │ │ │弘偉 │ │ │ │ │ │ ├─┼──────┼───────┼───┼────┼───┼─────┤ │8│國暉鋼鐵股份│年6月日至│戊○○│二年四萬│丙○○│參偵69│ │ │有限公司 │年6月日 │江雅萍│元 │ │72第頁│ │ │負責人林泉 │ │ │ │ │以下 │ │ │總經理林崑鐔│ │ │ │ │ │ ├─┼──────┼───────┼───┼────┼───┼─────┤ │9│道全股份有限│年月日至│(姓名│二年四或│丙○○│參偵69│ │ │公司 │年月日 │忘記)│五萬元 │ │72第頁│ │ │負責人潘國昭│ │ │ │ │以下 │ ├─┼──────┼───────┼───┼────┼───┼─────┤ ││潮陽興業股份│年9月日至│戊○○│二年四或│彭時彰│參偵69│ │ │有限公司 │年9月日 │ │五萬元 │徐明壎│72第頁│ │ │負責人林炳陽│ │ │ │丙○○│以下 │ ├─┼──────┼───────┼───┼────┼───┼─────┤ ││震旦開發工程│年月2日至│戊○○│二年六萬│徐明壎│參偵69│ │ │有限公司 │年月1日 │ │元 │ │72第10│ │ │負責人林清江│ │ │ │ │1頁以下 │ ├─┼──────┼───────┼───┼────┼───┼─────┤ ││陳朝進 │年7年日至│江雅萍│二年四萬│徐明壎│參偵69│ │ │ │年7月日 │ │元 │丙○○│72第10│ │ │ │ │ │ │ │6頁以下 │ ├─┼──────┼───────┼───┼────┼───┼─────┤ ││柳陽河畔自救│年7月日至│江雅萍│一戶三千│徐明壎│參偵69│ │ │委員會 │年7月日 │ │元 │丙○○│72第11│ │ │會長詹文郎 │ │ │ │ │3頁以下 │ ├─┼──────┼───────┼───┼────┼───┼─────┤ ││要重工程行 │年5月1日至│江雅萍│四年十萬│徐明壎│參偵69│ │ │負責人田瑞瑜│年4月日 │ │元 │ │72第11│ │ │ │年以後 │戊○○│ │ │2頁以下 │ ├─┼──────┼───────┼───┼────┼───┼─────┤ ││杯樂食品企業│年3月日至│戊○○│二年四萬│徐明壎│參偵69│ │ │社 │年6月日 │ │五千元 │ │72第13│ │ │負責人洪昆海│ │ │ │ │1頁以下 │ ├─┼──────┼───────┼───┼────┼───┼─────┤ ││中原建築物管│年7月日至│戊○○│二年五萬│李月霞│參偵69│ │ │理維護股份有│年8月日 │ │元 │丙○○│72第13│ │ │限公司 │ │ │ │ │5頁以下 │ │ │負責人于慧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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