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戊○○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右上訴人等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二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戊○○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許,駕駛一部車牌號碼LX-八 一0五號紅色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頭份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 路段二六八號「新華加油站」前,欲左轉跨越雙黃線進入該加油站時,適曾豪俊 駕駛一部其姐曾素鳳所有車牌號碼六H-八九三三號墨綠色自用小客車,搭載其 姊夫甲○○(有飲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0˙三六毫克),由對向車道 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而來,戊○○未暫停讓曾豪俊之自用小客車先行,反搶先左轉 ,曾豪俊一時閃避不及,致兩車發生碰撞而肇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 出所員警庚○○據報後,趕到車禍現場處理,除請雙方駕駛人交出各自駕駛執照 ,並繪製車禍現場草圖,請雙方駕駛人簽名,戊○○及曾豪俊經確認無誤後各自 簽名。其間,設於新竹縣峨嵋鄉富興村十一鄰煩寮坑二十一號「永能汽車修理廠 」之負責人乙○○,駕駛拖吊車碰巧路過停下,欲承攬修車之業務,警方在現場 處理完畢後,戊○○、曾豪俊、甲○○,從車禍現場轉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警備隊,由警方對其三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要求互留下電話號碼,再轉往該 分局斗坪派出所內,戊○○、曾豪俊、甲○○、乙○○及戊○○之父己○○(未 經檢察官起訴),遂在該派出所內洽談和解事宜,但仍無結果,隨後各自回去。 於同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二二0號東信電訊公司特約服 務中心內,由曾豪俊、甲○○邀該公司經理謝堂德,戊○○由其父己○○、乙○ ○及斗坪里里長羅吉達陪同,在該公司內續談車禍和解事宜,乙○○認為曾豪俊 所駕駛之車,係全新並保有全險,竟教唆曾豪俊、謝堂德將此次車禍現場,由「 甲地」改為「乙地」,另向「乙地」所在之派出所謊報假車禍,製作虛偽之現場 圖及筆錄,改由曾豪俊負全部之過失責任,該車並送往其經營之修車廠修理,以 便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等語,席間己○○亦贊同乙○○之主張,並表示採用此 種方式,可將其損失減到最小,亦基於己意教唆之,然為謝堂德、甲○○、曾豪 俊等人當場拒絕而未遂,雙方談判破裂不歡而散。 二、戊○○在車禍發生時之肇事現場,已確知車牌號碼六H-八九三三號自用小客車 之駕駛人,係曾豪俊而非甲○○,惟因不滿對方未接受其提出之條件,致無法達 成和解,懷恨在心,竟受其父己○○之挑唆,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以車禍 發生時六H-八九三三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人為甲○○之不實事實,於九十年十月 十三日上午九時零三分許,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內,向承辦警員 庚○○提出甲○○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嫌之告發,並製作告 發筆錄,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發 現疑點重重尚待調查,前後二次退回該分局續行調查,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五分許,在該分局刑事組內製作第五次筆錄時,終向警方坦 承前四次製作之警訊筆錄中,關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係甲○○所駕駛之陳述係不實 ,其因良心不安願說出實情,警方始獲悉上情。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乙○○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右揭教唆詐欺 未遂或誣告等犯行,被告戊○○辯稱:伊從來沒有誣告甲○○的企圖,在分局作 酒測時甲○○超過標準值,讓伊懷疑甲○○有喝酒開車,於第五次警訊筆錄伊之 所以翻供原因,係警員辛○○表示如果伊與伊父不配合的話,都會有罪,如果伊 與伊父配合的話,都會無罪,作筆錄前是該警員教伊一遍,伊再說一遍云云;被 告乙○○則辯稱:關於車禍現場,將甲地改為乙地,再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乙 節,是由一位議員跟己○○商量後,在斗坪派出所內提出的,遭警員庚○○當場 拒絕,根本不是伊講的,因己○○父子沒給伊拖吊費,己○○叫伊一起去東信公 司頭份特約中心,在該中心伊是要求拖吊費,不是請領保險金,電信行的經理沒 聽清楚,誤以為伊要將車禍現場由甲地換乙地云云。然而,依以下所論述,被告 戊○○誣告犯行及被告乙○○教唆詐欺未遂犯行,均事證綦明。 二、被告戊○○部分: ㈠被告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刑事組內所製作第 五次警訊筆錄時供承:「因我向警方坦承,我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十五時許,在頭 份鎮○○里○○○路二六八(新華加油站)前發生交通事故乙案,當時與我發生 交通事故對方駕駛人是曾豪俊,而不是之前一、二、三、四次在斗坪所製作的筆 錄為甲○○駕駛的。我良心不安至刑事組向警方坦承,所以一、二、三、四次筆 錄中部分不屬實。(你如何確認車禍肇事時是曾豪俊駕駛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 客車?)因發生交通事故後,我有看見曾豪俊從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駕駛 座下車,並走到我車前(當時我仍在車上)問我人有沒有受傷後,才看見甲○○ 從六H-八九三三號右前座下車。(你能不能確定肇事時是何人駕駛六H-八九 三三號自小客車?曾豪俊有何特徵?)我確定是曾豪俊駕駛。曾豪俊高瘦沒有戴 眼鏡。(你為何於斗坪所製作之第一次筆錄(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九時三分)、第 二次筆錄(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九時三十五分)、第三次筆錄(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十三時二十五分)、第四次筆錄(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十分)中,指 證當時車禍肇事時甲○○駕駛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因為於九十年十月 三日二十時三十分,在甲○○服務之東信電訊處商討和解,而未達成和解而指證 是甲○○駕駛,我因良心不安而向警方坦承,我知道錯了。(你於斗坪所製作的 第一、二、三、四次筆錄中,指證甲○○酒後駕車是何人意思?)都是我本人意 思。(車禍肇事當時你明知是曾豪俊駕駛而指證甲○○酒後駕車,你是否知道這 是誣告他人犯罪行為?)知道。(據你父親己○○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稱你於事 故當晚十八時許,有告訴你父親,對方肇事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是甲○○ 駕駛是否有此事?為何如此說?)有。我有告訴我父親。那是我個人意思,因為 比較好商討和解。(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二十時三十分,在頭份鎮東信電訊公司處 ,甲○○、曾豪俊有無在場商討和解之事?那你於第四次筆錄中稱甲○○、曾豪 俊未在場,為何如此說?)甲○○、曾豪俊都有在場。因為那是我個人意思,這 樣說對和解可能比較有利。(警方詢問時有無刑求逼供?以上陳述是否出自於你 自由意識下之陳述?)沒有,完全出自意願下陳述。因為良心不安,所以向警方 坦承肇事經過,我知道錯了,希望檢方能原諒我的過錯。完全實在。」等語明確 (見偵查卷第十、十一頁)。被告戊○○雖爭執上開筆錄非出於其意思下所為之 陳述,係警員教其講的云云乙節,然則:⑴、證人即警員製作筆錄警員庚○○於 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晚上,在分 局製作第五次警訊筆錄時,為何由你製作筆錄?)當天是辛○○通知甲○○、戊 ○○父子到場,我到達時,己○○在辦公室外面,現場有很多人,辛○○說,戊 ○○之前告發不實在,並說本案是我處理的,所以由我製作筆錄,在偵訊時,鎮 長及己○○都有進來,鎮長要戊○○說實話,戊○○有陳述事實,內容與當天所 作筆錄、內容大致相符。」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一頁);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八日於原審證述:「(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頭份分局有對戊○○製作第 五次筆錄,是否記得?)記得。(該筆錄過程?)那天是刑事組偵查員打電話跟 我講,戊○○已經坦承駕駛是曾豪俊,以前講的不實在,叫我作筆錄。(為什麼 是你去做筆錄,不是偵查員?)他說他案子很多,這件是我承辦。(到現場時, 看到什麼情形?)在分局門口。看到他父親站在分局,進去刑事組就看到甲○○ 、戊○○、辛○○,我進去看到他們三個人,辛○○就跟我說,戊○○已坦承前 四次筆錄不實在,我大致問他情形是不是這樣,他說對,辛○○就叫我到偵訊室 做筆錄,辛○○也有一起過去。(製作筆錄過程?)有錄音,大概快做完時,應 該是他們叫鎮長過來關切這案,鎮長還有他父親就進來偵訊室,進來後,鎮長就 關心這件怎麼樣,戊○○就照筆錄內容情形跟鎮長講。(鎮長如何跟戊○○講? )他講的意思就說,事情怎麼發生,就老實講。如作錯了,以後就改過向善。( 第五次筆錄的內容,是不是出自戊○○的供述?)是。(饒偵查員在偵訊室做什 麼?)他問什麼,我寫。(兩人一起問?)他指導我問。(對於戊○○作第五次 筆錄時,有無對他施強暴脅迫?)沒有。(第五次筆錄是你負責寫?)是我親自 寫的,也是我問的,是辛○○指導我問的。(幾點開始?)二十時三十五分到二 十三時多。(偵訊過程你與饒先生有無對黃先生做任何指示或說明?)沒有。」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四十五至四十八頁、第五十六頁)。⑵、證人辛○ ○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證述:「(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戊○ ○第五次筆錄為何在分局刑事組由派出所警員製作?)因本案是由庚○○承辦, 所以由他製作,是在刑事組的偵訊室,當時我有在場。(有無要求戊○○自白? )本案退案兩次,疑點很多,做筆錄前,在刑事組大辦公室很多人,我有與戊○ ○溝通告知誣告罪及偽造文書罪的嚴重性,要他坦白講,當時己○○在外面,戊 ○○當場承認之前四次筆錄說謊,說是甲○○駕車不實在。(溝通及製作筆錄時 有無逼迫戊○○承認?)沒有。」等語(見偵查卷第八十九頁反面、第九十頁) ;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原審證述:「(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通知戊 ○○到刑事組製作筆錄過程?)那天戊○○、還有他父親過來時,到我們刑事組 辦公室裡面,我就跟戊○○到我辦公桌那邊聊該車禍如何發生,我跟他說,你所 製作的之前筆錄,疑點很多,我問他,是何人開車,車禍是很單純的車禍問題, 不要到時,違法我也告知他,筆錄如有不實陳述,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還 有誣告罪。我並翻閱六法全書讓他了解。我再跟他講,是誰開車就是誰,誣賴他 人會受報應,後來他慢慢,他才說是曾豪俊開的,後來他承認後,我就帶過去頭 份所偵訊室做筆錄。(在你們辦公室是否一個開放的?)是。(現場有無其他人 ?)同事。(有無人進出?)有人進出。(你跟戊○○聊這件事時,戊○○的父 親在何處?)我請他到頭份所值班的沙發坐,距離我們三組不到一公尺。(為什 麼要請己○○到沙發坐?)因為作那麼多筆錄,都沒有突破,我有問學長庚○○ ,他說戊○○的父親在旁邊,都會討論如何講,所以我請他到頭份所。(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四日的筆錄,是否由庚○○製作?)是。(為什麼是他製作?)該案 是由他承辦。(在辦公室時,戊○○就有承認車子是由曾豪俊開的?)是。(有 無問他第一到第四筆錄都是講由甲○○開車?)是因為談判不成,還有他爸爸的 因素。(戊○○講到他爸爸因素時,如何說?)他不敢說的太明,就只說是他爸 爸的因素。(製作筆錄過程有無錄音?)有。(製作筆錄戊○○供述,有無如他 所述記載?)有。(有無教戊○○如何講?)沒有。(製作筆錄過程,鎮長有進 來關切?)有。(過來情節?)過來,我們看到他,我問他什麼事,他說是要來 關心這個案子,那時筆錄也做的差不多,請鎮長、戊○○的父親進去偵訊室,我 就請戊○○把他當時發生的經過講給鎮長及他父親聽。(戊○○講的內容?)當 時是曾豪俊開車這件事。(後來發生什麼事情?)講完後,鎮長就告訴他,年輕 人不能這樣,是誰開車就是誰。(於報告中說,這時戊○○的父親在旁邊使眼色 ,情形?)己○○一直看著戊○○,好像有講一些話,內容不記得。(最後製作 完筆錄,又發生什麼事情?)他們四個人好像都離開。...(對質時間?)在 我們所裡,當天作筆錄之前。(你在對質過程中,真相是黃先生誣告?)是。( 過程中有無發現有利於戊○○先生的證據或情節?)沒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四日第五次筆錄,你有打電話叫他過來製作筆錄,叫他跟他家人說是去逛街,不 是去做筆錄,有無這樣說?)沒有。(你在跟戊○○溝通本案情節,有無提到己 ○○?)有。(提到內容?)問他到底是誰的意思,他說是他父親的意思。(剛 你陳述的內容,筆錄為何沒有記載?)我想幫己○○。(你詢問過程中,有詢問 黃先生之前為何要指訴甲○○開車?)是。(在訊問過程中,錄音是連續,沒有 中斷?)是。」(錄音設備?)一般錄音機。」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六 十三頁至七十頁、第七十五至第七十八頁)。⑶、原審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當庭 勘驗並播放該第五次警訊筆錄之錄音帶,結果發現第五次警訊筆錄採用一問一答 方式,中間並無錄音帶中斷發生,整個過程看不出警方有對被告威脅利誘,被告 一再強調其良心感到不安,有勘驗結果記載在審判筆錄足參(見原審卷第二宗第 一二二頁)。被告戊○○既無法證明第五次警訊筆錄內容有何不實在,且承辦員 警即證人庚○○、辛○○亦未對其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手 段,其父己○○又旁邊不遠,甚至連當地鎮長都前來關切案情,足見被告戊○○ 上開自白,應係出於其自由意思下所為之陳述。況被告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於原審亦自承:其目前在新竹科學園區半導體公司擔任領班,已工作五 年,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製作警訊筆錄時,警員沒有對其施強暴、脅迫等語屬實(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二四、第一二六頁),被告戊○○有多年社會經驗,對於本 身權益應可明瞭,其上開辯稱尚非可信。⑷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亦聲請本院 就被告戊○○之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先行調查,據證人辛○○於本院證稱:「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筆錄你有無在場?)有,戊○○坦承後,我們才將他帶 到偵訊室。(私下談的時間多長?)半個小時。(有無威脅利誘不正方法要被告 戊○○要筆錄內容坦承?)沒有。辦公場所是打開的,戊○○父親就在外面。( 證人問戊○○時,證人根據何資料知道有此事?)案子被檢察官核退二次,資料 送過來時,我看資料,都沒有突破,筆錄疑點很多,我再與戊○○溝通。(第五 次通知戊○○來,你有無想過戊○○是誣告或是誤認?)當時沒有這個想法。因 為筆錄有疑點,我客觀有點懷疑。(戊○○自己供述,或是經過談過後他才說? )我是要幫他,要他說老實話。他一開始還是說甲○○,後來才改口。」等語( 見本院卷第六十五至六十六頁),證人庚○○於本院亦證稱:「(你在檢察官時 說是先由證人辛○○通知戊○○來?)對。(為何由證人辛○○通知?)這之前 ,檢察官退二次,第三次是以指揮偵查書送到刑事組,因為之前我已經問過,問 不出真相,證人辛○○說給他們對質看看,證人辛○○通知作筆錄時,戊○○就 已經承認,但因為案子是我承辦,所以證人辛○○指導我作筆錄。(通知來,是 否馬上作筆錄?)我在派出所,他們是先到刑事組,證人辛○○電話告訴我,戊 ○○已經坦承,要我到刑事組作筆錄,我才過去。證人辛○○與他們談的過程我 不在場。(作筆錄過程時間多久?)約二個小時,因為做到一半,他有請頭份鎮 長來瞭解案情。(是否事先你們把要講的內容告訴他,再要他說或是錄音?)沒 有,我們是一邊作筆錄一邊錄音。不是寫好筆錄在叫戊○○唸。(證人庚○○有 無告訴戊○○父親,有證人提到甲○○開車?)第三、四次筆錄時,我大概提一 下,我說在現場有找到證人,但沒說詳細情形。也沒有告訴他說證人是喝酒的甲 ○○開車,只是不經意提到在現場有找到證人而已。(第五次時,有無告訴戊○ ○說講甲○○是錯的?)第五次戊○○坦承是曾豪俊開的。(筆錄是否連續流暢 錄音?)對。鎮長來時有停頓,其餘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七至六十九 頁),與其等於原審所供證情節並無何悖背矛盾之處,是以被告戊○○於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刑事組內所製作第五次警訊筆錄之自白 係出於任意性,自可採為證據。 ㈢被告戊○○告發甲○○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雖一再辯稱係出於懷疑,然其曾於第 五次警訊筆錄中自白故意誣告甲○○,此外,再參酌下列證人供證情節: ⑴證人曾豪俊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警訊時陳述:「(當時你載何人?)載著甲○○ 。他是我姐夫。乘坐於駕駛座旁之前右座。(肇事後你對現場如何處理?)肇事 後你對現場如何處理?)肇事後我下車後,開始問對方戊○○有無受傷,之後我 看戊○○打電話報警,我就沒再報案。」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反面、第二 十八頁);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穿橘色上衣之人 何者是你?-提示照片)是右邊的,雙手放胸前的是我。(當天車禍,是否你開 車?)是。(為何車子是甲○○的,而由你駕駛?)因當時甲○○有喝酒,所以 由我開車。(是否你親自簽署?-提示現場草圖)是,我先簽名,戊○○才簽名 。」等語(見偵查卷第一百頁);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於原審證述:「(發 生車禍那時,你跟甲○○的頭髮有何不同?)我之前有染過頭髮,是金黃色,我 頭髮是長的。(有無戴眼鏡?)沒有。(當時甲○○有無戴眼鏡?)有。」、「 (發生車禍之後,兩車有無停下來?)有。(停下來,兩車位置?)我車子到前 面去,他撞的車子在我後方。...(兩台車距離多遠?)約法庭的寬度。(停 車下來發生什麼事?)我先下車,甲○○坐在車上,我走到戊○○車子那邊看, 看他有無受傷,戊○○那時還坐在車上,我問他你有沒有事,有無受傷...( 打完手機報警後,雙方做什麼?)甲○○下車,叫我打電話給業務員趕快過來, 戊○○亦在打電話。(甲○○何時下車?)我下車沒多久,他就跟著下車。(下 車有無走到戊○○那邊?)有。(甲○○人?)我到後,他就到,尾隨在我後面 。(戊○○在車上做什麼?)他還坐在車上,他一直看著我們。(他如何看你們 ?)從窗戶裡面轉頭往外看。(當天車禍發生時,天氣?)陰天,沒有下雨。( 從戊○○的車上是否可以看到你的車子?)可以。(警察後來多久到?)五分鐘 左右。(警察到了作何事?)先劃現場圖,後拿取兩車駕駛人的駕照。(警察當 時拿誰的駕照?)我、戊○○。(警察拿你駕照時,戊○○在不在你身旁?)在 。(警察如何跟你拿駕照?)他說那台車跟這台車的駕駛人的駕照。(你們跟警 察的距離?)現場我、戊○○、甲○○距離警察都一步的距離,...(有無將 駕照交給警察?)有。(你將駕照交給警察時,戊○○有無說什麼話?)沒有。 (駕照交給警察後?)劃現場圖之後要兩車的駕駛簽名。(你有無簽名?)有。 (簽名時,警察如何說?)他說兩車的駕駛過來簽名。(有誰過去?)我跟戊○ ○。(甲○○人在何處?)他沒有過去,在車子那邊,跟業務員在講話。(戊○ ○當時有無簽名?)有。(有無聽到戊○○這樣講-指在派出所,戊○○有無說 這台車是由甲○○開的?)沒有。(在派出所有無製作筆錄?)沒有要求做,警 員說私下不和解再做。(戊○○有無跟警察講這台車是甲○○開車?)沒有。( 互留電話後?)我跟甲○○就離開回公司。到晚上用餐過後,戊○○帶著他父親 、斗煥坪里長、車廠的老闆到我們公司去。(車廠的老闆是否被告乙○○?)對 。(當時你們公司在現場有誰?)公司經理謝堂德、老闆娘、我姊姊曾素鳳、我 、甲○○。(雙方講什麼事?)先談和解的事,他們一來,知道我們有全險,就 要我們到另一派出所作假的現場圖、筆錄,作成是我們的錯,將理賠的錢再拿到 一般的修理廠修車,我們的車是新車,我們拒絕。(這些話何人講的?)車廠的 人跟戊○○的父親講的。車廠的人要求我們去做假筆錄,把車牽到他那邊修理, 戊○○的父親也是講同樣的話,說用這種方式把損失弄到最小。(他們這樣講, 你們這邊人如何回應?由誰回應?)由我們經理代表回應,說第一是我們車子是 新的,不可能到別的修車廠,第二要我們造假,不可能配合。(後來拒絕後?) 拒絕後,他們就吃了閉門羹,就走了。(在你們公司的時候,戊○○有無提到車 子是何人開的?)他知道車子是我開的,有誠意用這種方式和解。(他自己講的 ?)對。他自己有講,他父親也有講。...(案發時戊○○態度?)蠻鎮定。 ...酒測前就知道對方是誰開的。(你為何知道戊○○酒測後是誰開車的?) 現場警察要拿駕照時,他就知道了。...(你跟你姐夫身高差距?)五公分以 上。(你身高?)一七四。(你跟你姐夫長的像?)不像。他當時有戴眼鏡,當 時我比較瘦,我皮膚較白,當時他有喝酒,皮膚較紅。」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一宗五十二至六十三頁、第七十七頁至第八十七頁、第九十二頁、第九十四頁、 第九十九頁、第一百頁)。從證人曾豪俊上開證詞以觀,顯然被告戊○○於車禍 現場已知係證人曾豪俊駕車,否則何以從未見其質疑過何人駕車? ⑵證人甲○○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警訊時陳述:「(該車是你妻子曾素鳳所有,為 何肇事當天由曾豪俊駕駛?)因當天我有喝酒。...(你有無駕駛六H-八九 三三號自小客車?為何車禍之對方戊○○向警方稱車禍發生當天是你駕駛?)無 。因戊○○事發當天晚上有到我們公司談車禍和解之事,行保仁之父親稱希望車 禍財損部分由我們的車子全險來理賠,叫我拿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之行照 、保險卡給他,拿到別的警察單位謊報車禍來理賠,並另付一萬五千元台幣給我 ,但我不肯而談判破裂,所以才說我駕駛,因肇事前我有喝酒。」等語(見偵查 卷第二十四頁),其另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警訊時陳述:「(你是否知道戊○○ 為何要誣告你酒後駕車?)因和解談判不成而誣告我酒後駕車。」等語(見偵查 卷第二十五頁背面)。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九十年 十月三日車禍時,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何人駕駛?)我舅子曾豪俊開的, 車子是登記我太太名義,因當時我有喝酒,車子由曾豪俊駕駛。(和解時乙○○ 為何在場?)乙○○、戊○○、己○○三人一起來的...另外己○○或乙○○ 提到要製造假車禍,另外報案,以便領保險金,我們覺得不妥拒絕(經我們之人 討論後,由謝堂德當場拒絕。」等語(見偵查卷第七十二頁反面、第七十三頁) 。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於原審證述:「(本件車禍如何發生?)車禍如何發 生我不知道。我有喝醉,一上車,我就有睡意,我告訴他(指曾豪俊)到三灣才 叫我。(車禍發生時,你在睡覺?)是。(撞到之後。後來情形?)...曾豪 俊先下車,我再下車...就上前跟戊○○說你怎麼開車的。(你跟他說話距離 ?)一、二公尺。(那時曾豪俊在哪邊?)記得在右手邊。(戊○○在何處?) 在他車子的旁邊。(他何時下車?)不清楚。...(那時你走過戊○○那邊, 黃保人有無看?)有在看。曾豪俊已先到車子那邊,我下車很氣憤,走到車子前 面,跟他說你怎麼開車的。...(警察來處理後作何事?)劃現場圖,還問駕 駛是誰。(警察問駕駛是誰,誰回答?)曾豪俊、戊○○回答。(後來現場圖製 作完畢後何人簽名?)曾豪俊、戊○○。(警察問駕駛是誰時,有無叫他們拿駕 照?)有。(曾豪俊拿何人駕照?)拿他的駕照。(當時發生車禍時,你有無戴 眼鏡?)有。(發生車禍時,戊○○是否知道你們車子是誰開的?)我直覺他應 該知道,因為我最後下車。...(在你們談和解過程,有無說車子是何人開的 ?)沒有。...(當時有無戴眼鏡?)有。(曾豪俊有無戴眼鏡?)沒有。( 戊○○何時知道你跟曾豪俊名字?)案發當時就知道曾豪俊的名字。(你如何知 道被告案發時就知道曾豪俊名字?)他們有把證件拿出來,有在草圖上簽名。」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五0頁至第一五三頁、第一五五頁至第一五八頁 、第一六六頁、第一六九至一七一)。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原審證述 :「(車禍發生時,戊○○、戊○○父親有無跟警察說車子是你開的?)沒聽到 。(後來到斗坪派出所談和解,有無聽到戊○○、戊○○父親,或其他人說是你 開的?)沒有。(當天晚上在你們公司談和解時,戊○○那邊人去談和解時,有 無說車子是你開的?)沒有。...(你完全沒有聽到戊○○、黃父親質疑該車 是你開的?)沒有。(案發現場,到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曾先生是否跟你在 一起?)第一次車禍現場有,斗坪派出所是我先去,分局時二人都是,公司時二 人也都在。(車禍後除了斗坪派出所你去處理外,一直到晚上和解完,是否都跟 曾先生在一起?)是。(這麼長時間,曾先生有沒有跟你提到質疑誰開車?)沒 有。...(後來談和解時,雙方有無人提到開車的人?)沒有。(後來你有無 向己○○、戊○○提到不是你開車的說明?)沒有。」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 宗第一五三至一五四頁、第一五七至一五八頁、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從證人 甲○○上開證詞以觀,被告戊○○與其父己○○始終未曾對證人甲○○當面質疑 係其駕車,可見被告戊○○與其父己○○早就確定是曾豪俊駕車,否則何不當證 人甲○○之面加以質疑?顯然證人甲○○證稱:被告戊○○係因和解談判破裂, 所以才誣陷其駕車等語,並非無稽。 ⑶證人即新華加油站員工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警訊時陳述:「(妳於九 十年十月十五日十三時二十五分,在新華加油站所製作的筆錄中稱,六H-八九 三三號自小客車駕駛人甲○○(經通知甲○○到場當場指認)是否該車之駕駛人 確實為甲○○?)經當場仔細看甲○○,和當天我所看見的甲○○有所出入,我 當天所稱的甲○○是身高比較高,頭髮有染色(金褐色)。(妳為何於第一次警 訊中稱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駕駛人甲○○從駕駛座走出來?)因當時六H -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肇事後,和我加油的工作地點有一段距離,甲○○漢曾豪 俊都著橘色制服,我一時眼誤認錯人了,當時該車輛駕駛人不是甲○○。(妳與 甲○○、曾豪俊、戊○○等人是否認識?有無結怨?)都不認識,都沒有結怨。 」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七頁),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 :「(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三點多,有無目睹本件車禍?)有,當時我正在加油 站辦公室,聽到撞擊聲,有出來看,離現場約一、二十公尺,看到六H-八九三 三號藍色自小客車之司機是照片中穿橘色上衣,雙手交叉放在胸前,身材較高, 頭髮有染色的男子。(為何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在警訊中說是姓江的開車?)當時 是在加油站製作筆錄,警員沒有拿照片給我指認。(三月二十九日第二次製作筆 錄有無拿照片給妳指認?)當天甲○○有到警察局,有叫我指認,並非他開車, 因為他沒有染髮。」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九頁反面、第一00頁)。再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七日於原審證述:「(你跟被告、今天證人,是否認識?)不認識。 (以前有無見過?)沒有。(九十年十月三日你在何處工作?)新華加油站。( 當天下午三點是否有發生車禍?)有。(當天有無看到車禍?)撞到沒有看到, 聽到撞擊聲。(當時做什麼?)幫人加油。(你聽到聲響後,你做何反應?)立 刻跑到可以看過車禍現場的地方。(什麼地方?)在辦公室前面。(你聽到聲音 馬上跑過去?)是。(站立的位置有無法看得清楚?)可以。而且有更往前走過 去。(距離車子停放的地點多遠?)大約二十公尺左右。(二十公尺有無法庭的 寬度?)約法庭的二倍。(後來有走過去,走多進?)離車子幾步距離。(站在 辦公室走到車子旁邊距離?)被撞的那台車有旋轉到加油站旁邊,撞的那台車沒 有立即在原地停止,往前滑行到檳榔攤前面,比較大的那台車駕駛人跟旁邊的人 就下車。(是一起下車?)快幾乎同時。壹個先開門,另一個也開門。(何人先 開門?)誰先下車我不知道。(他們下車後發生何事?)大台車副駕駛座的人先 罵三字經,先質問對方怎麼開車的,他慢慢走過去,聲音很大。(他們兩人都走 過去?何人走前面?)我記得是副駕駛座的人走前面,他們幾乎是同行。(副駕 駛座的人罵多久?)證人答約幾分鐘。(他罵什麼事?證人答問對方怎麼開車, 講一些粗魯的話。(大車的人下車後,被撞的那台車駕駛做什麼?)他楞住,沒 有立即下車,但我走過去時,他已經下車。(你看到小車駕駛時,他有無往大車 看?)應該沒有,他坐在駕駛座裡面,至於有無轉頭,我沒有看到。(他做什麼 ?)他坐在車子裡面,頭往前。(從你看到他在車上到下車,有多久?)我從辦 公室前面走到車子那邊,距離二十公尺左右,我看到他時,他愣住一下,他就下 車了。(這時大車的人?)已經快走向小車。(你有無看到大車的駕駛下車?) 沒有看到怎麼下車,但可以看出他們從何方向出來。(從駕駛座下來的人是誰? )庭上這個證人(曾豪俊)。(另外一個人呈現何情形?)臉紅、短髮、他們兩 的身高差不多。(他們兩人是否長的讓你看得一樣?)不會。(為什麼不會?) 當時曾豪俊瘦高,壹個較矮有戴眼鏡。(他們長相是否一樣?)不一樣。(怎麼 不一樣?)另外壹個臉上有比較多痘痘,曾豪俊頭髮有染,看得出來有顏色。( 後來,大車人走到小車,發生何事?)大車(甲○○)的質問,你是怎麼開車的 。(戊○○有下車,那時有無在看大車的人走過來?)已經有看到快走到小車。 (後來發生何事?)後來雙方打電話,我沒有聽到,大車的人走進旁邊,再過不 久,就一直打電話。(警察來處理情形你有看到?)有。(你看到什麼情形?) 這時候,雙方家長都在現場,警察忙著拍照、畫圖,後來就叫他們兩個來簽名。 (雙方是何人?)很多人來,我不知道他們關係。(叫何人?)戊○○、曾豪俊 、另外壹個甲○○有無簽名,我不知道。(簽完名後,還發生何事?)這段我空 白,因我有車要加油,拖吊車就過來了。後來現場有留下一個女子在掃地,我不 知道他是誰。(被告車子停下來方向?)被告的車子側對著面,無法看到。(事 後有無接觸、溝通?)甲○○在通訊公司,警察叫我再去作一次筆錄,是過了二 、三天後,然後我在加油站有做第一次筆錄。(陳述內容?)沒有那麼詳細。( 事後與江先生有無接觸?)第一次作筆錄根本不知道他們兩的的名字,直到第二 次作筆錄時,江先生有去,他有給我一張他的名片。(一次是十月十五日,一次 是今年三月二十九日?)我去年只做一次筆錄。(請審判長提示筆錄,那時陳述 ,與剛陳述有差別,為何會有誤差?警察作筆錄時,有無拿照片讓你指認?)第 一次有看一張很久以前的口卡。(當時他們兩個穿著?)都是穿著東信的制服, 都穿皮鞋,褲子顏色忘記了。(為何於第一次很明確指述戴眼鏡的人從駕駛座下 來?)第一次他問我時,很模糊,直到第二次約江先生出來,我才確定。(第二 次曾豪俊有無到場?)沒有。(第二次指認,也是警察提供的照片?)是。以照 片跟江先生作比對,並沒有曾豪俊本人做比對。(第二次警察請你作筆錄,有無 跟你說明還要做筆錄?)是第一次筆錄同一警察。(有無說明?)有。他是說好 像江先生跟他講說,開車的人不是他,且有談和解的事,戊○○在公司談和解, 是他們的錯,希望私下和解。(是當時發現講錯人?)是警察打電話約我,因當 時下雨,我說沒辦法過去,他說怎麼可以,已經約好人了,他叫我坐計程車,後 來就說較江先生過來載我,我後來請我室友陪我過去,到警察局時,我看到江先 生,才知道指錯人。(之前有無發現指錯人?)做第一次筆錄時,我沒有看到人 ,我一直以為我講的是對的,後來看到江先生,才發現好像是講錯了。(你有無 注意另一個人趨前與跟被告講話?)沒有注意到,他拉住江先生。(戴眼鏡的人 在跟被告講話,那時被告在車內或車外?)已經走到車外。(你在加油站製作第 一份筆錄時,你知道甲○○、曾豪俊是誰?)是警察指著身分證影本照片跟我講 ,我才知道。但照片很久了。(當初作筆錄,你能夠從照片中跟本人連結否?) 猜想的。(發生車禍時,甲○○有臉紅,又大聲講很兇?)是。(另外壹個曾豪 俊有罵三字經、很兇?)我沒有聽到。(甲○○、曾豪俊看到本人會不會誤認? )不會。(警察提示照片是否卷附照片<偵查卷第三十六頁>?)是。(案發現 場有無看到他們兩人?)有。(口卡上,江先生沒有戴眼鏡?)警察提示我,我 才作這樣說明。(這份筆錄是否你親自簽名?)證人答是。」等語明確(見原審 卷第一宗第一一九至一四0頁)。從證人丁○○上開證詞以觀,其既可以明確指 出六H-八九三三號小客車之駕駛人係曾豪俊,甲○○則係從副駕駛座下車,兩 人外型相差甚大,不至於會使人誤認,且肇事後被告戊○○之車在後面,曾豪俊 所駕之車在前,兩車相距不遠,天候又未下雨,視線良好,被告戊○○對何人從 何車門下車,衡情應可一目了然。至證人丁○○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一時二 十五分許,在新華加油站所製作之第一次警訊筆錄中,雖有提到六H-八九三三 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為甲○○云云,然其嗣後將誤認之情形解釋清楚,已如上 述,且觀之第一次警訊筆錄給其指認之甲○○口卡片影本(見偵查卷第三十六頁 ),上面所附之甲○○照片過於老舊失真,又未通知甲○○讓證人丁○○當面指 認,證人丁○○當可能會指認錯誤,被告戊○○自不得憑此錯誤之指認,作為其 「懷疑」之藉口。證人丁○○於本院亦證稱:「(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 三月二十九日二次陳述為何不一?)第一次作筆錄回去後我有在想,第二次警察 找我作筆錄我才說我有想出來誰從駕駛座下來,才比較確認。(第二次筆錄前, 警察有無說甲○○說開車的人是他?)曾經有提過,我不知道是在做筆錄前說的 還是做筆錄後說的。警察說,甲○○說那天開車的不是他。(警員有無告訴你以 後要說是誰開車?)沒有引導我。(你是否在第一次作筆錄後就回想可能是認錯 人?)對。(根據什麼認錯人?)車禍當天,我在加油站打工,我會不定時注意 現場,有時會有片段看到,第二天警察來時,我正在忙,只有給警察很少的時間 ,回去後,我就在回想。(第一次你指凶巴巴的人從駕駛座下來,後來為何會想 說是否認錯人?)二人同時下來,我對凶的人印象較深刻,第一次筆錄是由警察 提供照片,由頭髮染色不同認出。(如何以髮型判斷是從駕駛座下來的人?)我 記不太起來。(你第一次指認甲○○是否警察有提示什麼東西,指出就是這個人 ?)警察有提示他及他朋友的照片,但沒有引導我。(第二次有無引導你說不是 甲○○?)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十至七十二頁),可見證人丁○○先則 誤認駕車者為甲○○,其後回想可能認錯而更正,此與被告戊○○之明知何人駕 車之情形不同。 ⑷證人即東信電訊公司頭份特約中心之經理謝堂德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第一次警訊 時陳述:「(戊○○等人至你公司談判時,有無說明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 是何人駕駛?)沒有。」;復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第二次警訊時陳述:「(當日 協調車禍和解時,是否有談及肇事當時由何人駕車?)沒有談到是何人駕車。」 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頁反面、第三十一頁反面)。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於原審證述:「(九十年十月三日晚上,庭上的戊○○跟他父親有到你們公司 談和解的事情?)有。...(有無聽到戊○○、黃的父親在當場說,這個車是 甲○○酒後開的?)沒有。(戊○○那邊有無提到提出質疑這台車誰開的?)沒 有。...(協調當時,雙方有無任何一方提到開車?)沒有。」(見原審卷第 一宗第一三0頁、第一三八至一三九頁、第一四三頁)。從證人謝堂德上開證詞 觀之,可以確定被告戊○○在協調過程中,對何人駕車未提出質疑。被告乙○○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原審亦供證:「那是戊○○父親做的,到分局也是 他父親教唆他這樣做。他父親怕他被刑求,所以請鎮長到分局,這件事是誰做的 ,他心知肚明,事後他要告我偷車,當時處理的員警是劉先生,劉通知我到派出 所,問我他為何要告我偷車子,我有說,是因車禍案,˙˙˙。(戊○○的父親 教唆他誣告,說明情形?)原本從頭到尾,都是己○○教唆他兒子去誣告。(如 何知道?)我有聽到他跟戊○○這樣講。(何時聽到?)當時在現場,我聽到他 跟他兒子這樣講。(如何講?)黃的父親問戊○○,問他是何人開車,戊○○說 是那個沒有喝酒的人開車的,我當時站離他們約三公尺,戊○○的父親說,叫他 說是那個沒有喝酒的人開車的。(戊○○如何說?)戊○○跟他父親說,他會這 樣說。(除了在車禍現場外,戊○○父親叫他說是那個沒有喝酒的人開車的,還 有在何處講?)第四次到分局作筆錄,我有送估價單到分局給分局總務。(到分 局看到何情形?)有看到他們父子、頭份鎮長、鍾警員、向我們問筆錄的饒先生 。(他們在做什麼?)作筆錄。(作筆錄時,你有無在旁邊?)沒有。(事後你 有無聽到或看到何事?)第二天在斗煥坪派出所旁邊牽車,我碰到鎮長,鎮長有 問我,跟黃先生的事如何發生,他想了解。結果我一五一十的告訴他,他說黃先 生跟我說的不一樣,後來他說,他被玩弄。己○○有叫派出所的員警更改筆錄, 員警說這個方式不可行。(你說己○○教唆戊○○說是那個有喝酒的人開車,你 是否在車禍現場?)我在車禍現場。」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九七至一 二二頁)。從同案被告乙○○之上開供詞以觀,益證被告戊○○告發證人甲○○ ,應出於其父己○○之教唆而起無訛。證人姜秀英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 原審證述:「(九十年十月三日,曾豪俊、甲○○外出發生車禍,你知道否?) 知道。(為何知道?)他們發生車禍,有打電話回公司。(曾豪俊、甲○○何時 離開公司?)中午飯後一點多。(從出發後車禍發生後多久時間?)大概十分鐘 左右。(他們出發時,你知道否?)知道。因他們要出去收帳,曾豪俊是新人, 我有拿帳單給他,在出門前我還有到外面交代他們事情。(他們從公司出來到開 車,情形?)他們先跟我領帳單,然後去開車子要出發,我出去告訴曾豪俊,路 線要如何開。(你出去跟曾豪俊講時,他人在何處?)駕駛座。(當時甲○○人 在何處?)側座。(為何知道不是甲○○開車?)因他們那天中午,甲○○的父 母來頭份,甲○○有喝酒,本來不是安排江先生一起去的,是因曾豪俊不熟,才 安排江先生一起去。(甲○○喝酒,身上有無味道?)甲○○臉上有點臉紅,說 話還是正常。」等語屬實(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四八至一五一頁)。本件車禍發 生時,車牌號碼六H-八九三三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既係曾豪俊,而自其出發 不過十分鐘,即發生本件車禍,衡情二人中途應無變換駕駛之可能,故上開證人 均稱係曾豪俊駕車,應符合實情。證人即被告之父己○○雖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於原審證稱:伊有向警方表明是甲○○開車,因當時甲○○很兇,又表示 他有喝酒,戊○○一直是懷疑甲○○開車云云乙節,然被告戊○○向警方告發甲 ○○涉犯公共危險乙案,既係證人己○○挑唆下所引起,已如前述,證人己○○ 自不可能說出實情,其證詞可信度自然甚低。另證人羅吉達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於原審證稱:伊有至斗坪派出所、東信電信公司頭份特約服務中心,然其 對在派出所處理情形不清楚,另伊在東信電信公司頭份特約服務中心,是直接在 經理辦公室內泡茶,對他們雙方談的內容都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七 五至一七六頁),故證人羅吉達之證詞,無法作為對被告戊○○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頭份分局內所製作之第五次 警訊筆錄,確係經警員曉以誣告之嚴重性,並經被告戊○○在自由意思下所取得 供詞,且被告戊○○係於曾豪俊在車禍草圖上簽名之後才簽名,顯見被告戊○○ 於車禍發生時,已知對方駕駛人為曾豪俊,絕非甲○○,否則焉有由曾豪俊在車 禍草圖上簽名,而被告戊○○均無異議之可能?且於車禍發生當時,被告戊○○ 不當場提出異議,歷經二次談判和解事宜,亦未見其或其父己○○提出任何質疑 ,反於談判破裂後,經過十天即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始對甲○○提出告發,顯然 不合常理,況車禍發生後,被告戊○○之車在後,曾豪俊所駕之車在前面,兩車 相距不遠,天候又未下雨,視線相當良好,被告戊○○對其前方人車動態,一目 了然,參以證人曾豪俊指證車禍發生當時,被告戊○○神色相當鎮定等語(見原 審卷第一宗第九十二頁),因此客觀上,並無足以使被告戊○○產生「懷疑」或 「誤認」之可能性存在,是被告戊○○前開辯解,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此外,復有被告戊○○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分告發警訊筆錄乙份、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頭份分局移送甲○○公共危險案件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影本乙 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乙份、車禍現場照片十二幀、警員辛○○報告乙份 、被告戊○○簽名之車禍現場草圖影本乙紙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戊○ ○誣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乙○○部分: ㈠證人謝堂德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警訊時陳述:「當他們到達東信電訊公司後,我 人在辦公室聽他們在櫃檯處談了約二十分鐘談不結果,我便走出去櫃檯,該修車 廠不詳姓名之男子便向我說,請我們到別的派出所報案,他會負責把車修好,並 另外給付給我們一萬五千元達成和解,我便回答這樣做對嗎?有保障嗎?如果有 事情誰負責?我便不同意這樣做,後來無法達成和解,他們便回去。」等語(見 偵查卷第三十頁背面),其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警訊時陳述:「(你於第一次筆 錄中稱當日協調時有一位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之男子對你說請你們到別的派出所 報案,˙˙˙該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之男子是否為乙○○經口卡讓你指認?當時 還有何人在場聽到?)是的˙˙˙。只要當時有參與(甲○○、曾豪俊、戊○○ 、己○○父子信義里長羅吉達)協調之人都有聽到。」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三 頁),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和解時誰提起以假車禍 處理?)乙○○提的,他說現在做的筆錄不能理賠,如果再到別的派出所報案, 就能理賠,但因我們覺得不妥,當場予以拒絕。他希望我們如此做後就離開了。 」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七十三頁反面),又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原審 證述:「(你出去看到什麼情形?)我就問他,協調怎樣,曾豪俊,甲○○說, 他們提的條件,我們無法接受。我問他們是怎樣的建議,戊○○的父親、乙○○ 才講跟我聽。(同時講或分開講?)同時講。(講的內容?)假設這樣做筆錄, 可能會賠很多錢,如果到另一派出所模擬另一種肇事筆錄,車子也會修好,他們 就不用花那麼多錢。(是否可以確定戊○○父親有這樣講?)有。(他們這樣講 ,你如何回應?)我說這樣不行,你能保證我沒事嗎,我不同意,就擱在那邊。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依其證述情節,被告乙○ ○確有教唆詐欺未遂之行為無訛。 ㈡證人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乙○○提到要製造假車 禍,另外報案,以便領保險金,我們覺得不妥拒絕,經我們之人討論後,由謝堂 德當場拒絕。」等語(見偵查卷第七十三頁),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於原審 證述:「(他們來之後,談什麼事情?)說和解,他們這一方提出類似到別的地 方報案,作假紀錄。(何人說的?)他們一來一去,都有講,除了被告戊○○沒 有講外。(其他三個人都有講?)只有乙○○、己○○有講。」等語(見原審卷 第一宗第一六四頁);證人曾豪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 「(當天晚上和解時,是誰提議車子要到別處再製造車禍現場?)是修車廠的人 ,該人我不認識,他向我們經理提議,我與甲○○都在場,都不同意。」等語( 參見偵查卷第一百頁反面),復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於原審證述:「(雙方講 什麼事情?)先談和解的事,他們一來,知道我們有全險,就要我們到另一派出 所作假的現場圖、筆錄,作成是我們的錯,將理賠的錢再拿到一般的修理廠修車 。我們的車是新車,我們拒絕。(這些話何人講的?)車廠的人跟戊○○的父親 講的。(車廠的人講什麼?他父親講什麼?)車廠的人要求我們去作假筆錄,把 車牽到他那邊修理,戊○○的父親也是講同樣的話,說用這種方式把損失弄到最 小。(他們這樣講,你們這邊人如何回應?由誰回應?)由我們經理代表回應, 說第一是我們車子是新的,不可能到別的修車廠,第二要我們造假,不可能配合 。」等語屬實(見原審卷第一宗第八十至八十二頁),依其等二人所供情節,益 證於本件車禍後,被告乙○○教唆。 ㈢證人己○○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警訊時陳述:「當時我們一同前往該處後,該汽 車修理廠不詳姓名的男子即向對方說,車禍現場如警方所製作的不能理賠,必須 由甲地移至乙地,重新照相過後才能理賠,且由我再給付二萬五千元給對方。對 方反問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的男子,如果這樣做,後果你敢負責嗎?汽車修理廠 不詳姓名的男子沒有回答。對方就說你不敢負責那就不用談和解了。」(見偵查 卷第三十八頁);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警訊時陳述:「˙˙˙該汽車修理廠不詳 姓名之男子就是口卡中之男子乙○○。當時我兒子戊○○、謝堂德都有聽到。」 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二頁)。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時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發 生車禍後,乙○○去吊車,好意跟我們一起去談和解,製造假車禍獲理賠,就是 他提出來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七十四頁)。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 原審證述:「(到達東信公司後,情形?)到東信公司後,那時很多人走來走去 ,剛去談有無保險,對方好像有全險,後來老闆出來邱先生提到要製造假車禍的 事情,他說他在頭份分局吃的開,謝老板有問這件事,敢不敢負責,邱先生說不 敢,這事就作罷。」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頁反面)(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五十四頁)。被告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於原審供 證:「(乙○○講什麼話?)製造假車禍,從甲地移到乙地,可以獲得保險金額 。他說他們派出所都可以吃的開。」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一三頁)。 ㈣綜上所述,上開證人與被告乙○○素無仇隙,衡情應無挾怨誣陷之可能,倘被告 乙○○未曾教唆證人謝堂德、甲○○、曾豪俊製造假車禍地點,向保險公司詐騙 保險理賠金,何以上開證人之證詞會大致相符?是被告乙○○前開辯解,無非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亦堪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被告乙○○教唆 他人製造假車禍詐取保險金,被教唆人雖因拒絕未至犯罪,但因所教唆之詐欺罪 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三項、第一項之教唆詐欺取財未遂罪。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犯誣告罪 ,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項規定並不專在獎 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使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現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 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 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茍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應依 法減免其刑(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00五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戊○ ○曾於第五次警訊中自白其有誣告行為,縱其翻異前供,揆諸最高法院上開判決 意旨,仍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乙○○教唆詐欺取財, 因僅止於未遂程度,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依據上述理 由,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審酌被告戊○○僅因談判和解破裂, 竟懷恨在心,接受其父之教唆,向警察機關誣告他人犯罪,甚為惡劣,犯後雖曾 一度自白,然旋即矢口否認犯罪,毫無悔意,浪費警政及司法資源甚鉅;被告乙 ○○為圖能從修車中獲得利益,竟教唆他人向保險公司詐騙保險理賠金,雖遭他 人拒絕而未得逞,然其犯後一再否認犯罪,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 之具體求刑,分別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乙○○有期徒刑四月刑, 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 刑亦稱允適,被告等提起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罪,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末查 ,被告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 事後已經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得其原諒,此據甲○○向本院具狀陳明(見 本院卷第三十三頁),被告戊○○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 三年,以啟自新。 三、至於證人己○○是否涉有教唆誣告及教唆詐欺未遂等罪嫌,應由檢察官依法偵辦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戊○○部分,得上訴。 其他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 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