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