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煒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辛○○ 被 告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子○○ 被 告 東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乙○○ 被 告 旭保鋼品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外埔鄉○○村○○路一 被告兼法代 午○○ 被 告 九唯鋼品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丙○○ 被 告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壬○○ 被 告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庚○○ 被 告 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卯○○ 被 告 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丑○○ 被 告 正沅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辰○○ 被 告 廣軒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寅○○ 被 告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巳○○ 被 告 光威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癸○○ 被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三泰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己○○ 本件(一)原審判決以原告自訴被告辛○○等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被告辛○○等無 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五五號),原告即原告即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亦經本院判決對辛○○等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附帶民訴部分,自亦無理由,惟依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 送本院民事庭,(二)右列被告午○○、癸○○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