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八號 上 訴 人 丙○○ 即 原 告 被 上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 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 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上訴聲請求為判決: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甲○○、乙○○部分廢棄 ;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甲○○、乙○○應與第三人張嘉娣、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以下同)六百零二萬八千零七元,及台一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三萬股,其中六百零二萬八千零七元部分之法定遲延利息;台一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如無法履行應依強制執行當時之價額給付等值之金額。並 陳明原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除引用在第一審之陳述主張外,被上訴 人如何侵占上訴人之款項及參與偽造文書之犯行,證據相當明確云云。 二、被上訴人甲○○、乙○○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否認有參與偽造文書侵 占款項之犯行。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丙○○告訴被上訴人甲○○、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已諭知 被告等無罪在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 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0九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 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康 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