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八一號 抗 告 人 即 異 議人 甲○○ 抗 告 人 即 異 議人 東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五日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五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僅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而非無照駕駛,舉發 內容有誤,為此聲明異議,並檢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為憑。 二、按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又交通法庭認為聲明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前段分別著有明文。 三、另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 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亦著有規定。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七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 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經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七隊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所舉發之交通 違規案件,至今未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以「裁決」之方式作 成處分,此可參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監理站所寄發之函文(發文字號:中監彰 字第○九二○○三六○○五號函),異議人亦未提出相關裁定書供法院參酌,可 知本件異議人係針對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聲明異議。原審依據前 述說明,並以其所為之異議程式違背法律上之規定且屬不得補正,認依法應予以 駁回。核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雖以:「查現交通違規之裁決書之送達與收受,並非僅有公路局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等之送達,自網際網路亦可知悉前揭機 關已為裁決」,並提出自網際網路上摘錄之裁決網頁為依據。然查,抗告人對原 審聲明異議,並非提出摘自網際網路之裁決網頁,係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為本,故其抗告顯與聲明異議內容不符。且網際網路記載之違規記錄,與裁 決書亦不可同日而語。故抗告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