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六八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九十三年附民字第二九二號),刑案經判決被告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嗣 刑案及附民均提起上訴,本院刑案(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一一二八號)改判被告有罪, 其中有罪部分之新台幣七三二五五0元部分暨法定利息之附民請求,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