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2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九號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九一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及有其他舞弊情事,甲○○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丙○○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南投縣政府,另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予追繳發還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附表所示之印章、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間,任職南投縣魚池鄉德化國民小學(下稱德化國小)校長,負責綜理該校之行政業務(包含採購及經費運用)。丙○○於六十八年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止,任職該校教師兼代理總務主任,負責辦理德化國小總務、採購及經費核銷等業務,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丙○○二人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利用購辦邵族文物或原住民雕刻用文物等公用物品,及辦理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之機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浮報、虛報購辦公用物品價額、數量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甲、購辦公用物品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之舞弊部分:緣德化國小於八十七年間經臺灣省政府文化處(現改制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處理,以辦理德化國小興建邵族文物館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案。甲○○、丙○○自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起,由丙○○負責獨木舟、原始樹根木臼、杵、陷阱等文物採購,甲○○則負責其餘文物等採購,偽造不實請款收據,再由甲○○佯稱辦理公務需要,向不知情之該校教師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等人取得「教師兼教導主任施俊良」、「教師兼出納許瓊月」、「教師兼主計楊居琛」之職名章並盜用在不實支出憑證上之「審核」、「出納人」、「主計員」等欄位,將該等請款收據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核銷憑證)公文書上,以規避事後稽核採購責任,並先後誘使不知採購詳情之該校教師兼出納人員黃雲仙開立南投縣公庫專戶存款支票(下稱公庫支票)支付各該不實請款,再由甲○○、丙○○共同製作不實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於八十九年七月間,由甲○○委請不知情之該校教師曾元信(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兼總務主任)繕打後,在其上主計欄位中盜蓋「教師兼主計楊居琛」之職名章,陳報南投縣政府,持以行使,以浮報或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等方式,向南投縣政府詐領德化國小邵族文物館充實典藏設備案補助經費,其具體情形如下: ㈠袁福田、何宏烈(已改名為袁宏烈)、袁百宏、幸茂山、高倉豐部分:丙○○於八十九年某月間,以德化國小名義向在德化國小教授邵族母語之高倉豐訂購原始樹根木臼,經高倉豐以伊年事已高,且不曾製作過該類文物拒絕後,乃向其兄袁福田、袁福田之子袁百宏、何宏烈、幸茂山訂購獨木舟、原始樹根木臼、杵及陷阱等文物,惟幸茂山因另有工作待完成,故未參與該等文物之製作,詎丙○○、甲○○二人明知其等僅向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共同訂購獨木舟一個、原始樹根木臼一個;並另向袁福田訂購杵米用之杵八支、舞蹈用之杵二十支、山羌陷阱一個、飛鼠陷阱一個、松鼠陷阱一個等物品,實際支出金額為九萬九千二百元,竟偽造向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幸茂山等四人購買獨木舟一個支出金額為二十五萬元;大魚筌一個、小魚筌一個、蝦筌一個、舞蹈用之杵二十支合計支出金額四萬六千五百元;山羌陷阱一個、飛鼠陷阱一個、松鼠陷阱一個、山豬陷阱一個、鳥踏陷阱一個、傳統竹筒二個、背籮二個合計支出金額一萬六千七百元;木臼二個、杵米用之杵八支、搗米用之杵二支、傳統蒸籠二個合計支出金額為三萬六千元;向高倉豐購買原始樹根木臼一個支出金額為六萬元等浮報品項、數量、價額之收據私文書合計五張,使不知情之袁百宏(並代理其父袁福田)、袁宏烈、幸茂山(委由丙○○代理)在前開收據上簽名、蓋章,並命不知情之高倉豐在上開收據上簽名後,由丙○○在其上盜蓋高倉豐所有寄放於德化國小便於領取教授邵族母語費用之印章(按:該等收據上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幸茂山、高倉豐之簽名及印文均屬真正),交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等不實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不知情之袁百宏持其父袁福田所有印章、何宏烈持所有印章及盜用前開高倉豐所有印章在該等支票背面兌領後,實際僅支付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九萬九千二百元,其餘得款則歸丙○○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三十一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幸茂山、高倉豐。 ㈡吳文份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黃慧卿介紹,向吳文份購買圖騰布五十個,每個五百元,實際支出現金金額為二萬五千元,竟偽造向吳文份購買邵族傳統女服飾二十五套合計支出金額七萬五千元;中型織布機三台合計支出金額六萬元等浮報品項、價額之收據私文書合計二張,並偽簽吳文份署名在該等收據上,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吳文份」印章一枚,分別蓋用於該等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等不實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該盜刻之「吳文份」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後,扣除其實際支付與吳文份之金額二萬五千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十一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吳文份。 ㈢周金祥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梁秀琴介紹,向周金祥購買泰雅族背籮三個,每個一千五百元,實際支出現金金額為四千五百元,竟偽造向周金祥購買傳統刀(包括刀鞘)三支、開洞式背籮二個、竹編大篩子六個、竹編中篩子二個等邵族文物設備合計支出金額三萬三千元;竹編小篩子二十個等邵族文物設備合計支出金額二萬元等浮報品項、價額之收據私文書合計二張,並偽造「周金祥」署名在該等收據上,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周金祥」印章一個,分別蓋用於該等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等不實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該盜刻之「周金祥」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後,扣除其實際支付與周金祥之金額四千五百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四萬八千五百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周金祥。 ㈣林清川部分: 甲○○、丙○○於八十八年間,偕同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梁秀琴,前往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六六號,向林清川購買泰雅族文物背籮及米罐,實際支出金額為七千元,除由林清川出具七千元收據外,竟另偽造向林清川購買飯籮、煙籮、靈籃、祭籃、弓箭等卲族文物設備,合計支出五千元等浮報品項、數量、價額之收據私文書一張,使不知情之林清川在該收據上領款人欄位中蓋章,並分別偽造「林清川」、「清川」之署名於該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上,再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林清川」印章一個,蓋用於該收據之經收人欄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前開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前開盜刻之「林清川」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一萬二千元,扣除其實際支付與林清川之金額七千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五千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林清川。 ㈤黃忠榮即榮華企業社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丙○○之介紹,委請黃忠榮即榮華企業社負責人興建邵族文化精神堡壘,實際支出金額為六萬元,該堡壘完工後,甲○○明知黃忠榮並未續為承作該堡壘外觀彩繪工程,卻仍要求不知情之黃忠榮以榮華企業社名義開立品名為「邵族文化精神堡壘及彩繪」,金額為六萬六千元之浮報品項、價額之收據私文書一張,並交付「黃忠榮」、「榮華企業社」印章各一個與甲○○,供請款使用,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黃忠榮交付之前揭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六萬六千元,扣除其實際支付與黃忠榮之金額六萬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六千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黃忠榮即榮華企業社。 ㈥李明正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與南投縣仁愛鄉民李明正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偽填向李明正購買邵族文物設備,金額為二萬元之收據私文書一張,並偽造「李明正」、「明正」之署名於該收據之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上,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李明正」印章一個,蓋用於該收據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上,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前開盜刻之「李明正」印章,蓋用於在該支票背面兌領二萬元,並於結算明細表中偽填向李明正購買品名為「傳統舞蹈道具矛盾各二十支」,金額為二萬元,以虛報品項、價額之方式舞弊,計虛報所得金額為二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李明正。 ㈦簡木津部分: 甲○○於八十九年某月間,經由不知情之南投縣草屯鎮民嚴國章介紹,向簡木津購買木片雕刻邵族文風圖騰一件,實際支出現金金額為六千五百元,除由簡木津出具六千五百元收據外,另偽造相同金額之收據私文書一張,要求不知情之簡木津在該收據領款人欄位上簽名,並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簡木津」印章一個,蓋用於該收據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上,供浮報數量、價額之請款使用,再由甲○○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該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由甲○○持前揭盜刻之「簡木津」印章,蓋用於該支票背面兌領一萬三千元,扣除其實際支付與簡木津之金額六千五百元外,其餘得款則歸甲○○取得,計浮報所得金額為六千五百元,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簡木津。 乙、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甲○○與丙○○二人,明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因辦理南投同鄉會捐助德化國小震後修繕案,向國興五金行負責人莊文宗採購連鋸(金額為六千五百元);電刨刀、砂布機(金額為四千五百元);刻模機、修邊機、鎢鋼刀、滾刀(金額為五千五百六十元)等物品,合計支出金額為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元,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付款核銷完畢,不得以同一收據重複報支,甲○○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指示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丙○○,將該三張收據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公文書上,再由甲○○佯稱辦理公務需要,向不知情之德化國小教師施俊良、許瓊月取得「教師兼教導主任施俊良」、「教師兼出納許瓊月」之職名章並盜用在不實支出憑證上之「保管人」及「經辦人」、「出納」等欄位,及誘使不知詳情之楊居琛在該支出憑證上之「會計」欄位上,蓋用「教師兼主計楊居琛」之職名章,重複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支付,持以行使,使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陷於錯誤而核銷該筆請款,計共同詐取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元,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 二、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咸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行,被告甲○○辯稱:德化國小人員之職章,均各自保管使用,伊並未保管使用,僅伊其前往南投縣政府洽公時,才會事先徵求各該人員同意取走職章使用。而德化國小確實曾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等人採購物品,並非虛列憑證。又高倉豐部分係由被告丙○○負責處理,丙○○並未告知伊已改向何宏烈等人採購,其於兌領支票翌日即將現款全數交予被告丙○○,且因被告丙○○與何宏烈等人具有債務關係而有扣款抵債情事,致何宏烈等人實領金額與公庫支票金額不符,然此應與伊無關。另關於邵族文物設備之採購,在德化國小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函向南投縣政府請求撥款時即已採購完竣,南投縣政府在收到函文後方辦理撥款手續,嗣德化國小於收到南投縣政府核撥之款項後再轉發給廠商時,部分兼辦行政工作之教師已調職(如證人許瓊月、楊居琛等),始致該等證人誤以為相關憑證係在其調職後所偽造,伊並無偽刻或盜蓋他人印章,以製作相關核銷單據,亦無浮報採購金額,製作不實之經費結算表。再者,部分邵族文物之購買過程,因出賣人要求給付現金,因而伊通常先以現金墊付,嗣公庫支票撥款時,再持該等公庫支票交由出賣人於背面簽章兌領歸還,伊並無盜蓋公庫支票背書欄以詐領支票款行為。伊與被告丙○○於八十八年間確實代表德化國小向國興五金行負責人莊文宗購買連鋸等物品,伊先給付現金一萬元,日後再補付六千五百六十元,係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之,八十九年間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核銷之收據三紙,應係承辦人員因疏忽誤貼,致造成重複辦理核銷之誤會,此款項並未再度開立公庫支票,其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伊未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詐得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元等語。被告丙○○辯稱:伊於八十九年間雖擔任德化國小教師兼代理總務職務,惟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即調任訓導組長,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退休,故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德化國小有關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採購之結算與核銷,並非伊承辦,因德化國小規模甚小,上開採購業務之結算與核銷,實際上均由被告甲○○自行辦理,前開核銷憑證雖於承辦人欄均蓋用「教師兼總務丙○○」之職章,然該職章實係被告甲○○所蓋用。伊於該採購案中,實際僅負責獨木舟、原始樹根木臼、杵、陷阱等文物採購,伊向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等人購買獨木舟等物時,同時於收據上填具採購品名及金額並交由伊等簽名,憑以辦理請款。向高倉豐訂作原始樹根木臼六萬元部分,亦由伊填具品名、金額之收據一紙交由高倉豐簽名,惟因高倉豐無力製作,乃轉由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等人製作,至伊及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三人事後均未領得六萬元,該六萬元如何報銷,伊並不知情。另吳文份係由甲○○指示伊先填具織布機(中型三台)及邵族傳統女服飾之收據交予甲○○,事後如何採購、該收據如何核銷,伊均不知情。又袁福田於七十五年間,向南投縣魚池鄉農會分別貸款二萬元、三萬元及十二萬元,期間無力支付本息,而由伊代為償還之,共計積欠伊本金十七萬元及利息。而袁金英即何宏烈之母於七十四年間向魚池鄉農會貸款五萬元,該本息亦由伊代為償還,共積欠伊五萬元及利息。其後,何宏烈、袁福田完成獨木舟時,自甲○○處收受面額二十五萬元及九萬九千二百元之支票二紙,二人於兌領支票後,便將其中二十五萬元支票兌領之現金交付伊,作為清償前開債務之款項,是伊於主觀上並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伊並未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製作不實之經費核銷憑證,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重複核銷詐取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元等語。經查: 二、關於購辦公用物品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之舞弊部分: (一)右揭德化國小興建邵族文物館充實邵族文物設備之採購案,係由被告甲○○、丙○○二人親自辦理,該校教師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黃雲仙、曾元信等人對該採購案之細節並未參與且不知情,甲○○曾以公務需要為由向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等人借用職章使用,前開各支出憑證並未經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等核章確認,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亦未在各該支出憑證及前揭結算明細表上蓋用職章或同意授權他人蓋用職章,而前揭結算明細表則係由甲○○製作,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委請曾元信繕打等情,已據證人即該校教師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黃雲仙、曾元信、梁秀琴分別於南投縣調查站、原審法院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茲分述如下: ㈠證人施俊良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及丙○○等人的職章有無交給校長甲○○使用之情事?目的為何?)答:有的,於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我代理教導主任期間,甲○○曾數次向我表示因業務需要,向我索取職章以配合其到南投縣政府洽公使用,我均有同意並將職章交給甲○○使用...(問:德化國小於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核准補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內,辦理學校邵族文物典藏館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若干?由何人承辦?)答:有的,該採購案經費若干我不清楚,採購案應該是校長甲○○或總務主任丙○○二人所承辦。(問:學校是否已完成前述邵族文物設備案之採購?呈報完成經費核銷若干?由何人辦理?)答:我均不清楚。(問:德化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依正常採購程序應為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負責。【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核銷憑證等影本)前述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各若干?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因為何?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為何?你是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審核欄核章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未曾見過該等核銷憑證,也沒有在該審核欄蓋章,...【問:(提示同前)前述向業者黃忠榮、簡木津等採購之「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刻」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各若干?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因為何?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為何?你是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審核、驗收人等欄核章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並未參與該採購案,相關內容我均不清楚,我既不知情也沒有在該等憑證之審核、驗收人等欄核章同意。【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章同意?表內所列之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校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並未負責前述採購案之製作結算明細表業務,我本人也未曾在上核章同意,該結算表內容是否實在我並不清楚,我也不知道甲○○是否知情並同意」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五十一頁反面至第五十四頁正面)。⑵再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於擔任魚池鄉德化國小教師期間,你擔任過何職務嗎?)答: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教導主任。...(檢察官問:你任職教導主任期間,被告甲○○有無向你要過職章?)答:有,他說要向縣府洽公用。(檢察官問:你聽過德化國小邵族文物採購案嗎?)答:有。...(檢察官問:你曾經參與該採購案嗎?)答:沒有。...(檢察官問:上述採購案是否曾經授權他人使用你的職章?)答:沒有,...(檢察官問:在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總務處有哪幾位?)答:三位,主任是丙○○,主計是楊居琛,我代理的那一年出納是許瓊月。(檢察官問:就你印象所及主計楊居琛有無向你借過職章?)答:沒有。(檢察官問:出納許瓊月有無向你借過職章?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印象所及被告甲○○向你借職章時是否向表示過用途為邵族文物採購?)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印象所及除了被告甲○○之外有無其他同仁向你借職章時是否向表示過用途為邵族文物採購?)答:沒有。(檢察官問:除了被告甲○○之外有無授權其他同仁使用你的職章用在邵族文物採購?)答:沒有」各等語,並結證稱:伊並未在前揭各該支出憑證(按:筆錄誤載為收據)上審核蓋用職章等語。 ㈡證人許瓊月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有無刻用學校人員丙○○、施俊良、曾元信、楊居琛、許瓊月、黃惠卿等人職章?是否為其等人各自保管使用?)答:我任職德化國小期間,並沒有保管丙○○等人職章,我的章由我本人保管,但校長甲○○經常拿去使用,用途我不清楚。(問:你有無另刻用前述人之職章,交由校長保管使用?何人指示?用意為何?你是否知情?)答:我並未另刻用前述人之職章,交由校長保管使用,但校長甲○○經常要我將職章(教師兼出納)交給他使用,用途我不清楚。(問:德化國小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核准補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預算內,辦理學校邵族文物典藏館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若干?由何人承辦?)答:我記得八十八年間德化國小有興建邵族文物典藏館,有採購一些文物,至於預算來源、經費若干我不清楚,承辦人是總務主任丙○○。(問:德化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我只知道總務主任丙○○有辦理邵族文物採購,至於校長甲○○有無參與採購我不清楚。(問:德化國小前述採購案,有無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我只有採購獨木舟及一些文物,我並未參與或陪同前往採購,故學校是否有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洽購,我不清楚。(問:德化國小前述設備案,有無經業者榮華企業社負責人黃忠榮及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簡木津等人施作或採購「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刻」等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刻」等物品,我未參與洽購,我不記得係向那些廠商洽購。【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核銷憑證等影本)前述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各若干?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因為何?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為何?你是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經辦人、主計等欄核章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前述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多少款項,我不清楚,支出憑證資料上出納欄上印章,應該都是校長甲○○以我的職章蓋立其上,並非我親自蓋章,我亦不知情,各項款項公庫支票開立時,我已離職,至於校長甲○○交給出售文物業者若干,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等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等,我都不清楚,當時出納欄上的我的職章大部份都是校長甲○○蓋立,我事前都沒有看過憑證,也不知情,校長甲○○等也未曾徵求我表示意見,其間是否有差額及差額款項流向等,我亦均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章同意?表內所列之支付款項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校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我沒有看過該明細表,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我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四十六頁背面至第四十九頁正面)。 ⑵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在德化國小任職期間?)答: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當時在學校有無兼任行政工作?)答:有兼任出納工作。...(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改問:由縣政府補助的經費,其決算書在報到縣政府請求撥款時,是否要將相關的付款憑證備妥,並以函文送到縣政府?)...答:我不清楚,我沒有接觸決算書,及相關的付款憑證,我的出納工作只是負責按照學校明細付款,支出的明細如:學校老師要請款,按照收據付錢開支票。...【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提示調查卷第八十五頁、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付款憑證)付款憑證上付款日期、該欄下方含英文字母的數字、總預算科目名稱欄「充實邵族文物設備」字樣、大寫或阿拉伯數字的金額欄等字樣是由誰填寫?】答:全部都不是我的字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請問你知道這是何人筆跡嗎?)答:應該都是王校長的筆跡。...(檢察官問: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你有幾個職章?)...答:三個。(檢察官問:職章的形式為何?)答:一個是教師許瓊月,一個是教師兼出納許瓊月,一個是教師兼人事許瓊月。(檢察官問:在你任職期間上開職章都是你保管的嗎?)答:有時候校長會拿去蓋。...(檢察官問:校長拿你職章去蓋時有無說明用途為何?)答:沒有。(檢察官問:印象中校長跟你拿過幾次?)答:蠻多次,有時職章就放在校長那裡。(檢察官問:校長是向你拿那一個職章?)答:是教師兼出納許瓊月的職章,其餘二個我不記得。(檢察官問:在你任職期間你有無參與過邵族文物館採購案嗎?)答:沒有。」各等語,並結證稱:伊並未製作前揭各該支出憑證(按:筆錄載為收據以外的欄位),且未在其上審核蓋用職章等語。 ㈢證人楊居琛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有無同意或知情德化國小前校長甲○○等人代刻並保管你的職章?)答:沒有,我並未將我的職章交由他人保管,但校長甲○○有時會拿去使用,用途我不清楚。(問:你及丙○○等人的職章有無交給甲○○使用之情事?目的為何?)答:有的,我擔任德化國小主計期間,校長甲○○曾數度向我表示因業務需要,向我索取職章以配合其到南投縣政府洽公使用,我均有同意並將職章交給甲○○使用,事後歸還給我,至於用途我不清楚,甲○○也曾向總務主任丙○○索取職章使用,他有無再向其他人員索取職章,我則不清楚。(問:德化國小於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核准補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內,辦理學校邵族文物典藏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若干?由何人承辦?)答:有的,該採購案經費多少我不清楚,該採購案應該是校長甲○○或總務主任丙○○二人聯絡廠商採買。(問:學校是否已完成前述邵族文物設備案之採購?呈報完成經費核銷若干?由何人辦理?)答:我離開德化國小前,只完成一小部分之採購,我沒有完成處理經費核銷,如前述是由校長甲○○或總務主任丙○○二人辦理採購。(問:德化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是由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負責採購。(問:德化國小前述採購案,有無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我均未參與該採購,故不清楚。(問:德化國小前述設備案,有無經業者榮華企業社負責人黃忠榮、及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簡木津等人施作或採購「圓柱圖騰、邵族精神堡壘」及「文物木片雕刻」等物品?何人洽購?你有無參與或陪同在場?)答:我均未參與該採購,故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核銷憑證等影本)前述向何宏烈、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高倉豐等人採購或製作之邵族原始獨木舟、女服飾、織布機、背籮、傳統舞蹈道具及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實際支付之款項各若干?是否與各該核銷憑證所列之款項相同?若否,原因為何?各該領款收據及印章來源為何?差額款項流向為何?你是否知情並同意於憑證上審核欄核章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未曾見過該等核銷憑證,也沒有在該審核欄蓋章,...故憑證上我的核章,不知何人蓋立。...【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章同意?表內所列之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校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經檢視後作答)該明細表應該是總務丙○○製作,我未曾在明細表上核章同意,該結算表內上我的印章,並不是我蓋立的,內容是否實在我並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六十一頁反面至第六十四頁正面)。 ⑵又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任職德化國小期間?)答: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有無兼任其他行政業務?)答:兼任主計。(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兼任主計的工作範圍?)答:按照收入的部份,製作季報表、年報表。...(檢察官問:你任職德化國小有無主計的職章?)答:有。」各等語。 ⑶經原審法院向南投縣政府調取前揭支出憑證原本後,證人楊居琛復於原審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改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文物園區景觀設施新建工程表件第三一八頁收據即調查卷第七十二頁收據原本)這張收據是在什麼時候製作的?】答:沒有印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文物園區景觀設施新建工程表件第三二四頁收據即調查卷第七十六頁收據原本)這張收據是在什麼時候製作的?】答:製作的時間沒有印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當時向縣政府陳報上述二張收據,你有無參與?)答:核章的部份我沒有印象,陳報縣府的部份不是我負責。(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在你任職期間這二張收據所蓋用你的職章有無交給別人保管?)答:我沒有交給別人保管,如果業務需要時,會交給需要用印章的人帶到校外使用。(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這二張收據製作期間,你有無將職章交給其他人使用?)答:沒有印象。...【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邵族文物設備─文物園區景觀設施新建工程表件第三一四頁結算明細表)上面主計的職章是否你親蓋?】答:我知道這個採購案件,但我沒有印象這個職章是否我蓋的」各等語。 ㈣證人黃雲仙於同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於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在那裡服務?)答: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任職德化國小。(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當時有無兼任其他行政工作?)答:有,我兼出納。...(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擔任出納時有無承辦邵族文物採購業務?)答:沒有,我只有付款。【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提示調查卷三九八至四○○頁結算明細表)國庫支票是誰開的?】答:這樣我不清楚是否我開的,我要看到國庫支票上的字跡才能確定是否我開的,當時我剛接任出納沒多久,就被叫到校長室開支票,我都依據校長的口頭指示金額開立支票,後來我漸漸知道要有憑證才能開立支票,我就要求校長至少要有憑證給我看,但是我還是看不到憑證。(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校長如何指示你開支票?)答:剛開始校長會用口頭指導,校長在我旁邊指示我開給誰,支票金額多少,校長就叫我在支票的用途欄寫邵族文物,後來我要求要有憑證,至少要有內容清楚的便條紙給我,但是我沒想到便條紙今日會用到,已經找不到便條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提示調查卷八十六頁支票)這張支票是否校長指示你開的?】答:這張是我開的,當時校長有寫便條紙給我,我依據便條紙的內容開立的。(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所經手簽發國庫支票都是交給誰?)答:當事人來領的時候,我都會要求他們簽名,有的沒有當事人來領,要聯絡那些人,我沒有當事人電話號碼,我就請教主計,主計會找校長,校長說他跟當事人都很熟,校長說要幫我拿去給當事人簽收,我跟校長說要記得請當事人在支票存根簽名蓋章,結果支票存根聯回來的時候,有些有蓋章,有些完全沒有當事人簽名、蓋章,我問校長,校長說那沒有關係。(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開的支票有無拿給丙○○?)答:沒有。...(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開的支票簿是誰在保管?)答:我放在學校的櫥櫃,有時候校長整本帶走,他說這樣方便拿給當事人簽名蓋章。...(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自己的職名章、印鑑章都是誰保管的?)答:大部分時間是校長保管的,剛報到時我不知道,校長要我接出納的職務,有時候我拿回來沒多久,又被校長拿回去。(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在你的職務範圍內,你開國庫支票的流程?)答:校長口頭說一句話我就開。(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國庫支票蓋章的順序?)答:我的印章大部分時間都是由校長保管,如果由校長保管,校長就叫我到校長室,就拿印章給我自己蓋章,如果是我自己保管印章時,我蓋完章後去找主計蓋章,但有時候主計的印章也在校長那裡,我就去請校長蓋主計的章。(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除了開支票外還有無其他行政工作?)答:我有對帳,因為我沒有看到憑證,我會去找主計。(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對帳時需要哪些憑證?)答:校長說他來做支出傳票比較清楚,我都是事後才看到憑證,當時我跟主計對會計都是門外漢。...(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問:你在調查站卷一八六頁憑證上寫支票號碼時,上面的校長、會計、出納、保管人、驗收人、經辦人等職章是否均已蓋好了?)答:是,我是拿來核對一下帳有沒有符合。【檢察官問:(提示調查卷一八六頁對帳憑證)這張憑證上面付款日期,在你對帳當時你有無核對付款日期是否正確無誤?】答:我有核對,但這張付款日期已經被別人先填上了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我現在無法確定與我開的支票日期是否相符。...(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校長的便條紙是如何記載的?)答:會記載給廠商名稱、邵族文物、金額多少等。(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校長寫過幾張便條紙給你?)答:上、下學期加起來有一疊,太多了我不清楚有多少張。...(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有無親眼看到校長從櫥櫃把支票簿親自帶走?)答:有。(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校長帶走支票簿時你有無制止?)答:校長說當事人不方便聯絡到,他要幫我拿去當事人家簽名。...(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你有無親眼看到校長親自製作憑證?)答:我沒有親眼看到,但校長都說這憑證要改,他就自己拿回去。...(檢察官問:你在德化國小任職一個多月後,你把職名章拿回來保管後,校長有無再拿你的職名章?)答:有,大部分時間還是由校長保管。(檢察官問:校長如果要拿你的職名章去蓋用時,每次他都會徵詢你的意見嗎?)答:沒有,我們不能違背各等語。 ㈤證人曾元信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德化國小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有無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核准補助經費,並納入南投縣政府預算內,辦理學校邵族文物典藏館充實文物設備採購案?經費若干?由何人承辦?)答:我知道有前述採購案,因該案至我擔任總務主任時才完成付款手續,該案由前總務主任丙○○主辦,經費約...二百萬元。(問:德化國小是否已完成前述邵族文物設備案之採購?呈報完成經費核銷若干?由何人辦理?)答:德化國小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已完成前述邵族文物設備案之採購,呈報完成經費核銷金額一百九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元,該案由校長甲○○親自辦理核銷。(問:德化國小實際上係何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是否為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答:德化國小實際上係校長甲○○及總務主任丙○○二人辦理前述邵族文物之採購。...【問:(提示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填報?你有無核章同意?表內所列之支付款項等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採購物品之款項?校長是否知情並同意?】答:(經詳視後作答)所提示之前述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總金額一百九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元係由校長甲○○手寫後,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拿到我家交給我,要我按該資料內容以電腦製作表格、輸入資料,隔日,校長甲○○到我家拿走打好之明細表,此表內容是否實在、有無浮報或虛報,我不清楚。(問:前述所提示之經費核銷憑證及結算明細表等,有無呈報南投縣政府等單位,完成核銷手續?)答:前述所提示之經費核銷憑證及結算明細表等均由校長甲○○處理,該案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有呈報南投縣政府、文建會等單位,完成核銷手續」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五十七頁反面、第五十八頁正面、第五十九頁正面及反面)。 ⑵又於同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什麼時候調到德化國小?)答: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檢察官問:在德化國小你曾經擔任何職務?)答:前二年是兼任總務主任,後一年兼教導主任。(檢察官問:你任職期間甲○○擔任何職務?)答:是校長。(檢察官問:你兼任總務主任期間你有幾個職章?)答:二個職章。(檢察官問:職章形式?)答:一個是教師兼總務主任,一個是總務處主任。...(檢察官問:教師兼總務主任的職章在那裡?)答:應該在校長那裡,校長表示要到縣府洽公比較方便。...【檢察官問:(提示卷內二百八十七頁)結算明細表是否你繕打的?】 答:是我繕打的。...當時是八十九年七月間時由校長甲○○說他電腦不擅長,委託我代為繕打...(檢察官問:明細表是以何資料為基礎?)答:是校長提供一份手寫的資料供繕打。...(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問:剛剛檢察官提示結算明細表在八十九年七月時,正常的話應該是由誰製作的?)答:應該是由總務主任來製作的。...【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提示調查站卷八十一頁支出憑證)裡面記載的金額是誰的筆跡?】答:上面金額數字應該是校長的筆跡,下面收據的部分看不出來」各等語。 ㈥證人梁秀琴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有無與德化國小前校長甲○○二人,向仁愛鄉民林清川採購原住民之文物背籮及米罐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我...曾陪同德化國小前校長甲○○、總務丙○○,到仁愛鄉南豐村南山溪,向林清川採購原住民之背籮等物品,因時間已久,購買之詳細項目,我已不記得了。(問:前述向仁愛鄉民林清川採購物品時,前校長甲○○是否確實陪同在場?其是否知情?)答:如前所述,校長甲○○全程陪同前往,採購項目及金額,他都清楚。(問:該向林清川採購之物品,價款共若干?何人支付?以現金或學校公庫支票支付?)答:向林清川採購之物品,當場是由校長甲○○支付現金予林清川,價款若干我已不記得了。(問:德化國小前校長甲○○是否知悉前述支付向林清川採購物品之價款若干?)答:當天是校長甲○○親自支付現金給林清川,採購價款若干他應該知道。...(問:你或前校長甲○○有無要求林清川開立前述採購物品價款之收據?金額若干?)答:當時我們有要求林清川開立前述採購物品價款之收據,因林清川並無登記商號,因此我們有帶兩張空白收據去,請他簽名蓋章證明有領到款項,因時間已久,金額若干我已不記得了。(問:你等除要求林清川開立新台幣柒仟元之領款收據乙張外,有無再要求開立另一張空白、未填金額之收據?何人授意?前校長甲○○是否知情?用途為何?)答:如前所述,校長甲○○有在場,應該知情,詳細情形我記不清楚了。【問:(提示德化國小向林清川購買邵族文物設備柒仟元收據經費核銷憑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向林清川購買邵族文物設備柒仟元收據經費核銷憑證,是否為前述向林清川採購物品並支付之全部價款柒仟元,其所開立並核銷之收據?】答:(經檢視後作答)如前所述該收據應該是德化國小校長甲○○向林清川購買邵族文物設備柒仟元,林清川收取款項後開立的收據,收據內購買項目、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由我代寫,金額七千元整,當場我並沒有填寫,是空白的,事後由何人填寫我不清楚,而收據是由總務丙○○保管。【問:(提示德化國小向林清川購買邵族文物設備伍仟元收據經費核銷憑證影本)請問所提示之德化國小向林清川購買邵族文物設備伍仟元收據經費核銷憑證,是否為你等要求林清川所開立之空白收據?收據內之金額等內容,係何人填寫?實際上,有無支付收據所寫之伍仟元?收據內容是否實在?該核銷之金額伍仟元流向為何?前校長甲○○是否知情?有無交付你該核銷之款項?】答:(經檢視後作答)該五千元收據經費核銷憑證,收據內購買項目、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由我代寫,但採購收據內之金額五千元整我沒有寫,應該是空白的,至於事後何人填寫我不清楚,收據是由丙○○收取保管,核銷之金額伍仟元流向我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核銷林清川收據兩張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核銷林清川之收據,若是本人簽名開立,為何收據內容領款人林清川筆跡竟不同?】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如前所述,此兩張收據當時金額欄均是空白的,至於事後丙○○如何處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問:前述你及校長等人向林清川購買物品時,為何要帶兩張空白收據前往?)答:我不清楚」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四十二頁正面至第四十三頁反面)。 ⑵又於同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提示調查站卷四十三頁反面筆錄)筆錄是否你所親簽的?】答:是。(檢察官問:當時調查站筆錄內容你有無看過?)答:有。(檢察官問:筆錄記載內容與你所述是否相同?)答:一樣。...(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站所言是真的嗎?)答:實在。...(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林清川蓋完章後收據交給何人?)答:我不記得了,不是交給甲○○就是交給丙○○」各等語。 ㈦綜合上開證人前後之證述,核與事証相符,具有可信之情況,所為陳述,得為證據,並認確屬可信,堪予採信。顯見被告甲○○、丙○○為規避事後稽核採購責任,盜用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等人所有前開職名章在該等不實支出憑證上之「審核」、「出納人」、「主計員」等欄位,並先後誘使不知採購詳情之許瓊月、黃雲仙開立公庫支票支付各該不實請款,而實際上仍係由被告甲○○、丙○○全權處理所有支出憑證及報銷請領事宜,且甲○○更居於主導之地位,至為明顯。且 (二)右揭德化國小興建邵族文物館充實邵族文物設備之採購案,確有購辦公用物品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之舞弊情事,亦分據證人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高倉豐、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黃忠榮、李明正、簡木津於南投縣調查站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證人幸茂山於同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分述如下: ㈠證人袁福田 ⑴其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民國八十九年間,德化國小校長甲○○到我家看到我製作的獨木舟、木臼、杵及山羌、飛鼠、松鼠陷阱等物品後才向我購買,總價新台幣一、二萬元(詳細金額不清楚),我兒子袁百宏回家時,拿該等物品工資價金現金一、二萬元給我,因時間太久,我不記得詳細時間及金額。...幸茂山,他應該不會製作邵族傳統物品,渠沒有參與製作上開物品。...校長甲○○向我購買獨木舟、木臼、杵及山羌、飛鼠、松鼠陷阱以外,沒有再向我購買其他物品...【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物品核銷收據一張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該張收據上之金額一萬六千七百元?是學校人員或何宏烈交付此款項?】答:(經檢視後作答)如前述價款由我兒子袁百宏處理的,我兒子袁百宏以現金交給我,我沒有在任何收據上簽名或蓋章,...該單據是我兒子袁百宏處理的。【問:(提示邵族獨木舟、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照片)該獨木舟等製品是否為你、袁百宏、何宏烈等人共同製作?...】答:(經檢視後作答)上該製品是我、袁百宏、何宏烈等人共同製作的,...(問:你是否認識高倉豐?渠有無協助製作原始樹根木臼?)答:我認識高倉豐,他是邵族長老,他沒有協助製作原始樹根木臼。(問:你與學校校長甲○○、總務丙○○等人,有無金錢借貸往來或私人恩怨?)答:沒有」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八十三頁正面至第八十四頁反面)。 ⑵其雖於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理時改證稱:其向南投縣魚池鄉農會借款五十萬元,曾向被告丙○○借款二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用以清償該筆農會借款,嗣再以製作前開獨木舟所得金額清償被告丙○○云云,惟其經檢察官詰問係何時向被告丙○○借款及有無還清該借款等問題時,其均無法清楚回答,殊有違常情,況且其於南投縣調查站時,已證稱其與丙○○間,並無金錢借貸往來等語,本院審酌上開証人上開調查訊問中供述核與事証相符,且該陳述之客觀條件及環境為判斷,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等不法取供,而為非自由意志陳述,又係在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又較無來自被告之壓力而出於事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雖證人於調查訊問所供,與原審審理中之証言不符,惟其與證人上開調查訊問所為陳述,所證述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上開証人於上開調查訊問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並認確屬可信,而堪採信。則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所證,應係附和被告丙○○辯解所為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㈡證人何宏烈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我舅舅丙○○於八十九年間,告訴我、表哥袁百宏及舅舅袁福田三人,德化國小要買一個邵族原始獨木舟,收藏在學校邵族文物館,要我們三人一起製作,後來我們製作約二個多月完成,德化國小校長甲○○即向我們購買該獨木舟,放置於學校邵族文物館中。...我僅收到的價款新台幣二萬多元,另袁百宏及袁福田二人價款若干我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受款人何宏烈購買魚筌等物品款項九九二○○元公庫支票影本乙紙)請問你有無領取此支票之金額九九二○○元?此支票是否以你名義開立?你有無將此款項分別轉交給袁百宏、袁福田、幸茂山等三人各四六五○○元、一六七○○元及三六○○○元等?支票背面背書之印章「何宏烈」是否為你所有?是否為你用印?你有無同意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有領取該支票,分得約二萬餘元,如前述,領款時是我開車載表哥袁百宏、舅舅丙○○一起到魚池鄉農會領款,丙○○拿出二萬餘元分給我,分給袁百宏、袁福田多少錢我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原始獨木舟等物品核銷收據乙紙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原始獨木舟及樹根木臼等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乙紙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此乙紙收據之款項二五○○○○元等?】答:(經檢視後作答)收據的簽名確實是我寫的,...但我實際上沒有領取收據之款項二十五萬元。(問:前述所提示之收據乙紙內領款人及蓋章等,是否確為你本人筆跡開立?若無領取此收據之款項,為何竟同意簽名及蓋章?何人要求?用途為何?)答:收據內領款人及蓋章確是我本人筆跡及印章,是總務或出納要我填寫,我已不記得了。【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受款人何宏烈購買邵族原始獨木舟款項二十五萬元公庫支票影本乙紙)請問你有無領取此支票上之金額二十五萬元?支票背面背書之印章「何宏烈」是否為你所有?是否你用印?你有無同意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答:(經檢視後作答)沒有。我沒有領取此二十五萬元的支票,支票背面背書之印章「何宏烈」是我本人的印章,該二十五萬元之支票應該是我表哥袁百宏領取,我記得在八十九年九月間,我及我表哥袁百宏、舅舅丙○○一起到德化國小,學校有開兩張支票給我們,我拿一張即前述九萬餘元之支票,我表哥袁百宏拿一張支票,後來我們一起到魚池鄉農會領款,我領到的支票面額約九萬多,我表哥拿到的支票多少,我不清楚。...(問:經查,你及表哥袁百宏、舅舅丙○○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六、三十七分,於魚池鄉農會領得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元後,如何分配該款項?領款後有無再返回德化國小?返校目的為何?)答:如我前面所說,我只有分得二萬多元,領款後我與表哥袁百宏、舅舅丙○○有返回德化國小,舅舅丙○○將我們的工錢分給我們後,將剩下款項拿回學校,金額若干及做何用途我不清楚。【問:(提示德化國小收藏之原始樹根木臼照片)照片中之原始樹根木臼是否確由你及表哥袁百宏、舅舅袁福田所製作?】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該原始樹根木臼,確實是我及表哥袁百宏、舅舅袁福田所製作。(問:既然該原始樹根木臼是你等所做,何以學校以高倉豐之名義核銷付款?)答:德化國小起初是要邵族長老高倉豐製作,後來他並沒有做,由我及舅舅等完成交給德化國小...(問:信義鄉民幸茂山是否有與你等共同製作邵族原始獨木舟、木臼、樹根木臼等?)答:幸茂山並未與我們一起製作邵族原始獨木舟及樹根木臼,...(問:你與學校校長甲○○等人,有無金錢借貸往來?)答:沒有」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六十七頁正面至第六十九頁反面)。 ⑵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偵查中結證稱:「(問:丙○○及甲○○在八十九年間有採購你的原始獨木舟嗎?)答:不是我的,是我們三人一起製作的,金額二十五萬元。(問:你收到多少錢?)答:我收到三萬多元。(問:其他的錢是何人拿去?)答:我交給丙○○,是其他的錢。(問:二十五萬元的收據也是你填寫?)答:我簽名蓋章,但金額二十五萬不是我寫的,何人寫的我不知道。(問:事實上你也只有收到二十五萬元?)答:沒有」各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3291號偵卷第四十一頁正面及反面)。㈢證人袁百宏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獨木舟、木臼等物品?詳情如何?)答:有的。...我叔叔丙○○到我家向我及我父親袁福田表示,德化國小欲購買邵族文物設備作為教學及展覽之用,他要我及何宏烈共同製作獨木舟、木臼各一件,我父親袁福田則製作陷阱及杵若干件(詳細數目不清楚),我等於八十九年間製作完成後,丙○○即雇用吊車將物品運至學校,並由丙○○陪同我及何宏烈一起持德化國小人員(詳細姓名記不清楚)開立的二張支票,前往魚池鄉農會兌現領款,支票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及九萬九千二百元,其中九萬九千二百元由我、我父親袁福田及何宏烈三人朋分,另外的現金二十五萬元則由我叔叔丙○○於當日領取後親自攜回學校,至於用途為何我不清楚。(問:該魚池鄉德化國小是否確實為總務丙○○,向你採購物品?物品項目為何?)答:是的。如我前所述德化國小總務丙○○向我等訂製購買獨木舟、木臼、陷阱等邵族文物設備,我及何宏烈共同製作獨木舟、木臼各一件,我不曉得我父親袁福田製作陷阱及杵各幾件。(問:德化國小總務丙○○,向你等購買之物品價款共若干?你實際收取之價款若干?)答:我不知總價若干,是由我叔叔丙○○決定的,我只領到工錢,金額忘記了。(問:學校人員係如何支付前述購買物品之價款?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何人支付?你有無開立收據乙張或二張?是學校人員或何宏烈交付此款項?)答:如我前所述是學校人員開立支票二張給我及何宏烈,我等再前往魚池鄉農會兌現領取,我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但我有在學校人員提供的收據上簽名蓋章。【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設備等物品核銷收據影本乙張)請問前述德化國小總務丙○○等人,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乙張是否為你簽名、蓋章?...】答:(經檢視後作答)如我前所述,總價款若干我不清楚,我確實有在提示收據上簽名蓋章...(問:你是否認識魚池鄉民高倉豐?如何認識?高倉豐有無參與前述原始樹根木臼物品之製作?)答:高倉豐是邵族長老,所以我認識,高倉豐並沒有參與前述原始樹根木臼物品之製作。(問:你與德化國小校長甲○○、總務丙○○等人,有無金錢借貸往來?答:沒有」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七十八頁反面至第八十頁正頁)。 ㈣證人幸茂山於同院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審理時結證稱:「【審判長問:(提示調查站卷七十七頁收據)收據是否你簽名蓋章的?】答:是我委託丙○○簽名蓋章的,因為丙○○本來要委託我做收據上的東西,後來我沒有做這些東西,所以我就委託他簽名蓋章。【審判長問:(提示調查站卷七十七頁收據)收據上記載的木臼二個、杵(杵米用八支、搗米用二支、傳統蒸籠二個)是否由你製作?】答:我都沒有製作。【審判長問:(提示調查站卷七十七頁收據)你有無收到收據上記載的三萬六千元?】答:我沒有收到。...(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收據上所載文物事實上係由何人去做?)答:我是出名去登記,實際上我沒有做,所以我也沒有拿到錢,...(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你為什麼沒有去作?)答:因為當時我要趕去梨山工作,所以沒有去製作」各等語。 ㈤證人高倉豐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原始樹根木臼等物品?詳情為何?)答:約於八十九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德化國小總務丙○○曾向我表示,要購買我所製作的原始樹根木臼,我因為年紀已大,且不曾製作過所以當面予以回絕,故我並沒有製作及販賣原始樹根木臼給德化國小,也沒有收到任何相關的金錢。【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設備等物品核銷收據影本乙張)請問前述德化國小總務丙○○等人,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乙張是否為你簽名、蓋章?你有無領取該張收據上之金額新台幣六萬元?】答:(經檢視我作答)如我前所述,八十九年間德化國小總務丙○○曾請我製作原始樹根木臼,但是我當面回絕,所以我並沒有製作及販賣原始樹根木臼給德化國小。提示收據上的簽名是我親簽,因為我退休後仍時常到德化國小教授邵族母語,於教授完後即可領取教授費用一千元,我並會在學校的收據上簽名,所以有可能是在我簽名後,學校人員才補寫六萬元的金額及用途,...我確實沒有領到六萬元。【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影本乙張)請問該支票上受款人高倉豐是否係你本人?支票背面背書之「高倉豐」印章,是否你所有?是否你用印?你有無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你有無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共六萬元?】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沒有見過該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我是叫高倉豐,支票背面背書之「高倉豐」印章,我不確定是否為我所有,我沒有在上面蓋印,我也沒有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我也沒有領到支票上之六萬元。(問:你到德化國小教授邵族母語,有無領取教授之鐘點費?前述六萬元費用是否為支付邵族母語的鐘點費或其他費用?)答:有的,我於德化國小教授邵族母語,教授完後即可領取教授費用一千元,至於前述六萬元費用並非為支付邵族母語的鐘點費」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一二O頁反面至第一二一頁反面)。 ⑵復於同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八十九年間被告...有無拜託你代為製作樹臼而遭你拒絕?答:有,那時候因為年紀大了拒絕他,給別人做。...【檢察官問:(提示南投縣調查站一百二十三頁收據上的簽名)收據上是否你親簽的?印章是否你的?】答:...跟我的筆跡一樣,上面的印章我都放在學校沒有帶回來,可能有蓋,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曾經提供你的印章給德化國小使用嗎?)答:我都放印章再學校出納那邊。(檢察官問:八十九年間你曾經領過德化國小給你一筆六萬元的錢嗎?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曾經授權學校的人(包含被告二人)幫你代領這筆六萬元嗎?】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曾經同意學校的人(包含被告二人)在公庫支票上幫你代蓋印章嗎?】答:沒有」各等語。 ⑶至證人丁○○於本院証稱「被告甲○○曾跟我說他委託袁福田製作木臼,要我去跟袁福田說,要他們承認有拿到那筆製作木臼的錢,我隔天有去找袁福田談,袁福田、袁百興都有在場,我講說木臼的錢已經拿給你們了,他們說沒有收到那筆錢。」等情(見本院更一卷二第9頁),益見 被告甲○○、丙○○二人確未交付該六萬元之製作樹臼款項於上開證人高倉豐、袁福田等人明確,另被告等向袁福田等人所訂購獨木舟等物品,實際支出金額為九萬九千二百元,詳如上述,雖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發展協會函覆本院,該會八十九年間曾製作邵族文物獨木舟價金為一百萬零六千元云云(見本院更一卷一第90頁),亦核被告甲○○、丙○○二人所價購之上開獨木舟等物品金額,並不關涉,均尚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證人吳文份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織布機、原住民女服飾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沒有,我記得在八十九年間,德化國小有一位黃慧卿老師曾到家裡向我購買我所編織之圖騰(長二十五公分,寬二十公分)數量五十個,每個新台幣五百元總計二萬五千元...(問:該魚池鄉德化國小是否確實為校長甲○○等人,向你採購物品?物品項目為何?)答:如前所述,我記得有一位黃慧卿老師曾向我購買所編織之圖騰,當時由黃老師帶我去埔里鎮(地點我不記得),拿我所編織之圖騰給校長甲○○看,決定是否購買,並交付尾款,後來德化國小僅向我購買五十個我所編織之圖騰,並沒有再向我購買其他物品。...(問:學校人員係如何支付前述購買物品之價款?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何人支付?你有無開立收據乙張或二張?)答:如前述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由黃老師分幾次以現金交給我,我沒有開立任何收據。(問:德化國小人員或校長甲○○等人,除前述向你購買之物品外,有無曾再購買其他之物品?有無欠款?)答:如前述黃慧卿老師曾向我購買我所編織之圖騰五十個以外,沒有再向我購買其他物品,二萬五千元已付清沒有欠款。【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設備等物品核銷收據二張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物品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二張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該二張收據上之金額分別為七萬五千元及六萬元,共十三萬五千元?】答:(經檢視後作答)如前述價款總計二萬五千元,由黃老師分幾次以現金交給我,我沒有在任何收據上簽名或蓋章,提示的收據上簽名不是我的簽名,印章也不是我所蓋的,我沒有領到該二張收據上之金額分別為七萬五千元及六萬元,共十三萬五千元。(問:前述所提示之收據二張內領款人及蓋章等,是否確為你本人筆跡開立?若無領取該二張收據之款項,為何竟同意簽名及蓋章?係何人要求?用途為何?)答:如前述該收據上「吳文份」簽名不是我簽名;該「吳文份」印章也不是我所有的,我確定沒有領到收據上款項,我也沒有同意任何人代替我簽名或蓋章。【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影本乙張)請問該支票上受款人吳文份是否係你本人?支票背面背書之「吳文份」印章,是否你所有?是否你用印?你有無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你有無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共十三萬五千元?】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沒有見過該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支票背面背書之「吳文份」印章,不是我所有,我亦沒有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我也沒有領到支票上之十三萬五千元,如前述我僅拿到現金二萬五千元,差額十一萬元我不清楚」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八八頁反面至第九十頁正面)。 ⑵復於同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八十九年間德化國小之員工曾向你買過編織布?)答:是黃老師,一個女的。(檢察官問:由黃老師向你購買?)答:買...具有圖騰的布。(檢察官問:請問買幾個?)答:五十個。(檢察官問:一個多少錢?)答:五百元。...(檢察官問:當時你有無拿做好的東西,由黃老師帶領你去見甲○○先生?)答:有。(檢察官問:有無拿到錢?)答:有。(檢察官問:誰給你的?)答:是黃老師跟校長拿現金給我的。...(檢察官問:除了賣圖騰布以外有無賣其他東西給德化國小?)答:只有賣圖騰布。【檢察官問:(提示調查站卷九十一頁、九十二頁)你有無看過這張二張收據?】答:沒有。(檢察官問:收據上面是否你簽名的?)答:不是。(檢察官問:你總共從黃老師及校長那裡收到多少錢?)答:二萬五千元。(檢察官問:有無收過織布機六萬元?)答:沒有。(檢察官問:七萬五千元有無收到?)答:沒有收到。(檢察官問:上面這個吳文份是否是你的章?)答:我都沒有蓋過章。(檢察官問:你有無將你的章交給黃老師或王校長?)答:沒有。【檢察官問:(提示調查站卷九十四頁)這張公庫支票你有無看過?】答:我沒有看過」各等語。 ㈦證人周金祥 ⑴其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背式竹簍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我僅編織及販賣泰雅族式的背式竹簍,多數賣給與我同族(泰雅族)的民眾,我印象中約於三年前左右有一位女性及一位男生是學校老師到我家裡向我購買泰雅族原住民男用及女用背式竹簍共三個,一個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三個總共四千五百元,...當場他們直接給我現金四千五百元,我就把東西拿給他們,後來就沒有再來過。...(問:學校人員係如何支付前述購買物品之價款?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何人支付?你有無開立收據乙張或二張?)答:如我前述,他們當場拿現金四千五百元給我,我沒有開立任何收據。(問:德化國小人員或校長甲○○等人,除前述向你購買之物品外,有無曾再購買其他之物品?有無欠款?)答:我僅賣過泰雅族背式竹簍給一男一女老師,沒有賣過其他物品,他們當場給我現金四千五百元,沒有積欠我任何金錢。【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設備等物品核銷收據二張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二張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該二張收據上之金額分別為三萬三千元及二萬元,共五萬三千元?】答:(經檢視後作答)如我前述我僅賣給一男一女老師泰雅族背式竹簍三個,共四千五百元,我沒有在任何收據上簽名或蓋章,提示的收據上簽名不是我的簽名,印章也不是我所有的,我沒有領取到三萬三千元或二萬元金額,我每次僅賣一、兩個,從未一次賣過上萬元之背式竹簍。(問:前述所提示之收據二張內領款人及蓋章等,是否確為你本人筆跡開立?若無領取該二張收據之款項,為何竟同意簽名及蓋章?係何人要求?用途為何?)答:如我前述該收據上「周金祥」簽名不是我簽名;該「周金祥」印章也不是我的,我沒有領到收據上款項,我也沒有同意任何人代替我簽名或蓋章。【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影本乙張)請問該支票上受款人周金祥是否係你本人?支票背面背書之「周金祥」印章,是否你所有?是否你用印?你有無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你有無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共五萬三千元?】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沒有見過該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我是叫周金祥,該印章不是我的,也不是我蓋的,我也沒有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我也沒有領到支票上之五萬三千元,如我前述我僅拿到現金四千五百元」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九十五頁反面至九十七頁正面)。 ⑵其雖於同院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審理時改證稱:德化國小曾向其購買男用的背簍及女用的背簍各二個、掛在牛背上的耕具一組、傳統番刀二支等物,金額大約二萬元,由梁秀琴交付現金及收據,其在該收據上簽名、蓋章云云。惟查,證人周金祥於南投縣調查站受訊問時,同時有其女婿江繼五陪同在場並擔任其國語翻譯人員,且當時並曾提示前開三萬三千元及二萬元金額之收據與其辨認,依理應無誤認之可能,而其於南投縣調查站時所為之證述,與其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之證言不符,惟本院審酌上開証人上開調查訊問中供述核與事証相符,且就其該陳述之客觀條件及環境為判斷,心理狀態健全,並無提及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等不法取供,而為陳述,又係在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又較無來自被告之壓力而出於事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雖證人於調查訊問所供,與原審審理中之証言不符,惟其與證人上開調查訊問所為陳述,所證述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上開証人於上開調查訊問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並認確屬合於實情可信,而堪採信,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證述,應屬迴護被告等之詞,不足採信。 ㈧證人林清川 ⑴其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背籮、飯籮、煙籮、靈籃、祭籃、弓箭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約於年底,詳細時間記不清楚)魚池鄉德化國小校長甲○○及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有到我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六十六號家中,向我購買我家中原住民(泰雅族)之文物,當時我有賣給德侲國小校長甲○○我家中原住民之文物背籮及米罐等,至於飯籮、煙籮、靈籃、祭籃、弓箭等竹編物品不是我賣給德化國小校長甲○○。...(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之物品價款共若干?你實際收取之價款若干?)答:我將背籮及米罐等賣給德化國小校長甲○○,總金額為新台幣七千元,我有拿到前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給我現金七千元。(問:學校人員係如何支付前述購買物品之價款?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何人支付?你有無開立收據乙紙或二紙?)答:八十九年間魚池鄉德化國小校長甲○○及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到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六十六號家中,向我購買我家中原住民之文物背籮及米罐等,當天就把物品給帶走了,約十餘天後,前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有拿兩張收據給我,要我在一張空白收據上填寫七千元並簽名蓋章,並在另一張空白收據上蓋章,當場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有給我現金七千元。(問:德化國小或校長甲○○等人,除前述向你購買之物品外,有無曾再購買其他之物品?有無欠款?)答:除向我購買我家中原住民之文物背籮及米罐等外,沒有再購買其他物品,亦沒有欠款。【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設備等物品核銷收據乙紙或二紙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二紙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此乙紙或二紙收據之款項七千元及五千元不等?】答:(經檢視後作答)德化國小校長甲○○向我購買物品之價款總計為七千元,如前述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有拿兩張收據給我,要我在一張空白收據上填寫七千元並簽名蓋章,並在另一張空白未寫金額之收據上蓋章,該五千元之收據是我蓋章,但不是我簽及填寫五千元金額,我亦沒有領到該五千元。(問:前述所提示之收據乙紙或二紙內領款人及蓋章等,是否確為你本人筆跡開立?若無領取此收據或二紙收據之款項,為何竟同意簽名蓋章?何人要求?用途為何?)答:如前述,當時是前德化國小主任梁秀琴要我在另一張空白收據上蓋章,我不知道其用途為何。【問:(提示德化國小公庫支票受款人林清川金額一萬二千元支票影本)請問該支票是否為你所領取?】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沒有領取德化國小公庫支票受款人林清川金額一萬二千元支票,當時我是領取現金七千元,該德化國小公庫支票受款人林清川金額一萬二千元支票上印章不是我所蓋,我亦沒有領取該支票及一萬二千元金錢」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一O二頁反面至第一O四頁正面)。 ⑵其於同院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審理時證稱:其家中並無飯籮、煙籮、靈籃、祭籃、弓箭等物品,其亦未曾販賣過該等物品,其只收到德化國小給付之七千元,並未收到另外五千元,調查站筆錄內容係按照其當時陳述的內容所記載各等語。 ㈨證人黃忠榮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購買邵族文化精神堡壘及彩繪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有的,八十九年間,當時是總務丙○○帶我去學校介紹我認識德化國小校長甲○○,校長甲○○要求我建立邵族文化精神堡壘,由我挖地基,樹立二隻空心鐵管,基礎再以水泥鋪平,鐵管上彩繪部份則不是我處理的。(問:校長甲○○等人要求施作之邵族文化精神堡壘及彩繪二隻之價款共若干?你實際收取之價款若干?)答:前述物品由我挖地基樹立二隻鐵管,二隻鐵管成本一萬五千元,並在基礎以水泥鋪平,雙方談妥價金每隻約新台幣三萬元,總計六萬元,但德化國小校長甲○○在我完工請款時,我依渠之要求開立六萬六千元收據給他,實際上前後我領到二次三萬元計六萬元。(問:學校人員係如何支付前述購買物品之價款?是以現金或支票支付?由何人支付?)你有無開立收據?學校人員如何交付此款項?)答:完工後我依校長甲○○要求開立六萬六千元收據,並將印章交給校長甲○○,當天校長甲○○給我三萬元,並要我晚上去他家中(埔里國小附近),由校長甲○○再拿現金三萬元給我,至於六萬六千元收據我僅領到六萬元差額六千元,差額六千元我清楚用途為何。...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影本乙張)請問該支票上受款人黃忠榮是否係你本人?支票背面背書之「黃忠榮」印章,是否你所有並由你用印?你有無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魚池鄉農會公庫六萬六千元支票是否為你親自領取?)答:(經檢視後作答)如前所述我是領取現金,當時是我開立收據並將印章交給校長甲○○,我沒有領取該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支票背面背書之「黃忠榮」印章不是我所蓋,應是校長甲○○蓋的」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一O九頁正面至一一O頁反面)。 ⑵復於同院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關於德化國小建立邵族文物精神堡壘,你有無在南投縣調查站做過筆錄?)答:有。【檢察官問:(提示調查站卷第一○九頁至一一一頁筆錄)筆錄記載內容是否實在?】答:內容都實在。【檢察官問:(提示調查站卷第一一三頁支票背面)這個印章是否你蓋的?】答:印章是我拿去的,我是將印章交給學校的人員,我不知道印章是蓋在什麼地方。(檢察官問:你向學校領取多少錢?)答:我只有領取六萬元。(檢察官問:領取六萬元你有無開收據給學校?)答:到學校,校長拿收據給我填寫六萬六千元,但我實際上只有領到六萬元。...(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問:你說沒有做彩繪,為何發票上品名記載精神堡壘及彩繪?)答:是校長叫我寫的」各等語。 ⑶證人羅權寶於同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審理時到庭雖證稱:德化國小邵族文化精神堡壘的油漆工程是伊承作,共向被告甲○○領取約六千元工程費用,有出具收據並簽名蓋章交給被告甲○○云云。惟查,證人羅權寶所證如係為真,則被告甲○○逕將羅權寶出具之收據據以請款即足,何需甘冒偽造文書之風險,要求黃忠榮出具前開不實之收據,此顯有違常情,證人羅權寶之證言應屬附和被告等之辯詞所為迴護之詞,應不可採。 ㈩證人李明正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邵族文物「矛盾各二十支」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沒有,我不做矛盾,所以我不可能做矛盾賣給該校。此外,我從未賣任何物品給德化國小。(問:該學校是否確實為校長甲○○等人,向你採購物品?物品項目為何?)答:沒有,我不認識他,他不可能跟我買東西。【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等物品核銷收據乙紙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或其他學校人員,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乙紙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此乙紙收據之款項二萬元等?】答:(經檢視後作答)德化國小校長甲○○或學校其他人員等未曾向我買過邵族文物,該收據並非我個人簽名蓋印,我也未收任何款項。(問:前述所提示之收據乙紙內領款人及蓋章等,是否確為你本人筆跡開立?若無領取此收據之款項,為何竟同意簽名及蓋章?何人要求?用途為何?)答:收據內領款人及蓋章,並非我本人筆跡開立蓋印,我未同意任何人以我名義簽名、蓋章於收據上。【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李明正購買邵族文物款項公款支票影本)請問德化國小人員有無曾向你購買邵族文物?所提示之公庫支票背面印章是否為你蓋立?你有無領取此支票之款項二萬元?】答:(經檢視後作答)德化國小人員未曾向我購買邵族文物,該公庫支票背面印章不是我所蓋立,我並未領取此支票之款項二萬元」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一一五頁反面至第一一六頁正面)。 ⑵其雖於同院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審理時改證稱:德化國小教師梁秀琴曾向其購買織布機一台,每台二萬元,其收到現金二萬元,並在收據上簽名交給梁秀琴云云。惟查,證人李明正於南投縣調查站受訊問時,曾提示前開二萬元金額之收據與其辨認,依理應無誤認之可能,而其於南投縣調查站時所為之證述,與其於同院審理中之證言不符,惟其調查站時已證稱:其所成立之大樹工作室(製作原住民文物藤簍、織布木器等),因收入不穩定,自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前即未營業等語,何能於八十九年間再製作織布機販賣與德化國小?本院審酌上開証人上開調查訊問中供述核與事証相符,且該陳述之客觀條件及環境為判斷,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等不法取供,而為非自由意志陳述,又係在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又較無來自被告之壓力而出於事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雖證人於調查訊問所供,與原審審理中之証言不符,惟其與證人上開調查訊問所為陳述,所證述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上開証人於上開調查訊問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並認確屬可信,而堪採信。足見其於同院審理時翻異前詞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證述,應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證人簡木津 ⑴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魚池鄉德化國小人員於八十九年間,有無向你採購木片雕刻邵族文風圖騰等物品?詳情為何?)答:我印象中約於三年前,即八十九年間,專門雕刻茶壺的嚴國章約我到他家(草屯鎮○○路),介紹在場的魚池鄉德化國小校長甲○○給我認識,王校長當場向我訂購邵族文化的木雕品一件,並且將設計圖交給我,於數日後到我公司拿取成品,該木雕品金額為新台幣六千五百元。(問:該魚池鄉德化國小是否確實為校長甲○○及總務丙○○等人,向你採購物品?物品項目為何?)答:是的,如前述確實是魚池鄉德化國小校長甲○○親自向我訂購一件邵族文風圖騰的木雕品。(問:校長甲○○等人,向你購買之物品價款共若干?你實際收取之價款若干?)答:如我前述我所販售木雕品一件給魚池鄉德化國小,價款為六千五百元。(問:學校人員係如何支付前述購買物品之價款?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何人支付?你有無開立收據乙張或二張?)答:記憶中約於八十九年間是甲○○校長親自到我公司拿取雕刻品的,他並當場拿現金六千五百元給我,我沒有開立任何發票及收據。(問:德化國小人員或校長甲○○等人,除前述向你購買之物品外,有無曾再購買其他之物品?有無欠款?)答:我僅賣過前述甲○○校長所訂購的木雕品一件,沒有賣過其他物品,他當場給我現金六千五百元,沒有積欠我任何款項。【問:(提示德化國小購買邵族文物設備等物品核銷收據二張影本)請問前述德化國小校長甲○○,向你購買物品之價款究係若干?所提示之收據二張是否為你簽名、蓋章開立?你有無領取該二張收據上之金額各為六千五百元?】答:(經檢視後作答)如前述我販售木雕品一件給魚池鄉德化國小,價款為六千五百元,所提示之收據二張均是由我親自簽名,但我只領到六千五百元現金,另一張收據上的金額款項六千五百元我未領取。(問:前述所提示之收據二張內領款人,是否確為你本人筆跡開立?若無領取該二張收據之款項,為何竟同意簽名?係何人要求?用途為何?)答:如我前述該二張收據上「簡木津」簽名是我親簽,但我只領到其中一張收據上的款項六千五百元,該二張收據是在甲○○校長到我公司拿木雕品時交給我簽名的,至於為何要簽二張,我並不清楚,要問甲○○校長才知道。【問:(提示德化國小支付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影本乙張)請問該支票上受款人簡木津是否係你本人?支票背面背書之「簡木津」印章,是否你所有?是否你用印?你有無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你有無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共一萬三千元?】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沒有見過該魚池鄉農會公庫支票,支票背面之背書人印章我無法確定是否我的,但絕非我所蓋印的,我也沒有授權他人代為用印或兌現,我也沒有領到支票上之一萬三千元,如我前述我僅拿到其中一張收據之現金六千五百元,另一張收據上的金額款項六千五百元我未領取,用途我也不清楚」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一二六頁反面至第一二八頁正面)。⑵其雖於同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審理時改證稱:德化國小甲○○向我訂購邵族文化的木雕品好像二件,有拿一張紙條給我簽,金額為新台幣一萬七千五百元,記憶中我好像有簽二張收據云云。惟查,證人簡木津原審上開証述,非但於被告甲○○在庭時,所為之該陳述充分顯現其反覆不確定性,顯係來自在場被告之壓力而出於事後為迴護被告之証述,且證人於於南投縣調查站受訊問時,曾提示前開二張六千五百元金額之收據與其辨認,且原審其亦供明調查中有確認甲○○向其訂購邵族文化的木雕品一件,依理應無誤認之可能,又其於原審亦供明與被告甲○○無仇恨,自無誣陷之情事,則其於南投縣調查站時所為之證述,雖與其於同院審理中之證言不符,惟本院審酌上開証人上開調查訊問中供述核與事証相符,且就其該陳述之客觀條件及環境為判斷,心理狀態健全,並無提及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等不法取供,而為陳述,又係在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又較無來自被告之壓力而出於事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雖證人於調查訊問所供,與原審審理中之証言不符,惟其與證人上開調查訊問所為陳述,所證述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上開証人於上開調查訊問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並認確屬合於實情可信,而堪採信,足見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證述,應屬迴護被告等之詞,不足採信。 以上各有關證人等分別於調查站、偵查中或原審法院審理供證甚詳,具有可信之情況者,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所為陳述,得為證據,並認確屬可信,堪予採信。此外,並有各該支出憑證、公庫支票影本及德化國小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甲○○、丙○○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丙○○上揭共同購辦公用物品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舞弊情事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至被告甲○○雖於本院提出其所謂「南投縣德化國小充實蒐集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所列邵族文物設備之有關照片為証,惟被告甲○○、丙○○二人上揭共同購辦公用物品時,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舞弊情事之犯行,詳如上述,並有調查站於調查時有關本件「南投縣德化國小充實邵族文物」案之相片在卷可憑,該相片所示文物雖屬存在,則被告事後所提上開文物設備照片尚不足為被告等有浮報等犯行有利認定,又本院認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請求再行傳喚證人袁明智等人,核無再傳訊或為調查之必要。 三、關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右揭被告甲○○、丙○○如何以莊文宗開立之收據,未經施俊良、許瓊月核章確認,盜用「教師兼出納許瓊月」、「教師兼教導主任施俊良」之職名章在不實支出憑證上之「出納」、「會計」等欄位,並誘使不知詳情之楊居琛在其上蓋用職名章,重複報支,利用職務上機會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已據被告甲○○於南投縣調查站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施俊良、許瓊月、楊居琛分別於南投縣調查站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分述如下: ㈠被告甲○○於南投縣調查站供承:「【問:(提示同前)德化國小除前述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支付購買連鋸等物品款項一六五六○元外,有無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有無再以前述三張相同之收據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報銷?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何人領取該公庫支票?何人指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造成德化國小校舍損壞,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有派員到學校勘查,並同意撥款補助學校運動場修繕等工程,且其中百分之一點五工程款可撥移給學校「工程管理費」項下運用,我才會授意丙○○將前述採購之連鋸等物品所得三張收據,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申請核銷請款,至於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給何人,我不清楚。(問:你有無於前述重複報銷之憑證上校長欄核章同意?你是否知情?該重複報銷之憑證內容是否實在?實際上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用途為何?何人領取?若否,用意為何?)答:該於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核銷之憑證上校長欄有我校長的職章,...」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三十五頁正面)。 ㈡證人施俊良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提示同前)德化國小除前述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支付購買連鋸等物品款項一六五六○元外,有無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有無再以前述三張相同之收據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報銷?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何人領取該公庫支票?何人指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問:你有無於前述重複報銷之憑證上經辦人、驗收人、保管人等欄核章同意?你是否知情?該重複報銷之憑證內容是否實在?實際上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用途為何?何人領取?若否,用意為何?)答:我不知情本人也沒有蓋章同意。(問:你有無補充意見?)答:除我前述校長甲○○曾向我索取職章使用外,我的職章均放在學校辦公室未上鎖抽屜內,是否有人盜用我職章情形,我並不清楚」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五十四頁反面及第五十五頁正面)。 ㈢證人許瓊月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提示同前)德化國小除前述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支付購買連鋸等物品款項一六五六○元外,有無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有無再以前述三張相同之收據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報銷?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何人領取該公庫支票?何人指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有重複報銷之情事,憑證上的印章應該不是我本人蓋立,應該是校長甲○○蓋立的,我只是事後依憑證開立公庫支票。(問:你有無於前述重複報銷之憑證上經辦人、驗收人、保管人、出納、會計、校長等欄核章同意?你是否知情?該重複報銷之憑證內容是否實在?實際上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用途為何?何人領取?若否,用意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如前所述,重複報銷之憑證上之出納欄,不是我本人核章,應該是校長甲○○蓋立的,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報銷之憑證內容應該不實在...」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四十九頁反面及第五十頁正面)。 ㈣證人楊居琛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提示同前)德化國小除前述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支付購買連鋸等物品款項一六五六○元外,有無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有無再以前述三張相同之收據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報銷?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何人領取該公庫支票?何人指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現在才發現,德化國小除前述以南投同鄉會捐助款項核銷支付購買連鋸等物品款項一六五六○元外,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又再以前述三張相同之收據以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項重複報銷,當初總務丙○○有在音樂教室雕刻木頭,該等憑證應該是由他拿來款銷的,我現在才發現有重覆報銷,當初因業務繁忙,核章時沒有發現,如果有發現就不會核章同意。(問:你有無於前述重複報銷之憑證上經辦人、驗收人、保管人等欄核章同意?你是否知情?該重複報銷之憑證內容是否實在?實際上有無再開立公庫支票支付款項?用途為何?何人領取?若否,用意為何?)答:如前述,我有在憑證上會計欄核章,第一次、第二次核銷付款相差四個多月,我未發現有重複報銷情事才會核章,請購人都是丙○○...」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六十四頁反面及第六十五頁正面)。 ㈤上開証人上開陳述,核與事証相符,具有可信之情況,復 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所為陳述,得為證據,並 認確屬可信,堪予採信。此外,並有該等支出憑證影本三 張附卷可稽,被告二人前開所辯,不足採信。事證明確, 被告甲○○、丙○○右揭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 犯行,亦堪以認定。 ㈥被告甲○○於原審法院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雖請求傳訊 證人黃慧卿,而證人黃慧卿經原審傳喚未到庭,本案事證 已明,本院認該證人並無再加以傳訊調查之必要,附此敘 明。 四、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或數量以少報多,然後從中圖利而言。倘若實際上並未購買物品,而僅虛列價額、數量,藉以牟利,則與該條所謂之浮報價額、數量之含義不符,除犯他項罪名外,尚難遽以上開罪名論擬(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四號判決及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六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甲○○、丙○○就李明正部分虛報價額、數量領款,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不構成所謂之浮報價額數量罪,然被告等以虛報價額、數量方式牟利,在性質上,係與以浮報價額、數量之方式相當,雖與上開條文中之「浮報」文義不合,惟仍應該當於同條之「其他舞弊情事」此一行為態樣,就該部分應成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被告甲○○、丙○○分別係德化國小校長、總務主任,負責財物採購及經費運用等行政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核上訴人即被告二人就事實欄甲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同項款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被告二人多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及一次購辦公用物品舞弊之犯行,均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較重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一罪。被告二人偽造內容不實之收據,並將此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上,向南投縣政府請款,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對該補助款核發之正確性及袁福田、何宏烈、袁百宏、幸茂山、高倉豐、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簡木津,此部分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如盜用他人之印章於支票背面,而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該他人,顯屬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本件甲○○先後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不實之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並盜用上開高倉豐、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李明正、簡木津、黃忠榮等人印章,於前揭公庫支票背面兌領款項,被告二人推由甲○○先後在黃雲仙所開立之公庫支票背面盜蓋高倉豐、吳文份、周金祥、林清川、黃忠榮、李明正、簡木津等人之上開印章,而使前揭人為背書,表示負票據背書人責任,進而持以行使兌領款項。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二人就此偽造背書部分,並為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高倉豐等人,此部分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二人如事實欄甲共犯前揭偽造署名、盜用前揭職名章及印章,用以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上述各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行為,均係前揭偽造私文書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二人共犯此部分偽造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甲○○、丙○○行使偽造私文書(收據)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支出憑證)之目的,在於購辦公用物品時得以浮報、虛報不實採購品項、數量及價額舞弊,是被告二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三罪間,具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斷。又被告二人①由甲○○先後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上開不實之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②共同製作不實之南投縣魚池鄉德化國民小學充實蒐購邵族文物設備經費結算明細表,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由甲○○委請不知情之該校教師曾元信繕打上開經費結算明細表,③共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所示印章,此均藉由不知情之他人所為,均應成立間接正犯。被告甲○○、丙○○二人間就右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二人就事實欄乙部分所為,係犯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二人將不實支出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上,重複向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請款,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對該捐助款核發之正確性,此部分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二人如事實欄乙共犯前揭盜用前揭職名章,用以登載該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行為,均係前揭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二人共犯此部分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被告甲○○、丙○○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支出憑證)之目的,在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是被告二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二罪間,具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甲○○、丙○○二人間就右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性質上係屬詐欺罪之一種。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經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本含有詐欺性質。被告二人所犯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均所犯構成要件均含有詐欺性質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較重之公務員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一罪,除法定本刑中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均依法加重其刑。原審認上訴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㈠未及就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之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詳如後述,㈡未論述及被告上開盜用高倉豐等人印章,於公庫支票背面兌領款項,此部分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㈢未敘及被告二人指示不知情之黃雲仙依上開不實之收據,開立不實金額之公庫支票,及委請不知情之該校教師曾元信繕打上開經費結算明細表,亦均應成立間接正犯,均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負責辦理德化國小購辦公用物品、經費運用之行政事務,理應盡忠職守,核實辦理,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為上開貪瀆行為,其等所得財物合計為五十二萬二千五百六十元,被告甲○○身為校長,較被告丙○○更居於本案之主導地位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上訴人即被告甲○○有期徒刑拾壹年,上訴人即被告丙○○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序分別併予宣告褫奪公權陸年、伍年。被告二人上開貪污所得財物,其中五十萬六千元部分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南投縣政府,另所得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元部分應予追繳發還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上開財物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署名及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事實欄甲、乙所示偽造之收據及支出憑證,雖為供被告二人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二人業已分別持向南投縣政府、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請款核銷,分別為南投縣政府、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收執所有,非屬被告二人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查①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務員之定義,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該條項原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修正後對於公務員之範圍加以限縮,經比較新舊法,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均符合公務員身分,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於94年2月 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 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二者法律條文規定,形式有所變更,且修正後,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即司法院31年9月9日院字第2404號),故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實質變更,而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變更之情事發生,惟本件被告二人參與者為構成要件事實行為,經比較本件法律適用之結論均屬一致,即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均成立共同正犯,新法未對行為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③被 告行為後,刑法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④關於褫 奪公權之宣告,不必比較,因附屬於主刑,依主刑所適用法律宣告之,沒收亦同。(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478號判決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買辦公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偽造之署名及印文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二支出憑證及支票影本所示) 吳文份部分:偽造之「吳文份」印章壹個。 附件一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欄位中偽造之「吳文份」署名壹枚、偽造之「吳文份」印文壹枚,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吳文份」印文壹枚。附件二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欄位中偽造之「吳文份」署名壹枚、偽造之「吳文份」印文壹枚,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吳文份」印文壹枚。附件三公庫支票背面偽造之「吳文份」印文壹枚。 周金祥部分:偽造之「周金祥」印章壹個。 附件四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欄位中偽造之「周金祥」署名壹枚、偽造之「周金祥」印文壹枚,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周金祥」印文壹枚。附件五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欄位中偽造之「周金祥」署名壹枚、偽造之「周金祥」印文壹枚,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周金祥」印文壹枚。附件六公庫支票背面偽造之「周金祥」印文壹枚。 林清川部分:偽造之「林清川」印章壹個。 附件七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欄位中偽造之「林清川」署名壹枚、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清川」署名壹枚,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林清川」印文壹枚。 附件八公庫支票背面偽造之「林清川」印文壹枚。李明正部分:偽造之「李明正」印章壹個。 附件九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欄位中偽造之「李明正」署名壹枚、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明正」署名壹枚,及收據領款人、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林清川」印文各壹枚。附件十公庫支票背面偽造之「李明正」印文壹枚。 簡木津部分:偽造之「簡木津」印章壹個。 附件十一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簡木津」印文各壹枚。附件十一支出憑證上收據領款人及經收人欄位中偽造之「簡木津」印文各壹枚。附件十二公庫支票背面偽造之「簡木津」印文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