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訴字第2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兼法定代理人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乙○○ 甲○○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恆詣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因甲○○、乙○○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95年度交上訴字第25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恩 賜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