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31、85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之署押及附表二所示簽帳單上之署押,及附表一編號一信用卡,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之署押及附表二所示簽帳單上之署押及附表一編號一之信用卡,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後,仍不知悔改。於93年初與甲○○仍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在彰化縣永靖鄉「歐沙卡髮廊」工作之期間,知悉甲○○欲取消其所持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丙○○竟心生歹念,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佯稱願幫甲○○辦理退卡事宜,致甲○○不疑有他,而將其所有之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交付丙○○;嗣甲○ ○與丙○○因細故分手,並於93年7月自「歐沙卡髮廊」離 職後,適甲○○於92年底,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信用卡,甫於93年8月 間,方寄至「歐沙卡髮廊」,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仍在「歐沙卡髮廊」工作之機會,將甲○○所申辦之日盛銀行信用卡1張侵占入己;復持「甲○○名義 」之日盛銀行信用卡,以「以卡辦卡」之方式,於93年10月間,在彰化縣員林鎮「愛買大賣場」內,以甲○○名義,向不知情之美商花旗銀行(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承辦人員申辦信用卡,並委由不知情之經辦人員填具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在該申請書上偽填甲○○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後,丙○○並在申請書上偽簽「甲○○」之署名後,偽造用以表示甲○○本人向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再交予花旗銀行之承辦人員用以申請信用卡而行使,致該花旗銀行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核發「甲○○名義」之附表一編號號一所示信用卡1張,足以生損害於 甲○○之權益及花旗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徵信、管理之正確性;丙○○並承前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該日盛銀行及花旗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甲○○」之署名,用以表示甲○○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丙○○於取得甲○○之前揭中信銀行、日盛銀行、花旗銀行之信用卡後,即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持前開3 張「甲○○」名義之信用卡(日盛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上之署名為「洪ya」),先後至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以佯稱係甲○○本人刷卡簽帳之詐術,而連續在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洪ya」之署名,而偽造用以表彰甲○○本人持卡消費意思之私文書,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而行使,使前開特約商店等人員誤認係甲○○本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利益(合計新台幣8萬9千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甲○○ 之權益及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之權益;丙○○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逕行持甲○○名義之中信銀行、日盛銀行及美商花旗之信用卡共3張,連續於附表三所 示日期,在不詳地點向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插入上開信用卡使用之不正方法,使該自動提款機誤判為係持卡人本人或得持卡人同意,而各預借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合計新台幣13萬8千元),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中信銀行、 日盛銀行及花旗銀行之利益。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日盛銀行簽帳單影本及花旗銀行、日盛銀行及中信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月結單、消費明細等附表可稽,並有甲○○名義之信用卡3張扣 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信用卡申請書,係表示申請人與發卡銀行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證明文件;而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均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又持卡人 於信用卡申請書、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與發卡銀行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550號判決可供參照)。是以,本件被告在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花旗銀行及日盛銀行之信用卡背面及附表二所示各筆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押後,持交付於各銀行、特約商店之員工以行使等行為,堪認該當於行使之意。再者,按以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名義之信用卡,以偽造被害人名義持卡人之簽名於簽帳單上,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原名義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實與詐欺取財罪之構要件相符合。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修 法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與修法前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被告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盜刷信用卡及詐取、侵占及冒名申辦信用卡,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 條第1項之侵占取得信用卡 (日盛銀行信用卡)、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得信用卡 (中信銀行信用卡、花旗銀行信 用卡)及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取得財物罪。又被告將上開詐 欺及侵占取得之甲○○名義之信用卡置入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內,以不正之方法,使該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發生錯誤,誤以為被告係有權預借現金之人,而經由該自動提款機給付現金,核其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 財物罪。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偽造甲○○署押之行為,為偽造該等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被告於偽造附表二各次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含佯稱代辦退卡而詐得被害人交付之中信銀行信用卡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慨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盜刷信用卡詐欺取財、侵占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以不正方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其犯罪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另有將被害人甲○○申請核發之日盛銀行信用卡侵占入己之事實,此部分業經檢察官一併起訴,原審未予論及,顯有未洽;又原審對於被告偽造甲○○名義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之署押及冒名申辦之附表一編號1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均疏未宣告沒收,亦有不當。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且其正值青壯之年,竟圖以冒名偽簽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等不法方式,資以滿足個人物慾,非但致使被害人陷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不確定之嚴重不安狀態,亦嚴重影響各該特約商店、各該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金融交易秩序管理、徵信之正確性。又其詐取所得之財物價值合計達22萬7千元,惡性非 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偽造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署押、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之署押、偽造如附表二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之署押,均係偽造其內容及署押,而各該「文書」因業已分別交由各發卡銀行、各特約商店所管領持有,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不 合,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惟其上被告所偽造之各該署押,均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扣案之花旗銀 行信用卡1張,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併予宣告沒 收。至於扣案之中信銀行及日盛銀行信用卡各1張,係被害 人甲○○所有,遭被告詐騙及侵占取得,均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素 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附表一: ┌───┬────────┬───────────┐ │編號 │信用卡發卡銀行 │卡號 │ ├───┼────────┼───────────┤ │ 1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日盛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盜刷信用卡 盜刷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 ┌───┬──────┬─────────────┬─────┐ │編號 │刷 卡 日 期 │ 約 店 名 稱 │消費金額 │ ├───┼──────┼─────────────┼─────┤ │ 1 │94.10.12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田尾站│ 700元 │ ├───┼──────┼─────────────┼─────┤ │ 2 │94.11.02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田尾站│ 400元 │ ├───┼──────┼─────────────┼─────┤ │ 3 │94.11.16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4 │94.11.16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5 │94.12.03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24元 │ ├───┼──────┼─────────────┼─────┤ │ 6 │94.12.2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790元 │ ├───┼──────┼─────────────┼─────┤ │ 7 │94.12.28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員林站│ 300元 │ ├───┼──────┼─────────────┼─────┤ │ 8 │95.01.10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860元 │ ├───┼──────┼─────────────┼─────┤ │ 9 │95.01.31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10 │95.02.15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500元 │ ├───┼──────┼─────────────┼─────┤ │ 11 │95.03.08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890元 │ ├───┼──────┼─────────────┼─────┤ │ 12 │95.03.15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13 │95.03.1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830元 │ ├───┼──────┼─────────────┼─────┤ │ 14 │95.04.12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785元 │ ├───┼──────┼─────────────┼─────┤ │ 15 │95.05.20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16 │95.05.20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17 │95.05.24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18 │95.05.24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 │ ├───┴──────┴─────────────┼─────┤ │ 總計 │ 12839元 │ └────────────────────────┴─────┘ 盜刷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 ┌───┬──────┬─────────────┬─────┐ │編號 │刷 卡 日 期 │ 約 店 名 稱 │消費金額 │ ├───┼──────┼─────────────┼─────┤ │ 1 │93.11.02 │北永靖股份有限公司 │ 950元 │ ├───┼──────┼─────────────┼─────┤ │ 2 │93.11.03 │好樂迪ktv員林店 │ 2510元 │ ├───┼──────┼─────────────┼─────┤ │ 3 │93.11.03 │新光三越百貨台中店 │ 10000元 │ ├───┼──────┼─────────────┼─────┤ │ 4 │93.11.09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文心站│ 820元 │ ├───┼──────┼─────────────┼─────┤ │ 5 │93.11.16 │萊亞汽車旅館 │ 2680元 │ ├───┼──────┼─────────────┼─────┤ │ 6 │93.11.12 │柏克萊隱形眼鏡公司 │ 3400元 │ ├───┼──────┼─────────────┼─────┤ │ 7 │94.05.24 │好樂迪ktv員林店 │ 1152元 │ ├───┼──────┼─────────────┼─────┤ │ 8 │94.05.27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756元 │ ├───┼──────┼─────────────┼─────┤ │ 9 │94.06.26 │福懋興業份有限公司 │ 955元 │ ├───┼──────┼─────────────┼─────┤ │ 10 │94.07.08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16元 │ ├───┼──────┼─────────────┼─────┤ │ 11 │94.07.13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00元 │ ├───┼──────┼─────────────┼─────┤ │ 12 │94.07.3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946元 │ ├───┼──────┼─────────────┼─────┤ │ 13 │94.08.20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916元 │ ├───┼──────┼─────────────┼─────┤ │ 14 │94.08.31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北斗站│ 870元 │ ├───┼──────┼─────────────┼─────┤ │ 15 │94.09.14 │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 1050元 │ ├───┼──────┼─────────────┼─────┤ │ 16 │94.09.27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社頭站│ 1000元 │ ├───┼──────┼─────────────┼─────┤ │ 17 │94.10.21 │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 1000元 │ ├───┴──────┴─────────────┼─────┤ │ 總計 │ 31021元 │ └────────────────────────┴─────┘ 盜刷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 ┌───┬──────┬─────────────┬─────┐ │編號 │刷 卡 日 期 │ 約 店 名 稱 │消費金額 │ ├───┼──────┼─────────────┼─────┤ │ 1 │93.08.29 │全國加油站員溪店 │ 900元 │ ├───┼──────┼─────────────┼─────┤ │ 2 │93.09.01 │飛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員林 │ 5000元 │ ├───┼──────┼─────────────┼─────┤ │ 3 │93.09.04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920元 │ ├───┼──────┼─────────────┼─────┤ │ 4 │93.09.11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1060元 │ ├───┼──────┼─────────────┼─────┤ │ 5 │93.09.18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站│ 905元 │ ├───┼──────┼─────────────┼─────┤ │ 6 │93.09.25 │全國加油站員溪站 │ 998元 │ ├───┼──────┼─────────────┼─────┤ │ 7 │93.10.0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站│ 960元 │ ├───┼──────┼─────────────┼─────┤ │ 8 │93.10.06 │冠君大飯店有限公司 │ 1680元 │ ├───┼──────┼─────────────┼─────┤ │ 9 │93.10.1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972元 │ ├───┼──────┼─────────────┼─────┤ │ 10 │93.10.13 │北歐股份有限公司 │ 640元 │ ├───┼──────┼─────────────┼─────┤ │ 11 │93.10.17 │北永靖股份有限公司 │ 930元 │ ├───┼──────┼─────────────┼─────┤ │ 12 │93.10.25 │好樂迪ktv員林店 │ 1072元 │ ├───┼──────┼─────────────┼─────┤ │ 13 │93.10.27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靖站│ 1000元 │ ├───┼──────┼─────────────┼─────┤ │ 14 │93.10.27 │巨門皮鞋 │ 1800元 │ ├───┼──────┼─────────────┼─────┤ │ 15 │93.10.28 │好樂迪ktv員林店 │ 1800元 │ ├───┼──────┼─────────────┼─────┤ │ 16 │93.11.03 │新光三越百貨台中分公司 │ 1900元 │ ├───┼──────┼─────────────┼─────┤ │ 17 │93.11.16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736元 │ ├───┼──────┼─────────────┼─────┤ │ 18 │93.11.19 │北永靖股份有限公司 │ 980元 │ ├───┼──────┼─────────────┼─────┤ │ 19 │93.11.28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983元 │ ├───┼──────┼─────────────┼─────┤ │ 20 │93.12.06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963元 │ ├───┼──────┼─────────────┼─────┤ │ 21 │93.12.07 │萊亞汽車旅館 │ 2680元 │ ├───┼──────┼─────────────┼─────┤ │ 22 │93.12.09 │金牌加油站 │ 950元 │ ├───┼──────┼─────────────┼─────┤ │ 23 │93.12.10 │車麗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5188元 │ ├───┼──────┼─────────────┼─────┤ │ 24 │93.12.2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963元 │ ├───┼──────┼─────────────┼─────┤ │ 25 │93.12.28 │北永靖股份有限公司 │ 620元 │ ├───┼──────┼─────────────┼─────┤ │ 26 │94.01.04 │北永靖股份有限公司 │ 650元 │ ├───┼──────┼─────────────┼─────┤ │ 27 │94.01.1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900元 │ ├───┼──────┼─────────────┼─────┤ │ 28 │94.01.21 │員村社頭加油站 │ 1000元 │ ├───┼──────┼─────────────┼─────┤ │ 29 │94.02.04 │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 1035元 │ ├───┼──────┼─────────────┼─────┤ │ 30 │94.07.1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站│ 1144元 │ ├───┼──────┼─────────────┼─────┤ │ 31 │94.07.19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站│ 813元 │ ├───┼──────┼─────────────┼─────┤ │ 32 │94.10.02 │遠東加油企業有限公司 │ 500元 │ ├───┼──────┼─────────────┼─────┤ │ 33 │94.10.27 │北永靖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 │ ├───┼──────┼─────────────┼─────┤ │ 34 │94.11.18 │員村社頭加油站 │ 500元 │ ├───┼──────┼─────────────┼─────┤ │ 35 │95.01.0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300元 │ ├───┼──────┼─────────────┼─────┤ │ 36 │95.02.08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898元 │ ├───┼──────┼─────────────┼─────┤ │ 37 │95.02.2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群邦站│ 300元 │ ├───┼──────┼─────────────┼─────┤ │ 總計 │ 45140元 │ └────────────────────────┴─────┘ 附表三:持信用卡預借現金 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 ┌───┬──────┬─────────────────┐ │編 號│借 貸 日 期 │預借金額 (不含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 │ │ │費用) │ ├───┼──────┼─────────────────┤ │ 1 │94.02.05 │2000元 │ ├───┼──────┼─────────────────┤ │ 2 │94.02.23 │3000元 │ ├───┼──────┼─────────────────┤ │ 3 │94.03.30 │3000元 │ ├───┼──────┼─────────────────┤ │ 4 │94.04.26 │3000元 │ ├───┼──────┼─────────────────┤ │ 5 │94.08.02 │2000元 │ ├───┼──────┼─────────────────┤ │ 6 │94.09.06 │2000元 │ ├───┼──────┼─────────────────┤ │ 7 │94.10.12 │1000元 │ ├───┼──────┼─────────────────┤ │ 8 │94.11.02 │2000元 │ ├───┴──────┼─────────────────┤ │總 計 │18000元 │ └──────────┴─────────────────┘ 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 ┌───┬──────┬─────────────────┐ │編 號│借 貸 日 期 │預借金額 (不含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 │ │ │費用) │ ├───┼──────┼─────────────────┤ │ 1 │93.11.08 │1000元 │ ├───┼──────┼─────────────────┤ │ 2 │93.11.17 │1000元 │ ├───┼──────┼─────────────────┤ │ 3 │93.12.01 │15000元 │ ├───┼──────┼─────────────────┤ │ 4 │93.12.06 │3000元 │ ├───┼──────┼─────────────────┤ │ 5 │95.12.21 │2000元 │ ├───┼──────┼─────────────────┤ │ 6 │94.01.15 │2000元 │ ├───┼──────┼─────────────────┤ │ 7 │94.02.05 │2000元 │ ├───┼──────┼─────────────────┤ │ 8 │94.03.22 │2000元 │ ├───┼──────┼─────────────────┤ │ 9 │94.04.22 │3000元 │ ├───┴──────┼─────────────────┤ │總 計 │49000元 │ └──────────┴─────────────────┘ 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 ┌───┬──────┬─────────────────┐ │編 號│借 貸 日 期 │預借金額(不含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 │ │ │費用) │ ├───┼──────┼─────────────────┤ │ 1 │93.09.09 │20000元 │ ├───┼──────┼─────────────────┤ │ 2 │93.09.11 │10000元 │ ├───┼──────┼─────────────────┤ │ 3 │93.09.15 │10000元 │ ├───┼──────┼─────────────────┤ │ 4 │94.01.04 │3000元 │ ├───┼──────┼─────────────────┤ │ 5 │94.02.06 │3000元 │ ├───┼──────┼─────────────────┤ │ 6 │94.02.23 │3000元 │ ├───┼──────┼─────────────────┤ │ 7 │94.03.24 │3000元 │ ├───┼──────┼─────────────────┤ │ 8 │94.04.13 │4000元 │ ├───┼──────┼─────────────────┤ │ 9 │94.05.23 │2000元 │ ├───┼──────┼─────────────────┤ │ 10 │94.06.21 │3000元 │ ├───┼──────┼─────────────────┤ │ 11 │94.08.22 │2000元 │ ├───┼──────┼─────────────────┤ │ 12 │94.09.14 │2000元 │ ├───┼──────┼─────────────────┤ │ 13 │94.10.21 │2000元 │ ├───┼──────┼─────────────────┤ │ 14 │94.11.17 │2000元 │ ├───┼──────┼─────────────────┤ │ 15 │94.12.24 │2000元 │ ├───┴──────┼─────────────────┤ │總 計 │71000元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