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另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5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192號,及併案審理案號: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2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24號),提起上訴,及經檢察官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丑○○、壬○○部分撤銷。 丑○○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丑○○有賭博之前科,猶不知悔改;丑○○、陳俊昭(丑○○之胞兄,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2人 ,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小姐」之成年女子(下稱「李小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下稱「廖先生」)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連絡,共組詐欺集團;丑○○、陳俊昭、「李小姐」,均明知「老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老香公司,以楊合棵之名義為負責人,設址在台中市○○區○○路1段 388 號7樓之1),係由「廖先生」所虛設之公司,「廖先生」並以不詳之方式,取得老香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合棵)在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所設立之帳戶16137號之空白支票使 用;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自民國(下同)93年7月10日起以位於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之租屋處做為老香公司之根據地,渠等均明知老香公司或渠等並無付款購物之真意,竟以簽發遠期支票支付款項,或先以小額之購物付款取信被害人之方式,分別或共同向被害人佯稱訂購物品或租屋,因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將物品出售,或將房屋出租後,再交付以老香公司名義所簽發無法兌現之支票(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16137 號《原審判決誤載為15137號》),做為應支付款項之工具 ,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或利益,俟被害人陷於錯誤將物品載運至前開老香公司之租屋處,並分別向佯稱購物者之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交貨後,渠等隨即再將所詐得之財物轉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以獲取不法之利益,嗣並朋分取得該不法利得(有關犯罪之時間、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及受騙之物品、價格、利益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並以此詐騙之方式資為常業。 二、壬○○有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偽造文書等多項前科記錄,猶不知悔改;丑○○承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連絡之壬○○等2人,均明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以鄧立中為名義上之負責人,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號1樓虛設「國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竟與該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廖先生」係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由丑○○冒用國揚公司「李世敏」之名義、壬○○冒用國揚公司「鄧立中」之名義,向丁○○佯稱恰購鰻魚 153660尾,價格共計0000000元,並以先支付小額定金50000元取信丁○○,再拒不付款尾款之方式,使丁○○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並於詐得前開鰻魚後,再將所詐得之鰻魚透過不知情之林文良轉賣予不知情之林來明,嗣並朋分取得之該不法利得,事後丑○○、壬○○2人即避不見面,丁○○始 知受騙(有關犯罪之時間、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及受騙之物品、價格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丑○○承前常業詐欺之犯意,明知楊松碧(由檢察官另案起訴)以羅傳智為名義上之負責人,在南投縣名間鄉○○段 234之4號虛設「立益塑膠行」,並領得羅傳智名義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空白支票,及明知「海四方有限公司」(下稱海四方公司,址設台北縣土城市○○路185巷32號2樓,負責人登記為鄭惠月),係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虛設之公司;丑○○分別冒用「陳文發」、「陳能發」之名義,明知其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係無法兌現之支票,竟於92年8月29 日、同年10月5日,分別與另一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及楊松碧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二所示廠商之接洽人員、冒名「陳文發」、「陳能發」佯稱訂貨,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給付貨款,使陳應中、辰○○均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因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物(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之價值,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嗣於93年9月8日11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為警 查獲,並扣得「廖先生」所有供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共同犯罪所用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三、案經被害人蔡聰福等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移送併案審理。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證人洪峻然、地○○、蔡聰福、林明狼、乙○○、甲○○、簡德成、孫鳳滿、亥○○、未○○、蔣東粥、申○○、凃介能、戊○○、己○○、陳應中、辰○○、丁○○、吳進福、林文良、林來明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及及證人陳應中、辰○○、丁○○、凃介能、己○○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固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丑○○、壬○○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證人洪峻然、地○○、蔡聰福、林明狼、乙○○、甲○○、簡德成、孫鳳滿、亥○○、未○○、蔣東粥、申○○、凃介能、戊○○、己○○、陳應中、辰○○、丁○○、吳進福、林文良、林來明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及及證人陳應中、辰○○、丁○○、凃介能、己○○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丑○○部分: (一)如附表一編號3、4、5及附表二暨附表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蔡聰福、林明郎、乙○○、陳應中、辰○○、丁○○、吳進福、林文良、林來明等人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銷貨憑單2紙(蔡聰福部分)贓證物認領保管收據1紙、支票影本2紙(林明郎部分)、華頌電腦出貨單影本1件(乙○○部分)、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陳文 發名片影本1張(陳應中部分)、李世敏、鄧立中名片各1張、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照片4張(丁○○部分)等附卷 可稽,堪認被告丑○○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予採信。 (二)訊據被告丑○○則矢口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2、6至15之 犯行,並辯稱:伊未參與前開所示之犯行,此部分之犯行與伊無關云云。惟查:被告丑○○確實有參與有關以老香公司為名義部分之詐騙行為,業據被告丑○○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坦白承認(見原審卷一第40頁、88頁、213頁), 且有下列之證據: ⑴如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業據源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業 務員洪峻然於警詢時證稱:「於93年7月29日我們源井公 司接獲『老香』00-00000000號的電話...有一名自稱 『王啟田』的先生,向我們公司訂貨抽水機2台,價錢新 臺幣(下同)8600元,我是交由大榮貨運公司送貨至『老香』,自稱『王啟田』的人,叫我送第一批貨先試用,再送第二批貨,於93年8月6日自稱『王啟田』的人打電話來要求我送第二批貨,貨品是抽水機20台,我也是由大榮貨運送貨,但我於93年8月7日早上到達『老香』,我到達『老香』時,看到這家公司直覺有問題,我要他現金成交,自稱『王啟田』的人,他說一定要開支票,我認為不妥就將貨物載回,我向自稱『王啟田』的人要第一批貨款,他推說抽水機已安裝,貨款會寄給我們,...直到93年9 月8日晚上看到電視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經我 指認照片,自稱「『王啟田』的人,就是照片中的陳俊昭(經警提示真實姓名)」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 警卷第23頁背面),並有源井機器工業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影本二紙附卷可稽。 ⑵如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即證人明達冷凍行負 責人天○○於警訊中證稱:93年8月15日丑○○自稱楊經 理(楊合棵)及一個女的自稱李小姐一起向我訂一台冷凍櫃,價金168000元,開一張訂金3萬元的支票,有兌現, 餘款開老香企業的支票未兌現,再到8月26日再訂一台製 冰機,價金12萬元,開支票未兌現。冷凍櫃員警有查獲發還給我,製冰機沒有發現。我有見過壬○○、陳俊昭、丑○○,去時壬○○、陳俊昭都坐在旁邊,由丑○○跟我接洽。」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53頁至54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明達冷凍行負責人,因為冷凍櫃要到現場安裝,我們到現場安裝時有一群人在那裡。因為他們分工很細,有經理、各級幹部。被騙的機器冷凍櫃價值十幾萬元。製冰機十二萬元。是分別訂貨,冷凍櫃先安裝後,先開票給我,利用我沒有發現票不能領的時候,然後再跟我定製冰機壹台,結果製冰機第二天就銷贓了。第一次是李小姐訂貨,但被告丑○○也在場,被告丑○○他自稱他是楊經理,他也同意買冷凍櫃,第二次是被告丑○○跟我訂,當時李小姐也有在場,第二次的票是第二天才給我們,沒有現場開票。李小姐及被告丑○○都有在場,一張是被告丑○○交給我,一張是李小姐交給我。冷凍櫃及製冰機差大約十多天幾天買的,因為冷凍櫃安裝有一段時間,要試運轉,在安裝完成後才跟我定製冰機。一個在8月15日,一個在8月26日。冷凍櫃是載到老香企業社安裝的,製冰機也是載到老香企業社。老香企業社的地點是在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等語(見本院卷第11 4頁至116頁),並有領據1紙、支票2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丑○○有參與本案,且該冷凍櫃及製冰機,均載運至老香企業社之租屋處置放。 ⑶如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即證人華美休息站負 責人甲○○於警詢時證稱:「陳俊昭虛設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意圖騙錢,向我訂購茶葉一批,前幾批貨有支付現金,最後一次訂購開支票予我,...等我前去臺中縣龍井鄉○○路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準備收取貨款時,公司已人去樓空。...(問:警方於本93年9月8日11時在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老香企業社查獲丑○○、陳俊昭、壬 ○○、童瑞銘等4名,經你當場指認他們是否為詐騙你貨 品之人?)答:經我當場指認4人當中陳俊昭、丑○○就 是詐騙我貨品之人無誤,我可以清楚指認」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51頁),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張、指認被告之照片2張附卷可憑。被告丑○○於原審審理時,亦坦承此部分之犯行,其事後否認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堪認被告丑○○有參與本案,且證人甲○○收款之地點又為老香企業社之租屋處。 ⑷如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即證人鶯和鐵工廠負 責人簡德成於警詢時證稱:「因我經營鶯和鐵工廠,被冒名楊合棵詐騙集團詐騙機器乙批(攪拌機、自動湯圓機、脫水機、米台目機)等,前來指證並製作筆錄。...於93年9月4日13時許,打電話到臺北縣鶯歌鎮○○里○○鄰○ ○路600號訂貨,由我委託貨運公司將攪拌機、自動湯圓 機、脫水機、米台目機送到臺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 老香企業公司)。(問:警方查獲丑○○、陳俊昭、童瑞銘、壬○○等詐騙集團你是否認識?)答:警方提供丑○○詐騙集團等人,我僅認識相片中一人丑○○(當面指認)...因當時丑○○購買機械開給我一張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票號SJA0000000號之支票,於93年9月30日到 期而跳票,前去老香公司之倉庫,詢問地主告訴我,老香是虛設行號,我始知受騙」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56頁至第56之1頁),並有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1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丑○○有參與本案, 且證人甲○○收款之地點又為老香企業社之租屋處。 ⑸如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即證人孫鳳滿於警詢 時證稱:陳俊昭、丑○○向我租賃龍井鄉○○段433之3地號上之鐵皮屋一間(地址為台中縣龍井鄉○○村○○路2 號),作為經營五金倉庫業之用,丑○○假冒楊合棵開立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之支票二張給我,前一張一萬元於93 年8月20日已兌現,另一張支票,票號SJA0000000元,金額為3萬元未到期,...才知道我受騙了;經我當場 確認陳俊昭、丑○○就是詐騙我房租之人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60頁至61頁),並有店位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支票影本1張、指認被告之照片2張附卷可憑 。又如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業據證人群峪公司人員亥○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93年9月1日10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4段5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被丑○○他們騙走免洗餐具一批(六角碗、168餐盤、便當盒、湯匙)等,價值新臺幣拾112540元。而當場開給我一張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之支票,票號0000000。是一名自稱:李佳倫 女子(即「李小姐」)及丑○○、陳俊昭他們向我購買餐具的,支票是由該名女子當面開給我」、「警方於93年9 月8日11時,另在台中縣龍井鄉○○村○○路2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所設之倉庫內,取獲免洗餐具一批(六角碗、168餐盤、便當盒、湯匙)等,是我被騙的餐具。」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66頁),並有群峪公司出貨單影本2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1紙附卷可稽。依上可知,被告丑○○有參與本案,且被害人群峪公司被騙之地點係在老香公司,查獲詐騙物品係存放在台中縣龍井鄉○○村○○路2號內,顯然該地址之房屋係供老香公司 作為倉庫使用無疑。 ⑹如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即證人未○○於警詢時證稱:「(問:警方查獲老香企業公司虛設行號詐騙案,查獲犯嫌丑○○、陳俊昭、童瑞銘、壬○○等4人,當 時向你詐騙為何人?)答:當時持上面印有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楊皆川之名片,經我相片指認為丑○○本人,另一個為陳俊昭,是他們二人向我詐騙。另外二個犯嫌童瑞銘與壬○○,他們有在場,但未與我接洽;總共損失352000元,開4張支票給我,已經提示3張,另有1張台中商業銀行 松竹分行、面額52500元、票號SJA0000000號。」等語( 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34頁),並有支票影本1 張、指認被告之照片2張附卷可憑,堪認被告丑○○有參 與本案。 ⑺如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經理戌○○於警詢時證稱:「93年7月28日16時許寄貨到台 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被詐騙 馬達20部,價值10萬元,再於93年8月31日16時許寄貨到 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被詐 騙馬達10部,價值77700元,並開2張三聯式發票,合計 182700元。他們自稱『王啟田』打電話向我們訂購馬達的。(問:警方在老香企業公司查獲的丑○○、陳俊昭、壬○○、童瑞銘是否有參與詐騙你的馬達?)答:我們是以電話、傳真聯絡,然後訂貨、寄貨。我們委託貨運公司送貨,他們簽收貨品,我們尚未收到支票及現金,該集團就被警方查獲,所以我沒有見過詐騙集團的人員」(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69頁背面)及於原審法院審理 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原審卷宗一第338頁至339頁),復有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統一發票影本2張、訂購單影本1張、客戶資料卡影本1張、銷售確認單影本1張、貨運貨物收據影本2張等附卷可憑;又如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業據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查獲之楊合棵詐欺集團有否與你交易?誰與你接洽?)答:老香企業社自稱負責人王啟田於93年8月中旬訂購 (電話)抽水機16台,另於93年8月底打電話訂購沉水泵浦14台,貨品都是我送去的,和我接洽之人為王啟田。共被詐欺抽水機16台,沉水泵浦14台,計171150元,王啟田開立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SJA0000000號及SJA0000000號支票2張,票主楊合棵,金額各為67200原及103950原,到期日為93年9月20日及同年10月5日,我只認識王啟田及陳俊昭。」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56頁背面 );復於原審法院94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有一個自稱王啟田的男子在93年8月份的時候打電話給我,...表 示說要採購,...我就用報價單及公司的型錄傳真給他,他就回傳給我說他要訂購16台,...我是親自送到(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是自稱王啟田的人簽收,那個自稱王啟田的人,並不是本案的三位被告。...(審判長問:除了王啟田之外,對方還有何人與你接洽?)申○○答:沒有,都是他一個人,簽收、開票都是他。(審判長問:你在整個買賣過程中,有沒有見過本案的三位被告?)答:(當庭指認)我看過陳俊昭,...,我有看到他在沙發上睡覺,...另外兩位被告我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宗一第340頁至341頁),復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附卷可稽。雖證人戌○○、申○○因係電話訂購 之原因,而未能目睹訂購貨物之人,然本件詐騙之手法,與前開之詐騙行為相同,且被害人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申○○被騙之貨物,均係送到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之 老香公司租屋處,顯然此次之詐騙行為,應屬被告丑○○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所為無訛,理由詳如後述。 ⑻如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凃介能於警詢時係稱:「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於93年8月6日向我公司訂購電動吊車7部,由公司出貨至台中縣 龍井鄉○○路○段5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後,開1張支票給我,我共被詐騙7部電動吊車,價值新臺幣186900元,都 是老香企業有限公司一位自稱王啟田跟我交易簽約。支票號碼為SJA0000000號,金額186900元,票主是楊合棵,到期日93年9月27日」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 第27頁至第28頁),復有訂購單影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影本各1張附卷可稽。又如附表一編號14之 事實,業據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係稱:「於93年8月28 日下午3時許,對方用0000-000000號電話打我手機,他稱我公司的茶葉好喝,他叫我拿去給他試喝,我便帶著茶葉前往對方的「老香商行」,他試喝後當場向我買了20台斤,、、、這次有領到錢,他又於9月6日用電話跟我買了 120台斤杉林溪茶葉,計48000元及2斤華岡農場茶葉計6600元,茶葉總價共計54600元,他開了1張面額54600元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的支票(SJA0000000)給我,兌換日期為9月20日,結果支票到期日遭退票。對方自稱他是「王 先生」是老香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能指認詐騙(問:警方查獲老香企業公司虛設行號詐騙案,查獲犯嫌丑○○、陳俊昭、童瑞銘、壬○○等4人,當時向你詐騙為何人 ?)答:當時與我接洽生意的人(指自稱「王先生」成年男子)未在相片內」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40頁),復有估價單影本2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1 張附卷可稽。再如附表一編號15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武岫農圃茶行己○○於警詢時證稱:93年8月初一位自稱 楊合棵之男子連絡我要買茶葉,但為完成交易,又於93 年8月底另一名自稱王先生向我購買茶葉260斤,我於9月1日送貨到老香企業有限公司,由王啟田男子收貨,並開具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洋合棵的支票,票號碼SJA000 0000號、SJA0000000號,2張支票共計202800元。(能指 認詐騙你的歹徒?)答:由警方提供的相片中...,王啟田不在警方查獲的嫌犯裡面,...」等語(見虎尾分局93年12月31日警卷第49頁之1頁),復有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1張附卷可稽。雖證人凃介能、戊○○、己○ ○因係電話訂購之原因,而未能目睹訂購貨物之人,然 本件詐騙之手法,與前開之詐騙行為相同,且被害人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戊○○、武岫農圃茶行被騙之貨物,均係送到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之老香公司租屋處, 顯然此次之詐騙行為,應屬被告丑○○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所為無訛,理由詳如後述。 (三)此外,復有國揚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老香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海四方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個1件、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等附卷可 憑,另有附表編號七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且本院參酌被告於原審法院準備程序中一再承認有關老香公司部分之犯行,而同案被告陳俊昭亦因冒用王啟田之名義,而涉有老香公司部分之詐騙犯行,亦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顯然被告陳俊昭亦屬被告丑○○所屬有關老香公司之詐騙集團之一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意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本件被告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既均以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之老香公司租屋處為 詐騙被害人之所在,且該被詐騙之被害人均是送貨至前開租屋處,並由被告丑○○或、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簽發,發票人為老香公司楊合科,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16137號之支票與被害人等人 收受,並且在該租屋處扣得如附表七編號4、6、7、8、9 、10、11之物品以觀,顯然被告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均以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 之老香公司租屋處,為渠等詐騙行為之根據地,並共同使用前開扣押物之情形,應認渠等間互有犯意之連絡,行為之分擔,或以他共犯之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之合意存在,均應認為係共同正犯。綜前所述,被告丑○○、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就以老香公司為詐騙行為部分,應屬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無疑,渠等自應就其個人或其他共犯之所為,同負其責任。被告丑○○事後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2、6至15之犯行,應屬事後圖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丑○○前開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丑○○另涉嫌自95年5月初某日起,至 95年6 月28日止,向多處商家佯裝訂購貨物之常業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6日以95年度偵字第7817號、第887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96年上訴字第747 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按。查,被告丑○○本件所 為之犯行係在93年9月8日之前所為,此與該案被告丑○○之詐欺犯行,時間上已相隔近2年之久,尚難認與本案犯 行有何實質上一罪之常業犯關係,或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此部分犯行本院無從併案審理,被告丑○○之選任辯護人黃茂松律師請求併案審理,尚屬無據,附此敘明。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壬○○部分: 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聰丁○○、吳進福、林文良、林來明等人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李世敏、鄧立中名片各1張、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壬○○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壬○○前開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有關刑法修正後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月 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惟比較之結果,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及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即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 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及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95年刑議字第6號決議)。 (一)舊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立法理由旨在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被告等2人就此部分不論依新舊法規定 ,均構成共同正犯,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新法已刪除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被告丑○○ 多次詐欺犯行,依舊法本可論以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依新法則應數罪併罰,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第340條規定論罪科刑。 (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其法定刑中分別有科或併科或得併科罰金刑,而新法第33條第5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舊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罰金:(銀元)一元以上」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又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 月1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 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上開詐欺取財罪、常業詐 欺罪,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增訂前,其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 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 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如換算為新臺幣,應為法定罰金刑乘十乘三,結果係提高30倍。如適用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亦係提高30倍,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2人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宣告被告罰金刑時,自應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提高法定罰金刑之標 準。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查被告丑○○習以冒名行騙圖利,復以月薪2萬元之代價受僱上開「廖先生」成年 男子共同行騙,與廠商之交易,係以小量、小額方式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或拒絕付款等方式而向不特定廠商詐欺取財,共同詐騙牟利,以其犯罪過程及獲利狀態以觀,俱見其從事詐騙犯行之規模甚鉅,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型態,顯然被告丑○○係藉此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甚明。又觀諸被告壬○○參與行騙之次數僅為1次,自難認係屬職業性犯罪,尚不構成常業犯。 三、核被告丑○○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公訴人認被告壬○○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 詐欺罪,其起訴法條尚有未洽,已如前述,惟其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丑○○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或有犯意之連絡,並以他共犯之行為視為自己之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被告丑○○、壬○○間、「廖先生」等人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丑○○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分別與另一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及楊松碧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5、6、7、8、9、10、13、14、15所示之犯行及如附表 二所示編號1、2所示之犯行,雖均未據起訴,然均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犯罪事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丑○○、壬○○2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據,惟原審有下列違失之處:(一)原審認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11至15部分之犯行,係不能證明 犯罪,而對被告丑○○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二)就如附表四之犯行,對被告壬○○為有罪之諭知,亦有未洽,理由詳如後述;(三)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並未就被告丑○○與同案被告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文發提起上訴否認部分犯行,為無理由;被告壬○○提起上訴,則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丑○○、壬○○均不思從事正途,以己力謀生,反思以不法方式僥倖牟利之犯罪動機,所侵害社會經濟秩序非輕,破壞商業活動交易之安全甚鉅,暨渠等分別所獲得之不法利益數額,量刑雖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丑○○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及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丑○○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壬○○有期徒刑5年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 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屬共犯即上開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所有,供被告丑○○與同案被告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共同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一)被告丑○○、壬○○尚有與同案被告陳俊昭共犯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被害人源豪有限公司(經理林東文)、癸○○(即豐田農業資材行)之犯行;(二)被告壬○○與被告丑○○及同案被告陳俊昭、「李小姐」、「廖先生」等人共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3、4、11、12 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丑○○、壬○○此部分,分別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丑○○、壬○○涉有前開(一)部分常業詐欺罪嫌,係以上開被害人林東文、癸○○等人之指述,並有被害人林東文提出以黃金乾開立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 件、癸○○提出之出貨單影本等附卷可憑。被告壬○○涉有前開(二)部分常業詐欺罪嫌,係以上開被害人天○○、蔡聰福、林明郎、戌○○、申○○等人之指述,並有證人鄭智輝證述情節可參,且有被害人天○○、林明郎立具之贓物領據在卷可稽。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利海貿易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客戶資料卡、銷售確認書、送貨單、老香公司訂購單、被害人林明郎提出之出貨單影本等附卷可憑。而以黃金乾名義所開立之支票,共計退票414張,金額計00000000元,而老香公 司名義開立之支票,退票88張,總計金額為00000000元,此亦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可考,顯見前開大豐農藥行、老香公司等均係為詐騙財物而虛設之行號。同案被告陳俊昭及被告壬○○冒名「黃金益」、「鄧立中」名義洽購貨物,顯欲掩飾真實身分,而被告壬○○苟僅係向老香公司購買茶葉,何以使用老香公司名片及電話?顯見同案被告陳俊昭及被告壬○○均係知情共犯無訛,為其論罪之依據。惟訊據被告丑○○、壬○○均堅決否認有涉有前開(一)、(二)部分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辯稱:沒有參與此部分詐欺犯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 資參照。 四、經查: (一)如附表五編號1被害人源豪有限公司經理林東文於警詢時 係稱:「我共被詐騙肥料三批,...,都是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陳俊昭及一名陌生男子跟我交易。...(問:警方於本93年9月8日11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5 號「老香企業社」查獲丑○○、陳俊昭、壬○○、童瑞銘(按: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4名,經你當場指 認他們是否為詐騙你貨品之人?)答:經我當場指認4 人當中,陳俊昭就是詐騙我貨品之人無誤,我可以清楚指認」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76頁背面); 復於偵查中證稱:「我有交肥料給陳俊昭,他冒名黃金益向我買,他當時說他開一家大豐農業資材行,他買3批貨 ,金額共185800元,交付兩張黃金乾簽發的支票,說黃金乾是他兄弟,兩張支票都退票。(問: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過?有沒有出面接觸?)答:沒有」等語(見同偵卷一第137頁);又黃金乾開立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件,亦僅能證明該支票屆期未兌現之事實而已,且並無證據證明上開之票被告丑○○、壬○○,曾有使用之情事,因此,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丑○○、壬○○亦涉有此部分犯行;是被告丑○○、壬○○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二)如附表五編號2被害人豐田農業資材行負責人癸○○於警 詢時係稱:「前二批是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陳俊昭跟我交易,最後一次是一名自稱陳欽宏之男子與我交易。(問:警方於本93年9月8日11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老 香企業社查獲丑○○、陳俊昭、壬○○、童瑞銘等4名, 經你當場指認他們是否為詐騙你貨品之人?)答:經我當場指認4人當中陳俊昭就是詐騙我貨品之人無誤,我可以 清楚指認」(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80頁背面 );又出貨單影本僅能證明有出貨之事實而已,尚不足以證明施用詐術欺騙之人係被告丑○○、壬○○;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丑○○、壬○○2人,曾有冒名大豐農業肥料 資材行向人詐騙之情事,是被告丑○○、壬○○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三)如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係稱:「(問:警 方現今逮捕老香企業社人員丑○○、陳俊昭及壬○○、童瑞銘等人,是何人與你接洽買賣的,請你當場指認?)答:當時和我接洽的男子楊合棵,就是現今在場的丑○○本人及一位自稱是李小姐的女子...支票也是楊合棵交付給我的(就是在場的丑○○本人)」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54頁)。又於偵查中證稱:「(問: 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過?)答:有見過壬○○、陳俊昭、丑○○,去時壬○○、陳俊昭都坐在旁邊,由丑○○跟我接洽」等語(見同偵卷一第140頁至第141頁);復於原審法院94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你去『老香企業有限公司』幾次?看到陳俊昭、壬○○幾次?)答:我看過陳俊昭超過3次,壬○○大約1、2次,我看到他們的 時候,他們都是在泡茶,...沒有(處理公司業務),只有在那邊泡茶」等語;至領據1紙、支票2紙等證物,亦僅能證明被害人天○○有遭詐騙及支票未兌現之事實而已,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壬○○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顯見被告壬○○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是被告壬○○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四)如附表一編號3利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蔡聰福於偵查中 係稱:「丑○○冒名楊合棵在93年8月26日跟我叫冷凍 魚,價金18500元,有開支票並在9月8日兌現。我9月6日 日再送一次貨,金額49200元,還沒有收到支票,就收到 警察局通知查獲被告。(問: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面過?)答:沒有」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140頁);復於原審法院94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除了丑○○之外,整個買賣過程,有沒有跟其他人接洽?)答:沒有,也沒有跟其他兩位陳俊昭、壬○○接洽」等語。至銷貨憑單2紙,僅能證明被害人利海貿易有限公 司有遭詐騙出貨之事實而已,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壬○○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顯見被告壬○○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是被告壬○○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五)如附表一編號4雲中茶源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林明郎於原審 法院94年4月1日審理時已證稱:(審判長問:丑○○以楊合棵名義,你總共給他3百多斤,整個買賣過程,陳俊昭 有無跟你接洽?)答:沒有,都是丑○○跟我接洽。. ..(審判長問:你在警局說是何人向你購買茶葉,你回答丑○○、陳俊昭跟你購買茶葉是指何意?)答:可能是我談話有出入,訂茶都是丑○○,陳俊昭都是參與試茶,我沒有說他有開支票給我」等語。因此,此部分之犯行應只有被告丑○○1人出面詐騙而已,被告壬○○則未參與 ;至贓證物認領保管收據1紙、支票影本2紙,亦僅能證明被害人雲中茶源有限公司有遭詐騙及支票未兌現之事實而已,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壬○○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顯見被告壬○○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是被告壬○○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六)如附表一編號11號被害人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經理戌○○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在老香企業公司查獲的丑○○、陳俊昭、壬○○、童瑞銘是否有參與詐騙你的馬達?)答:我們是以電話、傳真聯絡,然後訂貨、寄貨。他們自稱『王啟田』打電話向我們訂購馬達的。我們委託貨運公司送貨,他們簽收貨品,我們尚未收到支票及現金,該集團就被警方查獲,所以我沒有見過詐騙集團的人員」(見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偵卷一第69頁背面)及於原審法院 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原審卷宗一第338頁至339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至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統一發票 影本2張、訂購單影本1張、客戶資料卡影本1張、銷售確 認單影本1張、貨運貨物收據影本2張等證物,亦僅能證明該被害人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確實有出貨之事實而已,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壬○○亦涉有此部分犯行;是被告壬○○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七)如附表一編號12號之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查獲之楊合棵詐欺集團有否與你交易?誰與你接洽?)答:老香企業社自稱負責人王啟田於93年8月中旬訂 購(電話)抽水機16台,另於93年8月底打電話訂購沉水 泵浦14台,貨品都是我送去的,和我接洽之人為王啟田」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5192號偵卷一第56頁背面);復 於原審法院94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有一個自稱王啟田的男子在93年8月份的時候打電話給我,...表示說要 採購,...我就用報價單及公司的型錄傳真給他,他就回傳給我說他要訂購16台,...是自稱王啟田的人簽收,那個自稱王啟田的人,並不是本案的3位被告。... (審判長問:除了王啟田之外,對方還有何人與你接洽? )申○○答:沒有,都是他一個人,簽收、開票都是他。(審判長問:你在整個買賣過程中,有沒有見過本案的3位被告?)答:(當庭指認)我看過陳俊昭,...,我有看到他在沙發上睡覺,...另外兩位被告我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宗一第340頁至341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亦僅能證明被害人申○○有遭詐騙及 支票未兌現之事實而已,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壬○○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顯見被告壬○○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五、此外,證人鄭智輝之證述,亦僅能證明老香公司承租位於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之房屋,做為詐騙被害人等人之根 據地而已,尚不足以證明實際上參與詐騙行為之人究為何人;且參酌本件被告丑○○、同案被告陳俊昭等人,及本件相關之被害人等人,均未指證被告壬○○,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或出面為任何詐騙之行為;綜上所述,被告丑○○、壬○○等2人分別被訴前開(一)、(二)部分常業詐欺罪嫌 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丑○○、壬○○參與此部分虛設行號、請領支票等常業詐欺行為之確實事證,以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丑○○、壬○○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丑○○、壬○○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常業犯實質一罪關係(其中被告壬○○經變更法條論以詐欺取財後,應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一、併案審理意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21號)另略以:被告丑○○及同案被告陳俊昭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尚有與楊清平(綽號茶米)、曾棍要、陳靜芬、黃正雄(綽號殺狗)、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葉天通(後八人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與偽造文書之犯意,共組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犯罪集團,先由楊松碧遊說無業之羅傳智(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要求羅傳智提供本身相關身分證件,作為支票帳戶、申請商行許可登記與相關資料申請之用,羅傳智為貪圖小利,即與上開人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2 年5至7月間,提供自己身分證與楊松碧一同前往南投縣 政府等處,取得「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等商行申請許可,分別於92年7月7日(月租1萬元)、92年7月1日( 月租1萬元)、92年6月23日(月租1萬5千元),向不知情林逢川、林溪水、楊中龍,依序分別租得南投縣名間鄉○○路鐵皮屋、南投縣名間鄉○○段234之4號、南投縣名間鄉○○路○○路88之6號左邊等處所,設立立益塑膠行(即金樹堂 龜鹿二仙膠商行)、立益肥料行,明知羅傳智並無資力,實際上亦無經營肥料行之意,先以假名冒名「陳文發」、「羅文輝」小額現金進貨後(並在進貨單偽造他人署名後,再將進貨單返還被害人表示收受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該等遭冒名之人),待被害人誤信為有資力之商行後,再以如附表六所示支票支付貨款,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36所示行使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丑○○另與 楊清平、曾棍要、陳靜芬、黃正雄等人復承前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而另共組虛設公司詐取財物之犯罪集團,先自不詳人處取得鄭惠月(另由檢察官偵查)以共30萬元代價,將自己身分證件提供予自稱退職員警「高志清」(經查並無此人)之人,作為虛設海四方公司與該等公司之支票帳戶之相關證件、支票與李建成(另由檢察官偵查)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臺中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等帳號支票後,明知李建成並無資力,實際上亦無設立海四方公司,先以假名冒名「陳能發」、「黃先生」小額現金進貨後(並在進貨單偽造他人署名後,再將進貨單返還被害人表示收受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該等遭冒名之人),待被害人誤信為有資力之商行後,再以如附表六編號37、38所示支票支付貨款,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九編號37、38所示行使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嗣為警查獲,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此部分被告丑○○尚涉有共同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同法第34 0條 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檢察官認被告丑○○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與被害人莊助仁等人之指證筆錄、羅傳智、鄭惠月、周育樟、徐英均之證述、羅傳智與被害人林逢川等人書立之契約書3份、偽 造署名所簽收之進貨單與非被告等人真實姓名之名片10餘紙、以羅傳智名義開立之支票10餘紙、監聽譯文共2份、李應 周自行提供進貨單1紙等,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丑○ ○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均無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六編號1之被害人興瀧紙袋有限公司負責人莊助仁 於警詢時係稱:「(問:該『立益肥料行』何人與你接洽?)答:是叫陳文發之男子主動打電話向我公司訂貨的,我從沒去過該公司,他付給我之貨款也是用寄的。...(問:陳文發你共見幾次面?如何支付貨款給你?)答:皆沒有,我們都以電話聯繫,而他付帳方式也是用寄支票方式」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80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陳文發」男子究係何人。 (二)如附表六編號2被害人佳皇紙業有限公司經理林新發於警 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9名犯嫌口卡,何者 是陳文發?)答:...編號(五)(按:係楊松碧口卡)是陳文發,他的特徵,微禿頭,矮小,戴眼鏡」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83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如附表六編號3之被害人舜立機械廠有限公司專員李龍村 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經我查看,姓名陳權相之人很像陳文發之男子」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86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四)如附表六編號4之被害人南隆塑膠廠負責人曾達崑於警詢 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經我查看,編號(一)之男子(姚錦榮)就是向我訂貨之羅文輝」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09頁),顯見被告丑○○並未 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五)如附表六編號5之被害人宏國冷凍公司員工庚○○於警詢 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我全沒見過,我只跟羅文輝聯絡」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12頁 ),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六)如附表六編號6之被害人京西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日籍 人士「洛合」友人賴錦洲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羅文輝不在照片內」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17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 行騙交易之過程。 (七)如附表六編號7之被害人合城電信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正原 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經查係陳輝郎)是他向我簽收的,支票是他當場開的」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27頁背面),顯見 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八)如附表六編號8之被害人日允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光男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一)之男子(經查係姚錦榮)他向我說他是羅文輝」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30頁),顯見被告丑○ ○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九)如附表六編號9之被害人有銓塑膠行負責人宇○○於警詢 時係稱:「(問:你是何時開始遭到立益塑膠行「羅文輝」詐騙,詐騙何物?)答:從92年10月初開始一名自稱是立益塑膠行羅文輝之男子主動打電話給我,說要訂塑膠筒及塑膠棧板」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34頁至第135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如附表六編號10之被害人真巧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炳煌於警詢時係稱:「(問:該立益塑膠行是何人與你接洽?)答:我都稱他羅先生,約50歲,其主動打電話向我公司訂貨的,他也於十月底來我公司一次」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37頁背面),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 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一)如附表六編號11之被害人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明良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編號一至六),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陳文發不在相片內,編號(二)(經查陳輝郎)我曾在立益肥料行見過,當時我送貨過去該龜鹿二仙膠(立益塑膠行)內時,陳文發他有帶我過去那邊向該男子拿支票開支票給我,其餘我沒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00頁正面),顯見被告丑 ○○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二)如附表六編號12之被害人信泓中藥貿易公司陳忠信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一)至編號(六)六人中沒有羅傳益之人,但編號(二)陳輝郎、編號(三)陳相本,編號(四)黃正雄皆有在現場,當時羅傳益還向我介紹編號(二)陳輝郎是羅傳智,要我收他的支票安心,另編號(六)之羅傳智我則都沒有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 140 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三)如附表六編號13之被害人德韓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江明安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二)(經查係陳輝郎)皆在現場,但羅傳益不在相片內,另編號(六)之羅傳智我沒見過,當時我去該行時皆看到編號(二)之人在煮膠」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46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 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四)如附表六編號14之被害人宏仁行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志成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二)是羅傳益,就是他向我訂貨的(經查係陳輝郎),但編號(一)姚錦榮、編號(四)黃正雄皆有在現場我有印象,另編號(六)之負責人羅傳至我則都沒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51頁),顯 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五)如附表六編號15之被害人峰松蔘藥行負責人午○○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三)(經查係陳相本)皆在現場,但羅傳益不在相片內,另編號(六)之羅傳智我沒見過」、「該嫌犯楊清平就向我買中藥材羅傳益之人」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55頁、第160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六)如附表六編號16之被害人廣山中藥行負責人宙○○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編號(三)陳相本、編號(四)黃正雄在我送貨時,他們皆有在場,另編號(六)羅傳智我沒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62頁),顯見被 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十七)如附表六編號17之被害人三熊紙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賴發崑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編號一至六),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該男子(羅先生)不在相片內,編號(一)至編號(六)我都沒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66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 騙交易之過程。 (十八)如附表六編號18之被害人大宜紙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陳寶鳳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編號一至六),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該男子(羅先生)不在相片內,編號(三)經查陳相本我曾在公司見過,編號(六)票主羅傳智我沒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69頁 ),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十九)如附表六編號19之被害人慧春實業公司業務經理陳國正於警詢時係稱:「因我公司一批貨遭立益肥料行「葉茂田」行騙,所以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問:警方提供9 位嫌疑犯照片供你指認,其中有無葉茂田之人?)答:編號五(經查為吳政福)」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6 頁至第7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 易之過程。 (二十)如附表六編號20之被害人凱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副理楊呈專於警詢時係稱:「因我公司一批肥料遭名間鄉一間「立益肥料行」(員工葉茂田詐騙,所以接受警方製做筆錄。(問:現警方提供九名人像供你指認,何者是「葉茂田」?)答:編號「五」(經查係吳政福)」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9頁正面及背面),顯 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一)如附表六編號21之被害人青山肥料行經理巳○○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之陳輝郎是拿支票給我司機及簽收貨物之人,而編號(三)陳相本他都有在場,至於「葉茂田」之人我沒見過他」等語(見原審法院卷第12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二)如附表六編號22之被害人新洽和肥料行子○○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向我說他是葉茂田,另編號(四)黃正雄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三)如附表六編號23之被害人肥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莊 豐壬於警詢時係稱:「因我於92年10月8日及92年10月21 日遭到南投縣名間鄉「利益肥料行」葉茂田之男子(阿土)詐騙一批肥料,所以前來說明。(問:現警 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 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 郎我有見過,他自稱是股東,合作在做肥料生意」等 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21頁),顯見被告丑○○並未 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四)如附表六編號24之被害人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坤錫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就是向我叫貨之人,另葉茂田不在相片內」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25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五)如附表六編號25之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係稱:「因我於92年10月20日起遭到「立益肥料行」葉茂田之男子騙取有機肥料,所以警方請我前來說明。(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是「陳仔」陳輝郎,另編號(三)陳相本是司機」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30頁至第31 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 過程。 (二六)如附表六編號26之被害人豐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蔡江濱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葉茂田不在相片內,編號「二」(經查係陳輝郎)都是他向我收貨的」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35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七)如附表六編號27之被害人太極生化科技公司經理鍾少樁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即是向我簽收之人」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38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八)如附表六編號28之被害人合力生企業有限公司經銷商彭委朋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即有在場,但是葉茂田向我簽收」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42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二九)如附表六編號29之被害人強農企業有限公司經理劉建森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即我送肥料去時皆由他簽收,另編號(四)葉正雄在場幫忙,而葉茂田沒在相片內」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46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十)如附表六編號30之被害人見生農藥行負責人卯○○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是向我收貨之人,另編號(三)陳相本是送貨員」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49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一)如附表六編號31之被害人三揚農業資材行丙○○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收貨之人?)答:編號「一」姚錦榮,及編號(二)陳輝郎有在場」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52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二)如附表六編號32之被害人益多有機肥料公司專員黃耀進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依據共犯陳輝郎供述提供葉天通之相片與你指認,該員你是否認識?)答:該員就是自稱葉茂田之男子,我記得很清楚」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55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三)如附表六編號33之被害人坤德企業公司業務員林逸州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依據共犯陳輝郎供述提供葉天通之相片與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一)至編號(四)他們四人我送貨時皆在場,相片沒有葉茂田之人」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57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四)如附表六編號34之被害人順裕行科技果酸鉗合態公司負責人許耀鍾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九名人像供你指認,何者是自稱葉茂田詐騙你財物之人?)答:警方提供之人向係編號五(經查係吳政福)以假名葉茂田,詐騙我財物之人無誤,我願意指認」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59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五)如附表六編號35之被害人元展有限公司經銷人員葉大鑫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貨收貨之人?)答:警方提供之人向係編號(二)陳輝郎是會計,相片內沒有葉茂田,都是葉茂田與我接觸的,而陳輝郎只負責記帳」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62頁背面),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六)如附表六編號36之被害人協和農業資材行負責人徐英鈞於警詢時係稱:「(問:你販售農藥給予『立益肥料行』時均與誰接洽?由誰點貨予交付貨款(支票)?)答:我販售農藥給「立益肥料行」時均與自稱是羅育祥的股東接洽訂貨短交貨品予收取貨款支票」、「(問:你所稱之羅育祥經查為姚錦榮,是否為同一人?)答:是同一人無誤(經當場指認),係警方到場時清查我才知道的」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66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七)如附表六編號37之被害人勇盛醬園司機玄○○於警詢時係稱:「(問:你公司與陳能發之男子如何聯絡?有無見過陳能發本人?)答:陳能發告訴我公司聯絡電話,我們都以電話聯絡,都沒見過他本人」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07頁),顯見被告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 騙交易之過程。 (三八)如附表六編號38之被害人富達克企業有限公司簡志亮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海四方公司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一)是就是自稱黃先生之人(經查係楊清平),編號(二)就是會計,當天我送貨時他也在場(經查係陳靜芬),編號(三)之男子我就沒有見過」等語(見原審法院卷二第173頁),顯見被告丑○○並未 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三九)綜上所述,被告丑○○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被告丑○○被訴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並無被告丑○○參與虛設行號、請領支票等常業詐欺行為之確實事證,以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丑○○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此部分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無從併案審理,原審法院以此理由,退回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當之處理之諭知,於法顯無不當,併此說明。 二、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5833號)另略以:被告壬○○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尚涉有共同為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之常業詐欺罪嫌。檢察官認被告壬○○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凃介能、戊○○、武岫農圃茶行負責人己○○等人之指述、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壬○○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均無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13之被害人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凃介能於警詢時係稱:「(問:楊合棵、陳俊昭、丑○○詐欺集團共詐騙你多少貨物?都是誰與你接洽?)答:我共被詐騙7部電動吊車,價值新臺幣186900元,都是老香企業 有限公司一位自稱王啟田跟我交易簽約」等語(見警卷第27 頁至第28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 啟田」男子究係何人。 (二)如附表一編號14之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查獲老香企業公司虛設行號詐騙案,查獲犯嫌丑○○、陳俊昭、童瑞銘、壬○○等4人,當時向你詐騙為何人 ?)答:當時與我接洽生意的人(指自稱「王先生」成年男子)未在相片內」等語(見警卷第40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先生」男子究係何人。 (三)如附表一編號15之告訴人武岫農圃茶行己○○於警詢時係稱:「(問:你能指認詐騙你的歹徒?)答:由警方提供的相片中...,王啟田不在警方查獲的嫌犯裡面,...」等語(見警卷第49頁之1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 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 (四)綜上所述,被告壬○○既非屬被告丑○○等人所組成詐騙集團之一員,理由已詳如前述;且前開被害人均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壬○○有對渠等施用任何詐騙之手段,或為施用詐騙行為之人,因此,被告壬○○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被告壬○○被訴此部分常業詐欺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並無被告壬○○參與此部分常業詐欺行為之確實事證,以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壬○○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此部分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一罪常業犯之關係,或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可言,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當之處理,附此敘明。 三、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彰化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24 號)另略以:被告壬○○尚涉有於90年12月20日夥同邱 欽華(年籍不詳,未據起訴)、陳忠義,由陳忠義冒名「陳清交」,出示載有「臺中縣烏日鄉鄉長候選人劉瑞吉競服務處總幹事陳清交」名片,向辛○○佯稱購買烏魚子200斤, 再以電話指示辛○○之子施志祥於同年月25日將貨物送至臺中縣烏日鄉民眾服務站前,由下車在場等候之邱欽華(壬○○則留在車上)佯稱施志祥將貨物載往臺中縣烏日鄉○○路465號前騎樓並卸貨在該處即可返回,返回上開服務站向「 陳清交」領取貨款,陳忠義夥同壬○○見貨已卸在該處,即趁隙將貨物載離,變賣得款,由三人朋分花用,嗣施志祥返回上開民眾服務站,遍尋無著時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壬○○涉有詐欺罪之犯嫌云云。訊據被告壬○○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無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經查:本件移送併案審理之犯行,係發生在90年12月間,與本件被告壬○○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行之時間,係在93年6月4日相距2年6月之久,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時間相距甚久之該2罪 間,如何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被告壬○○如何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因此尚難認此部分併案之犯行,與被告壬○○所涉犯本件有罪犯行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或有何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此部分併案部分,即非本院所得併案審理,原審就此部分為實體上認定被告壬○○涉有此部分犯行,尚有未洽;因此,此部分自應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340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丑○○部分,被告丑○○及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壬○○部分,被告壬○○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附表一 ┌─────────────────────────────────────────┐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 │ │詐得利益│ │ ├──┼─────┼────┼───────────────┼────┼──────┤ │ 1 │洪峻然 │93.7.29 │由陳俊昭出面冒名「王啟田」,佯│抽水機2 │ │ │ │ │ │稱購買,請載運至台中縣龍井鄉沙│台 │ │ │ │(源井機器│ │田路4段5號收貨後,嗣未付款。 │ │ 8600元 │ │ │工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93.8.6 │由陳俊昭出面冒名「王啟田」,佯│抽水機20│不詳(未遂)│ │ │ │ │稱購買,惟被害人發覺有異,請求│臺 │ │ │ │ │ │給付現金,陳俊昭因無法支付現金│ │ │ │ │ │ │,被害人將貨物載回,始未得逞 │ │ │ │ │ │ │ │ │ │ ├──┼─────┼────┼───────────────┼────┼──────┤ │ 2 │ │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夥│冷凍櫃1 │168,000元 │ │ │ │93.8.15 │同自稱「李小姐」之成年女子佯稱│臺 │(已支付 │ │ │天○○ │ │購買,先支付3萬元支票(已兌現 │ │30000元尚欠 │ │ │(明達冷凍│ │)取信天○○,於93年8月13日安 │ │138000元) │ │ │行) │ │裝在台中縣龍井鄉○○路○段5號之│ │ │ │ │ │ │租屋處,餘款則交付支票1紙(臺 │ │ │ │ │ │ │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613│ │ │ │ │ │ │7 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楊合棵,發票日93年9月 │ │ │ │ │ │ │25 日,票號SJA0000000號,金額 │ │ │ │ │ │ │138,000元之支票),屆期提示 │ │ │ │ │ │ │遭退票。 │ │ │ │ │ ├────┼───────────────┼────┼──────┤ │ │ │93.8.26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佯│製冰機1 │120,000元 │ │ │ │ │稱購買,並收貨交付支票1紙(臺 │臺 │ │ │ │ │ │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613│ │ │ │ │ │ │7 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楊合棵,發票日93年9月 │ │ │ │ │ │ │20 日,票號SJA0000000號,金額 │ │ │ │ │ │ │120,000元),屆期提示遭退票。 │ │ │ ├──┼─────┼────┼───────────────┼────┼──────┤ │ │蔡聰福 │93.8.26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並│冷涷魚1 │ │ │ 3 │(利海貿易│ │出示名片,共分2次購買總價為677│批 │49,200元 │ │ │有限公司)│93.9.6 │00 元,先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 │ │ │ │ │ │ │已兌現,金額為18500元)以取信 │ │ │ │ │ │ │,再佯稱購買,收貨後嗣未付款 │ │ │ │ │ │ │。 │ │ │ ├──┼─────┼────┼───────────────┼────┼──────┤ │ │林明郎 │93.9.2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佯│茶葉共計│ │ │ 4 │(雲中茶源│ │稱購買,分2次收貨(第1次茶葉17│381臺斤 │292,500元 │ │ │有限公司)│93.9.6 │9台斤、第2次茶葉202台斤)後, │ │ │ │ │ │ │交付支票3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 │ │ │ │ │ │ │分行,帳號第16137號,發票人為 │ │ │ │ │ │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 │ │ │ │ │ │,票號分別SJA0000000號《發票日│ │ │ │ │ │ │93年9月20日》、SJA0000000號《 │ │ │ │ │ │ │發票日93年10月5日》及SJA300086│ │ │ │ │ │ │2號,金額各為100,000元、44,000│ │ │ │ │ │ │元、148,500之支票,屆期均不獲 │ │ │ │ │ │ │兌現。 │ │ │ │ │ │ │ │ │ │ ├──┼─────┼────┼───────────────┼────┼──────┤ │ │ │93.8.26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佯│BENQ(T │100,475元 │ │ 5 │乙○○ │ │稱購買貨品,並於台中縣龍井鄉沙│33)筆記│ │ │ │(華頌電腦│ │田路4段5號收貨後,交付支票1紙 │型電腦2 │ │ │ │) │ │(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臺、華碩│ │ │ │ │ │16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 │桌上型電│ │ │ │ │ │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發票日為93│腦1臺 │ │ │ │ │ │年9月20日,票號為SJA0000000號 │ │ │ │ │ │ │,金額為100,475元之支票)嗣遭 │ │ │ │ │ │ │退票 │ │ │ ├──┼─────┼────┼───────────────┼────┼──────┤ │ │ │93.8月間│由陳俊昭夥同丑○○出面冒名「楊│茶葉 │450,000元 │ │ 6 │甲○○ │ │合棵」,先以現金支付貨款取信王│300臺斤 │ │ │ │(華美休息│ │美華,再佯稱購買,收貨並交付支│ │ │ │ │站) │ │票4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 │ │ │ │ │ │帳號第16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票號│ │ │ │ │ │ │各為SJA0000000號《發票日93年9 │ │ │ │ │ │ │月28日》、SJA0000000號《發票日│ │ │ │ │ │ │93年9月25日》、SJA0000000號《 │ │ │ │ │ │ │發票日93年9月20日》及 │ │ │ │ │ │ │SJA0000000號《發票日93年9月20 │ │ │ │ │ │ │日》,金額各為150,000元、 │ │ │ │ │ │ │100,000元、100,00 0元、60,000 │ │ │ │ │ │ │元之支票),屆期經提示均遭退票│ │ │ │ │ │ │。 │ │ │ ├──┼─────┼────┼───────────────┼────┼──────┤ │ │ │93.9.4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佯│機械1批 │ │ │ 7 │簡德成 │下午1時 │稱購買,被害人將貨品送至台中縣│(攪拌機│230,000元 │ │ │(鶯和鐵工│ │龍井鄉○○路○段5號交貨後,並交│、自動湯│ │ │ │廠) │ │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 │圓機、脫│ │ │ │ │ │行,帳號第16137號,發票人為老 │水機、米│ │ │ │ │ │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臺目機等│ │ │ │ │ │發票日為93年9月30日,票號為 │) │ │ │ │ │ │SJA000000 0號,金額為230,000元│ │ │ │ │ │ │之支票),屆期經提示遭退票 │ │ │ ├──┼─────┼────┼───────────────┼────┼──────┤ │ 8 │孫鳳滿 │93.8.19 │由丑○○出面冒名「楊合棵」向被│租金 │30,000元 │ │ │ │下午1時 │害人佯稱承租鐵皮屋1間(位於臺 │ │ │ │ │ │ │中縣龍井鄉○○段433之3地號上)│ │ │ │ │ │ │作為倉庫使用,先以支票支付租金│ │ │ │ │ │ │(10, 000元,已兌現)取信被害 │ │ │ │ │ │ │人,再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銀 │ │ │ │ │ │ │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6137號,發 │ │ │ │ │ │ │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 │ │ │ │楊合棵,發票日為93年9月20日, │ │ │ │ │ │ │票號SJA 0000000號,金額為 │ │ │ │ │ │ │30,000 元之支票)支付其餘租金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 │93.9.1 │由丑○○、陳俊昭夥同自稱「李佳│免洗餐 │ │ │ 9 │亥○○ │上午10時│倫(即李小姐)」成年女子佯稱購│具1批( │112,540元 │ │ │(群峪公司│ │買被害人將貨品送至台中縣龍井鄉│六角碗、│ │ │ │) │ │沙田路4段5號交貨後,由該女子交│168餐盤 │ │ │ │ │ │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 │、便當盒│ │ │ │ │ │行,帳號第16137號,發票人為老 │、湯匙等│ │ │ │ │ │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 │ │ │ │ │ │票號為SJA0000000號,金額為 │ │ │ │ │ │ │112,54 0元之支票),嗣支票並未│ │ │ │ │ │ │兌現。 │ │ │ ├──┼─────┼────┼───────────────┼────┼──────┤ │ │ │ │由丑○○出面冒名「楊皆川」,並│ │352,500元 │ │ 10 │未○○ │93.9.23 │持名片夥同陳俊昭,佯稱購貨,並│茶葉1批 │ │ │ │ │ │收貨交付支票4紙(其中支票1紙為│ │ │ │ │ │ │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 │ │ │ │ │ │ │16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發票日為93│ │ │ │ │ │ │年9月23日,票號為SJA0000000號 │ │ │ │ │ │ │,金額為52,500元之支票),嗣遭│ │ │ │ │ │ │退票。 │ │ │ ├──┼─────┼────┼───────────────┼────┼──────┤ │ 11 │戌○○ │93.7.28 │由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出面冒│馬達20臺│100,000元 │ │ │(東宇電機│下午4時 │名「王啟田」佯稱購買,並收貨後│ │(含稅價格則│ │ │ 有限公司 │ │,交付支票,嗣未付款。 │ │為105,000元 │ │ │) │ │ │ │) │ │ │ ├────┼───────────────┼────┼──────┤ │ │ │93.8.31 │ │馬達10臺│74,000元 │ │ │ │下午4時 │ 同上 │ │(含稅價格則│ │ │ │ │ │ │為7,7700元)│ ├──┼─────┼────┼───────────────┼────┼──────┤ │ 12 │ │93.8月中│由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即「廖先生│抽水機 │ │ │ │申○○ │旬 │」)出面冒名「王啟田」佯稱購貨│(泵浦)│ │ │ │(泰新機電│ │,於收貨後交付支票2紙(即臺中 │16臺 │共計171,150 │ │ │廠) ├────┤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6137 ├────┤元 │ │ │ │93.8月底│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沈水泵浦│ │ │ │ │某日 │負責人楊合棵,票號SJA0000000號│14臺 │ │ │ │ │ │《發票日93年9月20日》、 │ │ │ │ │ │ │SJA0000000號《發票日93年10月5 │ │ │ │ │ │ │日》,金額分別為67,200元、 │ │ │ │ │ │ │103,950元之支票),屆期提示均 │ │ │ │ │ │ │未兌現。 │ │ │ ├──┼─────┼────┼───────────────┼────┼──────┤ │ 13 │凃介能 │93.8.6 │由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出面冒│電動吊車│186,900元 │ │ │(佑立機械│ │名「王啟田」,佯稱購買,並由被│7部 │ │ │ │股份有限公│ │害人於93年8月12日載運至台中縣 │ │ │ │ │司) │ │龍井鄉○○路○段5號交貨後,交付│ │ │ │ │ │ │支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 │ │ │ │ │ │,帳號第16137號,發票人為老香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票│ │ │ │ │ │ │號為SJA0000000號,發票日93年9 │ │ │ │ │ │ │月27日,金額為186,900元之支票 │ │ │ │ │ │ │)予被害人,屆期提示未兌現。 │ │ │ ├──┼─────┼────┼───────────────┼────┼──────┤ │ │ │93.9.6 │由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出面冒│杉林溪茶│共計54,600元│ │ 14 │戊○○ │ │名「王先生」,先以支票支付小額│葉120臺 │ │ │ │ │ │貨款(20000元,已兌現)取信李 │斤、華岡│ │ │ │ │ │文贊,再佯稱購買,並交付支票1 │農場茶葉│ │ │ │ │ │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2臺斤 │ │ │ │ │ │第16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發票日為93年9月20日, │ │ │ │ │ │ │負責人楊合棵,票號為SJA0000000│ │ │ │ │ │ │號,金額為54,600元之支票),屆│ │ │ │ │ │ │期提示遭退票。 │ │ │ ├──┼─────┼────┼───────────────┼────┼──────┤ │ │ │ │由自稱「廖生生」成年男子出面冒│ │ │ │ 15 │己○○ │93.8月底│名「楊合棵」佯稱購買,再冒名「│ 茶葉 │202,800元 │ │ │(武岫農圃│ │王啟田」在台中縣龍井鄉○○路4 │ 260臺斤│ │ │ │茶行) │ │段5 號收貨,並交付支票2紙(臺 │ │ │ │ │ │ │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 │ │ │ │ │ │ │16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票號各為 │ │ │ │ │ │ │SJA0000000 號、金額80000元,及│ │ │ │ │ │ │SJA0000000 號、金額128000元, │ │ │ │ │ │ │金額共計202,80 0元之支票),屆│ │ │ │ │ │ │期經提示均遭退票。 │ │ │ └──┴─────┴────┴───────────────┴────┴──────┘ 附表二 ┌─────────────────────────────────────────────┐ │立益塑膠行 (即金樹堂龜鹿二仙膠商行) │ ├───┬─────┬────┬──────────────────┬────┬──────┤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詐騙金額 │ ├───┼─────┼────┼──────────────────┼────┼──────┤ │ 1 │ 陳應中 │92.10.5 │由丑○○出面冒名「陳文發」,持名片向│PP編織袋│270,000元 │ │ │(紙揚企業│ │被害人佯稱購貨,收貨後並交付支票2紙 │及紙袋1 │ │ │ │股份有限公│ │(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帳號第02769-│批 │ │ │ │司) │ │ 5號,發票人羅傳智,票號ZY0000000號 │ │ │ │ │ │ │《發票日92年11月30日》、ZY0000000號 │ │ │ │ │ │ │《發票日92年11月30日》,金額各為144,│ │ │ │ │ │ │000元、126,000元之支票),屆期提示均│ │ │ │ │ │ │遭退票。 │ │ │ │ │ │ │ │ │ │ ├───┴─────┴────┴──────────────────┴────┴──────┤ │海四方有限公司 │ ├───┬─────┬────┬───────────────────┬────┬─────┴┐ │ 2 │ 辰○○ │92.8.29 │由丑○○出面冒名「陳能發」,持名片向被│乳豬50隻│102,600元 │ │ │(金臺灣乳│ │害人佯稱購貨,收貨後並交付支票1紙(金 │、腳架 │ │ │ │豬大王) │ │額102,600元),屆期提示遭退票 │50支) │ │ └───┴─────┴────┴───────────────────┴────┴──────┘ 附表三 ┌─────────────────────────────────────────┐ │國揚事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1 │丁○○ │93.6.4 │丑○○冒名國揚事業有限公司之「│鰻苗 │3,637,800元 │ │ │ │下午2時 │李世敏」、壬○○冒名國揚事業有│153,660 │(起訴書誤載│ │ │ │許,在屏│限公司之「鄧立中」向被害人佯稱│尾 │為3,637,830 │ │ │ │東縣新園│購貨,先預付5萬元支票(已兌現 │ │元) │ │ │ │鄉五房村│)為定金取信丁○○,嗣於同月21│ │ │ │ │ │五房路2 │日收貨後,餘款則未支付 │ │ │ │ │ │號 │ │ │ │ └──┴─────┴────┴───────────────┴────┴──────┘ 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姓名│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 │ │壬○○夥同邱欽華(年籍不詳,未據起訴)│烏魚子 │340,000元 │ │ 1 │辛○○ │90.12.20│、陳忠義,由陳忠義冒名「陳清交」,出示│200斤 │ │ │ │ │ │載有「臺中縣烏日鄉鄉長候選人劉瑞吉競選│ │ │ │ │ │ │服務處總幹事陳清交」名片,佯稱購買,再│ │ │ │ │ │ │以電話指示辛○○之子施志祥於同年月25日│ │ │ │ │ │ │將貨物送至臺中縣烏日鄉民眾服務站前,由│ │ │ │ │ │ │下車在場等候之邱欽華(壬○○則留在車上│ │ │ │ │ │ │)佯稱施志祥將貨物載往臺中縣烏日鄉中華│ │ │ │ │ │ │路465號前騎樓並卸貨在該處即可返回,返 │ │ │ │ │ │ │回上開服務站向「陳清交」領取貨款,陳忠│ │ │ │ │ │ │義夥同壬○○見貨已卸在該處,即趁隙將該│ │ │ │ │ │ │貨物載離,變賣得款,由三人朋分花用,嗣│ │ │ │ │ │ │施志祥返回上開民眾服務站,遍尋無著時,│ │ │ │ │ │ │始知受騙 │ │ │ └──┴─────┴────┴───────────────────┴────┴──────┘ 附表五 ┌────────────────────────────────────────┐ │ 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價值金額 │ │ │ │ │ │ │(新臺幣,下│ │ │ │ │ │ │同) │ ├──┼─────┼────┼──────────────┼────┼──────┤ │ 1 │林東文 │92.5.13 │陳俊昭冒名「黃金益」,並訛稱│肥料3批 │185,800元 │ │ │(源豪有限│ │係黃金乾之兄弟,佯稱購買並收│(冠軍有│ │ │ │公司) │ │貨,由自稱「楊董」成年男子簽│機複合肥│ │ │ │ │ │發支票交由陳俊昭交付支票2紙 │料、新世│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紀混合有│ │ │ │ │ │帳號第3521-1號,票號AQ020893│機肥料等│ │ │ │ │ │2號及AQ0000000號,發票人為黃│) │ │ │ │ │ │金乾,金額為65,800元及100,00│ │ │ │ │ │ │0元(起訴書誤載為12萬元)】 │ │ │ │ │ │ │,嗣均退票 │ │ │ ├──┼─────┼────┼──────────────┼────┼──────┤ │ 2 │癸○○ │92.5月間│先由陳俊昭冒名「黃金益」,先│大生粉殺│34,320元 │ │ │(豐田農業│ │後2次以交付小額貨款(各2萬餘│菌劑、農│ │ │ │資材行) │ │元)取信,收貨後,再由自稱「│藥11箱 │ │ │ │ │ │陳欽宏」成年男子佯稱購買並收│ │ │ │ │ │ │貨,嗣未付款。 │ │ │ └──┴─────┴────┴──────────────┴────┴──────┘ 附表六 ┌───────────────────────────────────────┐ │立益塑膠行 (即金樹堂龜鹿二仙膠商行) │ ├───┬─────┬────┬────────────┬────┬──────┤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價值金額 │ ├───┼─────┼────┼────────────┼────┼──────┤ │ 1 │ 莊助仁 │92.11初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陳│紙袋1批 │262,390元 │ │ │(興瀧紙袋│ │文發」佯稱購貨並收貨,先│ │ │ │ │有限公司)│ │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為取信│ │ │ │ │ │ │,再交付支票2紙(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竹山分行,帳號第02│ │ │ │ │ │ │769-5號,發票人羅傳智, │ │ │ │ │ │ │票號ZY0000000號、ZY03517│ │ │ │ │ │ │75號,金額各為139,540元 │ │ │ │ │ │ │、122,85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2 │ 林新發 │92.9.2 │由楊松碧冒名「陳文發」佯│編織紙袋│451,930元 │ │ │(佳皇紙業│92.9.20 │稱購貨,先以支票支付6萬 │1批 │ │ │ │有限公司)│92.10.11│餘元貨款(已兌現)為取信│ │ │ │ │ │92.11.10│,再交付支票3紙(發票人 │ │ │ │ │ │ │羅傳智, 金額共451,930元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3 │ 李龍村 │92.11初 │由陳權相冒名「陳文發」佯│塑膠粉碎│240,000元 │ │ │(舜立機械│ │稱購貨,先支付24,000元現│機2臺 │ │ │ │廠有限公司│ │金取信,並於訂購合約上偽│ │ │ │ │) │ │簽「陳文發」署名1枚,再 │ │ │ │ │ │ │於收貨時在舜立機械廠有限│ │ │ │ │ │ │公司交貨單上偽蓋「立益肥│ │ │ │ │ │ │料行」發票用印文1枚,餘 │ │ │ │ │ │ │款郵寄支票1紙(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竹山分行,發票人羅傳│ │ │ │ │ │ │智,金額240,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4 │ 曾達崑 │92.10中 │由姚錦榮冒名「羅文輝」佯│PP編織袋│350,000元 │ │ │(南隆塑膠│旬 │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 │1批 │ │ │ │廠) │ │紙(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 │ │ │ │ │ │,發票人羅傳智,金額190,│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 │,餘款亦未支付 │ │ │ ├───┼─────┼────┼────────────┼────┼──────┤ │ 5 │ 庚○○ │92.11初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冷凍櫃3 │1,009,000元 │ │ │(宏國冷凍│及11中旬│文輝」佯稱購買,收貨並交│臺 │ │ │ │公司) │ │付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竹山分行,帳號第02769-5 │ │ │ │ │ │ │號,發票人羅傳智,票號 │ │ │ │ │ │ │ZY0000000號、ZY0000000號│ │ │ │ │ │ │,金額各為64,000元、45, │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6 │日藉人士 │92.11.20│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醫療用健│380,000元 │ │ │洛合 │ │文輝」佯稱購貨,並收貨交│康椅2張 │ │ │ │(京西川企│ │付支票3紙(臺中商業銀行 │ │ │ │ │業有限公司│ │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5 │ │ │ │ │) │ │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負責人羅傳智,票號MCA203│ │ │ │ │ │ │8750號、MCA0000000號、MC│ │ │ │ │ │ │A0000000號,金額各為126,│ │ │ │ │ │ │660元、126,660元及106,66│ │ │ │ │ │ │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7 │ 林正原 │92.11.9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電腦、電│130,000元 │ │ │(合城電信│及92.11.│文輝」佯稱購貨,由陳輝郎│話交換機│ │ │ │有限公司)│15 │收貨並交付支票2紙(臺中 │1批 │ │ │ │(贏家電腦│ │商業銀行名間分行,帳號第│ │ │ │ │商行) │ │01028-5號,發票人為立益 │ │ │ │ │ │ │肥料行,負責人羅傳智,票│ │ │ │ │ │ │號MCA0000000號、MCA20308│ │ │ │ │ │ │13號,金額各為88,000元、│ │ │ │ │ │ │42,000元之支票),嗣遭退│ │ │ │ │ │ │票 │ │ │ ├───┼─────┼────┼────────────┼────┼──────┤ │ 8 │ 陳光男 │92.10.2 │由姚錦榮冒名「羅文輝」佯│PE塑膠筒│266,856 元 │ │ │(日允塑膠│及92.10.│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2 │、PP塑膠│ │ │ │工業有限公│15 │紙(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筒1批 │ │ │ │司) │ │,帳號第02769-5號,發票 │ │ │ │ │ │ │人羅傳智,票號ZY0000000 │ │ │ │ │ │ │號、ZY0000000號,金額各 │ │ │ │ │ │ │為100,856元及166,000元之│ │ │ │ │ │ │支票),嗣遭退票 │ │ │ ├───┼─────┼────┼────────────┼────┼──────┤ │ │宇○○ │92.10初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塑膠筒及│400,000元 │ │ 9 │(有銓塑膠│ │文輝」佯稱購貨,收貨並交│膠棧板1 │ │ │ │行) │ │付支票1紙(合作金庫銀行 │批 │ │ │ │ │ │竹山分行,帳號第02769-5 │ │ │ │ │ │ │號,發票人羅傳智,金額 │ │ │ │ │ │ │340,000元之支票),嗣遭 │ │ │ │ │ │ │退票,餘款亦未支付 │ │ │ ├───┼─────┼────┼────────────┼────┼──────┤ │ 10 │王炳煌 │92.11.21│由自稱「羅先生」之成年男│蚊帳1批 │433,000元 │ │ │(真巧成企│ │子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 │ │ │ │業有限公司│ │票1紙(臺中商銀名間分行 │ │ │ │ │) │ │,帳號第01028-5號,發票 │ │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 │ │ │ │ │ │傳智,票號MCA0000000號,│ │ │ │ │ │ │金額120,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餘款亦未支付 │ │ │ ├───┼─────┼────┼────────────┼────┼──────┤ │ 11 │ 陳明良 │92.10月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陳│豆干等貨│129,780元 │ │ │(天一食品│初 │文發」佯稱購貨,收貨並交│品1批 │ │ │ │有限公司)│ │付支票3紙(其中支票2紙為│ │ │ │ │ │ │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發│ │ │ │ │ │ │票人羅傳智;另支票1紙為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發│ │ │ │ │ │ │票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 │ │ │ │ │ │傳智,金額共129,780元)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12 │ 陳忠信 │92.9月中│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中藥1批 │472,980元 │ │ │(信泓中藥│旬及10月│傳益」佯稱購貨,收貨並由│(鹿角、│ │ │ │貿易公司)│中旬 │陳輝郎佯為羅傳智交付支票│龜板、中│ │ │ │ │ │2紙(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 │藥材等)│ │ │ │ │ │行,帳號第02769-5號,發 │ │ │ │ │ │ │票人羅傳智,票號ZY035176│ │ │ │ │ │ │3號、ZY0000000號,金額各│ │ │ │ │ │ │為127,500元、345,480元)│ │ │ │ │ │ │,嗣遭退票 │ │ │ ├───┼─────┼────┼────────────┼────┼──────┤ │ 13 │ 江明安 │92.9月初│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中藥1批 │ │ │ │(德韓貿易│至10月底│傳益」佯稱購貨,分4次收 │(鹿角、│ │ │ │有限公司)│ │貨並交付支票3紙(其中支 │龜板、中│960,000元 │ │ │ │ │票2紙為合作金庫銀行竹山 │藥材等)│ │ │ │ │ │分行,帳號第02769-5號, │ │ │ │ │ │ │發票人羅傳智,金額各為38│ │ │ │ │ │ │4,238元、224,640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 14 │ 吳志成 │92.10月 │由陳輝郎冒名「羅傳益」佯│中藥1批 │1,100,000元 │ │ │(宏仁行有│底及11月│稱購貨,分3次收貨並交付 │(廘角、│ │ │ │限公司) │初 │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竹 │龜板、中│ │ │ │ │ │山分行,發票人羅傳智,金│藥材等)│ │ │ │ │ │額共約70萬元之支票),嗣│ │ │ │ │ │ │遭退票 │ │ │ ├───┼─────┼────┼────────────┼────┼──────┤ │ 15 │ 午○○ │92.9月底│由楊清平冒名「羅傳益」佯│中藥1批 │1,000,000元 │ │ │(峰松蔘藥│及10月初│稱購貨,分4次收貨並交付 │(鹿角、│ │ │ │行) │ │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竹 │龜板、中│ │ │ │ │ │山分行,帳號第02769-5號 │藥材等)│ │ │ │ │ │,發票人羅傳智,票號ZY03│ │ │ │ │ │ │51758號、ZY0000000號,金│ │ │ │ │ │ │額各為100,000元,471,885│ │ │ │ │ │ │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 │ │ │ │ │ │款亦未支付 │ │ │ ├───┼─────┼────┼────────────┼────┼──────┤ │ 16 │ 宙○○ │92.9.28 │由楊清平冒名「羅傳益」佯│中藥1批 │460,000元 │ │ │(廣山中藥│92.10.11│稱購貨,先以支票支付貨款│(當歸、│ │ │ │行) │92.11.3 │(1萬餘元,已兌現)為取 │鹿茸黨蔘│ │ │ │ │ │信,再佯稱購貨,收貨並交│等) │ │ │ │ │ │付支票1紙(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竹山分行,發票人羅傳智之│ │ │ │ │ │ │支票),嗣遭退票 │ │ │ ├───┼─────┼────┼────────────┼────┼──────┤ │ 17 │ 賴發崑 │92.10月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紙盒1批 │180,000元 │ │ │(三熊紙業│底至11 │先生」佯稱購貨,收貨並交│ │ │ │ │有限公司)│月初 │付支票1紙(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竹山分行,發票人羅傳智,│ │ │ │ │ │ │金額18萬元之支票),嗣遭│ │ │ │ │ │ │退票 │ │ │ ├───┼─────┼────┼────────────┼────┼──────┤ │ 18 │張陳寶鳳 │92.9月底│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紙箱1批 │54,000元 │ │ │(大宜紙業│及92.10 │先生」先以小額現金支付貨│ │ │ │ │有限公司)│月初 │款為取信,再佯稱購貨,收│ │ │ │ │ │ │貨並交付支票1紙(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竹山分行,發票人羅│ │ │ │ │ │ │傳智,金額54,000元),嗣│ │ │ │ │ │ │遭退票 │ │ │ ├───┴─────┴────┴────────────┴────┴──────┴─┐ │立益肥料行 │ ├───┬─────┬─────┬─────────────┬─────┬─────┤ │ 19 │ 陳國正 │92.9.17 │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先│肥料(魚精│ 227,800元│ │ │(慧春實業│ │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為取信,│、魚果樂魚│ │ │ │公司) │ │再佯稱購貨,並收貨交付支票│精、藍色進│ │ │ │ │ │2紙,嗣遭退票 │口肥料等)│ │ ├───┼─────┼─────┼─────────────┼─────┼─────┤ │ 20 │ 楊呈專 │92.11.18 │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佯│肥料1批 │ 44,000 元│ │ │(凱將生物│ │稱購買並收貨,收貨時並在凱│ │ │ │ │科技股份有│ │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司訂貨單│ │ │ │ │限公司) │ │上偽簽「葉」署名1枚及蓋用 │ │ │ │ │ │ │「立益肥料行」發票用印文1 │ │ │ │ │ │ │枚,嗣未付款 │ │ │ ├───┼─────┼─────┼─────────────┼─────┼─────┤ │ 21 │ 巳○○ │自92.8.2起│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先│肥料1批( │ 124,100元│ │ │(青山肥料│至92.11.14│後5次佯稱購貨,收貨時並在 │貝氏尿素,│ │ │ │行) │止 │青山肥料行肥料交接單上簽收│農友牌及恆│ │ │ │ │ │人欄位內蓋用「立益肥料行」│誼牌1號, │ │ │ │ │ │發票用印文2枚,並交付支票1│農友牌39號│ │ │ │ │ │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肥料,農友│ │ │ │ │ │帳號第01028-5號,發票人為 │牌硫安、4 │ │ │ │ │ │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智,│號肥料,鉀│ │ │ │ │ │金額124,100元之支票), 嗣 │肥等) │ │ │ │ │ │遭退票 │ │ │ ├───┼─────┼─────┼─────────────┼─────┼─────┤ │ 22 │ 子○○ │92.11.2及 │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先後│肥料1批( │ │ │ │(新洽和肥│92.11.7 │2次佯稱購買,並收貨交付支 │臺肥43號肥│ 116,000元│ │ │料行) │ │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料等) │ │ │ │ │ │行,帳號第01028-5號,發票 │ │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 │ │ │ │ │ │智,金額116,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23 │ 莊豊壬 │92.10.8及 │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佯│肥料1批( │ │ │ │(肥田實業│92.10.21 │稱購貨並收貨後,郵寄支票2 │美強1號、 │ 79,250元 │ │ │有限公司)│ │紙(其中支票1紙為臺中商業 │豐田高蛋白│ │ │ │ │ │銀行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等) │ │ │ │ │ │5 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負責人羅傳智,金額24,250元│ │ │ │ │ │ │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24 │ 吳坤錫 │92.7.27 │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佯稱│肥料1批( │200,000元 │ │ │(長岡化工│ │購買,分5次收貨,於收貨時 │長岡肥料行│ │ │ │股份有限公│ │均在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1號、高效 │ │ │ │司 ) │ │貨通知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能、基肥2 │ │ │ │ │ │」發票用印文1枚(共5枚),│號等) │ │ │ │ │ │並交付支票2紙(臺中商業銀 │ │ │ │ │ │ │行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5 │ │ │ │ │ │ │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 │ │ │ │ │ │責人羅傳智,金額各為131,00│ │ │ │ │ │ │0元及72,00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25 │ 寅○○ │92.10.20及│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夥同│有機肥料1 │291,200元 │ │ │ │92.11.18 │陳輝郎,佯稱購貨,由陳輝郎│批 │ │ │ │ │ │分4次收貨,收貨時均在估價 │ │ │ │ │ │ │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發票│ │ │ │ │ │ │用印文1枚(共4枚),並交付│ │ │ │ │ │ │支票2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 │ │ │ │ │ │ │分行,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負責人羅傳智,金額各為123,│ │ │ │ │ │ │300元、167,900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 26 │ 蔡江濱 │92.9.28及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保耘讚有機│100,000元 │ │ │(豐苗生物│92.11.2 │田」佯稱購貨,再由陳輝郎收│肥料1批 │ │ │ │科技股份有│ │貨並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 │ │ │ │ │限公司 ) │ │銀行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 │ │ │ │ │ │5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 │負責人羅傳智,金額為60,000│ │ │ │ │ │ │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款│ │ │ │ │ │ │則未支付 │ │ │ ├───┼─────┼─────┼─────────────┼─────┼─────┤ │ 27 │ 鍾少樁 │92.9.1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肥料1批( │305600元 │ │ │(太極生化│ │田」佯稱購貨,且由陳輝郎收│連作旺肥料│ │ │ │科技公司)│ │貨,收貨時並在607903號估價│、地力精、│ │ │ │ │ │單上簽「葉」及在607901號估│農藥藍寶、│ │ │ │ │ │價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發│花果旺、金│ │ │ │ │ │票用印文1枚,並交付支票2紙│旺,藍寶粉│ │ │ │ │ │(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等) │ │ │ │ │ │人羅傳智,金額各為159, 000│ │ │ │ │ │ │元及146,60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28 │ 彭委朋 │92.8.6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葉面肥料1 │68,750 元 │ │ │(合力生企│ │田」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批(美果強│ │ │ │業有限公司│ │票1紙(金額為41,400元), │葉面肥、珍│ │ │ │) │ │嗣遭退票 │勇健等) │ │ ├───┼─────┼─────┼─────────────┼─────┼─────┤ │ 29 │ 劉建森 │92.10.10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肥料1批( │100,000元 │ │ │(強農企業│92.11.4 │田」佯稱購貨,由陳輝郎收貨│紫肥、生長│ │ │ │有限公司)│ │,黃正雄在場幫忙,並交付支│肥等) │ │ │ │ │ │票1紙(金額3萬餘元,已兌現│ │ │ │ │ │ │),餘款則未支付 │ │ │ ├───┼─────┼─────┼─────────────┼─────┼─────┤ │ 30 │ 卯○○ │92.11.6 │陳輝郎冒名「葉茂田」佯稱購│農藥1批( │871,440元 │ │ │(見生農藥│ │貨,收貨並交付支票2紙(發 │瑞芳農藥、│ │ │ │行) │ │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干百利、施│ │ │ │ │ │傳智,金額各為345,000元及 │統圃、晴硫│ │ │ │ │ │500,000元之支票),嗣遭退 │醌、非克利│ │ │ │ │ │票 │、掌心雷等│ │ │ │ │ │ │) │ │ ├───┼─────┼─────┼─────────────┼─────┼─────┤ │ 31 │ 丙○○ │92.8中旬至│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農藥1批( │634,400元 │ │ │(三揚農業│92.10月底 │田」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泰寶溢露農│ │ │ │資材行) │ │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藥等) │ │ │ │ │ │行,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 │ │ │ │ │ │責人羅傳智,金額638,000元 │ │ │ │ │ │ │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32 │ 黃耀進 │92.10.25 │由葉天通冒名「葉茂田」佯稱│肥料1批 │56,000元 │ │ │(益多有機│ │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 │ │ │ │ │肥料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發票│ │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 │ │ │ │ │ │智,金額56,000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 33 │ 林逸州 │92.10.22及│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佯稱│農藥1批( │640,000元 │ │ │(坤德企業│92.10.28 │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 │矽鎂肥、綠│ │ │ │公司) │ │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發票│大生,利穗│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成果、金│ │ │ │ │ │智,金額619,000元之支票) │菜園、農順│ │ │ │ │ │,嗣遭退票 │、新招福、│ │ │ │ │ │ │進寶、較好│ │ │ │ │ │ │、絕菌寶等│ │ │ │ │ │ │) │ │ ├───┼─────┼─────┼─────────────┼─────┼─────┤ │ 34 │ 許耀鐘 │92.10.22 │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並出│農業及肥料│37,960元 │ │ │(順裕行科│ │示名片佯稱購貨,收貨時並在│1批(多豐 │ │ │ │技果酸鉗合│ │送貨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滏頌、基肥│ │ │ │態公司) │ │發票用印文1枚,且交付支票1│等) │ │ │ │ │ │紙(票號為MCA0000000),嗣│ │ │ │ │ │ │遭退票 │ │ │ ├───┼─────┼─────┼─────────────┼─────┼─────┤ │ 35 │ 葉大鑫 │92.9.5日起│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肥料1批( │401,000元 │ │ │(元展有限│ │田」佯稱購貨,由陳輝郎分2 │勇連旺等)│ │ │ │公司) │ │次收貨,收貨時在送貨單上蓋│ │ │ │ │ │ │用「立益肥料行」發票用印文│ │ │ │ │ │ │1枚(共2枚),並交付支票2 │ │ │ │ │ │ │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 │ │ │ │ │ │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 │ │ │ │ │ │羅傳智,金額120,000元及121│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36 │ 徐英鈞 │92.11.7、 │由姚錦榮冒名「羅育祥」,持│農藥1批( │653,600元 │ │ │(協和農業│92.11.11、│名片先後5次佯稱購貨並收貨 │國益春、施│ │ │ │資材行) │92.11.12、│,收貨時在出貨單上5紙上簽 │得圃、巴拉│ │ │ │ │92.11.13、│「立益」署名各1枚(共5 枚 │掛、蟲利利│ │ │ │ │92.11.18 │)及在0152號出貨單上簽「羅│等) │ │ │ │ │ │」署名1枚,再支付貨款現金 │ │ │ │ │ │ │4000元,餘款由姚錦榮交付支│ │ │ │ │ │ │票4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 │ │ │ │ │ │行,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 │ │ │ │ │ │責人羅傳智,金額共578,000 │ │ │ │ │ │ │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款│ │ │ │ │ │ │75,600元亦未支付 │ │ │ ├───┴─────┴─────┴─────────────┴─────┴────┬┘ │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 │ ├───┬─────┬────┬─────────────┬────┬──────┤ │ 37 │ 玄○○ │92.8.15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陳能│醬料1批 │8,000元 │ │ │(勇盛醬園│ │發」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 │ │ │ │) │ │票(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 │ │ │ │帳號第940-1號,發票人李建 │ │ │ │ │ │ │成,票號SAA000 0000號,金 │ │ │ │ │ │ │額8,000元之支票),嗣遭退 │ │ │ │ │ │ │票 │ │ │ ├───┼─────┼────┼─────────────┼────┼──────┤ │ 38 │ 簡志亮 │92.9月初│由楊清平冒名「黃先生」佯稱│投幣式置│170,000元 │ │ │(富達克企│ │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第七│物櫃1批 │ │ │ │業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發票人李│ │ │ │ │) │ │建成,金額17萬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附表七 ┌───┬─────────────┬──────┐ │ 編號 │ 品名(戶名) │ 數量 │ ├───┼─────────────┼──────┤ │ 1 │傳真機00-00000000 │1台 │ │ │ │ │ ├───┼─────────────┼──────┤ │ 2 │電話機00-00000000 │2台 │ │ │ │ │ ├───┼─────────────┼──────┤ │ 3 │台灣工廠總名錄 │1本 │ │ │ │ │ ├───┼─────────────┼──────┤ │ 4 │楊合棵名片 │3盒 │ │ │ │ │ ├───┼─────────────┼──────┤ │ 5 │楊合立名片 │2盒 │ │ │ │ │ ├───┼─────────────┼──────┤ │ 6 │王啟田名片 │2盒 │ │ │ │ │ ├───┼─────────────┼──────┤ │ 7 │楊皆川名片 │1盒 │ │ │ │ │ ├───┼─────────────┼──────┤ │ 8 │帳冊資料 │4本 │ │ │ │ │ ├───┼─────────────┼──────┤ │ 9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店印 │2只 │ │ │ │ │ ├───┼─────────────┼──────┤ │ 10 │楊合棵私章 │1只 │ │ │ │ │ ├───┼─────────────┼──────┤ │ 11 │臺中商銀支票簿(帳號16137 │1本 │ │ │)(SJA0000000號-0000000號│ │ │ │未開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