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86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豐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35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750、1751、1752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會計法部分均撤銷。 甲○○連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89年11月8日,至臺中市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現改為寶華銀行,以下仍稱泛亞商銀),以其所購車牌號碼X6-3665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權予泛亞商銀, 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用以清償之前許家華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上開自用小客車,積欠之分期付款債務,借款期限至92年11月8日止,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 按月清償本息1萬4千064元,在本息清償完畢前,甲○○不 得擅將動產抵押標的之上開自用小客車遷移、出賣、轉讓出租或為其他處分。乃甲○○僅只付款七期,至90年7月9日止,尚餘30餘萬元未還,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拒不付款,並將該動產抵押標的之自用小客車遷移,致債權人泛亞商銀求償無著,受有損害。 二、甲○○係納稅義務人鵬麗有限公司(以下稱鵬麗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丁○○、戊○○、乙○○於88、89年間,並未在鵬麗公司上班取得薪資,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89年初及90年初某日,在臺中市南屯區○○○○街377號1樓鵬麗公司,虛偽製作「丁○○於88年間,在鵬麗公司工作,取得30萬元薪資」、「戊○○於88年間,在鵬麗公司工作,取得45萬6千元薪資」,及「乙○○於89 年間,在鵬麗公司工作,取得42萬元薪資」等內容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丁○○、戊○○、乙○○及該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正確性。嗣又基於為納稅義務人鵬麗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將上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付予不知情之稅務代理人方文正事務所人員,分別在申報鵬麗公司88年度及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上開未曾支出予丁○○之30萬元薪資、戊○○之45萬6千元薪資,及乙○○之42萬元薪資,作為營業成本,以 虛增費用,及據以虛偽填載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再據以行使,以此不正當方法,藉以替納稅義務人鵬麗公司,分別逃漏88年度及8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各18萬9 千元,及10萬5千元,足生損害於丁○○、戊○○、乙○○ 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甲○○為鵬麗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將納稅義務人購得之空白統一發票,蓋好統一發票發票人章後,交付不詳年籍者,將遭虛偽登載後流通至納稅義務人之手,有幫助該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者逃漏稅捐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且明知鵬麗公司與附表一所載十五家公司間並無任何進銷貨之關係,竟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6月間,在臺中市南屯區○○○ ○街377號1樓鵬麗有限公司地址,將納稅義務人鵬麗有限公司所購得之90年5月及6月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付給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嗣該等空白統一發票,即遭虛偽登載交易金額及營業稅額,作成發票人鵬麗有限公司販賣貨物給他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給附表一所示十五位買受人,藉此幫助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十五位買受者,逃漏營業稅達73萬1千7百7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 四、甲○○明知鵬麗公司與通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通鼎公司)根本無實際交易,竟為替鵬麗公司逃漏稅捐,於90年5月前 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二所示,由通鼎公司開立總銷售額9百56萬9千元、總營業稅額47萬8千4百50元之統一發票9張,並利用不知情之方文正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90年8月16日持向稅捐單位,替鵬麗公司申報90年度5至6月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式,藉以替納稅義務人鵬麗公司逃漏47萬8千4百50元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五、案經被害人泛亞商銀、丁○○、戊○○、乙○○告訴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戊○○、乙○○之指述、證人己○○、陳昭榮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95年11月7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0950043736號函附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88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8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函文、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三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明細、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易異常查核清單、HF00000000至00000000號、HF00000000至00000000號,兩本統一發票票根、臺中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票號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GJ00000000號等九張統一發票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衡之被告係公司負責人,對於統一發票係作為商業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重要依據,不可能諉為不知;其輕易將空白支票交付他人,可能遭人利用以虛偽登載交易金額,藉以達成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亦不可能不知情,乃竟因個人債務因素,任意將之蓋印後交付他人,該收受空白統一發票之人,果因而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供附表所示之買受人,遭成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自難辭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責。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犯罪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之規定,已於95年5月24 日修正公布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經比較該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刑法關於罰金刑(第33條第5 款)、易科罰金(第41條)、定執行刑(第51條)、牽連犯(第55條後段)、連續犯(第56條)之規定,亦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比較各該修正前後之規定,該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均應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 ㈠、有關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 ㈡、有關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按營利事業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乃一般公司附隨之業務,為公司之負責人、掌管此項業務之人業務上所掌之文書,其內容如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查被告為鵬麗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丁○○、戊○○、乙○○並未在鵬麗公司任職並領得任何薪資,竟虛偽填載業務上作成之扣繳憑單,及據以虛偽填載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再據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丁○○、戊○○、乙○○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登載不實薪資事項於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同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鵬麗公司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被告為該公司負責人,鵬麗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違反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第41條之規定處罰。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因後者係屬於代罰性質,尚與被告本人為犯罪主體所犯之罪名者有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88年臺非字第1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先後多次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其為鵬麗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代罰部分,並無概括犯意可言,應依其申報88年度、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分別處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可資參照)。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偽造丁○○扣繳憑單部分提起公訴,而未論及被害人戊○○、乙○○部分,然此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與前開就被害人丁○○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就,附此敘明(戊○○與丁○○係同一年度申報,僅有一申報行為,係實質上一罪)。至就乙○○薪資虛偽申報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為鵬麗公司逃漏稅捐代罰部分,與申報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稅捐代罰部分,並無連續犯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不能就89年度逃漏稅捐代罰部分併予審判,併予敍明。 ㈢、有關犯罪事實欄三部分: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3年度臺上字第215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擔任鵬麗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一上發票所示十五位買受人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卻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幫助其他公司負責人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次按被告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 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四十一條之罪」,為特 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有關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被告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㈤、被告就上開所述犯罪事實欄一至四所犯各罪間,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法院就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部分,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輕,而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審法院就被告其餘犯行,認其罪證明確,而各予論科,固屬有據。然被告任意虛偽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且執以申報鵬麗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該所負責之公司逃漏稅捐,另又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再向未實際交易之公司索取不實發票,為鵬麗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非小,更對丁○○等人,及國家財政稅捐秩序造成危害非淺,原審法院卻僅各處以拘役40日、50日,或有期徒刑各3月,確 嫌過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即有理由;且就被告虛偽填製丁○○等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持以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為鵬麗公司逃漏稅捐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被告僅係以負責人身分代罰,該條規定且僅限關於「徒刑」部分轉嫁處罰,原判決就此部分處以拘役50日,於法亦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除違反動產交易法以外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卻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竟圖私利,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及自己經營之公司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及告訴人丁○○、戊○○、乙○○受有損害,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少,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虛偽填製乙○○89年度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持以申報鵬麗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該公司逃漏稅捐,而由被告代罰部分,因與已起訴關於88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有如前述,本院自不得就此部分併予審判,應退還原移送機關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 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為公司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得上訴。 其他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一)買受人詠弘鋼鐵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890000元 │ 稅額44500元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12000元 │ 稅額45600元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80000元 │ 稅額24000元 │ ├────────────┼────────┼───────────┤ │ ④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15000元 │ 稅額45750元 │ ├────────────┼────────┼───────────┤ │ ⑤9060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45000元 │ 稅額47250元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總稅額207100 │ ├─────────────────────┴───────────┤ │(二)買受人友利通信器材行(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9762元 │ 稅額3988元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3181元 │ 稅額3659元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2581元 │ 稅額4629元 │ ├────────────┴────────┼───────────┤ │ 總銷售額245524元 │ 總稅額12276元 │ ├─────────────────────┴───────────┤ │(三)買受人毅達通訊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00000元│ 稅額10000元 │ ├────────────┴────────┴───────────┤ │(四)買受人志和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0000元 │ 稅額11000元 │ ├────────────┴────────┴───────────┤ │(五)買受人松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0000元│ 稅額11000元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180000元│ 稅額9000元 │ ├────────────┴────────┼───────────┤ │ 總銷額400000元│ 總稅額20000元 │ ├─────────────────────┴───────────┤ │(六)買受人日昇通信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10000元│ 稅額10500元 │ ├────────────┴────────┴───────────┤ │(七)買受人采欣通信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0000元 │ 稅額3500元 │ ├────────────┴────────┴───────────┤ │(八)買受人樺笙科技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110000元│ 稅額5500元 │ ├────────────┴────────┴───────────┤ │(九)買受人千暉通信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4038元 │ 稅額4702元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81267元 │ 稅額4063元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5962元 │ 稅額3798元 │ ├────────────┴────────┼───────────┤ │ 總銷額251267元│ 總稅額12563 │ ├─────────────────────┴───────────┤ │(十)買受人恩度企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8571元│ 稅額11429元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00000元│ 稅額10000元 │ ├────────────┼────────┼───────────┤ │ ⑶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38095元│ 稅額11905元 │ ├────────────┼────────┼───────────┤ │ │ 總銷額666666元│ 總稅額33334元 │ ├────────────┴────────┴───────────┤ │(十一)買受人正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30000元│ 稅額11500元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70000元│ 稅額13500元 │ ├────────────┴────────┼───────────┤ │ 總銷售額500000元│ 稅額25000元 │ ├─────────────────────┴───────────┤ │(十二)買受人網界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20000元│ 稅額21000元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360000元│ 稅額18000元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0000元│ 稅額11000元 │ ├────────────┴────────┼───────────┤ │ 總銷售0000000元│ 總稅額50000元 │ ├─────────────────────┴───────────┤ │(十三)臺灣鼎都國際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570000元│ 稅額28500元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56000元│ 稅額22800元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570000元│ 稅額28500元 │ ├────────────┼────────┼───────────┤ │ ④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60000元│ 稅額38000元 │ ├────────────┼────────┼───────────┤ │ ⑤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94000元│ 稅額24700元 │ ├────────────┴────────┼───────────┤ │ 總銷售0000000元│ 稅額142500元 │ ├─────────────────────┴───────────┤ │(十四)臺灣茉莉洋行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5000元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5000元 │ ├────────────┼────────┼───────────┤ │ ③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5000元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總稅額163500元 │ ├─────────────────────┼───────────┤ │(十五)宏毅科技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30000元│ 稅額11500元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70000元│ 稅額13500元 │ ├────────────┴────────┼───────────┤ │ 總銷額500000元│ 稅額25000元 │ └─────────────────────────────────┘ 附表二: ┌─────────────────────────────────┐ │(一)買受人鵬麗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人通鼎企業有限公司)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25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025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850000元│ 稅額4250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975000元│ 稅額4875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150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999000元│ 稅額4995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000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965000元│ 稅額48250元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83000元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稅額4784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