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詹漢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864、81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如附表編號1至、至、至、至、、、至、至、、、、⑴所示及定應執行刑暨甲○○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各罪所處之宣告刑,應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減得之刑。其他上訴(即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均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被訴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部分均無罪。 甲○○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 丙○○之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係設在雲林縣元長鄉頂寮村中坑17號及17號之 1「勝利機車行」負責人,甲○○則係乙○○所雇用之員工;丙○○則係設在雲林縣口湖鄉○○村○○路37號「佳昌機車行」負責人。乙○○、甲○○明知由己○○(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機車,係由己○○及戊○○所竊得之贓物,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由乙○○委由甲○○與己○○先以電話聯繫後,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價格,每次1至5輛不等,故買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贓車(此部分甲○○未經起訴)。甲○○於民國96年4月9日離職後,乙○○則另單獨於如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5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價格,向己○○、戊○○購買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贓車,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為 2輛,餘均各 1輛。乙○○購入上開贓車後,或自行使用、或轉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每台賺取8000元價差牟利。丙○○亦明知由己○○、戊○○所交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機車,係由己○○及戊○○所竊得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故買該贓車 1輛。甲○○知悉由己○○、戊○○所交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機車,均係由己○○及戊○○所竊得之贓物後,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同時故買該贓車 3輛。嗣經警查獲己○○、戊○○竊盜,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證人己○○、戊○○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警詢證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當事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就該等證言之證據能力並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1項之同意,且本院審酌上開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明力過低或違法取得之情形,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 (二)證人己○○、戊○○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按卷內資料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亦認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向己○○、戊○○購買贓車多輛之事實;上訴人即被告甲○○亦坦承向己○○、戊○○購買如附表編號所示車牌7GL-835、7GL-127等機車;上訴人即被告丙○○則坦承向己○○、戊○○購買如附表編號所示機車,惟被告乙○○辯稱僅購買32輛,餘非其所購買云云;被告甲○○則辯稱其僅購買 2輛機車云云。經查:㈠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機車均係己○○、戊○○所竊取而來,業據己○○、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甚詳,核與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證述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是該等機車均係贓物無疑。㈡被告乙○○辯稱甲○○僅工作至96年4月8日,於96年4月9日領完薪水後即不再連絡,被告甲○○則堅稱其於96年 5月中旬始離職,二人所供有所差異,惟參照證人己○○於本院證述:乙○○、甲○○是一起向我買機車,甲○○於離開「勝利機車行」後,曾繼續向我買,但不知多少輛,甲○○離開「勝利機車行」,大約在4月中旬至4月底,才跟我接觸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堪認被告乙○○所稱甲○○於96年4月9日領完薪水後即不再連絡,應較符真實可採。又被告甲○○於警詢供述:「我老闆從事中古機車買賣,因當時我老闆跟我說我沒有前科,要我以電話直接與己○○接洽較好處理」「我於17歲高中畢業後就至乙○○經營之『勝利機車行』工作‧‧‧96年 2月初乙○○與己○○認識後,乙○○就先向我借手機與己○○聯絡收購機車事宜‧‧‧96年 3月初開始老闆乙○○有時便要我載同他或由我獨自前往接洽收購後,再由乙○○自行處理所收購之贓車」「我當時已知道是己○○、戊○○二人所竊取之贓車」「我曾在96 年3月份見過乙○○將贓車車牌拆下,丟棄於大排水溝內」「自96年 2月初乙○○就有向己○○購買竊得的贓車,乙○○與己○○聯絡時都用我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完後,乙○○會先拿錢給我,由我交給己○○」「乙○○知道己○○所販賣的是贓車,他可能要避免曝光,所以才用我的電話及指使我出面與己○○交易」「乙○○在雲林縣元長鄉○○村○○路17-1、17-2號經營『勝利機車行』,乙○○會收購很舊或無法使用之機車及來源證件,他向己○○購買贓車後,隔天或數天後,我曾看見他所收購機車車牌換置在向己○○購買贓車上後,販賣給他人」「(己○○)當日(4月8日)係聯絡我,要我老闆乙○○收購 4輛贓車,並在雲林縣元長鄉○○村○○路17號附近水溝邊交車,每輛以6000元向己○○收購,我有在場」等語(見96年度聲字第231號偵查卷第11、12頁、96年度聲字第236號偵查卷第5頁、96年度聲字第27 3號偵查卷第12、13頁、警卷第1宗第208頁),參諸證人己○○陳述:「我於96年 2月初所做之機車竊盜案,都是交付予甲○○,因為綽號「阿材」男子與我接觸時便交代我將竊得之機車與甲○○聯繫交付予他,所以我才知道甲○○係受僱於綽號「阿材」男子幫其接洽」「(問:甲○○是否知道車子是偷來的?)知道,因為我沒有交給他車籍資料」等語(見96年度聲字第230號偵查卷第8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羈字第211號卷第17頁);證人戊○○陳述:「(問:甲○○是否知道車子是偷來的?)應該知道,因為我沒有交給他車籍資料」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羈字第211號卷第19頁)。則被告甲○○自始即知己○○、戊○○所交付者係贓車,仍參與聯繫及交付金錢等交易之行為,顯與被告乙○○均屬明知贓物而故意買受,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贓車,皆係在被告甲○○離職之前所買受,被告乙○○、甲○○就此部分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灼然甚明。㈢被告乙○○於96年4月9日甲○○離職後,另單獨向己○○購得如附表編號、、、、、、、所示贓車之事實,業據證人己○○證述明確(見96年度聲字第230號偵查卷第10、13、14、20、28、29、34頁、警卷第1宗第87頁),其於本院審理時,經提示上開筆錄供其閱覽後,亦證述該等所言均屬真實等語(見本院卷149、150頁),是此部分係被告單獨故買贓物,應無疑義。㈣己○○、戊○○同日竊取如附表編號所示機車,均係出售予甲○○等情,業據證人己○○證述明確(見96年度聲字第230號偵查卷第18、19、55、56頁、警卷第1宗第17、32頁),其於本院審理時,經提示上開筆錄供其閱覽後,亦證述該等所言均屬真實等語(見本院卷第149、150頁),是此部分係被告甲○○單獨故買贓物,亦可認定。㈤己○○、戊○○共同竊得機車後,均係於當日晚上或翌日晚上5時至9時許間,將所竊得之機車,在雲林縣元長鄉頂寮村中坑橋下之水溝旁邊交車,販售予甲○○、乙○○等情,業據證人己○○於偵查中結證甚詳(見96年度偵字第6864號偵查卷第165頁),則己○○、戊○○同日所竊取之機車應係一次同時販售予被告乙○○、甲○○甚明,堪認如附表編號1、3、5、8至、至、、所示同日竊取之數輛機車,被告乙○○、甲○○均係一次同時購買,並非有數個獨立之故買贓物行為。㈥綜上所述,被告乙○○、甲○○、丙○○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甲○○所辯乃畏罪卸責及避重就輕之詞,無可採信,渠等犯行洵認堪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乙○○、甲○○、丙○○等人各次所為,均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被告乙○○與甲○○就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於如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亦同時購得車牌7GL-788號機車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與其餘購買車牌7GL-835號、車牌7GL-127號等機車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獨立,均應分論併罰。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行為之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均合於減刑條件,應各併為諭知減得之刑。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時間、地點,向己○○、戊○○故買如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贓物,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嫌。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甲○○於96年4月8日離職後,自行向己○○、戊○○購買之贓車,與伊無關等語。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二)被告乙○○辯稱甲○○僅工作至96年4月8日,於96年4月9日領完薪水後即不再聯絡,甲○○則堅稱其於96年 5月中旬始離職,二人所供有所差異,惟參照證人己○○於本院證述:甲○○於離開「勝利機車行」後,曾繼續向我買,但不知多少輛,甲○○離開「勝利機車行」,大約在4 月中旬至4月底,才跟我接觸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堪認被告乙○○所稱甲○○於96年4月9日領完薪水後即不再連絡,應較符真實可採,是甲○○於離職後始經手單獨向己○○、戊○○購買贓車部分,自難遽認被告乙○○故買贓物之罪責。 (三)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贓車均係於甲○○96年4月9日離職後所竊得,且均由甲○○經手購買等情,業據證人己○○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宗第25至31、38至40頁、96年度聲字第230號偵查卷第4至6、9至12、15、18、19、31至34、39至41、55頁),復經本院提示上開筆錄供其閱覽後,證人己○○亦明白證述該等所言均屬真實等語(見本院卷149、150頁),是此部分既係甲○○於離職後經手故買之贓物,復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甲○○此部分行為與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遽認被告乙○○有此部分故買贓物之行為。又被告乙○○雖於原審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請求認罪協商不成,公訴檢察官表示如被告乙○○認罪,就不具體求刑後(起訴書求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刑前強制工作,較加重竊盜主嫌己○○部分僅求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刑前強制工作為重),方就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表示認罪,惟被告乙○○自警詢、偵查迄原審羈押訊問、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就其購買之數量及甲○○離職後所經手之贓車與其無關等事項爭執甚烈,且依常情,甲○○既已離職,未再與被告乙○○聯絡,豈有再為被告乙○○購買贓物之理,是被告乙○○於原審所為全部認罪,自有部分與事實不符,難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依據。至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其僅單獨向己○○、戊○○購買 2輛,其餘均係代被告乙○○購入,伊不知係贓物云云,惟甲○○既經離職,未再與被告乙○○聯絡,何能替被告乙○○購買之理,是證人甲○○所言,顯係為己卸責之詞(甲○○此部分及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犯行均未經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與證人己○○嗣後附和甲○○之說詞,證述被告乙○○共購買贓車97輛云云,同與事理有違,均難作為不利被告乙○○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乙○○確有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故買贓物等犯行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確有此部分犯行,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至至、至、至、至、、、至、至、、、、⑴所示及被告甲○○部分(即如附表編號⑵⑶所示),認被告乙○○、甲○○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犯罪係與甲○○共犯,原判決未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㈡如附表編號1、3、5、8至、至、、所示部分,均係一次同時購買數贓物,僅各成立一個故買贓物罪,並非有數個獨立之故買贓物行為,原判決均予以分論併罰,顯有未合。㈢被告甲○○故買如附表編號⑴所示車牌7GL-788號機車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應併予審理,稍有不當。㈣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係甲○○離職後向己○○、戊○○所購買,與被告乙○○無涉,原審遽對被告乙○○論罪科刑,亦有違誤。被告乙○○上訴,就前揭經認定有罪部分,否認部分犯行;被告甲○○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均無理由,然被告乙○○上訴否認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犯行,既有理由,且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部分亦有前揭違誤,自應由本院連同定應執行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就被告乙○○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及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分別審酌被告乙○○、甲○○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宣告刑,其中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部分,均併予宣告減得之刑。就被告乙○○被訴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至、、、、⑴所示部分,則均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法院就被告乙○○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及被告丙○○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認其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乙○○、丙○○犯罪之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宣告刑,且就被告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乙○○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併諭知減得之刑,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乙○○上訴否認部分犯行;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由本院就被告乙○○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又被告甲○○、丙○○故買贓物,助長竊盜犯行,對社會之治安危害甚大,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且如上所述,被告甲○○尚有其他犯行待檢察官追訴,亦不宜諭知緩刑,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 1項前段、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被 害 人│贓 物 品 名│罪 名│宣 告 刑│減 得 之 刑 │ │ │(民國96年) │ │ │ │ │ │ │ ├──┼───────┼───────┼────┼───────┼────┼──────┼──────┤ │ 1 │2月5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癸○ │車牌3GX-278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C○ │車牌3GU—997號│ │ │ │ │ │ │ │ │機車 │ │ │ │ ├──┼───────┼───────┼────┼───────┼────┼──────┼──────┤ │ 2 │2月7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L○ │車牌N9M—375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 │2月14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H○○ │車牌3FK—066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王鵬祥 │車牌7GC—718號│ │ │ │ │ │ │ │ │機車 │ │ │ │ ├──┼───────┼───────┼────┼───────┼────┼──────┼──────┤ │ 4 │2月15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黃○ │車牌562—BCN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甲B○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 │2月23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D○○ │車牌3FJ—901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R○ │車牌3FJ—072號│ │ │ │ │ │ │ │甲天○ │機車 │ │ │ │ ├──┼───────┼───────┼────┼───────┼────┼──────┼──────┤ │ 6 │2月28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v○○ │車牌3GQ—783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7 │3月1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P○ │車牌3GQ—580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8 │3月3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玄○○ │車牌7GC—136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貳月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酉○○ │車牌3FJ—923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u○○ │車牌3GW—770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F○○ │車牌3GV—323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T○○ │車牌3GT—012號│ │ │ │ │ │ │ │ │機車 │ │ │ │ ├──┼───────┼───────┼────┼───────┼────┼──────┼──────┤ │ 9 │3月4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B○○ │車牌3FK—581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申○ │車牌3GX—660號│ │ │ │ │ │ │ │甲戌○○│機車 │ │ │ │ ├──┼───────┼───────┼────┼───────┼────┼──────┼──────┤ │ 10 │3月7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丙○ │車牌7GA—889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p○○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地○○ │車牌3GY—592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壬○○ │車牌N9G—173號│ │ │ │ │ │ │ │ │機車 │ │ │ │ ├──┼───────┼───────┼────┼───────┼────┼──────┼──────┤ │ 11 │3月1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申○○ │車牌3FJ—517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g○○ │車牌M22—267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曹筠萱 │車牌3FK—107號│ │ │ │ │ │ │ │S○○○│機車 │ │ │ │ │ │ │ ├────┼───────┤ │ │ │ │ │ │ │癸○ │車牌3FH—055號│ │ │ │ │ │ │ │M○○ │機車 │ │ │ │ ├──┼───────┼───────┼────┼───────┼────┼──────┼──────┤ │ 12 │3月12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C○○ │車牌7GB—990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X○○ │車牌3GZ—737號│ │ │ │ │ │ │ │黃○○ │機車 │ │ │ │ ├──┼───────┼───────┼────┼───────┼────┼──────┼──────┤ │ 13 │3月13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o○○ │車牌3FJ—333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貳月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乙○ │車牌7GA—239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丑○○ │車牌3FH—076號│ │ │ │ │ │ │ │辛○○ │機車 │ │ │ │ │ │ │ ├────┼───────┤ │ │ │ │ │ │ │h○○ │車牌3GV—280號│ │ │ │ │ │ │ │甲A○ │機車 │ │ │ │ │ │ │ ├────┼───────┤ │ │ │ │ │ │ │x○○ │車牌3GU—511號│ │ │ │ │ │ │ │ │機車 │ │ │ │ ├──┼───────┼───────┼────┼───────┼────┼──────┼──────┤ │ 14 │3月22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巳○○ │車牌3GT—350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午○○ │車牌7GB—985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甲丑○ │車牌N9Z—199號│ │ │ │ │ │ │ │ │機車 │ │ │ │ ├──┼───────┼───────┼────┼───────┼────┼──────┼──────┤ │ 15 │3月29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戊○ │車牌7GA—910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辛○ │車牌7GE—955號│ │ │ │ │ │ │ │正三豐織│機車 │ │ │ │ │ │ │ │帶實業廠│ │ │ │ │ ├──┼───────┼───────┼────┼───────┼────┼──────┼──────┤ │ 16 │4月4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W○○ │車牌BP3—690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t○○ │車牌3FK—291號│ │ │ │ │ │ │ │宙○○ │機車 │ │ │ │ │ │ │ ├────┼───────┤ │ │ │ │ │ │ │宇○○ │車牌7GB—585號│ │ │ │ │ │ │ │ │機車 │ │ │ │ ├──┼───────┼───────┼────┼───────┼────┼──────┼──────┤ │ 17 │4月5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天○○ │車牌7GC—155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18 │4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c○○ │車牌3FK—308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未○○ │車牌3GX—527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n○○ │車牌CZL—107號│ │ │ │ │ │ │ │ │機車 │ │ │ │ ├──┼───────┼───────┼────┼───────┼────┼──────┼──────┤ │ 19 │4月7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V○○ │車牌3GW—657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y○○ │車牌7GD—902號│ │ │ │ │ │ │ │ │機車 │ │ │ │ ├──┼───────┼───────┼────┼───────┼────┼──────┼──────┤ │ 20 │4月8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G○○ │車牌3GT—193號│共同故買│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A○○ │機車 │贓物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K○ │車牌3FJ—196號│ │ │ │ │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卯○○ │車牌6GF—251號│ │ │ │ │ │ │ │寅○○ │機車 │ │ │ │ │ │ │ ├────┼───────┤ │ │ │ │ │ │ │甲己○ │車牌7GA—775號│ │ │ │ │ │ │ │ │機車 │ │ │ │ ├──┼───────┼───────┼────┼───────┼────┼──────┼──────┤ │ 21 │4月12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F○ │車牌7GA—636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2 │4月14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戌○○ │車牌7GC—980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3 │4月14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Y○○ │車牌7GH—258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4 │4月14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巳○ │車牌779—BCN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E○○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5 │4月14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w○○ │車牌083—BCN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甲D○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6 │4月14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子○○ │車牌7GF—777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7 │4月18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J○ │車牌3GT—638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8 │4月19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午○ │車牌7GG—160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29 │4月19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壬○ │車牌N9Y—331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0 │4月2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s○○ │車牌7GA—232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1 │4月2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N○○ │車牌7GC—287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r○○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2 │5月2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亥○○ │車牌7GD—910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3 │5月2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L○○ │車牌7GD—155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4 │5月2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N○ │車牌N9D—183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5 │5月2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J○○ │車牌3FJ—237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6 │5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卯○ │車牌N9X—037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7 │5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d○○ │車牌7GA—770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e○○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38 │5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口湖鄉港│R○○ │車牌7GJ—212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不 應 減 刑 │ │ │日17至21時 │東村臺17線金湖│ │機車 │ │,如易科罰金│ │ │ │ │2 號橋地藏王廟│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旁 │ │ │ │元折算壹日 │ │ ├──┼───────┼───────┼────┼───────┼────┼──────┼──────┤ │ 39 │5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庚○ │車牌7GP—509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甲宙○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0 │5月15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寅 │車牌3GQ—157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捌月│不 應 減 刑 │ │ │翌日17至21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辰○ │車牌7GB—905號│ │ │ │ │ │ │ │ │機車 │ │ │ │ ├──┼───────┼───────┼────┼───────┼────┼──────┼──────┤ │ 41 │5月25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P○○ │車牌7GK—399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不 應 減 刑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2 │5月25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丁○ │車牌N9H—005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3 │5月27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庚○○ │車牌7GN—032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4 │5月27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I○○ │車牌3FH—993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5 │5月27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Z○○ │車牌7GG—683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6 │5月27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b○○ │車牌7GE—068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甲子○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7 │5月3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地○ │車牌7GH—962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8 │5月3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m○○ │車牌7GQ—096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甲甲○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49 │5月3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q○○○│車牌7GF—859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不 應 減 刑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0 │6月5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H○ │車牌7GK—675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甲G○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1 │6月5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亥○ │車牌7GQ—136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2 │6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Q○○ │車牌N9R—559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3 │6月6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l○○ │車牌3CQ—252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4 │6月9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E○ │車牌808—BUV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5 │6月9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K○○ │車牌7GL—562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6 │6月1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I○ │車牌A5B—060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內政部入│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出國及移│ │ │ │ │ │ │ │ │民署 │ │ │ │ │ ├──┼───────┼───────┼────┼───────┼────┼──────┼──────┤ │ 57 │6月10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O○○ │車牌817—BCP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8 │6月12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酉○ │車牌7GM—852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59 │6月13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j○○ │車牌7GP—912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0 │6月13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M○ │車牌7GG—853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1 │6月16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甲宇○ │車牌7GN—025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2 │6月19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z○○ │車牌7GJ—056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3 │6月19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k○○ │車牌7GJ—188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不 應 減 刑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4 │6月25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U○○ │車牌7GM—885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5 │6月25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f○○ │車牌7GJ—082號│ │ │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i○○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6 │6月26日夜間或 │雲林縣元長鄉頂│辰○○ │車牌3GQ—211號│故買贓物│有期徒刑陸月│不 應 減 刑 │ │ │翌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7 │7月2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甲玄○ │車牌7GE—060號│ │ │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 68 │7月5日夜間或翌│雲林縣元長鄉頂│a○○ │⑴車牌7GL—788│故買贓物│有期徒刑拾月│不 應 減 刑 │ │ │日17至21時 │寮村中坑17號右│ │ 號機車 │ │ │ │ │ │ │前大排水溝旁 ├────┼───────┤ │ │ │ │ │ │ │甲O○ │⑵車牌7GL—835│ │ │ │ │ │ │ │甲Q○ │ 號機車 │ │ │ │ │ │ │ ├────┼───────┤ │ │ │ │ │ │ │甲未○ │⑶車牌7GL—127│ │ │ │ │ │ │ │ │ 號機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