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87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4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42、11829、15062、1851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經查系爭9J-3476號自小客車係劉駿議以十五萬元之價額典 當予台中市西屯區○○○路○段二十號世昌當舖,嗣因劉駿議未贖回系爭車輛,世昌當舖人員乃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將該車出售,業據原審於理由敘述綦詳,檢察官以被告等人於警方查獲之始至檢察官偵查時均未言及有前負責人楊秋雯者,亦未主動向員警提供9J-3476 號自小客車之購買證明,足認其等係共同以拆解該自小客車,出賣其零件之方式,將該自小客車侵占入己等為由上訴,本院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