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49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㈡所示偽造之「甲○○」、「Chen Chia Yi」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2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3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1段109號12樓之2住處,竊得同居女友甲○○所持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信用 卡,復連續於附表㈠所示之時間,持所竊得之信用卡,至附表㈠所示之地點盜刷購物消費。同時在簽帳單上偽造甲○○如附表㈡所示之英文及中文署名(含複寫聯),持以向上開商店人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商店人員誤以乙○○為甲○○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進行交易,進而交付乙○○所購買之相關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附表㈠所示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且使發卡銀行誤以為係甲○○本人確有上開消費行為,而同意撥款予上開商店,而受有難以追償之不利益。嗣因甲○○發現失竊上開信用卡報警,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4.12.15函、存證信函1份、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 信用卡部94.12.13函、寶華商業銀行94.12.15函、寶華銀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慶豐銀行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各1紙 、簽帳單影本19張等在卷足資佐證,被告自白犯罪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罰金刑最低額(第33條第5款)、易 科罰金(第41條)、牽連犯(第55條後段)、連續犯(第56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自95年7月1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各該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同法第2條第1項,仍應適用各該修正前之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甲○○中文及英文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均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處,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竊盜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3罪間,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遞 加重其刑。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屬有據;然查本件被告本件之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而 被告前雖因本案遭通緝,但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96年7月16日施行)前歸案接受審判,並無 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遽以被告非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而不予減刑,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竊取被害人甲○○之信用卡,並冒用其名義盜刷,非但損及甲○○之權利,亦造成發卡銀行之損失;惟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盜刷信用卡之金額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偽造如附表㈡所示署名之簽帳單,其商店留存聯,係交付特約商店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已非被告所有,故不為沒收之宣告;另客戶留存聯部分,雖已交付被告持有,而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因未扣案,且不能證明仍然存在,未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如附表㈡所示簽帳單上「甲○○」、「Chen Chia Yi」之署名,既係偽造,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附表一:乙○○連續盜刷信用卡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號│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信用卡卡號 │盜刷金額│ 備 註 │ │ │(銀行入帳時間)│ │ │(新台幣)│(簽帳單影本)│ ├──┼───────┼──────┼────────────┼────┼──────┤ │ 1 │ 93年12月29日 │慶昌銀樓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 2,500│逾調閱期,銀│ │ │(93年12月29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行無法提供 │ ├──┼───────┼──────┼────────────┼────┼──────┤ │ 2 │ 93年12月30日 │摩根庭園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 666│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30日)│西餐廳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18 │ ├──┼───────┼──────┼────────────┼────┼──────┤ │ 3 │ 93年12月31日 │中國石油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 42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31日)│公園路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19 │ ├──┼───────┼──────┼────────────┼────┼──────┤ │ 4 │ 94年1月3日 │中國石油 │寶華商業銀行 │ 420│逾調閱期,銀│ │ │(94年1月3日) │松竹路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行無法提供 │ ├──┼───────┼──────┼────────────┼────┼──────┤ │ 5 │ 94年1月4日 │水連天卡拉OK│寶華商業銀行 │ 2,350│逾調閱期,銀│ │ │(94年1月4日)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行無法提供 │ ├──┼───────┼──────┼────────────┼────┼──────┤ │ 6 │ 93年12月16日 │中國石油 │慶豐商業銀行 │ 1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17日)│公園路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3 │ ├──┼───────┼──────┼────────────┼────┼──────┤ │ 7 │ 93年12月16日 │中國石油 │慶豐商業銀行 │ 39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17日)│公園路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1 │ ├──┼───────┼──────┼────────────┼────┼──────┤ │ 8 │ 93年12月16日 │快樂網購物城│慶豐商業銀行 │ 2,1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0日)│有限公司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5 │ ├──┼───────┼──────┼────────────┼────┼──────┤ │ 9 │ 93年12月17日 │慶昌銀樓 │慶豐商業銀行 │ 1,8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0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2 │ ├──┼───────┼──────┼────────────┼────┼──────┤ │10 │ 93年12月17日 │比佛利鋼琴吧│慶豐商業銀行 │ 2,0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1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3 │ ├──┼───────┼──────┼────────────┼────┼──────┤ │11 │ 93年12月17日 │比佛利鋼琴吧│慶豐商業銀行 │ 3,2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1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7 │ ├──┼───────┼──────┼────────────┼────┼──────┤ │12 │ 93年12月18日 │比佛利鋼琴吧│慶豐商業銀行 │ 7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1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8 │ ├──┼───────┼──────┼────────────┼────┼──────┤ │13 │ 93年12月20日 │麗金商務旅館│慶豐商業銀行 │ 88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0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4 │ ├──┼───────┼──────┼────────────┼────┼──────┤ │14 │ 93年12月20日 │麗金商務旅館│慶豐商業銀行 │ 20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1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0 │ ├──┼───────┼──────┼────────────┼────┼──────┤ │15 │ 93年12月21日 │全國加油站股│慶豐商業銀行 │ 845│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1日)│份有限公司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29 │ │ │ │樂業路加油站│ │ │ │ ├──┼───────┼──────┼────────────┼────┼──────┤ │16 │ 93年12月21日 │松青超市 │慶豐商業銀行 │ 549│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1日)│松竹店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2 │ ├──┼───────┼──────┼────────────┼────┼──────┤ │17 │ 93年12月21日 │六發商行 │慶豐商業銀行 │ 2,280│95他1174卷 │ │ │(93年12月22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1 │ ├──┼───────┼──────┼────────────┼────┼──────┤ │18 │ 94年1月8日 │中國石油 │慶豐商業銀行 │ 810│95他1174卷 │ │ │(94年1月10日) │青島路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4 │ ├──┼───────┼──────┼────────────┼────┼──────┤ │19 │ 94年1月21日 │文華加油 │慶豐商業銀行 │ 500│95他1174卷 │ │ │(94年1月24日) │站股份有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7 │ ├──┼───────┼──────┼────────────┼────┼──────┤ │20 │ 94年1月24日 │中國石油 │慶豐商業銀行 │ 520│95他1174卷 │ │ │(94年1月25日) │進化路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5 │ ├──┼───────┼──────┼────────────┼────┼──────┤ │21 │ 94年1月25日 │統一精工股份│慶豐商業銀行 │ 465│95他1174卷 │ │ │(94年1月25日) │有限公司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6 │ ├──┼───────┼──────┼────────────┼────┼──────┤ │22 │ 94年1月25日 │愛麗施大飯店│慶豐商業銀行 │ 1,200│95他1174卷 │ │ │(94年1月26日)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頁38 │ ├──┴───────┴──────┴────────────┼────┼──────┤ │ 合 計 │ 24,895│ │ └──────────────────────────────┴────┴──────┘ 附表二: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上,應沒收之偽造「甲○○」署名 ┌──┬──────────────────────────┬────────────┐ │編號│ 附 著 之 文 書 │應 沒 收 之 偽 造 署 押 │ ├──┼──────────────────────────┼────────────┤ │ 1 │93年12月29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偽造之「Chen Chia Yi」署│ │ │ │名貳枚 │ ├──┼──────────────────────────┼────────────┤ │ 2 │93年12月30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 3 │93年12月31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 4 │94年1月3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同上 │ ├──┼──────────────────────────┼────────────┤ │ 5 │94年1月4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同上 │ ├──┼──────────────────────────┼────────────┤ │ 6 │93年12月16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 7 │93年12月16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 8 │93年12月16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 9 │93年12月17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0 │93年12月17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1 │93年12月17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2 │93年12月18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3 │93年12月20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4 │93年12月20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5 │93年12月21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6 │93年12月21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7 │93年12月21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同上 │ ├──┼──────────────────────────┼────────────┤ │18 │94年1月8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偽造之「甲○○」署名貳枚│ ├──┼──────────────────────────┼────────────┤ │19 │94年1月21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同上 │ ├──┼──────────────────────────┼────────────┤ │20 │94年1月24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同上 │ ├──┼──────────────────────────┼────────────┤ │21 │94年1月25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同上 │ ├──┼──────────────────────────┼────────────┤ │22 │94年1月25日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 │偽造之「Chen Chia Yi」署│ │ │ │名貳枚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