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訴字第643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樓之2 丙○○ 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庚○○ 甲○○ 丁○○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黃章典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廖瑞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保險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8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218號、97年度偵字第49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癸○○係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匯聯公司)總經理(甫退休),丙○○、辛○○及壬○○則分別為匯聯公司歷任總經理,丁○○為匯聯公司協理,甲○○及戊○○為匯聯公司經理,庚○○為匯聯公司負責汽車保險相關業務之專員,己○○則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簡稱新光嘉義分公司)經理,均明知匯聯公司並非保險業,竟與匯聯公司之業務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匯聯公司自民國93年間起推出「萬無一失專案」(俗稱丟車賠車保險),該專案內容即買車車主得與匯聯公司簽訂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約定車主繳交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2萬2千元 不等之費用後,可享有1年期之保障,如車主在1年之有效期間內車輛遺失,在完成向警政機關報案及向原投保竊盜險之產險公司通知出險等手續,並支付5%稅金後,得要求匯聯 公司賠付與失竊車輛同款之新車。藉此較投保一般保險公司推出汽車竊盜險有利之方式(一般汽車竊盜險理賠金,需扣除自負額10%及折舊),而委由匯聯公司之業務員向客戶推銷,並誘使購車車主參與上開專案(因汽車失竊後,參與該專案者僅需負擔5%車資,即可獲得新車1部)。收取上開費用之業務員,在車主投保甲式或乙式車體險之情形下,可將上開收取之費用收為個人佣金,如車主僅投保丙式車體險,業務員即須將所收取費用中之2千元繳回匯聯公司,匯聯公 司藉上開方式以經營保險業務。 ㈡被告己○○另意圖為自己及匯聯公司之利益,為爭取匯聯公司因販售汽車而取得之汽車保險通路,即代表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匯聯公司時任總經理之丙○○及戊○○協商後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新光嘉義分公司【贈送】匯聯公司出售之汽車「2 年自負額10%汽車竊盜險」,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另由匯聯公司繳納汽車竊盜險免折舊附加險之保險費,匯聯公司為分散推出萬無一失專案承擔之賠車風險,除代車主投保新光嘉義分公司贈送之「自負額10%汽車竊盜險」,並代車主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免折舊附加險」,另將向投保丙式車體險之車主所收取之2千元,繳交汽車竊盜險免折 舊附加險之保險費,不足之部分則由匯聯公司自行負擔,並編列為銷貨成本。而上開方式,造成新光嘉義分公司短收保險費,【無償承擔】車主汽車失竊之風險,而致生損害於新光公司之財產及利益。且參與萬無一失專案之車主僅需繳交5 %之車資,即可換取新車1部,因而提高汽車失竊之道德 危險,破壞汽車竊盜保險制度之健全。 ㈢迄96年7月止,總計參與萬無一失專案之車主已逾7千名。嗣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檢舉,發函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檢舉,經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調查站、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96年7月23 日執行搜索查獲。 ㈣因認被告癸○○、庚○○、丙○○、丁○○、戊○○、甲○○、辛○○、己○○、壬○○等9人均犯保險法第167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罪嫌。 二、證據能力: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證述及書證,並未經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聲明異議,且各該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扣案之物品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查上開扣案物品,係由員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依法定程序合法執行搜索扣得,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癸○○、丙○○、辛○○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戊○○及其辯護人雖均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俱無證據能力,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並爭執卷附網頁資料並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以之作為證據,茲不贅述其等證據能力之有無,附此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68條之2第1項等罪嫌,無非係以:「 01、被告癸○○之供述。 02、被告丙○○之供述。 03、被告丁○○之供述。 04、被告戊○○之供述。 05、被告甲○○之供述。 06、被告庚○○之供述。 07、被告己○○之供述。 08、證人秦世強及黃淑敏之供述、凱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要保書、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編號:0320)、匯聯汽車「贈送二年竊盜險」專案活動參與書、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單、協議書、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卡、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號戶名黃淑敏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華南 商業銀行號碼IC0000000號支票、匯聯公司94年7月28日入帳單。 09、新光產物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23日(96)新產客 服發第960289號函、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新光產物保管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資料查詢列印暨賠款明細表、新光產物保險汽車險理賠案初步紀錄暨理算書、理賠申請書及同意書。 1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5日(96)新產客 服發第960356號函暨承保匯聯汽車萬無一失專案保險業務之竊盜險資料。 11、受款帳戶明細表。 12、網頁列印資料。 13、丟車理賠保險相關新聞資料。 14、證人任嘉琳、黃子哲之證詞。 15、證人何慧伶之證詞。 16、證人吳家璇之證詞。 17、證人辛梅芳之證詞。 18、證人林文惠之證詞。 19、證人陳一漢之證詞。 20、證人黃裕豐之證詞。 21、證人蔡文元之證詞。 22、證人蔡明宏之證詞。 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 24、匯聯公司與新光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簽訂之協議書。 25、匯聯公司人事資料。 26、匯聯公司斗六所所長蔡世昌之陳述、匯聯公司斗六所業代盧麒勇之陳述、匯聯公司斗六所業代陳俊嘉之陳述、匯聯公司員林所業代洪緯豪之陳述、匯聯公司員林所業代蕭文永之陳述、匯聯公司員林所所長林世鴻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王程圻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柏全之陳述、匯聯公司員林所行政專員張碧鳳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建民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許靜賏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黃景信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侯國忠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李志昌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何政杰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許祐欣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張明順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張清舜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黃堂榮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柯家隆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洪姓隆之陳述、匯聯公司離職員工李志明之陳述、匯聯公司忠孝所所長林冠章之陳述、匯聯公司博賢所所長潘世聰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劉錫鑫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蕭任發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蕭信杰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李國統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鹿港所會計郭淑寬之陳述、匯聯公司鹿港所銷售副理楊美貞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寅○○之陳述、匯聯公司鹿港所所長林健裕之陳述、匯聯公司溪湖所助理林菊雅之陳述、匯聯公司溪湖所所長潘世安之陳述、匯聯公司社頭所所長張明雄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蕭如凱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宏銘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甘霖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吳沛臻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蔡宜珊之陳述、匯聯公司業務助理張凱珍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柯平益之陳述。 27、匯聯公司財物課長鄭麗菁之陳述、匯聯公司會計課長蔡秀梅之陳述、匯聯公司保養廠會計兼社頭營業所行政助理邱秀媚。 28、證人即新光公司嘉義分公司襄理陳昭輝之陳述。 29、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聯絡單。 30、被告庚○○於96年3月29日所寄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31、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32、車主臧淑芬所有: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匯聯公司交車確認表、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編號:7652號)、參加專案保險聲明書、凱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保書、解釋竊盜險效力內容之手札一張、新光產物保險信用卡保險費簽帳單。 33、萬無一失領用明細。 34、車主洪美玲所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收據、凱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保書。 35、車主徐許來滿所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收據、凱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保書。 36、投保萬無一失專案投保人明細、扣案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及編號。 37、匯聯公司96年7月23日萬無一失專案收費及繳費入帳單 、匯聯公司費用報支單、新光公司保險費收據、9605匯聯萬無一失明細、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 38、匯聯公司96年6月12日萬無一失專案收費及繳費入帳單 、匯聯公司費用報支單、新光公司保險費收據、9604匯聯萬無一失明細。 39、匯聯公司明細分類表、匯聯公司95年1月19日入帳單。 40、其他所有入帳單、所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專案明細表、所有存款憑條、所有匯聯公司請購單。 41、在匯聯公司搜索扣得之汽車保險單。 42、匯聯公司萬無一失收據(在員林所查扣)。 43、其他扣案物品。」等節為據。 四、訊據被告癸○○、丙○○、辛○○、戊○○、丁○○、庚○○、甲○○、壬○○等人對於其等分別曾在匯聯公司任職或為現職員工,被告己○○任職於新光嘉義分公司等情固均不爭執,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違反保險法之犯行。被告癸○○、丙○○、辛○○、戊○○、丁○○、庚○○、甲○○、壬○○均辯稱:匯聯公司推出「萬無一失」銷售專案,並不是保險契約,很多汽車公司都有在辦這種業務;跟匯聯公司搭配的保險公司有新光產物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新光嘉義分公司是贈送2年的竊盜險,客戶一定要投保全險 ,甲式、乙式免折舊險的保費由匯聯公司吸收,如果客人買的是丙式保險,要收費2千元用以投保免折舊附加險,由匯 聯公司轉支付給保險公司,這個活動承擔風險部分從頭到尾都是保險公司在辦理,匯聯公司沒有辦理保險業;萬一客戶竊盜出險之後,他可以選擇要領錢或是領1臺新車,如果是 領新車,就是保險公司將竊盜險及免折舊附加險理賠金付給客戶,客戶拿理賠金再向匯聯買1臺新車,這中間的10%負 額部分,5%由客戶吸收,5%是由匯聯公司新車銷售利潤中吸收;新光嘉義分公司送「10%自負額竊盜險」之保費,是因為商業競爭,以前福特汽車公司也有送過3年竊盜險的保 費;伊等並沒有經營保險業或背信於新光嘉義分公司等語。被告己○○辯稱:伊代表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匯聯公司簽約,因為東京新安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推出買2年竊盜險送4年竊盜險的活動,所以伊公司才推出前「2年自負額10%竊盜險」 保費免費的活動;因為竊盜險保費不是很多,保費由伊等年終獎金中墊付,所以總公司還是有收到竊盜險的保費,公司既然有收到保費就不可能有什麼損失;因為整個市場在殺價競爭,所以伊等為了生存,自己繳保費給總公司,每筆都有入帳,總公司不可能沒有收到保費卻理賠;匯聯公司只是代收「免折舊附加險」保費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他們並沒有經營保險業;伊認為沒有背信於新光嘉義分公司,亦無違反保險法犯行等語。 五、按: ㈠「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 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為保險法第167條所明定。鑒於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對於社會及保險市場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且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的危害通常愈大,故於修法時就刑期及罰金刑部分均予提高(見該條立法理由之說明)。㈡又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及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保險為契約之一種, 於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並非要式行為,故對於特定之保險標的,一方同意交付保險費,他方同意承擔其危險者,保險契約即應認為成立。」故保險契約在於要保人1方繳納保費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保 險金額之義務,由保險人於收費後自己承擔風險之精神,換言之,若收費後並不自己承擔風險,不能構成保險。㈢又保險法固有「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規定,惟該法僅於第1條針對「保險」予以定義,至「類似保險 」定義為何則付之闕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95年4月10日、同年6月28日就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邀集學者專家一同研討,與會學者有認定「類似保險」與保險之5大要素間應有共通性即有可 保危險、具補償性、大數法則(危險分散)、對價關係、制度經濟,但目前「類似保險」定義不明,尚應逐案分析之(高棟樑教授見解),有認定類似保險非保險,應非屬保險監理單位主管範疇(宋哲明教授見解),有認定「類似保險」目前定義不明確,應逐案分析是否為「類似保險」,且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應於保險法中明訂之(劉榮宗教授見解),有認定自回歸法律層面來看,應依保險法第1條規定, 認就當事人一方所繳交於他方之對價是否構成「保險費」之要件來認定(彭金隆教授見解),經2次會議結論認為「類 似保險」之構成要件應有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危險、危險承擔、危險分散,而該會保險局初擬意見則為「所謂類似保險,應指未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申請許可之公司或合作社 為本法第1條之行為而言,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而言,有 上開會議紀錄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㈡第193至204頁)可參。基上學者見解,大多數亦認定類似保險本質亦屬保險,至少具備對價關係(名稱可能為費用、報酬或會費等)、保險利益、危險(保險事故)、危險承擔(給付保險金、提供一定服務或其他給付等)、危險分散(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等項,易言之,如果要保人並未繳納相當對價,或保險人並未因此承擔風險,仍與上開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研討「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合先敘明。 六、經查: ㈠匯聯公司並未向車主收取「5千元至2萬2千元」萬無一失專 案費用,即與保險或類似保險中之「對價關係」不符: ⒈在96年6月4日匯聯公司給各據點之銷售通報中,確實於第四⒌點規定「本月承保萬無一失費用2000元(款項由業收現金),承保乙式車損險不收取2000元萬無一失費用」等文字(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㈢第216頁),此項總公司給各營業 所之通報,已經明確表示公司之政策是乙式以上客戶(即甲、乙式車損險)不收取費用,僅丙式車體險保費低,公司及業務員之利潤少,才加收2000元參加費用。各分營業所之領取萬無一失參加意向書時,亦有參加書之領用流水明細,如93年12月16日至94年6月20日、94年11月29日至95年11月27 日鹿港營業所二份領用清單上,確實記載回件時是「贈送」或「收2000」,表示對丙式車主確實只有收取2000元費用(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33至34、41至42頁)。 ⒉但有時業務員向客戶收取之參加費用不止2千元,例如: ⑴96年7月18日匯聯公司鹿港營業所之業務員寅○○,向客戶 洪美玲收取參加費用1萬2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35頁)可證,洪美玲所投保之車體險即為丙式(見同上卷㈠第36頁)。證人寅○○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洪美玲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收費1萬2千元,這是否是妳承辦?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我承辦的,收據是我開的。收據是公司拿的,上面寫彰化市○○路是彰化總公司。(公司有無規定參加『萬無一失專案』都要開收據?)沒有規定。這是因客人要求而開立。(洪美玲參加丙式車險妳為何向她收1萬2千元?)就是要繳回公司的車價不足,她買的那部車公司只可以便宜3萬元,她殺了3萬元又要配件,約超出繳回公司車價1萬多元,所以我向她收1萬2千元。(這1萬2千元如何向公司呈報?)我沒有向公司呈報。我拿她的 錢來裝她的配件。丙式車體險2千元我有繳回公司。」「( 妳招攬業務期間,妳總共開了幾份這樣收據?)我從94年9 月份到97年5月上班期間,我沒有開立幾份。(妳上班期間 在『萬無一失專案』你有收費的有幾件?)參加十幾件,有參加就有收費。」「(收據上面有寫第2聯公司存檔,請問 第2聯在哪裡?)我沒有繳回公司,合約才有繳回公司,收 據沒有繳回公司。」「(妳的手法是妳個人這樣做,還是業務員都是這樣做,還是公司授意你們可以這樣做?)大家都這樣做,所長說可以這樣做。(妳的賣車獎金如何領?)賣1臺車折價空間是3萬或4萬元,如果沒有折價就是我的獎金 。有時候為了業績,即使沒有獎金我也願意賣車。如果1 個月賣了4臺以上,公司還會另外每1臺再補貼幾千元獎金給業務。配件我們也有較便宜的比例,保險費也有正常合理的利潤,我們就用這個空間去與客戶談車價。」等語(見原審卷第228頁正背)。由此可知:匯聯公司只規定丙式車體險車 主加入「萬無一失」專案要繳2千元,至於業務員向丙式車 體險車主收取之費用超過2千元以上者,超過部分即充作業 務員佣金或用以裝飾配件給客戶,成為業務員與客戶磋商之談判籌碼,雖然業務員寅○○向客戶洪美玲收取1萬2千元參加費,但僅繳回匯聯公司2千元,另1萬元部分匯聯公司主管並未經手,也未收取,而是由業務員自己收取使用已明。 ⑵96年7月10日鹿港營業所之業務員卯○○,向客戶徐許來滿 收取參加費用6千3百元,有收據1紙可證(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46頁),但徐許來滿所投保之車體險卻是乙式 (同上卷第47頁)。證人即業務員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徐許來滿向你們訂車是否是你承辦?)是的。..收據是我開的。(徐許來滿買乙式車險為何收6千3百元?)因為她買車殺價超過我負荷的獎金8千元,所以我收這個錢 來補足。(你收6千3百元的錢拿去哪裡?)作為客人要求裝配件的費用。(公司有無宣導甲乙式車險是不收錢?)有。這是因為超過我的獎金所以我才會收錢,一般我不收錢。(有客戶要求才會開收據嗎?)是的。」「(.. 你所開立的 有蓋公司統一編號章?)因為發票章直接就放在櫃子旁邊,我們拿了就可以蓋,這是匯保險費用的章,這個章放在劃撥單旁邊。(你招攬業務期間?)84年9月21日到現在。(這 段期間你開立了幾張收據?)2張,大部分客人都不要。( 你開的收據上面寫著共收取「萬無一失專案」保費多少錢,以你的認知來看,為何要寫『保費』,你是否知道?)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230頁背至232頁)。可知,匯聯公司有宣導對於甲乙式車主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不收費用,但客戶徐許來滿因為殺價太多,業務員卯○○才收取6千3百元費用,但實際上該6千3百元也沒有繳回公司。業務員卯○○雖然使用公司的橢圓橡皮章,但匯聯公司主管應不知悉該6千3百元用途,所以該6千3百元並不能作為公司充作承擔風險之判斷依據。至於收據上記載「保費」2字,看似涉有 保險性質,但實際上能否構成保險仍須判斷匯聯公司有無收取保費以分擔風險之行為。 ⑶再以黃淑敏購車時所投保之汽車相關保險案例,「要保書」記載:黃淑敏係向新光公司投保,而非向匯聯公司投保,黃淑敏投保乙式車體險,竊盜損失險部分確實是贈送「2年10 %自負額」之內容(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4頁),而 參加「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亦記載失竊時須向保險公司申辦理賠手續,第6點規定,失竊理賠內容由原投保竊盜 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保單內容核定,並不是由匯聯公司負擔竊盜險理賠,匯聯公司與車主之間亦無存在竊盜險之法律關係(見同上卷㈠第5頁)。證人秦世強(黃淑敏之夫)雖於96 年3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有支付參加萬無一失專案費用1萬2千元等語(見同上卷㈠第20頁),然證人即匯聯公司業務員丑○○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如何進行勤務宣導?)這是1個行銷包裝,客戶跟我們買車,如果客 戶要求的折價價值或是配件超出我們業務員的獎金範圍,我們可以搭配公司的「萬無一失專案」作為行銷包裝,以減少我們損失。(如果客戶不殺價也不要配件,是否就不用推行『萬無一失專案』?)是的。我們就會用免費贈送「萬無一失專案」,就不用收錢。(甲乙丙式車體險通通不收錢嗎?)甲、乙式全險不收錢,丙式收取2千元的費用。(假如客 戶不殺價也不要配件,就丙式車體險的部分是否也不收錢?)有時候有的營業員會收錢,我是以贈送的方式不收錢。(你不收錢的話,那2千元是否要繳回公司?)要。(黃淑敏 的汽車要保書是否你承辦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你有無向她收『萬無一失專案』的參加費用?)以黃淑敏的購車條件,她當時要求的折價條件超出我的獎金範圍,我有問她要不要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我當時告訴她活動價值1 萬2千元,我也是跟她收了1萬2千元。(這個1萬2千元到哪 裡去?)就是涵蓋在車價裡面了,算是減少我們的損失。(該車你的獎金多少錢?)業務員的獎金至少是車價的5%。 」「(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說這1萬2千元你又退還給黃淑敏?)是的,我當時告訴她這是1個行銷包裝,後來有發生一些 糾紛,她買新車的時候說我們的車是瑕疵車,她不願意要這臺車,後來我去瞭解原因才知道她要討回這1萬2千元。」「(你還給她1萬2千元是否有開收據?)我有寫在訂單上面,我在其他約定事項上面有寫贈送,我是後來自己掏腰包還給黃淑敏。(庭呈訂單第1聯影本附卷)」「(如果丙式收2千元,有另外繳回給公司嗎?還是涵蓋在車價?)要另外給匯聯汽車公司。2千元統一繳給營業所的助理,他統一匯款回 總公司。(如果沒有向客戶收2千元而且是參加丙式保險, 這2 千元你們業務員要如何處理?)我不知道公司如何處理。(改稱)這2千元由我們業務自己出錢,這2千元我們也是要繳回給業務助理匯款回總公司。」「(黃淑敏是參加乙式車體險,你還是收了1萬2千元?)因為我們作一個行銷包裝,她殺價超出我們的獎金範圍,所以我才跟她收參加費1萬2千元彌補獎金。」「(你向黃淑敏收取1萬2千元的費用,你是否呈報公司?)她是投保乙式車體險我不必回報公司,是彌補獎金損失,就涵蓋在車價裡面,我沒有回報公司,也沒有向主管說收1萬2千元的事情。」「(公司是否知道你向黃淑敏收1萬2千元?)不知道。」「(你有無問過公司主管,只要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有繳錢的客戶,這些錢你們業務員可以直接收下來當獎金?)公司沒有說叫我們收多少,是因為賣車損失要拉回來。這不是佣金,這些錢沒有繳回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223至226頁),並提出黃淑敏94年7 月23 日訂購合約書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46頁)。觀丑○○與寅○○、卯○○等業務員之證述內容大致相同,丑○○對乙式車主黃淑敏所收取之1萬2千元費用,完全並未繳入公司,而是充作其業務員之佣金。雖然丑○○復證稱該1萬2千元不是佣金,然丑○○已證述係因黃淑敏太會殺價,所以酌收1萬2千元用以彌補業務員獎金,所以可知該1萬2千元確實是充作其佣金,公司並未收取該1萬2千元作為承擔風險之對價,自不得以此認定匯聯公司有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依據。 ⑷足見車主投保甲乙式車體險,並參加「萬無一失專案」者則均予免費,如參加丙式車體險則酌收2千元,乃匯聯公司之 統一作法,業務員於遇到殺價殺得比較兇的客戶時,只好以對客戶提高參加之費用或對甲乙式車體險車主加收費用之方式,以維持業務員賣車之利潤,甚至亦有業務員遇有參加丙式車體險不收取2千元參加費用,而由業務員自掏腰包繳付 匯聯公司之情形,凡此均為業務員個人為衡量其佣金、業績多寡所為推銷車輛之手法,惟並無礙於匯聯公司仍只收取丙式車體險參加費2千元之費用,其餘超收款項或以為業務員 佣金,或折為車主索討配件之費用,以免短收業務員原可預期之佣金,應屬實情。 ㈡匯聯公司收取丙式車體險車主之2千元(也可能是業務員代 墊2千元),係轉向保險公司購買「免折舊附加險」,並非 作為自己之理賠基金: ⒈匯聯公司並未向甲、乙式車體險車主收費,亦為公訴人所是認,匯聯公司對甲、乙式車體險之車主既無保險契約中「一方收取保費」之必備要件,則該部分自無經營保險業務之疑慮(況且車主投保甲乙車體險,免費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時,仍可享有下述匯聯公司代車主轉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額免折舊附加條款」及新光嘉義分公司提供2年自負額10%免折舊汽車竊盜險)。 ⒉至起訴書及被告均承認匯聯公司確實向丙式車體險車主收費2千元(或由業務員代墊2千元),且如上述93年12月16日至94年6月20日、94年11月29日至95年11月27日鹿港營業所2份領用清單上,部分確實記載向客戶「收2000」。而「萬無一失」專案比一般失竊險多提供「免折舊、僅5%自負額」之 優惠,惟匯聯公司自丙式車體險之車主處所收取之2千元, 係替車主轉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額免折舊附加條款」,並非作為匯聯公司自己收取折舊保費之用,此由黃淑敏之個案可明。蓋黃淑敏買車時之汽車保險契約,已投保「附加險種【17】」,保費1166元即為附加險保費(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2頁、亦可見96年度聲搜字第9號卷第153頁),該附加險種即為「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額免折舊附加條款」(92年8月20日台財 保字第0920751592號函)(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0頁)(險種代碼見96年度聲搜字第9號卷第151頁),足見匯聯公司確實有為黃淑敏投保免折舊附加險,並非匯聯公司自己收費後自己承擔折舊損失。 ⒊再者,就卷內資料之96年1月至5月之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客戶而言,匯聯公司將96年1月份、2月份、4月份、5月份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客戶154人次、77人次、71人次、60人次,數批參加者之「折舊險附加險」費用122674元、67165元、57847元、49259元,確實有支付給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有匯聯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費用報支單可證,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亦出具122674元、67165元、57847元、49259元之收 據(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51至54、56至59、113至115、115背至117頁),在上述參加者之汽車保險契約中,均有註明投保內容包括免折舊附加險,且一一比對後,確定匯聯公司均有支付參加者之折舊險保險費,明細如附表所示。⒋又匯聯公司並非將全部「萬無一失」客戶之折舊附加險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部分有轉向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投保。如匯聯公司將96年5月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 客戶16人一整批參加費用合計8126元,支付給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有匯聯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費用報支單可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有限公司,亦出具8126元之收據(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54頁背至55頁背)。 ⒌雖然如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㈡內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載,免折舊附加險之保費,自470元至1427元 不等,470元是1300CC自小客車(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 ㈡第142頁),1427元是3500CC自小客車(同上卷㈡第265頁),但此係因車種車價不同所致,雖然均未達2千元,但匯 聯公司一律向丙式車主收取2千元,整齊畫一,在管理作業 上比較方便,況且代為投保作業還有行政成本、手續等費用考慮在內,就超出實際繳納保費部分,亦不能認為是經營保險業行為。 ㈢「萬無一失專案」之最終賠付者仍為新光嘉義分公司,並非匯聯公司,與保險契約必備要件「他方同意承擔其危險」者不符,車主並可以該賠付金作為另購新車之款項: ⒈依匯聯公司與客戶簽訂「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第6條 規定「萬無一失專案不得要求(匯聯公司)賠付現金」.. 「該原車輛失竊理賠內容由原投保竊盜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其保單內容核定條件理賠之」(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24頁),故竊盜險理賠是由保險公司即新光嘉義分公司理賠,並非由匯聯公司理賠,此由新光嘉義分公司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7、93、98、103、108頁)可稽。 ⒉一般汽車失竊險出險時,投保人會有承受汽車折舊及10%自負額問題,並不能獲得如同原本購買新車時全部車款之理賠。「萬無一失」專案比一般竊盜險多了「免折舊」及「僅5 %自負額」之優惠,匯聯公司面對「免折舊」問題時,作法即係替客戶投保免折舊附加險來彌補此部分折舊損失。即如匯聯汽車與新光嘉義分公司簽訂之「協議書」所示,該協議書第2點係明定「乙方〈即新光分公司〉免費贈送甲方〈即 匯聯公司〉之客戶2年自負額10%免折舊汽車竊盜險,免折 舊之保費由甲方支付乙方,按汽車險費率規章計算。」(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㈢第1頁),故折舊附加險之保費係由 匯聯公司負擔,且依上述㈡⒊,匯聯公司確實支付新光嘉義分公司96年1月至5月之免折舊附加險保費。 ⒊至於一般客戶自負額10%減為5%,剩下5%部分因限定只能向匯聯公司購買同型汽車,被告等人辯稱:經銷商賣1臺車 的利潤遠超過定價之5%,車價中業務員的佣金就不止5%,所以該5%差價就由新車銷售預定利潤中扣除,公司並無損 失等語。而一般人向汽車經銷商購車時,多半依定價殺價幾萬元,鮮少有客戶買車不殺價的,證人(業務員)丑○○也到庭證稱:業務員的佣金至少是車價的5%(見原審卷第224頁)。故經銷商對外定價,素來較向製造汽車商購進汽車之價格為高,本有一定空間之利潤,「萬無一失」專案在客戶申請出險後,將「竊盜險理賠金+折舊險理賠金+5%客戶自 負額」作為車價,再賣出1臺新車時,由匯聯公司吸收5%的價差,所賠付之新車等於按照定價95%賣出,實際上只等於免除了業務員佣金而已,匯聯公司評估認為按定價95%賣出車輛仍有獲利,才推出此「萬無一失」方案,商人在商言商,本來就會盤算利益,故被告等人所辯賠付之新車再以定價之95%出售仍有獲利,且實際上確亦增加該公司售車業務量,非但未減少利潤甚可提高業務員及公司之業績,更可使車主以原定價95%之價格再購得1臺新車,相較於車主如自保 險公司領得竊盜險之保險金時,尚須負擔10%自負額較為有利。此由證人蔡文元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賠你1 輛新車,你認為這樣划算?)划算。(業務員有沒有跟你說保保險公司的比較不好?)那好像是新光產物保險的。」(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㈡第151頁),林文惠具結證稱:「 (賠妳1輛新車,妳認為這樣划算?)當然划算,不然車子 丟了,什麼都沒有了。我自己覺得丟車賠車比較好。」(見同上卷第154頁),證人辛梅芳具結證稱:「我想要投保丟 車賠車險,因為新車怕丟掉了,因為不知道竊盜險怎麼理賠,希望丟掉再賠1臺,這樣損失會比較少。」(見同上卷第157頁),證人黃子哲具結證稱:「花一點錢去保,我覺得比較有保障。以消費者而言是很划算的。」(見同上卷第158 頁),證人何慧伶具結證稱:「因為我前1臺車失竊,竊盜 險沒有賠全部,但丟車賠車可以賠1部新車,覺得比較放心 。(妳覺得另外收錢,會不會比較貴?)不會,因為義務與權利是相對,要有一點付出,才有一點權利。」等語(見同上卷第162頁)可明。 ㈣又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之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第6條規定 :「本法所稱之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換言之,自己印製保單,收取保費,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造成損害從事理賠者始稱之為保險業。至於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定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則為保險經紀人(見保險法第9 條規定),2者自不可混為一談。又保險法第39條規定:「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易言之,所謂「再保險」,乃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性質上原屬於分擔危險之責任保險契約,即再保險人(再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再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危險(原保險人依其與原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契約而生之給付保險金義務)發生時,應負給付保險金予原保險人(再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之義務(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06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匯聯公司對於投保甲乙丙式車體險之車主,推銷該公司推出之「萬無一失專案」,原則上向投保丙式車體險之車主收取2千元 費用後,連同投保甲乙式車體險之車主,均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免折舊附加險」(甲乙式車體險之該免折舊附加險保費則由匯聯公司或業務員自行吸收),該免折舊附加險之保險契約乃存在於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各車主間,新光嘉義分公司另贈送之「自負額10%汽車竊盜險」,雖由業務員代墊此部分保費,然該竊盜險之保險契約亦存在於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各車主之間,依此,匯聯公司居間介紹各車主與新光嘉義分公司締結上開2種保險,似較接近保險經紀人地位。惟 依匯聯公司所推出「萬無一失專案」,係與各車主約定於車輛遺失時,需由車主向新光嘉義分公司完成理賠手續後,由匯聯公司再賠付同款式同車型新車,依實際作業流程,由新光分公司完成理賠手續後,經由車主同意並簽立同意書後,由新光嘉義分公司直接將理賠款項撥付予匯聯公司,形成實際上匯聯公司將其依「萬無一失專案」所應賠付車主之新車,實際上係由新光嘉義分公司理賠之保險金額支付90%之車款,在風險分擔上,匯聯公司又將危險轉由新光嘉義分公司由其實質承擔風險,又較接近「再保險」觀念。惟細究其等合約及3方關係(匯聯公司、新光嘉義分公司、車主)又與 單純之保險經紀人(僅居間介紹)、或保險法之再保險規定(有2保險契約即原保險契約、再保險契約),未盡全然相 符,匯聯公司所推出之「萬無一失專案」似有游離於保險經紀人角色與再保險法律關係之灰色地帶。然匯聯公司並未自車主處取得對價關係以為保費(服務費用、報酬),作為自己理賠之基金,即無所謂「對價關係」,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亦係由新光嘉義分公司實質理賠保險金額再經車主同意後,匯聯公司即以該筆保險金額作為其理賠新車予車主之部分車款,最終理賠者仍為新光嘉義分公司,故匯聯公司並不符合危險承擔之要件,與前揭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均有未合,即不能認為匯聯公司從事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應堪認定。 七、至起訴書另認:新光嘉義分公司短收保險費,無償承擔車主汽車失竊之損失,認被告等人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 罪嫌。然為被告等人所否認,被告己○○並辯稱:各分公司間都有業績評比,若衝高單位業績就有年終獎金,拿年終獎金代墊失竊險保費,總公司都有收到保費等語。查: ⒈依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 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 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 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 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主體限於「保險業負責人或 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主觀上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客觀上有「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始足當之,缺一不可。 ⒉被告己○○係新光嘉義分公司經理,係保險業職員,具有上開法條身份犯之特定身份,要無疑義。而依卷附匯聯汽車與新光嘉義分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第2點係明定「乙方〈 即新光嘉義分公司〉免費贈送甲方〈即匯聯公司〉之客戶2 年自負額10%免折舊汽車竊盜險.. 」(見96年度他字第43 號卷㈢第1頁),似指新光分公司自行吸收「10%自負額失 竊險」保險費,而有賠錢之情。然: ⑴經原審函詢新光總公司: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匯聯汽車公司合作「萬無一失」專案,93年6月份至96年6月25日參加之車主2656名,第1、2年與「2年自負額10%」竊盜險之保費,有 無繳入公司?依據新光總公司97年10月15日(97)新產客服發字第970875號函覆原審稱:該公司電腦資料中只能顯示上述2656名客戶之保費有無繳納,無法顯示何人繳納,但經查該2656名顧客之竊盜險,確實都已繳納入公司,且嘉義分公司於96年9月1日經理人交接時,財務稽核並無欠收保費情事,有該公司函文1份及隨函所附保批單收費狀況資料查詢列 印4份在卷(見原審卷第150至154頁)可稽。故起訴所述「 短收保險費,無償承擔」云云,尚非真實。 ⑵證人子○○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在哪裡任職?)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嘉義分公司負責人。我從96年9月1日接手,我的前手是己○○。(.. 己○○簽訂協議書,你們公司 有與匯聯汽車公司合作免費贈送保險?)這個協議書不是我簽定的,我不知道免費贈送的事情,但是我知道當時有這個合作事項。(新光嘉義分公司是否真的免費贈送?)我們全部產物險都有收費。」「(你們公司會不會無償承擔這個保險的風險?)公司不可能無償承擔風險。(你與己○○點交時有無發現因為公司短收竊盜險保費的事情?)帳目上很清楚,沒有短收。」「(1臺2000CC的車通常保全險含甲乙丙 式車體險,你們賣出1張保單的竊盜險保費約多少錢?)如 果是甲式約保險費6、7萬元,乙式約4、5萬元,丙式約2、 3萬元。佣金都有簽訂契約,甲乙丙式車體險佣金約在30% 上下,這是跟凱興保險代理人公司簽約的。這30%是給凱興保險代理人公司,凱興保險代理人公司再交給匯聯汽車公司,匯聯汽車公司再給業務員。這些都算在嘉義分公司的業績,與業務員無關。(你們嘉義分公司有什麼好處?)總公司會舉辦分公司間的業績競賽,當業績達到一定比例總公司會給分公司獎金,例如車體比1種、乘客險比1種,總業績比1 種,每1種的前幾名會有獎金。(你們幫人家墊2年自負額10%汽車竊盜險保費多少錢?)這不是我們墊的。我接手的時候活動就沒有了。我的前手之前的情形我不清楚。2年自負 額10%汽車竊盜險1臺50萬元的車,第1年約2千元左右,第2年就比例減少。(你們如果幫客人墊2千元衝業績,贏得獎 金之後再轉這樣划算嗎?)一定要拿到獎金才會划算,沒有拿到獎金不划算,因為獎金很豐厚。假設嘉義分公司每種競賽第1名總獎金年終可以拿到約2百萬元。」「(就匯聯汽車公司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簽訂協議書內容風險由何人承擔?)依協議書內容來看風險是保險公司承擔,至於保費如何繳納是要看他們協議內容。(你們分公司依風險度計算保費,要不要報回總公司核定?)保單一定要總公司核定。收費總公司有電腦控管流程,依照公司固定的費率收費。(如果承擔風險、簽訂保約而沒有收到保費?)不可能,公司電腦每天都會跑出來為什麼沒有收到錢。稽核與會計會來催帳。」「(這個專案何時停止?)這個專案我接手的時候就停止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3至235頁)。 ⑶經核對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㈡內新光產物之全部「萬無一失專案」保險契約,其中失竊險保費金額,無論1800CC、1998CC、2300CC、3500CC汽車第1年的保費都是2500元,只有 1300CC小車第1年的保險費是1500元;第2年以後因車價折舊,失竊險保費也應該降低。據此大略估算,93年6月份至96 年6月25日共3年間,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車主2656名,累計第1年的失竊險總保費可能在278萬8800元至464萬8000 元之間(2656×1500×70%=0000000;2656×2500×70% =0000000),假設新光嘉義分公司連續3年都拿到200 萬元以上獎金,拿其中一半約300多萬元墊付參加車主第1年之失竊險保費,並非不可能。縱然獎金有墊付不夠情形,然新光嘉義分公司代墊失竊險保費者,必定都是向投保新光產物車險者(見上述協議書第1點),新光嘉義分公司還可以從甲 、乙、丙車體險、意外險、乘客險等等當中獲取利潤補貼上述代墊損失,且客戶既然買了新光產物的車險,保險業務員與客戶建立關係後,業務員只有相關壽險證照,都還可以向客戶推銷壽險、火險、產品責任險、公共意外險等。被告己○○認為代墊一點竊盜險保費,更容易爭取保戶認同,或可以衝高業績爭取年終獎金,仔細盤算後,還是會自願代墊竊盜險保費(見原審卷第243頁),此並非不可能發生。此與 金管會傳真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擬具處理意見三、㈡認為「新光產險雖知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專案內容,然係基於業績並受制於通路,尚無證據證實其有構成保險法第168條之2之事實」,亦可相互印證(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㈡第190頁之檢察官公務電話記錄表通知保險局第3組副組長施瓊華傳真新光公司可能構成本件共犯之相關文件,暨同上卷第180至182頁之傳真函稿)。 ⑷被告己○○既不該當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罪嫌,則公 訴人認其餘被告與具特定身份之被告己○○共犯上開罪名,亦屬無據。 八、綜上所述,匯聯公司對投保甲、乙式車體險車主並未收取參加費用,既無收費當不構成保險行為,而匯聯公司對丙式車體險車主收取2千元費用,但該部分確實已轉向新光嘉義分 公司,以車主名義投保免折舊附加險,並未收取該部分費用作為自己理賠之基金,並無承作風險分散行為,並非保險。又萬一參加萬無一失車主在2年內因竊盜出險時,匯聯公司 並非理賠1臺汽車,而是將車主「可獲得之失竊險理賠+折舊險理賠+車主自負額5%現金」收取作為販售新車的價金,匯聯公司是以定價95%價格賣出新車,匯聯公司認為折價5% 等於免掉了業務員佣金而已,公司仍然有所獲利,願意承作,此乃商人的包裝行銷手法,並非經營保險行為。又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匯聯公司簽訂合作契約,願意代墊2年失竊險保 費,然該部分經子○○證述,及新光產物總公司函覆確認:全部參加者之第1、2年失竊險保險費均有繳入公司,公司並非免費承擔風險。且新光嘉義分公司之業務獎金及週邊利益,足以彌補失竊險之保險金,市場上削價競爭,本為常情,故被告等人所辯可堪採信。被告己○○與其他被告並無致生損害於新光嘉義分公司,亦不構成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 之罪。原審認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所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罪行,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九、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㈠匯聯公司依「萬無一失專案」所為之業務招攬,在車主所繳交之一定費用即為匯聯公司賠付同車型新車之「對價關係」,約定意向書第2條約定者即為保 險期間,第4條約定之「如車輛遺失」即為「可保危險」, 第6條由匯聯公司賠付同款式同車型車輛即為「危險承擔」 ,因車輛遺失所致車主之損失即為「保險利益」,以符合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雖未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亦未簽立何種形式上之保險契約,仍無解於其為「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性質,且最後承擔汽車失竊風險者,雖為新光嘉義分公司,然並不影響匯豐公司依「萬無一失專案」對車主所付賠付新車之義務,足見匯豐公司所推之「萬無一失」專案確屬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性質無誤。且匯聯公司為車主投保之竊盜險契約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均為車主,然受益人竟為空白無記載,並於承保事故發生時,由車主填具同意書予新光嘉義分公司,將理賠金無條件撥付匯聯公司,實質上受益人已為匯聯公司,匯聯公司即以此作為其分散「萬無一失專案」承保風險之方法。且該約定意向書使用「理賠」、「賠付」等文字,在車主與業務員間之主觀意思表示間,均係支付一定對價而獲得失竊理賠,與買賣汽車有別,況汽車如未失竊,匯聯公司亦不會退還車主所繳交之參與專案費用,亦無從解釋為附條件之汽車預售契約。㈡原審亦未調查專案車主與匯聯公司業務員間之真意,未究明專案車主究係因可獲得「丟車賠車」之保障,還是因為可以5%自付額購得新 車,始加入專案,且未就寅○○證述「就是丟車賠車」交待不足採之理由,及如認買賣契約不成就,是否涉及詐欺取財之罪嫌,原審未予斟酌,難認已盡調查之能事。㈢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係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定,然非為準備或設立法定基金者,即無從承擔風險或從事風險分擔之工作,進而認即非經營保險業務。㈣保險契約乃最大善意契約,然新光嘉義分公司竟免費贈送2年自付額10%免折舊汽車 竊盜險,就專案車主而言,仍為無償獲得保險,已不符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並應由要保人交付保費之規定,難謂不致引發或升高使汽車失竊以求理賠之道德危險,亦難謂不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獲利益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查:本案應非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而係基於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契約間之模糊地帶,已如前述六,檢察官雖以車主各繳納5 千元至2萬2千元不等費用,作為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費用,相當於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用,然僅丙式車體險之車主繳納2千元費用,且該費用亦由匯聯公司代繳付車主之「免折 舊附加險」,並非作為匯聯公司理賠基金之部分,至甲乙式車體險車主並未因參加該專案而繳付費用(業務員以此名義向各該車主收取費用,亦以之為佣金或車主裝設配件之費用,並未交付匯聯公司,亦如前述),檢察官認該專案係保險契約及繳付5千元至2萬2千元以為保險費用一情,容有誤會 。再者,自93年6月份至96年6月25日參加之車主2656名,僅5名車主發生投保車輛失竊之情,有新光產物總公司97年10 月15日(97)新產客服發字第970875號函文1份在卷(見原 審卷第150至154頁)及96年5月23日(96)新產客服發第960289函文1份及所附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保單資料查詢列印、明細、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協尋車輛電腦輸入單、同意書(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76至112頁)可參,雖保單資料查詢列印結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均為車主,受益人欄處卻均空白,被告己○○供稱此係因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均屬同1人即車主,除非車子係抵 押予第3人,通常並不列受益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14頁背),經本院向新光總公司函查結果,該公司覆稱:「本公司於受理一般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險案件,由於依汽車產險之投保慣例,此等財產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多為同1人,故除非要保人於向本公司申 辦保險時曾特別指定以被保險人以外之第3人為受益人,否 則本公司原則上未於受益人欄位另加填註。另由本公司關於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相關理賠程序可知,於此類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案件出險時,本公司原則上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等語,有該公司98年5月8日(98)新產人發字第980470號函文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18頁)可參,且依照保險目的旨在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且財產保險亦僅止於財損之填補,本件曾報出險之5件,除黃淑敏選擇領取保險金,不再理賠 同1 款式車輛外,其餘車主崧傑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惠、蔡文元、陳一漢則均同意由新光嘉義分公司將竊盜險之理賠金直接撥給匯聯公司,將申請所得竊盜險、免折舊附加險之理賠金再負擔5%,即再重新獲得另1臺同型車,有同意書及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各4份及新光總公司前開函文等 件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7、92、98、102、103、107、108、112頁、本院卷第218頁)可稽,參諸證人蔡文元、林文惠前開證述內容認為相當划算等情,新光嘉義分公司之所以撥款予匯聯公司,係經由各該車主之同意,此由黃淑敏不同意換1臺新車,故直接領取保險金一情可明(經黃 淑敏及其夫秦世強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12、20頁),可徵參與「萬無一失」專案之車主,於發生竊盜之保險事故後,本可選擇直接向新光嘉義分公司領取保險金,或藉由該專案再給付5%費用後,車 主即可獲得另1臺同型之全新車輛,要非一發生竊盜之保險 事故,即由新光嘉義分公司直接賠付予匯聯公司,匯聯公司即對車主負有給付新車之義務。再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631號判決要旨參照)。雖證人蔡文元、林文惠、辛梅芳、黃子哲、何慧伶等人均證稱丟車賠車應屬保險,因為比較有保障(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㈡第151至162頁),證人寅○○於原審亦證稱:就是丟車賠車保險等語,連同卷附「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亦載明「賠付」等字樣。然經探求匯聯公司、新光嘉義分公司、車主之真意,車主無非係於發生竊盜保險事故時,得以獲得另1臺新車之理賠,其主觀認知僅係丟車賠車、較一般單 純保竊盜險更為有利,業務員為讓各車主得以了解該專案之最終精神,而簡要告知即丟車賠車保險,使車主得以受有失竊風險之保障,且能以相當於車價95%價格取得另1臺新車 ,只需負擔5%費用,惟究不能影響匯聯公司於本案實處於 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關係之灰色地帶,自非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至業務員未於推行「萬無一失專案」之際,告知將來可能無法取回其參加費用云云,恐涉有詐欺罪嫌,惟此部分與本案起訴保險法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亦非同1基本 社會事實,本非本案所得審理。至檢察官另以:新光嘉義分公司雖贈送2年自付額10%免折舊汽車竊盜險,導致車主參 加「萬無一失」專案者,事後僅得以5%費用購得另1臺新車,無益增加車輛失竊之道德風險,然車主如未參加「萬無一失專案」者,於愛車遭竊時,領取保險公司之保險金時尚須扣除10%自付額及折舊部分,相較於參加該專案者,只須再 繳納5%費用即可獲得新車,顯然參加該專案者所獲得之利 益僅為另5%費用,且係針對單1車主而言,該利益相形之下並未高額,客觀上顯亦無法造成相當高之道德風險,此由自93年6月份至96年6月25日參加之車主2656名,僅5名車主出 險一情可明,故檢察官此部分指摘,亦無可取。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屬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附表】 ┌────┬────┬───┬────────┬────────┐ │投保時間│購車客戶│免折舊│保險契約出處 │匯聯公司將「免折│ │ │ │險附加│ │舊附加險」保費支│ │ │ │險保費│ │付給保險公司之匯│ │ │ │(新台│ │款明細、收據出處│ │ │ │幣元)│ │ │ ├────┼────┼───┼────────┼────────┤ │96年1月 │史淑群 │849 │96年度偵字第9218│96年度偵字第9218│ │ │ │ │號卷㈡P.87 │號卷㈠P.116背面 │ ├────┼────┼───┼────────┼────────┤ │96年1月 │李宜芬 │548 │同上號卷㈡P.103 │同上 │ ├────┼────┼───┼────────┼────────┤ │96年1月 │李芳美 │970 │同上號卷㈡P.104 │同上 │ ├────┼────┼───┼────────┼────────┤ │96年1月 │許林素珍│849 │同上號卷㈡P.105 │同上 │ ├────┼────┼───┼────────┼────────┤ │96年1月 │陳慧蓉 │765 │同上號卷㈡P.106 │同上 │ ├────┼────┼───┼────────┼────────┤ │96年1月 │吳荷玉 │592 │同上號卷㈡P.107 │同上 │ ├────┼────┼───┼────────┼────────┤ │96年1月 │張金英 │765 │同上號卷㈡P.108 │同上 │ ├────┼────┼───┼────────┼────────┤ │96年1月 │黃佑吉 │826 │同上號卷㈡P.109 │同上 │ ├────┼────┼───┼────────┼────────┤ │96年1月 │葉佳玲 │470 │同上號卷㈡P.110 │同上 │ ├────┼────┼───┼────────┼────────┤ │96年1月 │張迪 │910 │同上號卷㈡P.111 │同上 │ ├────┼────┼───┼────────┼────────┤ │96年1月 │侯晉琇 │704 │同上號卷㈡P.113 │同上 │ ├────┼────┼───┼────────┼────────┤ │96年1月 │江黃米枝│704 │同上號卷㈡P.120 │同上 │ ├────┼────┼───┼────────┼────────┤ │96年1月 │陳麗娜 │888 │同上號卷㈡P.139 │同上 │ ├────┼────┼───┼────────┼────────┤ │96年1月 │歐陽矩慶│644 │同上號卷㈡P.144 │同上 │ ├────┼────┼───┼────────┼────────┤ │96年1月 │鄭美玲 │804 │同上號卷㈡P.148 │同上 │ ├────┼────┼───┼────────┼────────┤ │96年1月 │李慧玲 │548 │同上號卷㈡P.151 │同上 │ ├────┼────┼───┼────────┼────────┤ │96年1月 │吳淑芬 │888 │同上號卷㈡P.152 │同上 │ ├────┼────┼───┼────────┼────────┤ │96年1月 │吳瑞典 │849 │同上號卷㈡P.157 │同上 │ ├────┼────┼───┼────────┼────────┤ │96年1月 │周朱淑清│855 │同上號卷㈡P.170 │同上 │ ├────┼────┼───┼────────┼────────┤ │96年1月 │游豔縛 │765 │同上號卷㈡P.171 │同上 │ ├────┼────┼───┼────────┼────────┤ │96年1月 │杜玟娟 │526 │同上號卷㈡P.172 │同上 │ ├────┼────┼───┼────────┼────────┤ │96年1月 │林保村 │762 │同上號卷㈡P.173 │同上 │ ├────┼────┼───┼────────┼────────┤ │96年1月 │王淑華 │762 │同上號卷㈡P.174 │同上 │ ├────┼────┼───┼────────┼────────┤ │96年1月 │黃湘閑 │1042 │同上號卷㈡P.176 │同上 │ ├────┼────┼───┼────────┼────────┤ │96年1月 │林寶琳 │644 │同上號卷㈡P.177 │同上 │ ├────┼────┼───┼────────┼────────┤ │96年1月 │賴鍾蘭春│805 │同上號卷㈡P.181 │同上 │ ├────┼────┼───┼────────┼────────┤ │96年1月 │王楊蕙蓉│357 │同上號卷㈡P.182 │同上 │ ├────┼────┼───┼────────┼────────┤ │96年1月 │麻魯梅 │683 │同上號卷㈡P.183 │同上 │ ├────┼────┼───┼────────┼────────┤ │96年1月 │許英尉 │581 │同上號卷㈡P.187 │同上 │ ├────┼────┼───┼────────┼────────┤ │96年1月 │張玉清 │765 │同上號卷㈡P.207 │同上 │ ├────┼────┼───┼────────┼────────┤ │96年1月 │李廖素美│470 │同上號卷㈡P.209 │同上 │ ├────┼────┼───┼────────┼────────┤ │96年1月 │李心玉 │765 │同上號卷㈡P.210 │同上 │ ├────┼────┼───┼────────┼────────┤ │96年1月 │陳秋菊 │470 │同上號卷㈡P.211 │同上 │ ├────┼────┼───┼────────┼────────┤ │96年1月 │陳來發 │1151 │同上號卷㈡P.213 │同上 │ ├────┼────┼───┼────────┼────────┤ │96年1月 │王伶月 │765 │同上號卷㈡P.214 │同上 │ ├────┼────┼───┼────────┼────────┤ │96年1月 │劉麗足 │470 │同上號卷㈡P.225 │同上 │ ├────┼────┼───┼────────┼────────┤ │96年1月 │賴皇利 │765 │同上號卷㈡P.226 │同上 │ ├────┼────┼───┼────────┼────────┤ │96年1月 │蔡岳霖 │826 │同上號卷㈡P.230 │同上 │ ├────┼────┼───┼────────┼────────┤ │96年1月 │蕭常資 │1213 │同上號卷㈡P.231 │同上 │ ├────┼────┼───┼────────┼────────┤ │96年1月 │江秀珍 │888 │同上號卷㈡P.82 │同上 │ ├────┼────┼───┼────────┼────────┤ │96年1月 │何青純 │1212 │同上號卷㈡P.83 │同上 │ ├────┼────┼───┼────────┼────────┤ │96年1月 │洪陳芳子│548 │同上號卷㈡P.84 │同上 │ ├────┼────┼───┼────────┼────────┤ │96年1月 │何俊達 │765 │同上號卷㈡P.85 │同上 │ ├────┼────┼───┼────────┼────────┤ │96年1月 │李茗芳 │765 │同上號卷㈡P.86 │同上 │ ├────┼────┼───┼────────┼────────┤ │96年1月 │李蔡喜 │970 │同上號卷㈡P.88 │同上 │ ├────┼────┼───┼────────┼────────┤ │96年1月 │施家惠 │849 │同上號卷㈡P.89 │同上 │ ├────┼────┼───┼────────┼────────┤ │96年1月 │劉陳水枔│819 │同上號卷㈡P.90 │同上 │ ├────┼────┼───┼────────┼────────┤ │96年1月 │林莊曉玲│826 │同上號卷㈡P.91 │同上 │ ├────┼────┼───┼────────┼────────┤ │96年1月 │吳雯翠 │704 │同上號卷㈡P.164 │同上 │ ├────┼────┼───┼────────┼────────┤ │96年1月 │簡惇如 │489 │同上號卷㈡P.92 │96年度偵字第9218│ │ │ │ │ │號卷㈠P.116 │ ├────┼────┼───┼────────┼────────┤ │96年1月 │吳素慧 │489 │同上號卷㈡P.93 │同上 │ ├────┼────┼───┼────────┼────────┤ │96年1月 │楊洪謹 │709 │同上號卷㈡P.94 │同上 │ ├────┼────┼───┼────────┼────────┤ │96年1月 │陳麗葉 │470 │同上號卷㈡P.97 │同上 │ ├────┼────┼───┼────────┼────────┤ │96年1月 │陳淑讓 │849 │同上號卷㈡P.102 │同上 │ ├────┼────┼───┼────────┼────────┤ │96年1月 │鐘明泉 │1233 │同上號卷㈡P.114 │同上 │ ├────┼────┼───┼────────┼────────┤ │96年1月 │許康麗惠│819 │同上號卷㈡P.115 │同上 │ ├────┼────┼───┼────────┼────────┤ │96年1月 │陳香華 │704 │同上號卷㈡P.116 │同上 │ ├────┼────┼───┼────────┼────────┤ │96年1月 │蕭素鍾 │819 │同上號卷㈡P.117 │同上 │ ├────┼────┼───┼────────┼────────┤ │96年1月 │吳美儀 │765 │同上號卷㈡P.118 │同上 │ ├────┼────┼───┼────────┼────────┤ │96年1月 │吳哲恒 │470 │同上號卷㈡P.119 │同上 │ ├────┼────┼───┼────────┼────────┤ │96年1月 │胡秀表 │692 │同上號卷㈡P.122 │同上 │ ├────┼────┼───┼────────┼────────┤ │96年1月 │張英嬌 │704 │同上號卷㈡P.123 │同上 │ ├────┼────┼───┼────────┼────────┤ │96年1月 │健元旅行│622 │同上號卷㈡P.124 │同上 │ │ │社 │ │ │ │ ├────┼────┼───┼────────┼────────┤ │96年1月 │柯玉麗 │526 │同上號卷㈡P.125 │同上 │ ├────┼────┼───┼────────┼────────┤ │96年1月 │陳美惠 │826 │同上號卷㈡P.126 │同上 │ ├────┼────┼───┼────────┼────────┤ │96年1月 │李永隆 │1212 │同上號卷㈡P.127 │同上 │ ├────┼────┼───┼────────┼────────┤ │96年1月 │廖阿圓 │1002 │同上號卷㈡P.128 │同上 │ ├────┼────┼───┼────────┼────────┤ │96年1月 │呂惠文 │644 │同上號卷㈡P.129 │同上 │ ├────┼────┼───┼────────┼────────┤ │96年1月 │詹雅惠 │899 │同上號卷㈡P.130 │同上 │ ├────┼────┼───┼────────┼────────┤ │96年1月 │陳冠仲 │826 │同上號卷㈡P.131 │同上 │ ├────┼────┼───┼────────┼────────┤ │96年1月 │王秋鳳 │970 │同上號卷㈡P.133 │同上 │ ├────┼────┼───┼────────┼────────┤ │96年1月 │陳阿玉 │765 │同上號卷㈡P.134 │同上 │ ├────┼────┼───┼────────┼────────┤ │96年1月 │劉淑美 │888 │同上號卷㈡P.135 │同上 │ ├────┼────┼───┼────────┼────────┤ │96年1月 │林家昌 │1138 │同上號卷㈡P.136 │同上 │ ├────┼────┼───┼────────┼────────┤ │96年1月 │陳瑞洪 │978 │同上號卷㈡P.137 │同上 │ ├────┼────┼───┼────────┼────────┤ │96年1月 │林淑琴 │888 │同上號卷㈡P.138 │同上 │ ├────┼────┼───┼────────┼────────┤ │96年1月 │王賢章 │888 │同上號卷㈡P.140 │同上 │ ├────┼────┼───┼────────┼────────┤ │96年1月 │蔡明枝 │526 │同上號卷㈡P.141 │同上 │ ├────┼────┼───┼────────┼────────┤ │96年1月 │張姵甄 │470 │同上號卷㈡P.142 │同上 │ ├────┼────┼───┼────────┼────────┤ │96年1月 │林劉美惠│826 │同上號卷㈡P.143 │同上 │ ├────┼────┼───┼────────┼────────┤ │96年1月 │黃李孟桑│888 │同上號卷㈡P.145 │同上 │ ├────┼────┼───┼────────┼────────┤ │96年1月 │吉祥電鍍│1212 │同上號卷㈡P.146 │同上 │ ├────┼────┼───┼────────┼────────┤ │96年1月 │台灣區預│1427 │同上號卷㈡P.147 │同上 │ │ │拌混凝土│ │ │ │ ├────┼────┼───┼────────┼────────┤ │96年1月 │許白素梅│1212 │同上號卷㈡P.149 │同上 │ ├────┼────┼───┼────────┼────────┤ │96年1月 │許香 │674 │同上號卷㈡P.150 │同上 │ ├────┼────┼───┼────────┼────────┤ │96年1月 │陳淑真 │1151 │同上號卷㈡P.153 │同上 │ ├────┼────┼───┼────────┼────────┤ │96年1月 │黃郡玉 │1016 │同上號卷㈡P.154 │同上 │ ├────┼────┼───┼────────┼────────┤ │96年1月 │陸秀蕙 │887 │同上號卷㈡P.155 │同上 │ ├────┼────┼───┼────────┼────────┤ │96年1月 │林秀圓 │787 │同上號卷㈡P.156 │同上 │ ├────┼────┼───┼────────┼────────┤ │96年1月 │ 吳宣瑩 │765 │同上號卷㈡P.158 │同上 │ ├────┼────┼───┼────────┼────────┤ │96年1月 │尤伶美 │644 │同上號卷㈡P.159 │同上 │ ├────┼────┼───┼────────┼────────┤ │96年1月 │陳曾繡美│826 │同上號卷㈡P.160 │同上 │ ├────┼────┼───┼────────┼────────┤ │96年1月 │江宜娜 │826 │同上號卷㈡P.161 │同上 │ ├────┼────┼───┼────────┼────────┤ │96年1月 │謝月女 │598 │同上號卷㈡P.162 │同上 │ ├────┼────┼───┼────────┼────────┤ │96年1月 │陳吳嫻 │765 │同上號卷㈡P.163 │同上 │ ├────┼────┼───┼────────┼────────┤ │96年1月 │石麗貞 │765 │同上號卷㈡P.165 │同上 │ ├────┼────┼───┼────────┼────────┤ │96年1月 │曾麗月 │765 │同上號卷㈡P.166 │同上 │ ├────┼────┼───┼────────┼────────┤ │96年1月 │黃金花 │787 │同上號卷㈡P.167 │同上 │ ├────┼────┼───┼────────┼────────┤ │96年1月 │江瑞玲 │765 │同上號卷㈡P.168 │同上 │ ├────┼────┼───┼────────┼────────┤ │96年1月 │廖受彬 │910 │同上號卷㈡P.169 │同上 │ ├────┼────┼───┼────────┼────────┤ │96年1月 │呂金英 │819 │同上號卷㈡P.175 │同上 │ ├────┼────┼───┼────────┼────────┤ │96年1月 │王怡竣 │765 │同上號卷㈡P.178 │同上 │ ├────┼────┼───┼────────┼────────┤ │96年1月 │吳婉禎 │674 │同上號卷㈡P.179 │同上 │ ├────┼────┼───┼────────┼────────┤ │96年1月 │允順企業│819 │同上號卷㈡P.180 │同上 │ ├────┼────┼───┼────────┼────────┤ │96年1月 │魏淑美 │535 │同上號卷㈡P.184 │同上 │ ├────┼────┼───┼────────┼────────┤ │96年1月 │名錞營造│674 │同上號卷㈡P.185 │同上 │ ├────┼────┼───┼────────┼────────┤ │96年1月 │劉幸君 │743 │同上號卷㈡P.186 │同上 │ ├────┼────┼───┼────────┼────────┤ │96年1月 │顏銘村 │1013 │同上號卷㈡P.188 │同上 │ ├────┼────┼───┼────────┼────────┤ │96年1月 │施淑珍 │704 │同上號卷㈡P.189 │同上 │ ├────┼────┼───┼────────┼────────┤ │96年1月 │丁張靜榆│899 │同上號卷㈡P.190 │同上 │ ├────┼────┼───┼────────┼────────┤ │96年1月 │范氏瑤 │765 │同上號卷㈡P.191 │同上 │ ├────┼────┼───┼────────┼────────┤ │96年1月 │莊秀珍 │1212 │同上號卷㈡P.192 │同上 │ ├────┼────┼───┼────────┼────────┤ │96年1月 │許福明 │704 │同上號卷㈡P.193 │同上 │ ├────┼────┼───┼────────┼────────┤ │96年1月 │程游燕玉│787 │同上號卷㈡P.194 │同上 │ ├────┼────┼───┼────────┼────────┤ │96年1月 │國毓企業│849 │同上號卷㈡P.195 │同上 │ ├────┼────┼───┼────────┼────────┤ │96年1月 │傑盟實業│765 │同上號卷㈡P.196 │同上 │ ├────┼────┼───┼────────┼────────┤ │96年1月 │黃靜宜 │765 │同上號卷㈡P.197 │同上 │ ├────┼────┼───┼────────┼────────┤ │96年1月 │黃珮騏 │826 │同上號卷㈡P.198 │同上 │ ├────┼────┼───┼────────┼────────┤ │96年1月 │蔡文琳 │849 │同上號卷㈡P.199 │同上 │ ├────┼────┼───┼────────┼────────┤ │96年1月 │吳建生 │819 │同上號卷㈡P.200 │同上 │ ├────┼────┼───┼────────┼────────┤ │96年1月 │黃春銀 │970 │同上號卷㈡P.201 │同上 │ ├────┼────┼───┼────────┼────────┤ │96年1月 │鄭怡婷 │849 │同上號卷㈡P.202 │同上 │ ├────┼────┼───┼────────┼────────┤ │96年1月 │禾興園餐│888 │同上號卷㈡P.203 │同上 │ │ │飲 │ │ │ │ ├────┼────┼───┼────────┼────────┤ │96年1月 │林彩美 │888 │同上號卷㈡P.204 │同上 │ ├────┼────┼───┼────────┼────────┤ │96年1月 │張麗鴦 │933 │同上號卷㈡P.205 │同上 │ ├────┼────┼───┼────────┼────────┤ │96年1月 │莊源鍵 │1212 │同上號卷㈡P.206 │同上 │ ├────┼────┼───┼────────┼────────┤ │96年1月 │何沼松 │923 │同上號卷㈡P.208 │同上 │ ├────┼────┼───┼────────┼────────┤ │96年1月 │許敏慧 │470 │同上號卷㈡P.212 │同上 │ ├────┼────┼───┼────────┼────────┤ │96年1月 │王瑞蘭 │736 │同上號卷㈡P.215 │同上 │ ├────┼────┼───┼────────┼────────┤ │96年1月 │陳順裕 │819 │同上號卷㈡P.216 │同上 │ ├────┼────┼───┼────────┼────────┤ │96年1月 │林美鶴 │765 │同上號卷㈡P.217 │同上 │ ├────┼────┼───┼────────┼────────┤ │96年1月 │劉淑娟 │765 │同上號卷㈡P.218 │同上 │ ├────┼────┼───┼────────┼────────┤ │96年1月 │鹿港台麗│970 │同上號卷㈡P.219 │同上 │ │ │實業 │ │ │ │ ├────┼────┼───┼────────┼────────┤ │96年1月 │劉美惠 │548 │同上號卷㈡P.220 │同上 │ ├────┼────┼───┼────────┼────────┤ │96年1月 │李桂芳 │548 │同上號卷㈡P.221 │同上 │ ├────┼────┼───┼────────┼────────┤ │96年1月 │李珍妙 │1138 │同上號卷㈡P.222 │同上 │ ├────┼────┼───┼────────┼────────┤ │96年1月 │曾彬恭 │765 │同上號卷㈡P.223 │同上 │ ├────┼────┼───┼────────┼────────┤ │96年1月 │曾碧霞 │704 │同上號卷㈡P.224 │同上 │ ├────┼────┼───┼────────┼────────┤ │96年1月 │簡淑娟 │849 │同上號卷㈡P.227 │同上 │ ├────┼────┼───┼────────┼────────┤ │96年1月 │林素珠 │933 │同上號卷㈡P.121 │同上 │ ├────┼────┼───┼────────┼────────┤ │96年1月 │張譽儒 │819 │同上號卷㈡P.69 │同上 │ ├────┼────┼───┼────────┼────────┤ │96年2月 │方家輝 │1213 │96年度偵字第921 │96年度偵字第9218│ │ │ │ │8號卷㈡P.1 │號卷㈠P.114背面 │ ├────┼────┼───┼────────┼────────┤ │96年2月 │許之祺 │978 │同上卷㈡P.2 │同上 │ ├────┼────┼───┼────────┼────────┤ │96年2月 │粘瑞香 │986 │同上號卷㈡P.3 │同上 │ ├────┼────┼───┼────────┼────────┤ │96年2月 │許毅儀 │765 │同上號卷㈡P.4 │同上 │ ├────┼────┼───┼────────┼────────┤ │96年2月 │陳煒惠 │526 │同上號卷㈡P.5 │同上 │ ├────┼────┼───┼────────┼────────┤ │96年2月 │許郝 │801 │同上號卷㈡P.6 │同上 │ ├────┼────┼───┼────────┼────────┤ │96年2月 │陳月珠 │846 │同上號卷㈡P.7 │同上 │ ├────┼────┼───┼────────┼────────┤ │96年2月 │廖春沃 │801 │同上號卷㈡P.8 │同上 │ ├────┼────┼───┼────────┼────────┤ │96年2月 │盧文文 │470 │同上號卷㈡P.9 │同上 │ ├────┼────┼───┼────────┼────────┤ │96年2月 │陳麗吉 │765 │同上號卷㈡P.10 │同上 │ ├────┼────┼───┼────────┼────────┤ │96年2月 │德坤實業│765 │同上號卷㈡P.11 │同上 │ ├────┼────┼───┼────────┼────────┤ │96年2月 │陳雪玉 │819 │同上號卷㈡P.12 │同上 │ ├────┼────┼───┼────────┼────────┤ │96年2月 │薛姿玲 │801 │同上號卷㈡P.13 │同上 │ ├────┼────┼───┼────────┼────────┤ │96年2月 │展壯園藝│1148 │同上號卷㈡P.14 │同上 │ ├────┼────┼───┼────────┼────────┤ │96年2月 │豪苑水電│911 │同上號卷㈡P.15 │同上 │ ├────┼────┼───┼────────┼────────┤ │96年2月 │賴金梅 │704 │同上號卷㈡P.16 │同上 │ ├────┼────┼───┼────────┼────────┤ │96年2月 │吳秀祝 │765 │同上號卷㈡P.17 │同上 │ ├────┼────┼───┼────────┼────────┤ │96年2月 │楊秋玉 │765 │同上號卷㈡P.18 │同上 │ ├────┼────┼───┼────────┼────────┤ │96年2月 │張吳素美│826 │同上號卷㈡P.19 │同上 │ ├────┼────┼───┼────────┼────────┤ │96年2月 │林碧洋 │814 │同上號卷㈡P.20 │同上 │ ├────┼────┼───┼────────┼────────┤ │96年2月 │周佳凌 │819 │同上號卷㈡P.23 │同上 │ ├────┼────┼───┼────────┼────────┤ │96年2月 │林君壁 │1002 │同上號卷㈡P.24 │同上 │ ├────┼────┼───┼────────┼────────┤ │96年2月 │張淑貞 │765 │同上號卷㈡P.25 │同上 │ ├────┼────┼───┼────────┼────────┤ │96年2月 │蔡欣蓉 │1059 │同上號卷㈡P.26 │同上 │ ├────┼────┼───┼────────┼────────┤ │96年2月 │廖清福 │933 │同上號卷㈡P.27 │同上 │ ├────┼────┼───┼────────┼────────┤ │96年2月 │韓麗玉 │1213 │同上號卷㈡P.28 │同上 │ ├────┼────┼───┼────────┼────────┤ │96年2月 │吳紫嫻 │826 │同上號卷㈡P.29 │同上 │ ├────┼────┼───┼────────┼────────┤ │96年2月 │陳秋美 │1213 │同上號卷㈡P.30 │同上 │ ├────┼────┼───┼────────┼────────┤ │96年2月 │葉許貴 │470 │同上號卷㈡P.31 │同上 │ ├────┼────┼───┼────────┼────────┤ │96年2月 │王雲屏 │970 │同上號卷㈡P.32 │同上 │ ├────┼────┼───┼────────┼────────┤ │96年2月 │江鳳珠 │933 │同上號卷㈡P.33 │同上 │ ├────┼────┼───┼────────┼────────┤ │96年2月 │楊洵 │787 │同上號卷㈡P.34 │同上 │ ├────┼────┼───┼────────┼────────┤ │96年2月 │梁美玲 │819 │同上號卷㈡P.35 │同上 │ ├────┼────┼───┼────────┼────────┤ │96年2月 │邱阿彩 │644 │同上號卷㈡P.36 │同上 │ ├────┼────┼───┼────────┼────────┤ │96年2月 │王瑩源 │787 │同上號卷㈡P.37 │同上 │ ├────┼────┼───┼────────┼────────┤ │96年2月 │吉盛起重│899 │同上號卷㈡P.38 │同上 │ │ │工程行 │ │ │ │ ├────┼────┼───┼────────┼────────┤ │96年2月 │何水金 │933 │同上號卷㈡P.39 │同上 │ ├────┼────┼───┼────────┼────────┤ │96年2月 │朱渼葳 │548 │同上號卷㈡P.40 │同上 │ ├────┼────┼───┼────────┼────────┤ │96年2月 │李美惠 │1213 │同上號卷㈡P.41 │同上 │ ├────┼────┼───┼────────┼────────┤ │96年2月 │方阿雲 │1059 │同上號卷㈡P.42 │同上 │ ├────┼────┼───┼────────┼────────┤ │96年2月 │劉明玉 │970 │同上號卷㈡P.44 │同上 │ ├────┼────┼───┼────────┼────────┤ │96年2月 │邱玉華 │726 │同上號卷㈡P.45 │同上 │ ├────┼────┼───┼────────┼────────┤ │96年2月 │蔣祥雯 │765 │同上號卷㈡P.46 │同上 │ ├────┼────┼───┼────────┼────────┤ │96年2月 │李玉蘭 │819 │同上號卷㈡P.47 │同上 │ ├────┼────┼───┼────────┼────────┤ │96年2月 │莊玉珍 │765 │同上號卷㈡P.48 │同上 │ ├────┼────┼───┼────────┼────────┤ │96年2月 │王楊來富│704 │同上號卷㈡P.49 │同上 │ ├────┼────┼───┼────────┼────────┤ │96年2月 │江碧蘭 │970 │同上號卷㈡P.50 │同上 │ ├────┼────┼───┼────────┼────────┤ │96年2月 │李明珠 │826 │同上號卷㈡P.51 │同上 │ ├────┼────┼───┼────────┼────────┤ │96年2月 │呂碧嬋 │849 │同上號卷㈡P.52 │同上 │ ├────┼────┼───┼────────┼────────┤ │96年2月 │傅麗華 │849 │同上號卷㈡P.53 │同上 │ ├────┼────┼───┼────────┼────────┤ │96年2月 │高婉萍 │933 │同上號卷㈡P.54 │同上 │ ├────┼────┼───┼────────┼────────┤ │96年2月 │張志洋 │470 │同上號卷㈡P.55 │同上 │ ├────┼────┼───┼────────┼────────┤ │96年2月 │郭林美華│933 │同上號卷㈡P.56 │同上 │ ├────┼────┼───┼────────┼────────┤ │96年2月 │王世鈺 │470 │同上號卷㈡P.57 │同上 │ ├────┼────┼───┼────────┼────────┤ │96年2月 │陳佐良 │1148 │同上號卷㈡P.58 │同上 │ ├────┼────┼───┼────────┼────────┤ │96年2月 │陳彰琦 │1202 │同上號卷㈡P.59 │同上 │ ├────┼────┼───┼────────┼────────┤ │96年2月 │詹蕙寧 │899 │同上號卷㈡P.60 │同上 │ ├────┼────┼───┼────────┼────────┤ │96年2月 │孝親護理│1212 │同上號卷㈡P.61 │同上 │ │ │之家 │ │ │ │ ├────┼────┼───┼────────┼────────┤ │96年2月 │王美雪 │1148 │同上號卷㈡P.62 │同上 │ ├────┼────┼───┼────────┼────────┤ │96年2月 │蔡連慶 │470 │同上號卷㈡P.63 │同上 │ ├────┼────┼───┼────────┼────────┤ │96年2月 │陳英雄 │849 │同上號卷㈡P.64 │同上 │ ├────┼────┼───┼────────┼────────┤ │96年2月 │吳瑞明 │1148 │同上號卷㈡P.72 │同上 │ ├────┼────┼───┼────────┼────────┤ │96年2月 │張玉純 │704 │同上號卷㈡P.73 │同上 │ ├────┼────┼───┼────────┼────────┤ │96年2月 │蘇碧樊 │726 │同上號卷㈡P.74 │同上 │ ├────┼────┼───┼────────┼────────┤ │96年2月 │林佳美 │1298 │同上號卷㈡P.75 │同上 │ ├────┼────┼───┼────────┼────────┤ │96年2月 │李綿綿 │644 │同上號卷㈡P.76 │同上 │ ├────┼────┼───┼────────┼────────┤ │96年2月 │陳素香 │765 │同上號卷㈡P.77 │同上 │ ├────┼────┼───┼────────┼────────┤ │96年2月 │許秀英 │644 │同上號卷㈡P.78 │同上 │ ├────┼────┼───┼────────┼────────┤ │96年2月 │黃來進 │1092 │同上號卷㈡P.79 │同上 │ ├────┼────┼───┼────────┼────────┤ │96年2月 │李美姿 │644 │同上號卷㈡P.80 │同上 │ ├────┼────┼───┼────────┼────────┤ │96年2月 │許耿錫 │933 │同上號卷㈡P.81 │同上 │ ├────┼────┼───┼────────┼────────┤ │96年2月 │黃國益 │911 │同上號卷㈡P.99 │同上 │ ├────┼────┼───┼────────┼────────┤ │96年2月 │許美娟 │849 │同上號卷㈡P.100 │同上 │ ├────┼────┼───┼────────┼────────┤ │96年2月 │陳一芬 │765 │同上號卷㈡P.101 │同上 │ ├────┼────┼───┼────────┼────────┤ │96年2月 │莊淑英 │826 │同上號卷㈡P.43 │同上 │ ├────┼────┼───┼────────┼────────┤ │96年4月 │張志宏 │888 │同上號卷㈡P.232 │96年度偵字第9218│ │ │ │ │ │號卷㈠P.59 │ ├────┼────┼───┼────────┼────────┤ │96年4月 │蘇荷蓮 │814 │同上號卷㈡P.233 │同上 │ ├────┼────┼───┼────────┼────────┤ │96年4月 │陳永豐 │765 │同上號卷㈡P.234 │同上 │ ├────┼────┼───┼────────┼────────┤ │96年4月 │林碧雲 │765 │同上號卷㈡P.235 │同上 │ ├────┼────┼───┼────────┼────────┤ │96年4月 │林玲貝 │849 │同上號卷㈡P.236 │同上 │ ├────┼────┼───┼────────┼────────┤ │96年4月 │陳明雪 │814 │同上號卷㈡P.237 │同上 │ ├────┼────┼───┼────────┼────────┤ │96年4月 │柯彩鳳 │765 │同上號卷㈡P.238 │同上 │ ├────┼────┼───┼────────┼────────┤ │96年4月 │陳松鎮 │644 │同上號卷㈡P.239 │同上 │ ├────┼────┼───┼────────┼────────┤ │96年4月 │蘇秀鶯 │704 │同上號卷㈡P.240 │同上 │ ├────┼────┼───┼────────┼────────┤ │96年4月 │潘姵蓉 │1212 │同上號卷㈡P.241 │同上 │ ├────┼────┼───┼────────┼────────┤ │96年4月 │蕭陳水花│704 │同上號卷㈡P.242 │同上 │ ├────┼────┼───┼────────┼────────┤ │96年4月 │羅簡美 │765 │同上號卷㈡P.243 │同上 │ ├────┼────┼───┼────────┼────────┤ │96年4月 │吳柑巧 │819 │同上號卷㈡P.244 │同上 │ ├────┼────┼───┼────────┼────────┤ │96年4月 │陳素珍 │548 │同上號卷㈡P.245 │同上 │ ├────┼────┼───┼────────┼────────┤ │96年4月 │涂湘玲 │548 │同上號卷㈡P.246 │同上 │ ├────┼────┼───┼────────┼────────┤ │96年4月 │洪玉蘭 │1212 │同上號卷㈡P.247 │同上 │ ├────┼────┼───┼────────┼────────┤ │96年4月 │吳欣倫 │704 │同上號卷㈡P.248 │同上 │ ├────┼────┼───┼────────┼────────┤ │96年4月 │順興工藝│826 │同上號卷㈡P.249 │同上 │ ├────┼────┼───┼────────┼────────┤ │96年4月 │胡嘉謀 │1213 │同上號卷㈡P.250 │同上 │ ├────┼────┼───┼────────┼────────┤ │96年4月 │彰功五金│765 │同上號卷㈡P.251 │同上 │ ├────┼────┼───┼────────┼────────┤ │96年4月 │林幸慧 │1042 │同上號卷㈡P.252 │同上 │ ├────┼────┼───┼────────┼────────┤ │96年4月 │黃姵慈 │765 │同上號卷㈡P.253 │同上 │ ├────┼────┼───┼────────┼────────┤ │96年4月 │楊雅汝 │470 │同上號卷㈡P.254 │同上 │ ├────┼────┼───┼────────┼────────┤ │96年4月 │廖慧敏 │470 │同上號卷㈡P.255 │同上 │ ├────┼────┼───┼────────┼────────┤ │96年4月 │鄭淑霙 │1092 │同上號卷㈡P.256 │同上 │ ├────┼────┼───┼────────┼────────┤ │96年4月 │彭文樹 │548 │同上號卷㈡P.257 │同上 │ ├────┼────┼───┼────────┼────────┤ │96年4月 │李玉英 │644 │同上號卷㈡P.258 │同上 │ ├────┼────┼───┼────────┼────────┤ │96年4月 │戴守正 │765 │同上號卷㈡P.260 │同上 │ ├────┼────┼───┼────────┼────────┤ │96年4月 │顏勝堂 │765 │同上號卷㈡P.261 │同上 │ ├────┼────┼───┼────────┼────────┤ │96年4月 │陳美華 │826 │同上號卷㈡P.262 │同上 │ ├────┼────┼───┼────────┼────────┤ │96年4月 │李峰瑜 │826 │同上號卷㈡P.263 │同上 │ ├────┼────┼───┼────────┼────────┤ │96年4月 │李淑梅 │1151 │同上號卷㈡P.264 │同上 │ ├────┼────┼───┼────────┼────────┤ │96年4月 │張淑君 │1427 │同上號卷㈡P.265 │同上 │ ├────┼────┼───┼────────┼────────┤ │96年4月 │游瑞芬 │526 │同上號卷㈡P.266 │同上 │ ├────┼────┼───┼────────┼────────┤ │96年4月 │林彩鳳 │765 │同上號卷㈡P.267 │同上 │ ├────┼────┼───┼────────┼────────┤ │96年4月 │黃雅評 │933 │同上號卷㈡P.268 │同上 │ ├────┼────┼───┼────────┼────────┤ │96年4月 │富祿實業│470 │同上號卷㈡P.269 │同上 │ ├────┼────┼───┼────────┼────────┤ │96年4月 │全宏水電│470 │同上號卷㈡P.270 │同上 │ ├────┼────┼───┼────────┼────────┤ │96年4月 │李碧桃 │814 │同上號卷㈡P.271 │同上 │ ├────┼────┼───┼────────┼────────┤ │96年4月 │蔣靜玉 │1003 │同上號卷㈡P.272 │同上 │ ├────┼────┼───┼────────┼────────┤ │96年4月 │鄭婉秀 │765 │同上號卷㈡P.273 │同上 │ ├────┼────┼───┼────────┼────────┤ │96年4月 │張綉菊 │826 │同上號卷㈡P.274 │同上 │ ├────┼────┼───┼────────┼────────┤ │96年4月 │廖惠鴻 │526 │同上號卷㈡P.275 │同上 │ ├────┼────┼───┼────────┼────────┤ │96年4月 │銘霸鋁業│1016 │同上號卷㈡P.276 │同上 │ ├────┼────┼───┼────────┼────────┤ │96年4月 │黃美玉 │826 │同上號卷㈡P.277 │同上 │ ├────┼────┼───┼────────┼────────┤ │96年4月 │陳麗秋 │910 │同上號卷㈡P.278 │同上 │ ├────┼────┼───┼────────┼────────┤ │96年4月 │蔡珮宸 │704 │同上號卷㈡P.279 │同上 │ ├────┼────┼───┼────────┼────────┤ │96年4月 │張書豪 │765 │同上號卷㈡P.280 │同上 │ ├────┼────┼───┼────────┼────────┤ │96年4月 │陳鈴芳 │826 │同上號卷㈡P.281 │同上 │ ├────┼────┼───┼────────┼────────┤ │96年4月 │顏碧雲 │704 │同上號卷㈡P.282 │同上 │ ├────┼────┼───┼────────┼────────┤ │96年4月 │廖淑惠 │888 │同上號卷㈡P.283 │同上 │ ├────┼────┼───┼────────┼────────┤ │96年4月 │宋淑真 │765 │同上號卷㈡P.284 │同上 │ ├────┼────┼───┼────────┼────────┤ │96年4月 │洪雅惠 │765 │同上號卷㈡P.285 │同上 │ ├────┼────┼───┼────────┼────────┤ │96年4月 │度金鳳 │819 │同上號卷㈡P.286 │同上 │ ├────┼────┼───┼────────┼────────┤ │96年4月 │羅瑞義 │704 │同上號卷㈡P.287 │同上 │ ├────┼────┼───┼────────┼────────┤ │96年4月 │曹明男 │727 │同上號卷㈡P.288 │同上 │ ├────┼────┼───┼────────┼────────┤ │96年4月 │輝憲有限│1213 │同上號卷㈡P.289 │同上 │ │ │公司 │ │ │ │ ├────┼────┼───┼────────┼────────┤ │96年4月 │李哲偉 │765 │同上號卷㈡P.290 │同上 │ ├────┼────┼───┼────────┼────────┤ │96年4月 │武氏青美│765 │同上號卷㈡P.291 │同上 │ ├────┼────┼───┼────────┼────────┤ │96年4月 │陳玉英 │819 │同上號卷㈡P.292 │同上 │ ├────┼────┼───┼────────┼────────┤ │96年4月 │林美娟 │888 │同上號卷㈡P.293 │同上 │ ├────┼────┼───┼────────┼────────┤ │96年4月 │陳麵 │574 │同上號卷㈡P.294 │同上 │ ├────┼────┼───┼────────┼────────┤ │96年4月 │莊淑霞 │826 │同上號卷㈡P.295 │同上 │ ├────┼────┼───┼────────┼────────┤ │96年4月 │尤陳美雲│849 │同上號卷㈡P.296 │同上 │ ├────┼────┼───┼────────┼────────┤ │96年4月 │籃楊慧真│933 │同上號卷㈡P.297 │同上 │ ├────┼────┼───┼────────┼────────┤ │96年4月 │林采威 │526 │同上號卷㈡P.298 │同上 │ ├────┼────┼───┼────────┼────────┤ │96年4月 │李進景 │1427 │同上號卷㈡P.299 │同上 │ ├────┼────┼───┼────────┼────────┤ │96年4月 │蔡幸娟 │605 │同上號卷㈡P.300 │同上 │ ├────┼────┼───┼────────┼────────┤ │96年5月 │姚寂鐘 │910 │同上號卷㈡P.303 │96年度偵字第9218│ │ │ │ │ │號卷㈠P.54 │ ├────┼────┼───┼────────┼────────┤ │96年5月 │劉莉鳳 │644 │同上號卷㈡P.304 │同上 │ ├────┼────┼───┼────────┼────────┤ │96年5月 │翁玉美 │906 │同上號卷㈡P.305 │同上 │ ├────┼────┼───┼────────┼────────┤ │96年5月 │黃玉鳳 │704 │同上號卷㈡P.306 │同上 │ ├────┼────┼───┼────────┼────────┤ │96年5月 │林麗雪 │765 │同上號卷㈡P.307 │同上 │ ├────┼────┼───┼────────┼────────┤ │96年5月 │邱盧錶 │849 │同上號卷㈡P.308 │同上 │ ├────┼────┼───┼────────┼────────┤ │96年5月 │蕭粉 │911 │同上號卷㈡P.309 │同上 │ ├────┼────┼───┼────────┼────────┤ │96年5月 │賴芷稜 │483 │同上號卷㈡P.310 │同上 │ ├────┼────┼───┼────────┼────────┤ │96年5月 │羅麗美 │581 │同上號卷㈡P.311 │同上 │ ├────┼────┼───┼────────┼────────┤ │96年5月 │黃仁芬 │1212 │同上號卷㈡P.312 │同上 │ ├────┼────┼───┼────────┼────────┤ │96年5月 │莊幼如 │819 │同上號卷㈡P.313 │同上 │ ├────┼────┼───┼────────┼────────┤ │96年5月 │羅玉嬌 │819 │同上號卷㈡P.314 │同上 │ ├────┼────┼───┼────────┼────────┤ │96年5月 │林欽渧 │1212 │同上號卷㈡P.315 │同上 │ ├────┼────┼───┼────────┼────────┤ │96年5月 │巧霖企業│1042 │同上號卷㈡P.316 │同上 │ ├────┼────┼───┼────────┼────────┤ │96年5月 │劉淑蘭 │865 │同上號卷㈡P.317 │同上 │ ├────┼────┼───┼────────┼────────┤ │96年5月 │賴雪娥 │865 │同上號卷㈡P.318 │同上 │ ├────┼────┼───┼────────┼────────┤ │96年5月 │莊明芳 │849 │同上號卷㈡P.319 │同上 │ ├────┼────┼───┼────────┼────────┤ │96年5月 │張陳玉市│765 │同上號卷㈡P.320 │同上 │ ├────┼────┼───┼────────┼────────┤ │96年5月 │王治安 │801 │同上號卷㈡P.321 │同上 │ ├────┼────┼───┼────────┼────────┤ │96年5月 │東和真空│644 │同上號卷㈡P.322 │同上 │ │ │鍍金 │ │ │ │ ├────┼────┼───┼────────┼────────┤ │96年5月 │黃和祿 │849 │同上號卷㈡P.323 │同上 │ ├────┼────┼───┼────────┼────────┤ │96年5月 │梁阿桃 │970 │同上號卷㈡P.324 │同上 │ ├────┼────┼───┼────────┼────────┤ │96年5月 │陳美麗 │765 │同上號卷㈡P.325 │同上 │ ├────┼────┼───┼────────┼────────┤ │96年5月 │陳岳筠 │1213 │同上號卷㈡P.326 │同上 │ ├────┼────┼───┼────────┼────────┤ │96年5月 │李淑惠 │814 │同上號卷㈡P.327 │同上 │ ├────┼────┼───┼────────┼────────┤ │96年5月 │陳林金鑾│765 │同上號卷㈡P.328 │同上 │ ├────┼────┼───┼────────┼────────┤ │96年5月 │楊小萍 │1135 │同上號卷㈡P.329 │同上 │ ├────┼────┼───┼────────┼────────┤ │96年5月 │陳志明 │704 │同上號卷㈡P.330 │同上 │ ├────┼────┼───┼────────┼────────┤ │96年5月 │齊建程 │1060 │同上號卷㈡P.331 │同上 │ ├────┼────┼───┼────────┼────────┤ │96年5月 │廖國金 │606 │同上號卷㈡P.332 │同上 │ ├────┼────┼───┼────────┼────────┤ │96年5月 │郭自吉 │1213 │同上號卷㈡P.333 │同上 │ ├────┼────┼───┼────────┼────────┤ │96年5月 │郭秀靜 │765 │同上號卷㈡P.334 │同上 │ ├────┼────┼───┼────────┼────────┤ │96年5月 │龔林罔就│865 │同上號卷㈡P.335 │同上 │ ├────┼────┼───┼────────┼────────┤ │96年5月 │程麗霞 │934 │同上號卷㈡P.336 │同上 │ ├────┼────┼───┼────────┼────────┤ │96年5月 │許桂貌 │704 │同上號卷㈡P.337 │同上 │ ├────┼────┼───┼────────┼────────┤ │96年5月 │邱松柏 │644 │同上號卷㈡P.338 │同上 │ ├────┼────┼───┼────────┼────────┤ │96年5月 │何黃麗香│704 │同上號卷㈡P.339 │同上 │ ├────┼────┼───┼────────┼────────┤ │96年5月 │張淑芬 │849 │同上號卷㈡P.340 │同上 │ ├────┼────┼───┼────────┼────────┤ │96年5月 │許金花 │765 │同上號卷㈡P.341 │同上 │ ├────┼────┼───┼────────┼────────┤ │96年5月 │蔣秀蓮 │704 │同上號卷㈡P.342 │同上 │ ├────┼────┼───┼────────┼────────┤ │96年5月 │林畇汝 │644 │同上號卷㈡P.343 │同上 │ ├────┼────┼───┼────────┼────────┤ │96年5月 │吳常娥 │644 │同上號卷㈡P.344 │同上 │ ├────┼────┼───┼────────┼────────┤ │96年5月 │楊雅棻 │765 │同上號卷㈡P.345 │同上 │ ├────┼────┼───┼────────┼────────┤ │96年5月 │柯金祝 │765 │同上號卷㈡P.346 │同上 │ ├────┼────┼───┼────────┼────────┤ │96年5月 │陳琇梅 │704 │同上號卷㈡P.347 │同上 │ ├────┼────┼───┼────────┼────────┤ │96年5月 │黃素貞 │483 │同上號卷㈡P.348 │同上 │ ├────┼────┼───┼────────┼────────┤ │96年5月 │曹佳柔 │644 │同上號卷㈡P.349 │同上 │ ├────┼────┼───┼────────┼────────┤ │96年5月 │陳萍 │765 │同上號卷㈡P.350 │同上 │ ├────┼────┼───┼────────┼────────┤ │96年5月 │蔡林美鏡│826 │同上號卷㈡P.351 │同上 │ ├────┼────┼───┼────────┼────────┤ │96年5月 │游佳雯 │778 │同上號卷㈡P.352 │同上 │ ├────┼────┼───┼────────┼────────┤ │96年5月 │李秀香 │1325 │同上號卷㈡P.353 │同上 │ ├────┼────┼───┼────────┼────────┤ │96年5月 │蔡秋娥 │1092 │同上號卷㈡P.354 │同上 │ ├────┼────┼───┼────────┼────────┤ │96年5月 │陳筠鑫 │888 │同上號卷㈡P.355 │同上 │ ├────┼────┼───┼────────┼────────┤ │96年5月 │張昱涵 │888 │同上號卷㈡P.356 │同上 │ ├────┼────┼───┼────────┼────────┤ │96年5月 │吳玉芬 │470 │同上號卷㈡P.357 │同上 │ ├────┼────┼───┼────────┼────────┤ │96年5月 │劉淑芳 │826 │同上號卷㈡P.358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