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宏洋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74、4534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沈宏洋部分撤銷。 沈宏洋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緣苗栗縣政府及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所發包之道路瀝青鋪設工程(名稱多為道路改善、養護、鋪設工程)限制須以再生瀝青鋪設,且於民國(下同)94年間亦多限制再生瀝青廠須距離鋪設工程地點30公里內,以及距離施工地點愈遠則瀝青運輸成本愈高等因素,而造成擁有再生瀝青廠之營造公司取得一個容易影響政府道路瀝青工程競爭的背景。惟下列之7家廠 商於93年底前,就苗栗縣政府及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所發包之道路瀝青鋪設工程尚仍能維持公平競爭,決標金額大多介於工程底價金額之50%至90%之間,以鋪設瀝青換算每平方公尺(以鋪設5公分厚度計算)多仍在新臺幣(下同)110至120元 之間。 (一)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禾鑫瀝青公司): (1)劉卋璿(綽號:小劉)係「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源營造)及所屬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鑫瀝青)最大股東劉瑞寶之子,劉世璿曾擔任隆源營造之工地主任,對於政府道路瀝青舖設之公共工程業界實況相當瞭解。(2)劉瑞寶則為禾鑫 瀝青之總經理,實際負責隆源營造及禾鑫瀝青之業務接洽及對外投標等工作。(3)林烈堂為隆源營造之董事長及禾鑫瀝 青之副總經理,負責上開公司之工地現場之工作。 (二)聖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拓瀝青):黃玉堂係「聖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旗營造)及所屬「信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拓瀝青)之負責人。 (三)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大將瀝青):(1)陳樹人係「僑益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僑益營造)及所屬「大將瀝青有限公司」(下 稱大將瀝青,該公司已於95年7月20日出售)負責人。(2)林 東得係大將瀝青之副總經理,負責工廠生產數量管控,亦會代表陳樹人參與以下所述之圍標會議。(3)朱良騁係大將瀝 青之工務經理,負責工地現場施工,亦會代表陳樹人參與以下所述之圍標會議。 (四)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興瀝青):鄭淑慧係「文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泉營造)及所屬「建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興瀝青)之實際負責人。 (五)建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九朋瀝青):(1)徐政光係「建和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建和營造)及所屬「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朋瀝青)之實際負責人。(2)江文忠係九朋瀝青 之業務經理,亦會代表徐政光參與以下所述之圍標會議,並負責記載各家瀝青廠已分配之數量統計表。 (六)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翔瀝青):李德明係「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誠營造)及所屬「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翔瀝青)之副總經理,擔任公司對外業務及招標事宜。 (七)黃基修係「高鼎瀝青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之再生瀝青廠 係以運金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舊稱輪欣瀝青,下稱高鼎瀝青)之負責人,因高鼎瀝青並無營造廠,故多以協力廠商 「三明土木包工業」等標得政府之道路改善等工程。 二、沈宏洋於94年初,與劉卋璿(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揭廠商之劉瑞寶(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緩刑4年確定)、林烈堂(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緩刑4年確定)、黃玉堂(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陳樹人(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 刑4年確定)、林東得(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確定)、朱良騁(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鄭淑慧( 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確定)、徐政光(業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確定)、江文忠(業經 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李德明(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及黃基修(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 (上揭7家廠商除高鼎瀝青外之6家廠商亦為被告,業經原審判處罰金30萬元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政府道路瀝青鋪設工程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在黃玉堂之苗栗縣後龍鎮住處及苗栗市○○路「盈味餐」餐廳,開會協議苗栗縣該7家再生 瀝青廠所屬營造廠投標瀝青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即凡苗栗縣政府及各鄉鎮市○○○○○道路瀝青鋪設工程,均由劉卋璿負責主導分配由上揭7家營造公司承作,而其他之廠商則 負責陪標,並協議得標之工程款項,按鋪設瀝青每平方公尺135元以內為廠商所得,超出每平方公尺135元者,則歸劉卋璿及沈宏洋等人所有,自此之後,苗栗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發包之瀝青鋪設工程,除幾件由不知此「規矩」之其他廠商得標外,即均由上開7家再生瀝青廠所屬營造公司得標, 決標金額多在底價之97%至100%之間,且以100%為常,經換 算鋪設瀝青每平方公尺約150至180元,得標廠商領得工程款後,即依前述圍標協議,將超出每平方公尺135元之款項交 予劉卋璿;以此方式使上開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並獲取不當之利益(亦即得標廠商施作時,每平方公尺135元仍較從前競標結果110元至120元間之得標價更有利潤,以及劉卋璿及沈宏洋等人獲取每平公尺超出135元之利潤,約 為工程款項之2成),總計94年遭圍標之公共工程金額達1億 7587萬8405元,95年遭圍標之公共工程金額達4755萬7600元(詳如附表所示)。嗣於95年7月28日,經警持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揭7家廠商並拘提沈宏洋到案。 三、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新竹市調查站、新竹縣調查站及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瑞寶、林烈堂、黃玉堂、陳樹人、林東得、朱良騁、鄭淑慧、徐政光、江文忠、李德明、黃基修、證人林育璋、梁漢南、黃明義等人於調查站中之陳述,與其等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之陳述,經核並無不符之處,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沈宏洋之辯護人亦指稱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故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另證人黃桂圓、證人950728A、蔡清 榮劉秋東、陳京莒、羅金樹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亦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之言詞陳述,對於被告亦 無證據能力。 二、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內容,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而文書由公務員製作者,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沈宏洋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劉卋璿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167至170頁、偵字第4534號卷第93至127頁、他字第604號卷一第108至170頁),均未載明製作人、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致 無從辨別該通訊監察譯文究由何單位何人於何時製作。另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見偵字第4534號卷第218至223頁),雖有譯文人員「楊守逸」、「梁堂華」之記載,但其內並未記載製作日期及其所屬機關,亦未經製作人在其上簽名,亦與法律所規定之程式不合(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6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決),復經被告之辯護人爭執其證 據能力,是被告沈宏洋與劉卋璿所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應無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其餘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包括各項書證),因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不法取供之情形,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應認得為本案之證據,故亦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沈宏洋對其於上揭時地與其他共同被告等人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之事實,業已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劉瑞寶、林烈堂、陳樹人、林東得、朱良騁、鄭淑慧、徐政光、江文忠、黃基修、黃玉堂、李德明於偵查及原審,證人即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林育璋、漢興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梁漢南於偵查及原審,證人即冠翔營造之會計黃桂圓、禾鑫瀝青之董事長蔡清榮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苗栗縣頭份鎮公所99年10月27日頭鎮建字第0990024076號函、苗栗縣銅鑼鄉公所99年10月28日銅鄉建字第0990011093號函、苗栗縣三灣鄉公所99年10月28日三鄉建字第0990008978號函、苗栗縣卓蘭鎮公所99年10月29日卓鎮行字第0990013507號函、苗栗縣後龍鎮公所99年10月29日後鎮行字第0990016308號函、苗栗縣竹南鎮公所99年11月1日苗竹鎮建字第0990023307號函、苗栗縣大 湖鄉公所99年11月1日大鄉建字第0990012030號函、100年4 月11日大鄉建字第1000001501號函、苗栗縣公館鄉公所99年11月4日公鄉建字第0990013203號函、苗栗縣西湖鄉公所99 年11月4日西鄉建字第0990009325號函、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99年11月5日苗市工字第0990021700號函、100年2月15日苗 市工字第1000002499號函、苗栗縣造橋鄉公所99年11月12日造鄉建字第0990009361 號函、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31日府 工道字第0990246730號函、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0年2月22日通鎮建字第1000001909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0年4月22日二工養字第1001004791號函所檢送94、95年度發包之道路瀝青舖設工程投開標資料、上揭圍標廠商登記資料等件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沈宏洋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共同圍標之犯行事證已明,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 按刑法於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而經總統於94年2 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之決議,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之準 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查被告沈宏洋犯罪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本案涉及新舊法律變更之部分如下: ①刑法第28條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共犯」之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犯」,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減縮共同正犯成立之範圍。惟本件被告不論依新法或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②被告沈宏洋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有變更」,依該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係將被告連續之數行為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較之刑法刪除上開條文後,被告各行為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而言,顯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沈宏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沈宏洋及共同被告劉卋璿、黃玉堂、李德明、林烈堂、劉瑞寶、陳樹人、林東得、朱良騁、鄭淑慧、徐政光、江文忠、黃基修等人,就上述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宏洋上開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並加重 其刑。原審對被告沈宏洋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劉卋璿、沈宏洋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罪僅係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以脅迫,並無證據足認其等有施行強暴之行為(詳後述),原審併認其等2人施行強暴,容有未 洽。②原審漏未就被告沈宏洋所為論以連續犯,自有未當。③原審未及審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亦屬未洽。④被告等人於94年圍標之公共工程金額達1億 7587萬8405元,95年圍標之公共工程金額達4755萬7600元,原審誤認94年度圍標之金額為2億6999萬餘元、95年度圍標 之金額為2830萬餘元,尚有未合。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可採,然被告沈宏洋否認其有對廠商強制圍標犯行,則非無由,且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沈宏洋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政府採購法制訂之初衷乃在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該法第1條規定 即揭櫫斯旨。衡以政府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均需經過詳細縝密之預算評估、審查與編列,所花費之預算動輒高達數百萬甚或千萬元以上之金額,以當今財政預算莫不審慎編列之現況,若非確實經由公平、公開之採購招標程序,不僅將造成國庫公帑無謂之支出,形同浪費,嚴重者更將危及公共工程之品質。本案被告沈宏洋覬覦政府道路鋪設瀝青之工程利益,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瀝青工程利潤,而召集共同被告黃玉堂、李德明等人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不僅損及有意投標廠商之投標權益,更足影響公共工程招標程序之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公開投標、競標等程序形同虛設,惟被告沈宏洋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考量其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非輕、其圍標之公共工程金額達2億2000餘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爰予減刑二分之一。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沈宏洋於94年初,與同案被告劉卋璿及10餘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使上開7家廠商 以外之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劉卋璿向廠商表示沈宏洋係竹聯幫份子(劉卋璿、沈宏洋常夥同數名至10餘名黑衣 男子同進出,廠商親自遭受或聽聞其他業者遭劉卋璿及沈宏洋帶人恐嚇或圍廠等),並透過放出苗栗縣道路瀝青鋪設工 程已由黑道圍標之訊息,以及若遭其他廠商(如興業土木包 工業、佰仲營造有限公司、漢興土木包工業及財石瀝青公司等)劫標後,劉卋璿隨即聯繫上開7家再生瀝青廠拒絕出料予該得標廠商,並夥同被告沈宏洋帶同人數不等之黑衣男子,出面恐嚇得標廠商退出以及今後不得再來競標,藉以排除其他廠商投標機會,因認被告沈宏洋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強暴脅迫犯行罪等語。按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可資 參照。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訊之被告沈宏洋固坦承有協議圍標情事,然堅決否認有以強暴脅迫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行,辯稱:其並無對其他廠商施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林育璋於偵查中證稱:劉卋璿平常出入都會與黑道兄弟(沈宏洋及一些不認識 的兄弟),他們說話其感覺會用恐嚇性的口氣及三字經的字 眼。劉卋璿標到工程後,會打電話給其,說是他朋友標到的工程,要其盡量幫忙。劉卋璿在94年11月間其公司設計之道路舖設工程於開標前,就會打電話給其說該工程已分配予特定廠商施作,且決標金額均接近底標。劉卋璿在94年5月份 對其暗示他有黑道的朋友,言語上會有形式上的壓嚇,但沒有說實際上的言詞。沈宏洋有3、4次會跟在劉卋璿旁邊,一般他都沒有說話。如果有案子計畫書被退的話,劉卋璿會打電話約其出來,沈宏洋會在旁邊幫腔,說「幹你娘」趕快給人家做一做,不要影響人家開工,其有聽劉卋璿說沈宏洋是竹聯幫的兄弟。其會怕他們有黑道背景,會有報復的動作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27至30頁);於本院前審證稱:「 (你們認識跟他交往聊天時,沈宏洋說話是否會大小聲,或 者常將三字經這種口頭禪掛在嘴邊?)講話都一般情形,當 然有時在工作場合、工地比較會說一點三字經、口頭禪。我自己本身比較急想趕快把事情做完時,也會有口頭禪的情形發生。...(你在筆錄上是否有說,94年5月時劉卋璿和沈宏 洋有去找你時,沈宏洋有罵你「幹你娘」〈台語〉的三字經這句話?)證人林育璋答有,我在筆錄上有這樣說過。(你覺得他是在罵你,還是僅一般口頭禪?)應該是一般口頭禪, 是要催促我趕快幫他們把事情處理。(催你什麼事?)催我幫他們輔導他們一些承包商完成一些他們不太會寫的文件、計畫書,讓他們計畫書能夠趕快審核通過,趕快能夠動工。( 是否有感覺他說這句話是在恐嚇你?)沒有。(是否聽過工程業界說沈宏洋是黑道兄弟?)有時候是傳言,但我沒辦法證 實,我也不知道。(既然是傳言,你們認識5、6年,你是否 有問過他是不是黑道?) 沒有。(他是否真是黑道兄弟,你 知道嗎?)我不知道,因我們工作性質不太相同。」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77頁背面至78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德明於偵查中證稱:在94年初,劉卋璿與沈宏洋有去其公司,談整合苗栗地區瀝青工作之事,劉卋璿有隱約透露他是道上之兄弟,其與沈宏洋是舊識,88年間認識,有一些瀝青鋪設工程會叫其去施作,一開始是沈宏洋帶劉卋璿來,之後都是劉卋璿自己來。瀝青工廠之整合幾乎都是劉卋璿在分配,沈宏洋不是每次跟劉卋璿來,他有自己來也有跟劉卋璿來,有時他來聊一聊,講一些江湖上的事情,跟劉卋璿來,他也很少答腔,其也會問他開店的事情,感覺上他對於收錢的事情算法上不清楚。其跟劉卋璿談工程的事情時,沈宏洋都在場,劉卋璿也不避諱沈宏洋在場,他們2 人都知道圍標的事情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94至96頁) ;於本院前審證稱:「(是否所有廠商在會議中都有達成圍 標協議?)有。(在會議中,綽號小劉之男子劉卋璿是否有對協議廠商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迫使廠商達成圍標的協議?)當下沒有看到。(95年7月28日你接受縣調站詢問,你在 偵訊中說,94年開始小劉告訴你說以後要標工程得經他同意才能投標,他會告訴你哪件可以。是否有這件事?他是在何時告訴你?地點在哪裡?)有這件事。時間點我不記得,很 多次,地點有時在外面,有時在我們公司。(他是單獨告訴 你,還是告訴所有廠商?)都有。有時是開會時,有時是個 別。(他說要他同意才能去標某件工程,他說話時用什麼方 式?是否有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大部分是很平和的通知。 (這通知是否即告知你們「請大家遵照先前大家開會圍標協 議內容去做」的意思?)他的含意我不懂,但通知時是這樣 說的。(你在同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曾說,「如果不聽從劉 卋璿的分配,他會帶兄弟來工廠恐嚇我們,叫我們按照他及大家協議的方式去處理協議投標事宜」,他是否真有帶兄弟去你們工廠恐嚇的事情?)沒有。(為何你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會說到這段話?)這是我老闆轉述,讓我知道這件事。他 說小劉跟他說,若不配合,就是像你剛所說的那些。(事實 上,從頭到尾是否曾經有發生過這種事?)因為我們都有配 合,所以從未發生。(據你所知,其他廠商是否有受到劉卋 璿的恐嚇或者帶人到工廠去恐嚇這些事情?是否看過或聽過?)我沒看到,也沒聽過。...(你曾在偵訊筆錄中提及,劉 卋璿曾打電話給你,要你不要出貨給非圍標的營造商,是否有此事?)有。(這意思是否就是指某一營造商〈如你在筆錄上所提及的金樹〉得標後,你不要給他供貨、出料給他?) 是。他有通知我。(他說不要出貨給廠商,是否意即要你公 司遵照之前大家圍標的協議?)是。(他通知你時,是否有用強暴脅迫手段?)是有幾次有口頭上的爭執,但可能就是溝 通上面,我跟他 吵過幾次,大部分都是很平和的在談這些事。(為何吵架?) 因為他分配上不公,我們發覺這樣做下 去,工作量變得很少,所以有跟他反應。(不是因為他強烈 指示、脅迫你不能出料給某家公司而吵的?)是,也有些是 這個因素。因為我們要出貨但他說不能出貨,當然會造成我們一些營運上的損失,所以我們會在這個上面跟他做爭執。...(〈沈宏洋〉他說話時是否常會大聲或是有說三字經口頭禪的習慣?你是否有聽過?)會,有時當然都會,就是所謂 口頭禪。(你有參加劉卋璿召開的相關瀝青工程圍標協議會 議,你參加時沈宏洋是否都有在場?你都有看到他?)有幾 次。(沈宏洋當時都在做什麼?他有沒有去罵你?) 他都跟 我們一樣坐在那邊,開會時沒發生過這種事情。(剛才你說 你有幾次和劉卋璿起爭執,他有去公司找過你?沈宏洋有在場嗎?)我不記得。因為當時都是跟劉卋璿在吵,沒注意到 沈宏洋。且時隔已久,我不太記得他是否在場。(沈宏洋是 否有就圍標協議自行去你公司找你?)因為他跟我算是朋友 ,所以偶爾也會到我公司坐、聊天等。(他是否有帶過所謂 小兄弟之類和他一起到你公司去找你談圍標協議的事?)應 該沒有,有時候他會帶1個人去,不知是司機還是朋友。(你的意思是他帶去的人你也不知道他帶去做什麼?)不曉得。...(既然你們聯合壟斷目的是為要賺錢,當你們公司發現目 標無法達成還賠錢時,為什麼你們公司還能忍受?)我們當 然也有為此事跟小劉爭執,就是發覺工作量變得很少,無法讓公司有很好的營運。(既然如此,為何不想說乾脆就自己 去投標?)我們老闆有轉述我們若不願意配合,會有人帶人 去工廠,或者我們在外面的施工機具會有被破壞的可能,因此老闆要我配合。」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64至66頁)。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江文忠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其沒有看到沈宏洋,之後其有看見沈宏洋1、2次,他坐在那裡很少說話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135頁);於本院前審證稱:「(從 94年間開始,你是否有參加苗栗縣境內有關瀝青廠商關於瀝青工程投標的開會協議?)有。(是不是所有廠商在會議中大家達成圍標協議?)對。(協議中,劉卋璿是否有對協議的廠商使用暴力脅迫行為,迫使廠商達成協議?)協議時沒有。 (協議後,你們公司是否曾違反協議而私底下去投標?)沒有。(你們公司是否有曾因要準備投標某項工程而被劉卋璿阻 止?)應該沒有。(你在調查站時曾說,小劉經常在口頭上,若同業不聽就走著瞧,業者心裡會害怕而聽從。你是否能具體說明你所聽到的到底是什麼情形?)就像是生氣時講話、 很激烈的,比較大聲。(你在調查站筆錄裡時曾說過,因小 劉作風強悍,有廠商可能被動手報復修理,但實際上是否有發生過此種事情?)我沒有看過。(為何你會這樣說?)因為 我有聽過大家如此傳言。(傳言中,去報復修理的人到底是 不是劉卋璿,還是其他人?)我不知道。(是否是劉卋璿的人?)我不知道。(你在調查站時說,你們在瀝青圍標整合後,你為何說沒有辦法不聽劉卋璿的?)因為會有個壓力,大家 去開會時會一直講,就會有壓力。什麼方面的壓力我說不上來,感覺一定要聽。(劉卋璿有無跟你們說過「若不配合, 會有人到你們公司或家裡去巡」這種話?)沒有。(你的同業〈苗栗瀝青廠商〉中,是否有因不配合小劉分配而被威脅教訓的情形?)沒有。(你去參加瀝青工程圍標聚會時,沈宏洋是否在場?)有1、2次有在場。...(你們之前認識、聚在一 起時,他說話的態度是否就有大小聲、三字經、口頭禪等情形?)沒聽過。...(你在調查站筆錄所述,你聽同業說小劉 背後有黑道勢力,有無所指是誰?有無說是沈宏洋?)沒有 。沒有。(就這件有關工程問題,沈宏洋是否有恐嚇或脅迫 過你?)沒有。...(你們為何不自行投標,不要聽他的?)因為有壓力。(你所謂的壓力是指你怕如果不配合,你們公司 的人、生命財產會有疑慮?)不是,只是那種煩的壓力。(你剛才所謂「煩的壓力」,究竟是指什麼?)大家會傳來傳去 ,若不配合時,別人會說你若不配合會怎樣怎樣,一些傳言會造成自己心裡很大的壓力。(傳言造成心裡的壓力,你是 否認為傳言有可能會成為真實而產生的壓力?)我沒有試過 ,但怕傳言成為真實。」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74 頁背面至76頁)。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基修於偵查中證稱:在94年3、4月間某日下午,劉卋璿、沈宏洋找10幾小弟到其公司,小弟在外面徘徊,劉卋璿說有工程上標案及出料要其配合,沈宏洋有叫其聽劉卋璿的話就對了,其當天很害怕就只能說好。在後龍黃玉堂家及盈味餐廳,沈宏洋有時會到,有時不會到,他都坐劉卋璿旁,都沒有講話,其不知道開會時劉卋璿有無帶小弟去,其怕的要死,開完會就離開了。大家都說劉卋璿和沈宏洋是黑道的,他們到其工廠時一副很兇黑道的樣子,劉卋璿講話都很嗆,沈宏洋都比較靜靜的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三第48至49頁);於本院前審證稱:「(輪欣瀝青公司有無參加苗栗縣道路瀝青鋪設工程協議圍標之行為?)有。(協議圍標之過程,被告劉卋璿有無參與,其參與過程當中,有無對參與之廠商為強暴脅迫之行為?)劉卋璿有參與,協議當中劉 卋璿講話比較大聲。(劉卋璿當時有無講如果不參加圍標要 對廠商不利的話?)其對事情講話比較大聲,但我並無聽到 其講對何人不利的話。(劉卋璿有無阻止過你的公司去投標 何瀝青工程?)其都已經安排好了,其只有向我們講儘量不 要到新竹標工作。(你於調查站、偵查中供稱94年春天3、4 月間,劉卋璿曾經帶人到你們公司去找你,有無此事?)有 。(該次劉卋璿與你談何事,有無對你為強暴脅迫之行為? )當時其講話很大聲,叫我們不要到新竹標工作,要配合大 家。(當天劉卋璿帶何人去?)當時我是在外面工作,我回到公司時,公司外面有人,但裡面只有劉卋璿而已。(公司外 面的人是否為劉卋璿所帶去?)是陌生的臉孔,我個人覺得 是劉卋璿帶去的,我進去時也感到滿恐慌的,因當時公司的人向我講有很多人來找我。...(當時是何人通知你去參加協議圍標之事?)是劉卋璿。(當時沈宏洋有無通知或找你去參加協議圍標之事?)均是劉卋璿打電話通知。(在參加圍標聚會時,當時沈宏洋有無參加?)有。(沈宏洋在聚會時,有無對廠商或對你有講恐嚇脅迫的話?)當時其只坐在旁邊而已 。(94年3、4月間,劉卋璿有到公司去找你,當時你回到公 司時,沈宏洋有無在公司裡面?)當時我在回公司的途中我 有打電話給沈宏洋,問其有無到我公司,其告訴我其會一起到我們公司去。(是你找沈宏洋到你公司,或是其主動要去 你公司?)在我回公司的途中我打電話給沈宏洋,問其有無 到我公司,其稱沒有,其又告訴我其等一下會到我公司來。(是否你到公司時,沈宏洋尚未到你公司?)是。(當時為何 要邀請沈宏洋到你公司?)因沈宏洋於開會時都有一起參加 ,我是想人多比較不會害怕,才會請其到場。(當時是請沈 宏洋過去幫你何事?)純粹是人多比較不會害怕。(你在調查站、偵查中供稱劉卋璿有對你大小聲,並稱「沈宏洋要我聽劉卋璿的話就對了」,是何意?)因為劉卋璿講話很大聲, 我不知道如何回答,沈宏洋在旁邊就向我講聽他的就好了。(你聽了沈宏洋所講的話,你本身的想法如何?) 我個人覺 得沈宏洋是在幫我,因當時我自己也不知所措。...(當天你找沈宏洋到場,是否你認為沈宏洋可以幫你講話?)是。(沈宏洋到場,竟然不幫你講話,而卻幫劉卋璿說話,事後你是否覺得很失望?)是有點失望。(事後你有無感覺劉卋璿扮黑臉,而沈宏洋扮白臉,目的是要逼你依他們的意思去做?) 我不曉得。(你方才所述沈宏洋叫你聽劉卋璿的話就好了, 你認為沈宏洋是在幫你,其是在幫你什麼忙?)我現在覺得 沒有。(參加協議圍標的當時,劉卋璿講話很大聲,你心理 會害怕嗎?)會。(當時劉卋璿講了很多話嗎?)其講了很多 話。」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143至145頁)。 (五)證人即同案被告朱良騁於偵查中證稱:開會時其見過沈宏洋1次,大家坐在圓桌,他坐在劉卋璿旁邊。有1次在95年3月 底、4月初某日,在李德明公司碰過沈宏洋,當時劉卋璿與 沈宏洋帶1個小弟在罵李德明他們夫妻2人。其不清楚劉卋璿與沈宏洋的來歷,劉卋璿說沈宏洋是竹聯幫的,劉卋璿說他是呂明亮縣議員的助理,其聽同業說三灣輪欣瀝青不願意配合,有被他們找兄弟去圍毆,另外台中神岡之佑瑞瀝青老闆陳京莒有被劉卋璿他們押走過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三第64至65頁);於本院前審證稱:「(從94年間開始你是否有參加苗栗縣內有關瀝青廠商關於瀝青工程的投標開會協議?) 後面我有去參加過。(會議中所有廠商都有達成圍標的協議?)後面老闆叫我去參加我就去,我回去再轉述會議的內容。( 你後半段去參加,代表前半段時已有達成協議,要不然你也不會去參加?)應該是。(協議中,劉卋璿是否有對參加廠商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開會時沒有。(你曾在95年8月1日到苗栗縣調站接受詢問時你說「劉卋璿在開會時會很兇」,為何跟你剛才所說不太一樣?)那個意思是他說話聲音比較 大。(他說話聲音比較大聲,你心裡會因此而害怕?其他人 呢?)我不會,因我不是老闆,我是奉命參加,其他人我不 曉得。(你曾在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你曾在李德明家裡看過 劉卋璿對李德明咆哮,是否確有此事?)我有事到李德明公 司,他們在裡面大小聲,我沒有進去,聽一下我就走了。( 你的意思是李德明也有對劉卋璿大小聲?) 應該也是有。( 他們兩人為什麼事情大小聲?)好像也是是為了什麼出料等 工程問題,我稍微聽一下、沒有仔細聽就走了,現在也因為時間太久而不記得了。(你在調查站時說「當時劉卋璿對李 德明破口大罵」,當時李德明有何反應?)李德明應該也有 回他、應該有爭執,但是詳細情形經過那麼久我已記不太清楚。(你在調查站偵查時曾說,劉卋璿曾對你兇過?請具體 說明。)有時工作老闆叫我跟他協調,他有時就會兇說,不 要一直聽你老闆的指示,有時要請教他們這邊的人之類的。(他怎樣兇?是否有威脅你?)記不太清楚了,應該在當初偵訊時裡面都有。他沒有威脅我,因為他知道我受雇於人,他威脅我也沒用。他只是叫我轉達話給我老闆,但是否語帶威脅,我記不太清楚。(他兇你時,你是否會怕?) 我是不會 很怕,因為跟我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且我只是轉達的人,應該是覺得感覺不是很好而已。(你所謂「感覺不是很好」是 否就是你在調查站所說的,劉卋璿經常打電話煩你、兇你,你覺得很煩?)是。(劉卋璿是否曾經不准你服務的大將瀝青去投標?)印象中應該有,有的話我會跟老闆說,他有時會 直接去找我老闆。(他是如何阻止?是否有用強暴脅迫的方 式阻止你們去投標那個標案?)他僅是嘴巴說說,實際行動 應該是沒有,只是他們習慣上的口吻、說詞。(究竟是否實 際上有發生押人或幹什麼等事情?)這不太清楚,應該是認 為這樣像兄弟的口頭禪吧。...(你曾說,佰仲營造標到1件 工程後,劉卋璿有通知大將不要出料給他,是否有這回事?)有這回事。(講這件事,劉卋璿是否有對你們公司施用強暴脅迫的手段?)應該沒有,但事隔很久,已不記得了,僅記 得他要我們不要出料。(同樣的你曾說,劉卋璿要你們6家瀝青廠商不要出料給興業,是否有這件事?) 應該是有。(他 是否有使用強暴脅迫手段要你們不能出料給興業?)通知而 已。(你在調查站偵查時說,有聽說某同業說輪欣瀝青不配 合分配,有被劉卋璿找兄弟去圍廠,是否真有此事?是誰說的?)有聽說。傳言很多,到底誰說的我不記得,是否有這 回事也沒有求證。(你在調查站時也曾說,佑瑞瀝青老闆曾 經被小劉他們押走過,你是聽誰說的?是否真有此事?)聽 說的,聽誰說的我記不清楚,有沒有這回事我不曉得。... (有關參加圍標協議聚會,沈宏洋是否有親自找你參加?)沒有。(你剛才說,劉卋璿叫你不要出料,沈宏洋是否有親自 叫你不要出料?)沒有。因為沈宏洋我不認識,在調查站時 ,是他們拿來問我是否認識這個人、沈宏洋是哪位、有沒有見過哪些人。(你在調查站筆錄上有說,95年3、4月間,你 去李德明家時有看到李德明和劉卋璿正在爭執,當時是否有看到沈宏洋在場?)應該是有。他們3人在那裡。(爭吵的只 是李德明與劉卋璿,是否還有沈宏洋?)沒有,沈宏洋在旁 邊喝茶。(有些廠商說沈宏洋是黑道兄弟,你是否有聽說?)有聽說,但不知是否屬實。說實在話,這件圍標的事情,前面我都不知道,我後面才參加。」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 71至74頁)。 (六)證人即漢興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梁漢南於偵查中證稱:其於94年3、4月間標得公館鄉福基重劃區○○路道路養護工程後約4、5天下午在後龍黃國隆家,劉卋璿、沈宏洋及1人進來 ,知道其到了,就帶至少10名著黑衣褲之人進來圍著其,劉卋璿告以18鄉鎮、苗栗縣政府的AC都是他在弄,要其不要去標,如果要工作找他,他會分給其,其標的的工程要還給他,因為他已答應要給嘉誠瀝青之李德明他們,其說好,他要其寫轉包合約,講一段時間後他沒有堅持就走了。當天在黃國隆家,沈宏洋在裡面抽菸、打電話、走來走去,劉卋璿找小弟圍著其叫其不要標瀝青工程其會心生恐懼等語(見他字 第604號卷三第105至107頁);於本院前審證稱:「(你在調 查站接受詢問時曾說,94年3、4月間你們標得1件公館鄉發 包的工程,小劉劉卋璿曾要你放棄此工程,是否有這件事?詳細時間是什麼時候?)有這件事。時間我忘記了。(他自行1個人去找你或是有其他人陪他去?)有時候打電話,有時候叫我出去。有一次是約我到黃玉堂辦公室。(他有沒有帶過 很多人去找你?) 因為我到現場時已經有很多人了。(我現 在問的不是去黃玉堂家,他是否有到過你家去找你,要你不要接這工程?)沒有。(你是否曾受邀到黃玉堂公司即黃玉堂兒子黃國隆那邊去,跟劉卋璿商討這件你已得標的工程?) 我有去,當時以為只是拜訪性質,並不知是為了討論這件事。(劉卋璿是否有帶你於調查站所說的十多名穿黑衣黑褲的 小弟去威脅你,要你不要接這個工程?)他沒有威脅我,只 是那些人站在那裡圍著,氣勢很恐怖。(你是否能確定那些 人是劉卋璿帶去的?)我不敢確定,因為那些人我都不認識 。(為何會有那些人到場?)我想是要給我壓力,他們沒有說話。(這件工程,後來你是否有做?)有。(你在調查站時, 你不是說後來給小劉做?)小劉本來要做,後來因發包工程 單位有意見,他就沒有做,我做了一部份。(你說有做一部 份,是什麼意思?)那件工程有分土木、AC路面2部分,AC路面這部分是我做的,土木那部分不是。(你是否曾說因要去 投標某一工程而被劉卋璿說不要去投標?)有電話聯絡過。 (有過幾次情形?) 時間已久,我忘記了,印象中有1、2次 。(他叫你不要投標的,你是否能具體說明是哪幾個標案? )我標到公館鄉那件標案時,他打電話告訴我,以後有苗栗 縣的工程就是他們的,我不能參加。(他說這話時,是否有 威脅恐嚇你?)沒有。(他是怎麼說的?他說這話的語氣如何?)印象中,他說「現今苗栗縣境內的工程都是他們的、他 們在弄的,若我要做,要我告訴他,他會轉給我」。(你在 調查站時,為何說你因他講話後不敢去投標免得遭到報復?可你剛又說他沒威脅恐嚇你,為何二者不符?)因為對我的 生命財產造成威脅,此事情是眾所周知,這是感覺,我心裡感受。(你在調查站時供稱,若不聽小劉的話可能機具會被 燒掉或者開車被撞,你是聽誰說的?)旁邊有人這樣陳述, 但到底是誰,這麼久我已忘記了。(是否有人因為不聽小劉 分配,工廠機具被放火燒掉、開車被撞?)沒有發生過。(你說你到黃玉堂公司去談剛才說的你標到公館鄉這件工程的事時,當時有哪些人去?) 因為時間長久,我也忘記了。(那 天沈宏洋是否有到場?)我不知道沈宏洋是哪一位,但我知 道有這個人。(你在調查站時曾說「那天去談事情時,有很 多人站在旁邊,他們圍著我說話,我不知道這是否就是叫做恐嚇」,你為何要這樣說?)因為有心理上有壓力存在,但 我不知道是否這就是叫做恐嚇。(除上述事情外,劉卋璿是 否有對你使用任何暴力或脅迫的情形?)沒有。...(劉卋璿 有叫你不要去投標,沈宏洋你認識嗎?他今天有沒有來?) 我不認識沈宏洋。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當天他有在。(證人指認庭上的沈宏洋有在當時現場)(沈宏洋他是否有打電 話或親自去找你不要去投標?)沒有。(你當時到黃國隆家,沈宏洋是否有在裡面?)黃國隆家前是大馬路,我到時他在 車上那邊等,還沒進去,我進去時,沈宏洋以及一大票的人跟著我進去。(剛才黃玉堂有說,是黃玉堂打電話請沈宏洋 過去,這件事你後來是否知道?) 我不知道。(沈宏洋跟你 一起進去時,他是否有帶人來?)他身邊有很多人一起進去 ,我不知道是否他帶去的,他們在同一個地方站著,但我不能確定他們是否跟沈宏洋在一起的。(在黃國隆家中,沈宏 洋是否有罵你或者恐嚇你,還是只在裡面做什麼?)沒做什 麼,他沒有說話,在打電話。...(你原本標到1個標案,眼 看就可以賺錢,突然間劉卋璿和10幾個穿著黑衣褲的小弟一起來之後,跟你說你要把標案交出,你在這種狀況下為何會迫於無奈去找黃玉堂把每平方公尺的錢降到110元以下,其 他超過的都交出來,而且以後不敢再標案?為什麼?)因為 心理上有壓力。(你怕什麼?)怕對我生命財產有威脅。(你 的意思是不見得他這樣子講,只要那個陣勢擺出來你就會怕了?)對。(你剛才說有次跟劉卋璿在講話時圍了很多人,那些人是否跟劉卋璿同時來的人?) 應該是同時間進來的。( 你剛才說不知道沈宏洋是什麼人,但你聽過這個人?)是。 聽過。(你怎麼會聽過這個人?) 因為在苗栗地院有拿照片 給我看,我看到就知道,感覺上應該是那個人。」等語(見 本院上訴卷二第67至70頁)。 (七)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玉堂於本院前審證稱:「(在會議中,是 否所有廠商都達成圍標協議?)他們有在開會,但我有不服 的地方,因為利潤全部都是他拿去,我不服都不可以。(是 否大家都達成協議?總共7家?協議內容你是否知道?)有幾家我不記得,內容是要去做圍標工作。(劉卋璿〈小劉〉是 否有在協議中對參加廠商施用暴力或脅迫?) 在協調當中是沒有。(達成協議後,你的公司參加投標時,劉卋璿是否對 你有過任何強暴或脅迫?)他有叫我這件要給誰,我一定不 能去。但有次我不服,我不願意去參加,他自己到我家強迫我參加。(你說有次你不想參加,他到你家去要你配合,你 是不想參加什麼?)有1件雄威得標的工程,我去做下包,但他強迫我不能去做,有次我自己去得標,他也說這件不是分配給我,我不能去標。(你剛才說,雄威得標那件,劉卋璿 跟你說,要你不要去做雄威的下包,是否就是這個意思?) 是。(你的意思是,雄威得標後,劉卋璿叫你不要去做雄威 的下包?) 是。(你剛才回答審判長說你自己有投標一件, 但小劉跟你說這件不是你的,他有否對你強暴脅迫?)他叫 我以後不能再這樣。(他只是叫你以後不能再這樣,意思是 否是要叫你遵守大家先前圍標的協議,不能自行違規投標?)你講這樣是對,但我私底下若不配合他,這是身不由己的 狀況。...(你在95年8月1日於苗栗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是否曾經供稱,有次我不配合小劉的指示進場投標,小劉到我家找我,語帶威脅的說『你這樣做對嗎,難道大家要撕破臉?』,所說的是否即你剛剛跟審判長所說「我去投標,他叫我以後不要再這樣」的那件事情?)是。...(小劉都1個人去找你談事情,還是有跟其他人一起去找你?)小劉也曾和其他 我不認識的人一起去找我。(他是否曾與今天在場的沈宏洋 一起去找你,要你不要去投標或者要你不要去做什麼工作?)沈宏洋也曾去,但都是小劉在說,他不曾說。(你在調查站時也曾說,你是因為小劉的恐嚇而不得已配合他的圍標,你是否能具體說明他怎樣恐嚇你?)我若不配合,他就說「不 配合大家就很難看、就撕破臉」,給我的感受是他是用威嚇。(你在調查站時曾說過,你在小劉去找你、吵你時,你才 會感到壓力,這個壓力是單純工作上的壓力還是你會怕?) 這怎說工作上的壓力。譬如說,我們苗栗那邊是一個小地方,工作本來就很少,要用分的,目前公路局的工作他都不分給我,我們大家都會不平衡。沒有工作,我們公司一直負債就會忍不住想要去標,我說得真確些,我本來就不怎麼配合他,他也就不怎麼想分給我,我也沒辦法。(你在調查站時 曾說過,你曾偷標過2、3次,事後小劉曾去你家恐嚇你,是否有這件事?)他到我家當然會放話,他說我若常常這樣大 家會很難看。他怎麼可能跟我們說「要給你死」,他說「你會不怎麼有利、大家會很難看」等語。(你曾在調查站時說 過,你是因為怕小劉背後有黑道的勢力,你是否知道他到底是不是黑道的人?)是否是黑道我們無法分辨,有些人有黑 道的口氣,說實在的,我們不可能分辨一個人是否是黑道,只要用兄弟口吻、語氣的說「你若不照我的意思,你就不好吃、睡」,這樣我們就吃不消了。(小劉是否真是黑道之人 ,你是否能夠清楚知道?)我不瞭解。是說話上使用黑道的 口氣,感覺上像是。(94年3月中,約是春天時,有次小劉和梁漢南、沈宏洋到你家,是否有這件事?他們3人到你家時 ,你是否在家?) 有此事。但當時我不在家。(那天在你家 發生的事情的過程,你是否瞭解?)我不很瞭解。...(你剛 才說有參加圍標協議的會議,是誰招你一起去的?是劉卋璿還是沈宏洋約你的?) 劉卋璿。(你說開會你有的有參加, 有的沒有,你去參加圍標會議時,你是否有遇過沈宏洋?遇過幾次?)我不太常去,沈宏洋也不一定每次去,我是曾遇 過他1、2次而已,對他的印象沒有很深。(你們遇到的1、2 次,你們在開會時,沈宏洋在那裡做什麼?)他只是靜靜坐 在旁邊聽小劉在主導、說話。(沈宏洋在那裡,其有無罵你 ?) 沒有。小劉在開會時也沒有罵我啊。(你在調查局筆錄 上曾說,小劉背後有黑道勢力,他是否曾說黑道勢力是誰?是否曾說黑道勢力就是沈宏洋?)沒有。...(94年4月20幾日時,劉卋璿、沈宏洋、黃國隆、梁漢南到在你家時,該日你是否在家?)那天我不在家裡,但我兒子有打電話給我,他 說小劉叫他約梁漢南到我家,意思好像是有帶一些少年人,當時我打電話給沈宏洋,拜託他到我家去幫我瞭解,請他不要讓大家發生事情,他說他馬上到。(你的意思是沈宏洋是 你通知到場的?他是後來才到的?)應該是這樣。照我兒子 打電話給我所說的內容認知,他們兩方都到了,我再打電話給沈宏洋。...(你們工廠決定要給誰投標、得標,是否是劉卋璿決定,還是大家決定的?是否有照輪的?) 是劉卋璿決定的。若是照分的,為何我分得的那麼少。(是否你的工廠 因為分到較少,所以你自己才偷偷去投標?) 是。(你心有 不平,則劉卋璿到你家說「不要以後大家難看」時,你為何不敢違抗他的意思、不敢跟他說清楚?你怕什麼?)因為我 會怕。因為他說「你若還這樣,大家會很難看」。(他的語 調和內容讓你會怕,是否因為你怕以後你或你的家人的安全、財產會有什麼危害?)是。對我的人身安全、家庭等造成 危險,我有子孫,當然會怕。(你是否會怕,就像劉卋璿另 涉案被判無期徒刑之案件中,其涉嫌打死一個做混凝土的包商這種情形會發生?)是。...(你參加協議,配合劉卋璿他 們操作、要求的理由為何?)他們那時開會是跟我們說可以 賺其中價差,1平方公尺約10元左右,他說只要每平方公尺 有135元,我們就多少有得賺,他們要賺其餘的差價,那麼 久的事情了,我也不知道,算是當初他來跟我們大家說聯絡一起開會,但詳細情形、起因,因時隔已久,我不記得了。(你是否是心甘情願去配合參加?)不是。(不是心甘情願, 為什麼你還會去參加、配合?)因為第1次吃飯後〈他請我們吃飯時提起,不然我也不認識他〉談起,回來那時也沒人願意,我是吃飯後才知道,別人如何我不知道。(你若不參加 、不配合,心理上是否會驚懼、害怕?原因為何?)當然會 。因如檢察官所說,我表面不配合他也不行,就曾發生過我不配合他,其曾恐嚇我的事情,我當然得聽他的話。(他恐 嚇你的意思,是否就是他曾警告你「如果撕破臉,對你也沒什麼好處」?)是。」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59頁背面至第63頁背面)。 (八)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烈堂於偵查中證稱:在餐廳劉卋璿有介紹沈宏洋給大家認識,也說他有認識竹聯幫的兄弟,也就是沈宏洋,其等本來就要配合圍標,市場現在不會賺錢,並非因為沈宏洋在場才配合。後來其接過4、5次劉卋璿電話,說不要出瀝青給得標廠商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64至66頁) 。 (九)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淑慧於偵查中證稱:沈宏洋伊不熟,不知其如何與劉卋璿分工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123頁)。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政光於偵查中證稱:其不知道沈宏洋這個人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150頁)。 (十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樹人於偵查中證稱:劉卋璿第2次來是 與沈宏洋一起來,沈宏洋不太講話,劉卋璿說配合一點讓大家兄弟好過一點,劉卋璿沒有說他兄弟是哪個幫派的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三第79頁)。 (十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東得於偵查中證稱:開會說要圍標時其有見過沈宏洋,其不知道劉卋璿與沈宏洋的來歷,其知道他們是來處理工作的。開會時劉卋璿與沈宏洋有一點半強迫性,都是劉卋璿在說話,沈宏洋會坐在劉卋璿旁邊,其沒有看過其他小弟過去,也沒有聽過劉卋璿與沈宏洋對瀝青廠有暴力脅迫的情形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三第93至94頁)。 (十三)證人即950728A於偵查中證述:興業土木包工業以每平方 公尺110元至120元間標得道路瀝青鋪設工程後,原來打算以每平公尺105元至110元間轉包,但後來因苗栗縣再生瀝青遭黑道圍標而找不到再生瀝青廠配合,最後不得已以每平公尺150元轉包給大將瀝青賠錢施工,後來即不敢再標 相關工程等情(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14至15頁)。 (十四)證人即冠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兼會計黃桂圓於偵查中證稱:伊公司並未遭受任何暴力威脅等語(見他字第604號卷二第40頁)。 (十五)基上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上開廠商均有在同案被告劉卋璿之主導下達成圍標之協議,本案係由同案被告劉卋璿所主導,負責電話聯絡或親自拜訪廠商,並以暗示之語句為形式上之壓嚇,同案被告劉卋璿經常在口頭上講很激烈的,比較大聲的話語,但並無聽到其講對何人不利的話,且實際上並未有對協議廠商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開會都是同案被告劉卋璿打電話通知,被告沈宏洋僅有數次在場,且原則上都沒有出聲,偶而會出言幫腔,三字經是他的口頭禪。而上開參與圍標之廠商亦未聽聞或見過其他廠商有遭同案被告劉卋璿恐嚇之事,且均無法證實也不知悉被告沈宏洋是否為傳言中之黑道兄弟,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玉堂甚且證稱被告沈宏洋係其打電話通知始到其住處幫忙協助等語,縱同案被告劉卋璿有對上開廠商施以有形或無形之威嚇,致其等心生畏懼而配合圍標,仍難以被告沈宏洋曾經偶而在場並出言幫腔,遽認其與同案被告劉卋璿有犯意之聯絡存在。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卋璿於本院前審證稱:「(對於剛才那些證人說相關工程圍標會議都是你 主動召開,你有叫沈宏洋去召集這些廠商來開會,還是沈宏洋自己主動去召集?) 我沒有叫沈宏洋去叫這些人來開會。(沈宏洋為何要跟你一起去那些廠商的公司或家裡? 是你找他去,還是他找你去?)我本身想要用和諧方式來 談工程的事情,因為沈宏洋以前做土木包工業,其與他們那些部分廠商認識很久,所以我才想找他一起去幫我勸說看看。(你對苗栗縣市各鄉鎮○路、地名是否熟悉?)不熟。(你找沈宏洋一起去是否也有請他帶路的意思?)有。( 原審判決說你有獲得什麼不法利益,你這些不法利益,是否有分給沈宏洋?)沒有。但他挪個人時間幫我找路,車 子是他的,也是他駕駛,所以我給他一些工錢和油資補貼他。(沈宏洋和你一起去找這些廠商或在開會時,沈宏洋 有無用恐嚇或脅迫語氣對這些廠商講話?) 沒有。(剛才 有些證人說你背後有黑道勢力,你有跟他們說過所指的就是沈宏洋?)我根本沒跟廠商說有黑道勢力,這個圍標是 大家共同利益造成,那只是他們在外面的傳聞。我有聽說,我也是在找到底是誰在亂傳說我會對人不利什麼的,事實上,苗栗根本沒有發生任何一件不利廠商的事情。(剛 才梁漢南說在94年4月時他有去黃國隆家,你去黃國隆家 時,你是否跟沈宏洋一起去?)我先到,他後面才到。」 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80頁),否認其與被告沈宏洋間有共同犯意之存在,亦未將圍標所得之不法利益分予被告沈宏洋,益徵被告沈宏洋上開所為其並無對其他廠商施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之辯解,堪以採信。 (十六)綜上所述,本件既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沈宏洋在同案被告劉卋璿對在場廠商疾言厲色之際,有何犯意之聯絡存在,縱其曾出言幫腔,亦不足以認定其有與同案被告劉卋璿共犯以強暴或脅迫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行。是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沈宏洋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沈宏洋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係具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雖起訴書及原審檢察官 均未敘明被告沈宏洋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4項2罪 之關係,惟原審判決認係牽連犯關係後,原審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此並未指摘,應係認同此見解,併予敘明),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沈宏洋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春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