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晶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7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證人程文斌、沈炳煌、沈建良、梁陳秋櫻、蘇文樹、張培濤、黃明賢、劉嘉宏、洪金華等人於偵查中均證稱,以其等名義出具96年2月2日啟阜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委託書,非渠等所出具,而係遭他人所偽造。 (二)證人即長龍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副總施翠婉於法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一般寄給股東的委託書,是否會印製股東戶號、條碼?)會的。(檢察官問:依照你們平常收取是否收取空白委託書或是有正式條碼的委託書?)大部分我們都收原單,原單就是指股務公司寄給股東的委託書。(檢察官問:你們徵求點如果有股東表示他的正式的原單不見,整個程序是否可詳述?)業務員如果股東有要求補單,業務員會要求提供戶號或身分證字號,我們只要他們提供上開資料,不會審核他是不是股東本人,業務員得到訊息後會回報公司,一般我們就會打電話給股務代理公司,說有這個戶號的原單不見了要補單。我們通知股務補單後,他們補單後會寄給我們,或者直接寄給股東,如果補單給我們,我們會寄給業務員。本件的空白委託書我沒有什麼印象,但余國銓說有給我們空白委託書,那應該是我們有跟紀小姐確認股東的戶號跟股數。(檢察官問:究竟是回報給股務公司或給紀小姐?)這個個案我們是回報給紀小姐。我們只有確認他的戶號正不正確及股數是多少。(檢察官問你們業務員收到空白委託書後會不會直接幫股東簽名或章蓋章?)我剛剛說過這划不來,而且我們也常常跟業務員教育,如果自己去簽名或刻章的話,有冒著偽造文書的風險。(檢察官問:系爭空白委託書是否是因為股東要求補發空白委託書,才會發生這種的情形?)應該是這樣。(檢察官問:提示偵查二第49頁沈炳煌委託書,52頁程文斌之委託書、53頁沈建良委託書、54頁黃明賢委託書、55頁梁陳秋櫻之委託書、56頁蘇文樹委託書、57頁張培濤之委託書、61頁劉嘉宏之委託書,這些系爭有問題委託書是否均為空白委託書?)照這個格式來看應該是空白委託書。(檢察官問:照著個情形來看的話,這些委託書的股東,是不是必須要曾經原單不見要求補發委託書?)應該是我們業務員會徵詢他們的意見要不要補發。剛才我有講到我們有建議放空白委託書在我們公司,因為本件沒有發放紀念品,有些時候,我們業務員看到委託書不發放紀念品丟掉的機率更高,所以業務員碰到的股東會詢問有無需要補單。(檢察官問:系爭的股東委託書均是空白委託書,需要經過冗長程序才能補發,而且至少要跑兩次,他們在偵查說他們並沒有委託他人,而且這空白委託書勢必要本人跑一趟簽名蓋章,與你剛才所說他們可能忘記或則他們自己家人拿去的,似乎有所矛盾?)前面我所講是一般實務作業的狀況,這個案業務員是怎麼的收法我不清楚,我只能說一般的狀況,我們把補單寄給業務員之後,業務員會打電話給股東,有時候業務員會自己去或者請股東自己來。(檢察官問:股東委託書徵求完後是否交給紀韋彤?)我印象中是如此。(檢察官問:股務受託代理人的配票你知道何人配?)我不知道,我將委託書交給紀小姐。」等語,足見本件遭偽造之委託書大多屬空白委託書,補發之經過需長龍公司之業務員與股東取得身份證明文件,再經過長龍公司與紀韋彤核對股東戶號及股數,是本件偽造之委託書應非於長龍公司徵取之階段所為,蓋業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偽造之行為,需有真正之股東要求補發,長龍公司之業務員始有可能取得股東之資料,再經長龍公司向紀韋彤取得核對,其無法憑空捏造 本件偽造之委託書。又長龍公司徵取委託書後,長龍公司並無負責配票,係將委託書單純交付紀韋彤,而非直接交予台證公司之股務處理人員鄭冰輪,是原審此部分事實之認定顯有違誤。 (三)證人紀韋彤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8355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瑞豪公司係啟阜公司之債權公司,伊僅係幫啟阜聯絡股東會召開事宜,長龍公司將收到的委託書送給伊,伊再轉送予啟阜公司負責人梁文晶」等語,是長龍公司收取委託書後,確實有將委託書交付紀韋彤,此與證人即長龍公司業務副總施翠婉之證述相符。此外,紀韋彤於取得委託書後,即將委託書交付被告梁文晶。雖證人紀韋彤於法院審理時翻稱:「伊在偵查中一直誤以為係當時所詢問者乃為本院卷第21至24頁委託書明細,故伊於偵查中所為上開陳述係指該委託書明細而言,當時該明細係以傳真方式交給伊,但委託書原本伊確係於股東臨時會開會現場才看到」云云,然此明顯與證人施翠婉所言有所矛盾,且證人紀韋彤仍任職於余國銓之公司,其作此翻異之詞,亦可理解。 (四)證人即台證公司之股務人員鄭冰輪於法院審理時證稱:「(辯謢人問:你們在配票過程中,是不是哪一位受託代理人達到百分之三就接續分配另一位?)這不是我們分配。我們收到委託書的時候,委託書上的徵求人就已經填好了。(檢察官問:偵卷二第49至62頁,你要核對是否委託人蓋章、下面受託人是否有梁文晶戶號蓋章,股東戶號、股數是否有填?)我收到的時候這張委託書上都已經完成,我只是審核所填寫是否正確。(檢察官問:這委託書上梁文晶的章、沈炳煌的章、簽名都不是你做的?)是的。都不是我做的。(檢察官問:偵卷二第49頁,你檢查完畢是否將股東戶號026390,核對股東姓名是否沈炳煌就鍵入電腦,而完成該張委託書的核對?)是的。(檢察官問:偵卷二第62、63頁,上面的條碼,你如何做?)有條碼就掃瞄,記入電腦。(檢察官問:偵卷二第49至60頁,這些是否都是空白委託書?是否你一個一個鍵入?)如果是空白,沒有條碼,我們公司就以人工鍵入。(檢察官問:你還記得梁文晶這些委託書是何人交給你?)不記得。(檢察官問:哪個公司交給你?)不記得。」等語,是本件證人鄭冰輪並無處理委託書之配票事宜,其亦不清楚是何公司交付委託書給伊,然參酌證人施翠婉及紀韋彤之證言,委託書之交付流程應為長龍公司交付予紀韋彤,紀韋彤再交付予梁文晶,最後始由鄭冰輪所取得。是原審認定長龍公司徵集委託書後係直接交付台證公司之鄭冰輪,其認定之事實亦顯有違誤。 (五)綜上所述,本件委託書徵集後,係由長龍公司將委託書交付余國銓委託之秘書紀韋彤,紀韋彤再將委託書交予被告梁文晶,最後台證公司之鄭冰輪才處理股數登打之作業。長龍公司及台證公司並無處理委託書之配票行為,已如證人施翠婉及鄭冰輪前揭所述。是委託書配票之行為應為紀韋彤收受委託書後,交付梁文晶,於鄭冰輪收取委託書前此一階段所為。又系爭偽造之委託書,應非於長龍公司徵取階段所偽造,已如前述,亦非鄭冰輪所偽造,蓋鄭冰輪所收取之委託書已配票完成,其只負責登打相關股數及戶號進入電腦之作業,是本件偽造之委託書,應係紀韋彤取得後,交付被告梁文晶,於鄭冰輪取得前這一階段所偽造。蓋梁文晶、紀韋彤均係有能力偽造「空白」委託書之人,蓋其可取得相關之股東戶號及股數,且被告梁文晶亦自承其會注意已徵取多少股數,又本件偽造之委託書攸關被告之股數代表權,其為直接利害關係之人,若非被告梁文晶本人或其指使不詳之人,於此一階段偽造委託書,應無人甘冒偽造文書之風險。是本件被告之犯行已相當明確,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六)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上述之違法,自難認原判決妥適,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 三、經查: (一)證人即當時啟阜公司之董事余國銓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本件被偽造之委託書,係由其委託長龍公司代為收取,代辦費用為29萬5000元,並提供股東代理人共7位 之受託人,由長龍公司決定如何分配哪位受託人,嗣長龍公司分配受託人被告梁文晶託書達104件後,該104件委託書即由長龍公司直接交予台證公司負責核確認戶號,再由台證公司於開會當天攜帶委託書到現場,長龍公司於受委託期間曾陸續傳真報表給伊,報表上有股東人數、股東及戶號,未收到委股東委託書等情(偵查卷二第18頁、原審卷第38頁至第46頁),核與證人即台證公司之職員鄭冰輪、余國銓之秘書紀韋彤,及長龍公司業務副總施翠婉等人於原審審理中所證大致相符(原審卷第46頁至50頁,第76頁至第80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80頁),足徵本件被害人之委託書確係由長龍公司之業務員收取後彙集長龍公司,再由長龍公司將收取委託書直接交予另一股務代理公司台證公司核對資料,期間長龍公司會將收取委託書之統計報表傳真予證人余國銓,台證公司再於於召開股東會時攜帶至現場,被告並未收受過委託書等情無誤。其中證人施翠婉於原審審理中另證稱,長龍公司業務員收取委託書後寄回總公司,長龍公司進行第2次核對確認無誤後,會依 照業務員代號將該筆資料鍵入電腦內,而由長龍公司電腦資料中之股東戶號查出,戶名洪金華之委託書應係業務元楊金生所收取,沈炳煌、程文斌、沈建良、黃明賢、蘇文樹、張培濤、劉嘉宏等股東之委託書,係業務員詹瓊興所收取,梁陳秋櫻之委託書則係業務員康家偉(已死亡)所收取等情(原審卷第69頁至71頁),公訴人僅擷取證人施翠婉於原審審理中之部分陳述,遽予認定本件遭偽造之委託書大多屬空白委託書,補發之經過需長龍公司之業務員與股東取得身份證明文件,再經過長龍公司與紀韋彤核對股東戶號及股數,是本件偽造之委託書應非於長龍公司徵取之階段所為,蓋業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偽造之行為,需有真正之股東要求補發,長龍公司之業務員始有可能取得股東之資料,再經長龍公司向紀韋彤取得核對,其無法憑空捏造本件偽造之委託書。又長龍公司徵取委託書後,長龍公司並無負責配票,係將委託書單純交付紀韋彤,而非直接交予台證公司之股務處理人員鄭冰輪等情,尚非的論。(二)至證人紀韋彤雖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8355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瑞豪公司係啟阜公司之債權公司,伊僅係幫啟阜聯絡股東會召開事宜,長龍公司將收到的委託書送給伊,伊再轉送予啟阜公司負責人梁文晶」等語,惟其於原審審理中已明確陳述:「伊在偵查中一直誤以為係當時所詢問者乃為本院卷第21至24頁委託書明細,故伊於偵查中所為上開陳述係指該委託書明細而言,當時該明細係以傳真方式交給伊,但委託書原本伊確係於股東臨時會開會現場才看到」等語,並明確指出前揭委託書伊係由台證公司人員鄭冰輪攜帶至股東會場,係於96年2 月2日開股東會才第一次看到等語(原審卷第77頁),核 與原審卷第21頁所附啟阜公司徵求人梁文晶送件表格上、簽收人為鄭冰輪相符,且證人紀韋彤雖係證人余國銓之秘書,惟實無干冒偽證重罰之必要,其證言應可採信;至證人施翠婉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委託書係交給紀韋彤,惟經提示前揭送件表格後,證人施翠婉即改稱,印象中我們都是跟紀韋彤聯繫的,那有可能是我記錯,可能委託書直接交給長龍公司(原審卷第75頁),是證人施翠婉所陳述委託書係交給紀韋彤云云,尚非無疑。 (三)至台證公司收取前開委託書之鄭冰輪是否參與本案委託書之配票,及是否有可能偽造本件之上開託書,已與本件無涉,本件委託書確未經過被告之手上,被告自無偽造可能。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