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游玫貞、國防部、高華柱、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堅容、張建內、林政道、鄭詠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龔昶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26號上 訴 人 游玫貞 送達代收人 陳韶言 複代理人 王怡文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追加被告 張建內 追加被告 林政道 追加被告 鄭詠權 追加被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龔昶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43萬780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3萬7734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