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顏淑如、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宇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顏淑如 被 上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 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