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林允誠 上 訴 人 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茂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馮鉦喻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 優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