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游輝昌 再審被告 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97年5月27日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3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確定判決,係於民國 97年5月27日確定,乃再審原告遲至民國 100年6月7日,始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