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梁秀全、陳琪君、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趙榮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梁秀全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 訴 人 陳琪君 被上訴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30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