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附 彰化縣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訴人即附 彰化縣政府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