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鴻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岦峻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戴君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6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第2項請求金額分別敘明,並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101年3月14日庭呈準備書㈣狀及於原審所請求所失利益部分提出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惠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