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88號上 訴 人 蕭明枝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洪翰今 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被 上訴 人 吳茂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