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蕭明枝 被 上訴 人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被 上訴 人 吳茂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六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