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應德建設有限公司、王應時、陳清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應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時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 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